非正常户管理中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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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及其防范十

关于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及其防范十

关于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及其防范十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贪污、渎职等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这一风险不仅会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也会影响税收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损害税收征纳体系的良性运行。

为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产生,我们需要了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根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根源1.制度性不足税收执法的工作是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如果制定的法律不够完备、不足以保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那么执法工作就有可能出现瑕疵。

税收执法工作所面对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法律制度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那么就容易导致执法风险的产生。

2.制度性原则和实际操作之间的不协调税收执法工作需要依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如公正、公开、透明等。

但是税收执法工作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到多种情况和问题,不同的原则之间也可能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进行权衡和抉择。

如果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处理好不同原则之间的关系,就存在出现执法风险的可能。

3.利益相关者的存在税收执法工作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较多,例如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从业人员等等。

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互相矛盾的,如果某一方面的利益得不到妥善保护,就容易出现不满、抵触,甚至是利益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税收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受到威胁,为执法风险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4.文化习惯和心理因素文化习惯和心理因素也是影响税收执法工作的因素之一。

例如,有些地区的传统文化习惯中,纳税人往往将税收视为一种“交际费”,当税收征纳机构从事抽查检查等工作时,有些纳税人可能会采取置之不理、假装没听到、采取暴力手段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抵制,妨碍了税收执法的正常进行。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十条措施1.完善税收执法法律制度完善税收执法法律制度,针对实际情况和问题进行修订和改进,确保法律有法可依,确保税收执法工作的沿着公正、公开、透明的轨道进行。

如何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如何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如何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如何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来源:时间:阅读次数:哈尔滨市地税局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也就是说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履行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都要在依法行政上下工夫。

因为稍有不慎,税务干部就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税收管理风险。

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减免税划分不准确、定税程序不严格、欠税公告不及时、税率执行有误、行政许可擅自扩大范围,等等。

税收检查风险。

主要表现为: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如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

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决定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明晰,定性不准确。

执行政策风险。

主要为:在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多不规范。

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

人员素质风险。

主要是个别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廉政防范意识不强而渎职失职,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

二、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一是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行使。

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骤、方式和时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危机”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干部执法危机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

基于我国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的探讨

基于我国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的探讨

基于我国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的探讨税收执法是国家实施税收政策、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国家财政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税制复杂、税收地方化等因素的影响,税收执法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税收执法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我国税收执法风险之一是逃避税责风险。

逃避税责是指纳税人以各种手段规避纳税义务,通过偷逃、隐瞒、转移财产等方式减少纳税金额。

逃避税责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税收执法的难度大、制度不完善以及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等。

为了防范逃避税责的风险,我们应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审计,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并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惩罚力度。

其次,我国税收执法风险之二是滥用职权风险。

滥用职权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税收执法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原则,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滥用职权的现象虽然不易被发现,但却给税收执法的公平性和公信力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防范滥用职权的风险,我们应该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职责制约机制,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评估。

再次,我国税收执法风险之三是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信息获取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纳税人未尽其责,甚至出现失实申报等行为。

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可能会影响税收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

为了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我们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了解和自觉性,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核实和监管。

最后,我国税收执法风险之四是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为人为操作不当、程序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可能会导致税收执法的失误和错误判断,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防范操作风险,我们应该加强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完善的工作日志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税务执法过程中的审计和复核。

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风险以及防范对策

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风险以及防范对策

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风险以及防范对策税收执法风险,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可能给税务执法主体和税务执法人员带来不利后果的各种因素。

税收执法涵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面向管理相对人履行征税职能的各项行为,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到纳税评估,从贯彻税政到税务检查,从行政处罚到行政复议诉讼等,在这些税收管理活动中,执法风险点是普遍存在的。

这些风险既有税收政策上的,又有个人素质上的,既关系到内部管理,又涉及外部环境。

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主要是指由于税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机关的各种因素而形成的风险。

从税务管理人员来说,作为在国税基层单位工作的一名普通税务干部深刻地感受到国税干部怕当专管员、征收员、稽查员,怕在征管一线工作,怕与纳税人打交道的情况越来越多。

当前国税干部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登记环节漏征漏管。

专管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行业)没有管到位,还存在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或没有征收、征足税款的情况。

二是结算环节漏结漏算。

专管员对所管辖的纳税户长期不进行税款结算,或结算时执行政策不准、遗漏税种税目,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

三是征收环节跑冒滴漏。

有税不收或少收,发现纳税人转移资产资金逃避纳税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是稽查环节漏查。

未能及时发现偷逃骗税的纳税人,不能及时对其实施稽查打击;稽查过程中漏查税种税目,运用税收政策错误,导致税款流失。

总之,税务干部非主观故意的涉税行为有可能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就有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

这种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就应依照规定追究税务干部的法律责任。

而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对业务不熟练,对程序不知晓,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源管理的要求,造成执法质量不高。

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新的税源管理机制下,部分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未能理清关系,造成机构间职能重叠或遗漏,在具体税务事项上职责不清。

二是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税源监控手段跟不上形势的需求。

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税收执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护国家财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变异性等。

为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工作顺利进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税收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税收执法人员是税收执法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要定期组织税收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考核机制,激励他们努力工作,保持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要加强税收执法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为税收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税收数据进行全面、精确的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和风险隐患。

同时,建立起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税收执法的协同效应。

第三,要加强税收执法的监督和纪律建设。

税收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威慑力的法纪环境,提高税收执法的效果和公信力。

最后,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

税收执法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工作,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识。

税务部门要积极与纳税人、企业、学术界等各方面加强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税务改革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推动税收执法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综上所述,税收执法风险是税收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只有坚持依法执法、加强税收执法人员培训、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和纪律建设以及与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才能有效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执法则是确保税收的征收与管理的关键环节。

浅论税收执法风险及其防范途径

浅论税收执法风险及其防范途径

浅论税收执法风险及其防范途径摘要:本文阐述了税收执法风险的涵义和特征,探讨了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具体风险行为,分析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而根据我国国情和当前税收工作实际,提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依法治税;执法考核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速,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以及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重点。

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对国税干部行为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切实加强“两权”监督,促使税务人员正确履行税收管理职责,对于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深化依法治税、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尤为重要。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涵义和特征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税收执法风险具有风险的潜在性、风险的责任性、作为和不作为等特征。

首先,税收执法风险是一种可能性风险,表明的是一种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因此,税收执法风险不是一种现实的执法责任,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税收执法风险来自于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作为和不作为。

税务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职能时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在未赋予的职责范围内作为,均容易导致风险;少数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以权谋私,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也会形成风险。

最后,由于税收执法风险具有潜在性、隐匿性、随机性,不少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

虽然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它是一种应承担的责任,谁的责任需由谁来承担,因此,税收工作者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二、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具体风险行为(一)税收管理类风险税收管理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

非居民税收的风险管理与应对

非居民税收的风险管理与应对

非居民税收的风险管理与应对
一、风险分析
在处理非居民的税务问题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1. 税收风险:
- 税务管理不规范,导致纳税申报不敷衍或错误,导致纳税人
要承担罚款责任。

2. 经济风险:
- 由于非常规的企业活动,可能会带来潜在的经济风险,例如
货币转换费用增加、结算费用、汇率波动风险等等。

3. 法律风险:
- 由于国际税法的复杂性,也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纠纷和风险,例如税收协议、转让定价、税务争议等。

二、风险应对
在面对以上风险时,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1. 按时纳税和规范申报:
- 意识到税务规定的重要性并标准依照财务规章制度申报。

2. 聘请合格的税务顾问:
- 通过合格的税务顾问协助解决问题。

3. 预防经济风险:
- 企业可以实行覆盖货币转换、汇率波动的风险管理策略。


此同时,企业也要注意取消不必要的经济活动,协助规避风险。

4. 法律风险:
- 更广泛地了解国际税法,确保在税务问题上紧跟最新规定。

企业可以举行培训和学习,了解最新的国际税法法规。

非正常户的税务风险

非正常户的税务风险

非正常户的税务风险非正常户指的是一些食品摊位、小摊小贩或一些未经营注册的商业性质单位。

虽然这些单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步骤成为正常户,但是它们经营的收入和财务活动同样受到税务的监管,如果这些单位存在税务风险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正常户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偷逃税款非正常户往往无法准确计算和申报收入,这就为其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一些小摊贩或未经注册的商贩与税务机构相对独立,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容易引发非正常户逃税的行为,例如少申请发票、不纳税、漏税等,这些都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构将通过重罚税款和行政处罚来维护税收公平和社会敬业精神。

二、未按规定申报税款非正常户在办理税务时缺少计算和申报经验,相信自己能隐瞒税务信息,可以轻易逃避纳税,这样的方式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

一些小型商贩为了规避税务成本,可能会在纳税时隐藏部分收入,这不仅违反了税务政策,而且时常被查出。

税务机构将通过加强税务监管和扩大税务社会责任教育的方式来预防非正常户所存在的风险。

三、虚报税款在办理税务时,一些商家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可能会虚构企业经济状况和财务申报细节。

防止税务虚报给税务机构造成莫大的损失,因此税务机构将对虚报行为进行打击,同时还会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审计和管理工作,严格水平敦正常户的实际收入情况。

四、未合法开票非正常户的出售可能固定依靠口头协议和现场收款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对税务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不够敏感。

有些非正常户可能会出售于其他商家的商品,以获得现金。

这样非正常户的收入和进项也很难查证。

税务机构会积极推广电子发票等便捷的开票方式,促进非正常户的合法拓展。

总之,非正常户的税务管理存在很多风险,必须防止奇花异草的蔓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规范税务管理的行为,加强税务管理的力度和数量,提高税务大众的敬业精神水平。

只要有了以上的管理措施,对于非正常户的税务风险就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控制,带来更好的管理效果和明显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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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管理中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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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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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管理工作中,非正常户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未经认定的非正常户存在,不按期申报纳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

不按期验销发票,不办理注销手续,逃避纳税义务,而且携带空白发票,为虚开发票、偷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常重要,同时,在管理中也存在一定税收执法风险,下面对非一些看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

”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理又做了补充规定。

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从上述条款看出,在非正常户管理中,从非正常户认定前的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实地核查、强制执行措施到位、程序不合法,忽视了其中的执法风险。

二、非正常户管理中的税收执法风险
(一)非正常户认定前置条件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1、责令限期改正环节登记失效、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都是必经环节,都有法定程序,都缺一不可。

但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

但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以下执法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一是未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仅电话催报催缴,月末已将逾期未申报户直接转入下一实地检查环节;二是责书》送达方式不妥、期限有误。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税务文书送达一般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这三种送
达方式前提是可以基本确定受送达人能够签收或接收到,而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受送达人众多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前往往查无下落,因此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都无法实现送达,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视为送达,而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最长期限应不超过15日。

据此,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从公告送达到是45日后,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派员进行实地核查,转入下一环节。

但在实际管理中文书送达没书无法送达时只在《送达回证》上随意填写“电话联系不上”“查无下落”等等字样,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送达的
2、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第021号公告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因此,实非正常户的必经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认定资料看,大都仅有未经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外,没有任何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也没有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就转入制定非正常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中存在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资料不完备、不规范。

(二)非正常户认定后续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总局2011年第02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
但在实际管理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开展非正常户公告;二是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未常户恢复经营时,税务登记已被税务机关注销,引起征纳双方法律纠纷。

(三)非正常户管理的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提高申报率,提升征管质量等因素考虑,税务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条件,随意注销非正常户,结果导致应征税款没有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竞争激烈,企业破产、兼并、分立活动大量增加,个体经营由于其经营的灵活性态管理变动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后续实地核查与登记信息比对,对其生产经营了解掌握等管理措施难以完二是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全方位纳税服务还做得不够,未能及时全面地告知纳税人相关
注意事项,纳税人对税缺乏了解,部分纳税人不能按时办理涉税事项,成为被动性非正常户。

三是税收管理员对非正常户管理的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出现税收管理不到位,程序执行不到位等执法风险。

四是部分税务人员主观上存在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认为非正常户税源少,投入税收成本大,而且非正常户被本部门申报率和征管质量,因此简化执法程序,随意认定或注销非正常户,缺乏风险防控意识。

三、非正常户管理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一)责令限期改正环节。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广播、电视、网知书》,责令其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

(二)实地检查环节。

《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三十日后视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十五日后,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派税收管理员对其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出
(三)强制执行措施环节。

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对其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出具相关证据资料证明。

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
(四)非正常户公告环节。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对未按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并且国税部门已认定其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五)宣布税务登记失效环节。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媒体上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地址、所在区县、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非正常户认定日期、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日期。

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其相关征管资料,以备重新跟踪管理。

(六)非正常户解除环节。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分别作如下处理:1、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2、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七)非正常户注销环节。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
(八)非正常户后续跟踪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办税服务办税务登记时,应当首先将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比对非正常户、失踪户有关信息。

发现已认定营者再次办理新开业户税务登记的,应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先办理非正常户的解除手续,同时通知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税事宜。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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