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县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财综[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2017年1月22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分类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明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工作要求,逐步扩大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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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3〕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权责明确。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58c4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3e.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7.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5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全文如下:一、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意义重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最新)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X办发〔X〕9X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0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权责明确、公开透明,严格控制、空编优先,保证急需、竞争择优,合同管理、协议取酬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纳入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序列、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进行了登记注册,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民办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减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鹰府办发[2014]23号【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30【实施日期】2014.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齐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市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绩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马府办发[2015]2号【发布部门】马边彝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2【实施日期】2015.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马府办发〔201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4〕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方式范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府保障基本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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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县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
施方案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2014〕113号)要求,全市将在各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为更好推进此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为指导,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5年,在全县教育、就业、社保、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12个公共服务领域选择39项服务开展试点,探索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及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初步建立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2017年,在全县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三、部门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
同时,加强协调、主动沟通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起草《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合同范本,研究不同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采用的具体购买方式和平台建设;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及综合性评审机制,并组织指导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我县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编办负责明确公共服务购买主体的单位目录、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及禁止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研究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严控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的政策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根据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不同性质研究制定具体购买方式、购买措施,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的购买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