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合集下载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2. 人民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徇厚赂,坚决防止被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影响。

3. 独立行使权力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具有独立行使公权力的地位,不受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原则: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实行不放任、不放
纵的原则,同时也承担监督权力,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 法定职权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基本制度,包括:
1. 职权分工制度: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能,将工作分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监督三大
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和流程。

2. 内部管理制度: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严格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确保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并
制定了涉及人员选拔、晋升等事项的规定。

3. 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拥有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通过监察、检举、检查等方式,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4. 信息公开制度: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规范,人民检察
院能够履行好职责,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检察官单位日常管理制度

检察官单位日常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检察官单位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检察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工作时间(1)工作时间: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2)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2. 办公秩序(1)保持办公区域整洁,不得随意摆放私人物品。

(2)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3. 工作纪律(1)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塞责。

(4)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

4. 案件办理(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案件办理程序办理案件。

(2)注重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沟通协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5. 考核与奖惩(1)定期对检察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

(2)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6. 沟通与协作(1)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3)积极参与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案。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院检察委员会。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巡回检察组工作制度

巡回检察组工作制度

巡回检察组工作制度一、总则巡回检察组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巡回检察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巡回检察组依法、高效、公正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巡回检察组应当由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由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和其他检察人员组成。

巡回检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工作职责1. 巡回检察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所辖区域内的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巡回检察,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巡回检察组应当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进行巡回检察,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察、复查检察和其他形式的检察。

3. 巡回检察组应当对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和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巡回检察组应当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5. 巡回检察组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情况。

四、工作程序1. 巡回检察组开展工作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安排和具体措施,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2. 巡回检察组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进行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现场检察、查阅文件、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3. 巡回检察组应当认真听取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和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4. 巡回检察组应当根据巡回检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5. 巡回检察组应当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工作纪律1. 巡回检察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廉洁执法。

2. 巡回检察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不得有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检察院考勤制度

检察院考勤制度

检察院考勤制度近年来,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全社会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

作为一名检察官,每日的工作以及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考勤制度是检察院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本文即就检察院考勤制度展开讨论。

一、考勤制度具体内容1.工作时间要求检察院要确保工作人员有充足的工作时间来履行他们的职责。

通常情况下,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工作时间做出调整,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登记与签到在每一天正式工作开始前,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在签到处进行登记签到。

同时也需要进行个人信息的核对,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考勤卡的使用。

3.请假和缺勤当工作人员需要请假或者出现缺勤情况时,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提交请假申请或者缺勤申请。

同时还需要向上级主管报告,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有违反请假和缺勤规定的情况,则需要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惩罚。

4.考勤统计公司会定期对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进行统计,以便于进行绩效评估或者各类奖励和处罚的发放。

同时,还可以做到对拖延工作和工作效率比较低下的工作人员进行改进和激励。

二、考勤制度的重要性1.有助于管理考勤制度作为一个管理环节,能够为检察院的管理提供重要的支持。

每个工作人员需要遵守考勤和请假规定,从而更好地整合资源和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统计和分析考勤记录,可以帮助管理和领导确定工作重心和考虑如何优化工作流程。

2.保证公平性检察院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考勤规定。

这确保了在工作时间不严格遵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之间不会出现不公平和争吵。

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遵守考勤规定也是一种职业素养的体现。

3.实现目标检察院的工作目标极为重要,如果缺失考勤制度,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将难以提高并难以实现目标。

考勤制度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时段和统计的考勤记录来制定个人工作计划和推动工作进度。

检察院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检察院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

第三条我院日常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四)坚持改革创新,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五)坚持严明纪律,确保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我院设立以下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院务综合协调、文书处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工作;(二)政治部: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等工作;(三)侦查监督处: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等工作;(四)公诉处:负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工作;(五)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刑罚执行监督、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工作;(六)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工作;(七)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等工作;(八)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统计分析等工作;(九)检务督察处:负责检务督察、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院务综合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政治部:负责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素质;(三)侦查监督处: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保障案件质量;(四)公诉处:负责出庭支持公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五)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六)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七)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八)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流程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九)检务督察处:负责检务督察,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检察院科室规章制度

检察院科室规章制度

检察院科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院科室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检察院科室是检察机关内部组成单位,负责具体的法律事务办理工作。

第三条检察院科室的工作任务是依法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法律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检察院科室的工作要遵循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制度,积极开展工作,做到公正廉洁、高效专业。

第五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加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充分发挥团队优势,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

第七条检察院科室负责人应当关心和支持科室成员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团队的团结稳定。

第八条检察院科室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检察院相关规定,做到公正廉洁,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科室组织架构第九条检察院科室的组织架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检察院相关规定,能够顺利开展工作任务。

第十条检察院科室应当设立主任、副主任等职务,明确职责分工,合理配置职务。

第十一条检察院科室应当设立各具体业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岗位。

第十二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室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科室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分工制度,明确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合理分担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评定工作绩效。

第十六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工作人员积极进取,惩治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七条检察院科室应当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进展顺利。

第十八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制定细化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检察院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制度,与其他科室紧密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行政检察部门制度汇编模板

行政检察部门制度汇编模板

行政检察部门制度汇编模板一、前言为了加强行政检察工作,规范行政检察行为,提高行政检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行政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汇编。

二、行政检察部门职责1. 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尊严、权威。

2. 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 依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 依法办理行政检察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

5. 开展行政检察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6. 完成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行政检察部门工作制度1. 案件受理制度(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检察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案号。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2. 案件审查制度(1)对受理的行政检察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

3. 案件办理制度(1)办理行政检察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案件质量。

(2)办理行政检察案件,应当注重沟通协调,促使行政机关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4. 案件监督制度(1)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对行政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案件归档制度(1)办理完毕的行政检察案件,应当及时归档,便于查阅和监督。

(2)归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确保档案质量。

四、行政检察部门内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制度(1)行政检察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素质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

(2)对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2. 工作纪律制度(1)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纪律要求,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检察室各项规章制度

检察室各项规章制度

检察室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平审判,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检察室是司法机关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察室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检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章检察室的组织架构第四条检察室设主任检察官一名,副主任检察官若干名,检察官若干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主任检察官负责检察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检察官协助主任检察官处理日常事务,检察官负责具体的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负责检察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主任检察官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办公室主任处理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流程第七条检察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公正处理。

第八条检察室应当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告发,严肃查处各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检察室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对每个案件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执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工作过程,保护证据,确保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指挥,密切配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检察室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检察室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接受他人贿赂。

第十五条检察室应当定期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外事管理第十六条检察室应当加强与其他机关、单位的联系,协同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检务公开制度检务公开是指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社会、有关诉讼当事人公布,以保证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诉讼活动在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下依法公正进行。

重要意义:首先检务公开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其次检务公开是新时期社会主义诉讼民主和公正的要求。

检务公开方式:一是依法向社会公开;二是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窗口”部门的作用;三是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998年10月25日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务十公开”的内容。

具体是指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以下十项内容:(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3)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5)检察人员办案纪律;(6)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7)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8)证人的权利和义务;(9)举报须知;(10)申诉须知。

第二节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10月,高检院经过充分论证,在福建等10个地区的部分检察机关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2004年7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始在全国各级检察员推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和内容表明,它同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一样,是公民参与司法工作的有效形式,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后我国司法民主化的又一大进步。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雅典和罗马,是一种为了防止法官专断、试图反映民主观念的制度。

陪审制度的确立,对于弥补职业法官难以保证司法独立这一不足,非常重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同样也是为了防止检察官专断,在检察工作中尽可能体现司法民主,保证检察官免受法律以外因素影响,从而实现办理案件的独立性、公正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体现了民主监督的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保障诉讼民主和人权;二是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三是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的转变,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建立人民监督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司法的民主性和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理论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包括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人民的权利的实现,必须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具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根据高检院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7月修订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

2、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实行监督,提出意见。

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

包括承办部门办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查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审查程序、复核程序。

4、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二十三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1、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2、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1、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2、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3、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4、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符合应当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形时,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在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将《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犯罪嫌疑人,同时告知其如不服逮捕决定可以要求重新审查。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承办案件部门提出,并附申辩理由。

承办案件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侦查监督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2、拟撤销案件的,侦查案件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3、拟不起诉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入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审查完毕,认为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要求承办案件部门补充移送;认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依照排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每次临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评议、表决。

人民监督员在表决时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案件监督人员确定后,承办案件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监督人员的名单告知本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告知其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回避。

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本人未提出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要求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

人民监督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附卷存档。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

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

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

重大复杂案件,案件监督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监督期限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所收案件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至人民监督员形成表决意见之日止。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统一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收转材料,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五)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案件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由人民检察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

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商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