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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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一、按存款人类别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按账户资金用途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又分为实行预算管理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管理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的机构可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和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三、按账户报告的方式

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方式,又划分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人民银行进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的称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是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称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节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支取现金等业务进行行政审批。

(一)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人民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商业银行网点报送的相关申请书基本要素,对相关账户资料复印件进行验证,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致,对审核合规的账户资料,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准业务的处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应当对存款人书面开户申请资料中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

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二)人民银行应将每日办理的相关业务资料整理成册进行归档管理。收回的开户许可证上应分别标注“销户收回”、“变更收回”、“换发收回”并标注“作废”,随相关业务资料一并归档。

二、履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推广运行职责

2005年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了全国统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该系统主要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存贮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信息和所有账户信息(即:已核准和报备的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2007年人民银行又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强化了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有效防范了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履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监督检查职责

从2006年起,广西各级人民银行每年均开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力度逐年加强。从全区总体情况看,商业银行的各项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和制度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银行结算账户违规问题逐年减少,执行和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的制度规定力度有所加强。但在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商业银行和存款人存在账户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认真履行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义务,导致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符合要求,出现支付结算纠纷和资金风险隐患。

1.开户资料不真实:一些存款人用伪造或变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及个人身份证件骗取银行开立账户;个别存款人盗用其它单位的开户证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个别存款人填写的开立账户申请书地址、电话等信息虚假。

2.开户资料不合规:一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件等未经有关部门年检或超过有效期;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证明文件与所开账户不符。

3.开户资料不完整:存款人因其它结算需要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缺少存款人出具的有关证明;非核准账户开立缺少基本存款账户的相关资料;个别银行开立账户未要求存款人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要素与相关开户资料不符或申请书要素填写不完整。

(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此类问题是人民银行多年来规范的重点。从目前情况看,各行都有不同的改进,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仍然有商业银行违规进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2.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3.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三)违规办理支付结算收支业务的情况仍然发生。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满3个工作日办理付款业务。

2.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未提示存款人进行账户的撤销,个别行仍允许发生支付结算收支业务。

3.账户违规提取现金。

4.核准类账户先使用后报批。

5.违反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任意改变账户的用途。

(四)对账户管理系统的管理不重视。

1.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中相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不相符,如:账户名称、账户性质、账号等信息不一致。

2.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商业银行代码信息的维护,一些网点撤、拼和更名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行处理。

3.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密码管理不严格,对已调离岗位不再使用的操作员未进行及时删除停用。

4.部分长期不动户未按规定在账户系统中设置为久悬账户。

(五)办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手续不规范。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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