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精准扶贫,确保扶贫资源精准到人到户;(二)公开透明,确保项目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效益优先,确保扶贫资金效益最大化;(四)可持续发展,确保扶贫项目长期有效。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四条省扶贫办负责全省扶贫项目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扶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扶贫项目的落地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项目规划与审批第七条扶贫项目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听取贫困群众意见,确保项目符合贫困群众需求。
第八条扶贫项目审批应严格程序,确保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经批准的扶贫项目应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扶贫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对扶贫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扶贫项目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制度

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制度一、项目成果的维护1.建立项目成果档案:每个扶贫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建立项目成果档案,包括项目的目标、背景、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成果等信息。
档案要详细记录每个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便后续管理和评估。
2.组建专门的项目维护团队:每个扶贫项目实施结束后,应组建专门的项目维护团队,负责项目成果的维护和管理。
团队成员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3.建立项目维护计划:针对每个扶贫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维护计划。
计划包括项目的维护目标、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以确保项目的持续运营和管理。
二、项目维护的内容1.资金管理: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定期进行资金审计,查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2.设备和物资的维护:针对项目中使用的设备和物资,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和措施,确保设备和物资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对设备和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3.人员管理:对项目中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
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4.项目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项目的成果和效益,增强社会各界对扶贫项目的关注和支持。
组织项目展览、论坛等活动,向公众展示项目的成果,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和投资。
三、项目维护的评估与改进1.项目绩效评估:定期对项目的成果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了解项目的绩效和效益。
评估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通过评估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2.客户满意度调查:定期对扶贫项目的受益人和相关利益方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项目的满意度和需求。
根据调查结果,改进项目的服务和运作,提供更好的扶贫服务。
3.经验总结与分享:对扶贫项目的成功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分享。
定期组织项目交流会议和座谈会,向相关组织和机构介绍项目的做法和经验,推广项目的成功经验。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豫扶贫组[2015J 4号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权和扶贫项目审批权改革要求,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下称“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国有贫困农场项目、国有贫困林场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县乡组织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
国家、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负总责。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乡级报账制度。
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残联、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四条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省级统筹、分级监管、县负总责;(二)工作到村、扶持到户、精准帮扶;(三)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四)农户主体、自愿申请、因户施策;(五)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六)强化督导、注重实绩、奖优罚劣。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中国乡村扶贫工作的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资金管理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3. 资金申请与审批3.1 项目申请使用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需由申请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填写《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给德阳市扶贫办。
3.2 项目审批德阳市扶贫办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资金,并签订《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合同》。
4. 资金管理和使用4.1 财务管理项目资金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相关财务报表应及时报送给德阳市扶贫办,并配合审计工作。
4.2 使用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合同》的约定,用于指定的项目工作。
资金使用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取得预期效果。
4.3 资金监管德阳市扶贫办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管,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更新,项目进度的跟踪和评估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 绩效评估与结果反馈5.1 绩效评估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合同》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资金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5.2 结果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向德阳市扶贫办反馈项目的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监督与责任追究6.1 监督机制德阳市扶贫办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执法依据的行为,德阳市扶贫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扶贫资金的合理利用及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扶贫资金项目的筹备、实施和监督管理过程。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扶贫资金项目需经过严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 项目申报各地区扶贫办或有关部门应定期发布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公告,申请单位需按规定的申报材料和流程办理申报手续。
2. 项目审批项目审批由国家扶贫办、省级扶贫办或者市、县扶贫办进行审批,按程序进行,确保审批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项目实施管理1. 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前,相关单位需签订扶贫资金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内容、目标、责任主体、经费使用等事项。
2. 项目实施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经费管理1. 资金划拨扶贫资金项目资金划拨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进行划拨。
2. 资金使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或私分资金。
3. 费用报销项目费用报销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杜绝违规报销行为。
4. 资金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合理和规范。
六、绩效考核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对项目经办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奖惩分明。
七、监督管理1. 项目监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的合规、合法和效率。
2. 审计监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3. 督导检查各级扶贫办或有关部门需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八、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及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升运营效益,规范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指导、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协调解决县级确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残联、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乡镇是本辖区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业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分类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2013年至2023年),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其有效、高效地使用,提高扶贫项目的实施成效,制定本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
2. 资金划拨2.1 资金划拨的流程•由上级部门按照年度扶贫计划编制预算;•定期向下级部门划拨资金;•下级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资金支出;2.2 资金划拨的要求•资金划拨应按照扶贫计划的优先级进行划拨;•资金划拨应及时到位,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资金划拨应公开透明,严禁挪用、截留、私分等行为;3. 资金使用3.1 资金使用的审核程序•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需履行预算审核程序;•资金使用涉及的合同、发票等文件应齐全;•资金使用需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3.2 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对资金使用不合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4. 资金监督4.1 资金监督的主体•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力度;•社会公众也可以参与资金的监督;4.2 资金监督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可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5. 资金统计和报告5.1 资金统计•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统计;•需要统计的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等;5.2 资金报告•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的主要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6. 罚则与奖励为了促进资金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对不遵守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在资金管理中取得杰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7. 附则本办法自文本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国家法规为准。
以上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其有效、高效地使用。
财政扶贫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管理办法一、前言财政扶贫是指国家利用财政资金,通过一系列扶贫政策和举措,帮助贫困地区和群众脱贫致富。
为了确保财政扶贫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扶贫管理办法。
本文就财政扶贫管理的关键要素及其实施流程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管理范围1. 财政扶贫管理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 扶贫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扶贫资金进行全流程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拨付审批、使用监督等环节。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1. 资金分配原则:财政扶贫资金应按照中央统筹、省级分解、县级落实的原则进行分配,确保资金合理配置和贫困地区的扶贫需求得到满足。
2. 资金使用程序:贫困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扶贫计划,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照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四、项目管理与监督1. 项目申报与评审:贫困地区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扶贫项目申报和评审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2. 项目实施监督: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效果评估的监督和考核。
3. 风险防控措施:财政扶贫项目存在一定风险,相关部门应加强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的安全和稳定。
五、绩效评估与考核1. 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健全财政扶贫绩效评估体系,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等多个方面对扶贫项目进行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供决策和调整政策。
2. 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扶贫考核办法,对各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绩效进行定期考核,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扶贫目标的实现。
六、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1. 信息公开机制:财政扶贫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进展等环节。
2.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财政扶贫工作,建立起多元化的参与渠道和机制,促进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七、培训与支持措施1. 培训机制:加强对财政扶贫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扶贫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确保财政扶贫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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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报胡县长及政府办之前加首页,内容包括:出台此办法的依据,目前项目管理状况等内容。
涞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
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扶持重点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资金构成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项目谋划
第四条谋划依据(原则)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涞水县委、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
第六条坚持民主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谋划重点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逐级申报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分项申报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规范申报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
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项目编制
第十条立项主体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投资评审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请示的形式提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评审。
扶贫、财政部门以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数据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对依托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发展产业的村,填写“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
县扶贫办、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制合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政府实施配股,确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制定方案县扶贫办、财政局依据基础设施投资评审依据和贫困村确定的产业项目制定扶贫项目立项方案。
第十三条成立组织成立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副组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胡玉祥,成员:县扶贫办主任丁树才,县财政局长张海利,县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涛,扶贫办主任科员卢东海,财政局主任科员杨茂生,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韩晓国,扶贫办项目规划股副股长徐振华。
第十四条组织评审县扶贫、财政局将制定的贫困村扶
贫项目立项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评审会议可邀请乡村干部、贫困群众及合作组织等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市级审核经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分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第五章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县政府审批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形成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市级备案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同时,县扶贫办将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以项目通知单形式函告有关乡镇(附件8)。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组织培训县扶贫办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技部门,做好贫困村、贫困户扶贫项目实施前的科技培训工作,在贫困群众掌握种养技术后方可实施扶贫项目。
培训结束后,扶贫办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监督实施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附件9),确保阳光操作。
以股份合作制实施的项目,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企业、入股贫困户代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以村委
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监督小组、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异地实施贫困村产业项目的调拨优先从县内调拨。
需县外调拨的,县财政局需提前预拨调拨资金,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调拨。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申请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村委会向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0)。
第二十二条组织验收县扶贫办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验收。
一是对产业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产业项目验收表”(附件11);二是对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附件12)。
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项目公示
第二十三条立项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三天(附件13),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四条审批公示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制的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验收公式扶贫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财
政局将分别对验收实施情况在村扶贫项目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到期无异议的扶贫项目,为合格项目。
第九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市以上资金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只能用于规划内的贫困村、贫困户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县资金使用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用于规划内的贫困村、贫困户之外,也可用于本县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资金。
第十章资金报账
第二十八条严格手续经联合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扶贫办、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村报账手续进行审核,符合报账要求的组织贫困村进行项目资金报账。
第二十九条资金拨付贫困村扶贫项目报账资金,由财政局拨付到所在乡镇财政所,并指导建立扶贫专帐,不得与村集体财务账目混淆。
第十一章扶贫创新
第三十条机制创新各乡镇政府、贫困村要用市场思维和市场机制不断创新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深加工、新型家庭手工业等股份合作扶贫模式。
对“运作规范、效益明显、诚信较高”的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引导贫困户以自有资金、土地、山场等多种形式发展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实现入股分红。
扶贫、财政部门视贫困户入股情况扶贫资金给予适当配股,逐步探索由“项目到户、资金到户”向“资本到户、权益到
户、效益到户”的有效途径,严禁贫困户空头入股、虚假入股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合作原则股份制合作期限不少于三年。
贫困户入股分红比例由入股股民大会讨论确定,原则上每户每年不低于入股资金的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制合作期间贫困户不许转股、退股、卖股,持股者姓名变更也仅限于家庭成员。
股份制合作到期后,入股贫困户的自有股金可以退股,扶贫配股资金不得退股,继续作为贫困户入股资金并重新续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利益保护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要把贫困户利益放在首位,把贫困户自有入股资金设定为“优先股”。
因市场因素造成经营亏损,经股民大会决议可暂缓当年分红;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作组织破产的,由村委会牵头,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向扶贫攻坚指挥部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清产核资情况,优先偿还贫困户的“优先股”。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扶贫办、财政局要不定期监督检查贫困村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对弄虚作假现象,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县扶贫、财政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及时了解掌握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