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基本知识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建立在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
三权分立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
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和限制,相互制衡,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并防止滥用权力。
1. 立法权立法权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的,通常是国会或议会。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确保制定的法律符合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
立法机关通过公开的讨论和投票来决定法律的内容,同时也可以监督和制衡其他两个权力机关的行为。
2. 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的,通常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
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负责制定细则和规章,以实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 司法权司法权是由法院和司法机关行使的,负责解释、适用和执行法律。
法院独立于政府和立法机关,其任务是审理案件、判断事实和裁决争议。
司法机关负责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司法机关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必须得到执行。
三权分立原则的作用在于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保持各自的独立性。
这种平衡关系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
三权分立原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通常较为密切,可能导致立法机关被过度影响。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可能受到政治压力的干扰。
因此,为了确保三权分立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强大的监察机构。
总之,三权分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使得国家的权力得以分散,防止滥用和腐败。
三权分立原则的实施需要政治上的坚持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来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
只有在三权分立原则的指导下,社会才能实现法治和公正。
立法机关知识点总结

立法机关知识点总结一、立法机关的概念和职能立法机关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负责通过法律、决议、授权等方式,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通过国家预算、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政府机构组织法和管理法等。
二、立法机关的种类和组成立法机关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两大类。
国家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机关则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机关的组成一般由代表、委员会和常设机构组成,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委员会负责协助代表大会履行职能,常设机构则是立法机关的执行主体。
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具体包括法律提案、审议、表决等环节。
在立法程序中,代表大会通过提案提交、三读审议等步骤,最终形成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设机构、专门委员会、法律顾问等都有各自的职责和参与方式。
四、立法原则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要遵守一些立法原则,主要包括法律效力、法律合法性、法律平等、法律公正、法律适用、法律限制等。
五、立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
代表大会通过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议案、进行问政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此外,代表大会还通过审查政府预算、监督政府活动、调查政府违法行为等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
六、立法机关的国际交往立法机关还要进行国际交往,包括与外国立法机关进行交流、签订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等。
以上是关于立法机关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立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相关知识点立法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议会或立法机构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它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人民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介绍一些立法相关的知识点。
一、立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立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的基本概念是指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约束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正义原则、适度原则等。
二、立法的主体和程序立法的主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国家立法机构,如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立法机关主要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立法决议、立法公布和立法实施等环节。
三、立法的分类立法可以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分为宪法立法、法律立法和行政法规立法。
宪法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立法活动。
法律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一般性法律的立法活动。
行政法规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的立法活动。
此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性质分为刑法立法、民法立法、行政法立法、经济法立法等。
四、立法的原则和程序立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稳定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等。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立法决议、立法公布和立法实施等环节。
在立法审议环节,通常有多个阶段,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等。
五、立法的问题与挑战立法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问题,如立法目的不明确、法律条文不具体、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等。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立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如信息化对立法的影响、全球化对立法的挑战等。
六、立法的改革与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各国都在进行立法改革和发展。
立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立法改革的主要途径包括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调研、提高立法质量等。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立法法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和制度。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介绍立法法的相关知识点,包括立法的定义、立法的程序、立法机关的职能等。
同时,还将探讨立法法在我国的运用及其意义。
一、立法的定义立法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的过程。
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立法的程序立法的程序是指制定法律所经过的一系列环节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法倡议:立法可以由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提出。
倡议者需要向立法机关提交正式的提案,明确提出立法的事由、目的和内容。
2. 立法制定:提案被立法机关接受后,进入立法制定阶段。
立法机关将组织相关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和草拟法律。
这个过程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内容合理、科学、准确。
3. 立法审议:立法机关将制定的法律草案提交给宪法机关或立法委员会进行审议。
审议过程中,将对法律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和修正。
4. 立法通过:经过审议和修改后,法律草案最终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个环节需要符合规定的表决程序,保证立法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立法公布:立法通过后,需要由国家机关对法律进行公布,并确保法律的宣传和执行。
三、立法机关的职能立法机关是国家制定法律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包括:1. 立法权:立法机关行使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它要依法行使立法权,保证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2. 监督权: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公正适用。
它可以通过调查、听证、审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3. 补充权: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和决议,补充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四、我国立法法的运用及其意义在我国,立法法是指国家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各个领域的法律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部分一、法律《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例1】根据现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A.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B.对合同法进行部分修改C.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D.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行政法规《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一、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包括下面内容:第一,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第二,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三,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
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它既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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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基本知识什么是立法权?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立法权1982年底以前,中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
这部宪法授予了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
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后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立法体制是指明确一国政权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
我国的立法权在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等,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系统结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问题。
中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宪法。
在中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才能进行。
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
三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
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
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其立法权限可具体分为: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是不是一回事?人们常把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搞混。
有时明明说的是法律委员会的事,却冠之以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张冠李戴,言不达意。
其实,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两回事,其全称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两者貌似,实质不同。
两者机构性质不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大会期间受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也就是说,法律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而法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内设办事机构。
法律地位不同。
在大会期间,法律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
因此,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法工委。
承担的职责不同。
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等;而法工委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也不具享有对议案审议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有关方面具体工作。
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
法律委员会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法律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其中有相当的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法工委的组成形式不是委员制,而是按相应的行政级别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
其组成人员有的是同级人大代表,多数不是同级人大代表,但是他们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专职的而不是兼职的。
我国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立法体系以立法体制为基础,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参与我国立法体系建设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等。
我国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
我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
第二,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第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贯彻民主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第五,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
第六,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制定法律一般分四个阶段:(1)由具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人员提出法律草案。
(2)对已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怎样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指立法使用权的划分。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是统一的,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不等于说我国行使立法权和从事立法活动的机关只能是一个,相反,立法工作可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较大市的人大,都不同程度地享有立法使用权,国家还对经济特区专门授权立法。
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立法权有:(1)修改宪法。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的立法权有:(1)解释宪法和法律,即立法解释。
(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
(4)撤销国务院的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作出授权立法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有哪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
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中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域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事项。
省级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主要有:(1)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③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享有除国防、外交事务等国家行为外的各个方面的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