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本文针对《科斯陷阱初探》一文中的假设干推理过程及其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科斯的理论对现实世界确有巨大的指导价值,尤其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中国国有企业。
关键字:科斯定理产权国有企业改制一.导言在《经济学家》杂志2002年第3期上,登载了一篇题为《科斯陷阱初探》(以下简称《科》)的文章,作者试图论证科斯定理中存在着“科斯陷阱”这样一种谬误,并据此分析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现象,然后提出自己对一些经济学重大问题的观点。
但我作为一名刚刚涉足博大精深的经济学世界的学生,与此文却有不同的观点,并运用一些简单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展了探讨,然后由科斯的理论联想到了当前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的假设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二.关于所谓的科斯陷阱科斯定理有许多种表述方式,如可以表述为“不变性定理”。
即:“如果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本钱为零,那么不管谁拥有产权,资源的运用都将相同。
”①也即到达了帕累托最优。
《科》文批判的即为这一表述,它说,“实际上,权利的界定不同,会导致权利各方所采用的防止损害的方法不同,从而其本钱也不同,这样,防止损害的本钱与假设不存在损害时的总产值的差值不同,也就是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导致最后的生产总值不同,资源配置结果不同。
”《科》文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也是科斯书中使用的例子):有一块地,分成不同的局局部别供牧人来养牛和农民来种地,并且有以下关系成立:牛群的规模(头)谷物年损失量(吨)每增加一头牛造成的损失量(吨)1 1 12 2 23 6 34 10 4假设条件如下 1.交易费用为零;2.初始产权界定清晰;3.完全竞争;4.技术条件不变;(一),科斯的论证:设谷物价格为1美元/吨,假设牧人对牛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他将牛群从2头(一任意假定的出发点)扩大到3头,那他必须赔偿农民3美元,以补偿增加的牛对农民造成的3吨谷物的损失。
另外他再考虑增加的其他本钱,只有多养的牛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全部新增的本钱,他才会扩大牛群规模。
科斯定理及其对我国产权改革的现实启示

科斯定理及其对我国产权改革的现实启示作者:张盟山来源:《理论导刊》2009年第01期[摘要]科斯定理以交易费用为切入点,把产权效率性作为核心,区分交易成本为零和交易成本为正两种情形,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和引申。
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工具和思维方式,给我们进行国企产权改革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关键词]科斯定理;交易费用;国企产权;改革[中图分类号]F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1-0027-02科斯定理首先发端于科斯1959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
“科斯定理”这个词是由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论》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
尽管,定理是以科斯的名字命名,并且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对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也进行了阐发,但由于科斯本人对此没有直接具体地加以精确表述,学术界出现了多个表述版本。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因此有待于在理论上进行澄清和梳理。
一、科斯定理的理论基础交易费用是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同时也是整个科斯定理的前提和出发点,因此表述科斯定理必须首先对交易费用理论进行阐释。
所谓交易费用,通俗地说就是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或代价。
用科斯的话来讲:“是经济制度操作的成本,有别于生产成本,产权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
科斯指出交易费用至少包含以下两个内容:(1)发现贴切的价格费用,就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的费用。
(2)谈判与签订契约的成本,科斯认为企业的建立及企业间关系的形成,也不是无代价的。
交易费用的提出首先打破了古典微观经济学对自由价格配置资源最优的理想化设计,由此对经济效率的考察在传统的单一价格机制分析中加入了一个新的参数,即企业制度。
因为有企业与没有企业的交易费用不一样,所以效率的高低除了自由价格配置的缘故,还受企业组织作用的影响。
而且科斯的基本倾向是企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具体地讲,交易费用有两个层次的外延定位:一是指给定的没有企业参与时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Ⅰ;二是指有给定企业制度参与下的市场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Ⅱ。
科斯定理对我国的启示

科斯定理对我国的启示
科斯定理的核心是明确的财产权是自由交换的前提。
其认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这个定理,有自身的两大缺陷。
一是产权界定的确可以促进市场配置效率,但明确产权并不是万能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法定权利在未必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
比如,以污染为代价获取权益,这种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
二是科斯关于“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的假设,大多数情况下超越现实,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基本不可能,谈判无成本也未必一定产生合作,不应太低估人性因素的作用。
它给我们市场经济改革的启示是:其一,政府的确应当明晰产权,减少“公地的悲剧”;其二,不能简单认为“产权一明确”就万事大吉,在有些情况下,需要补充立法,诸如对污染者征收与污染的社会成本相等的税款。
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必须以法律做保障。
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科斯定理成立于1960年代,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提出。
科斯定理指出,当市场交易受到制约时,资源配置不仅受到需求和供给的影响,还受到市场制度安排的影响。
由此,科斯认为,市场获得有效资源配置存在两种方式:通过价格机制和产权制度。
而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科斯定理非常适用,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指由政府掌握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形式发生变化,转化为国有企业的产权。
在改革之初,由于中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科斯定理强调产权制度如何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在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中,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来确保产权的私有化和完全的竞争市场的建立。
这样,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变得更加明晰,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效益和效率,并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增加竞争力。
产权制度的改革引入了市场经济的机制,使企业实现更加开放和自由的经营,并为企业创新提供空间和动力。
因此,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仅在制度上提升了中国经济的竞争力,也在实际操作中为国有企业注入了活力。
此外,科斯定理还指出,在有限的资源下,低价产生浪费,高价被削减。
换言之,市场制度是最有可能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有效手段。
此观点进一步解释了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性。
在过去,由于产权不明,产权拥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资源调配不合理,此时进一步加强产权制度改革则可以解决资源分配问题,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使市场有效地分配资源,促进企业竞争发展。
改革将国有企业由政府独揽变成社会资本的强化,激发了企业效率的潜能,提升了经济效益。
总之,科斯定理明确提出了在不完全的市场环境下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原则。
中国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发挥了科斯定理的重要作用。
改革以私有化为基础,让企业变得更为透明、可信、合法,为实行市场机制创造了条件,使企业运营有了更大的空间和发展机会。
科斯定理适应我国产权改革吗?

作者: 何维达
出版物刊名: 企业经济
页码: 5-6页
主题词: 科斯定理;产权改革;市场交易费用;产权制度改革;私有产权;产权界定;公有产权;经济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交易市场
摘要: 科斯定理适应我国产权改革吗?何维达谈起产权制度改革,必然提及科斯定理。
在国内,对科斯定理及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仍然褒贬不一,科斯定理是否适应于中国的国情,已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一、什么是“科斯定理”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在本世纪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是现代...。
基于科斯产权理论浅谈国有企业改革

题目基于科斯产权理论浅谈国有企业改革课程名称现代经济学专业企业管理(大方向)年级2013 级学号MG1202159姓名付小华联系方式基于科斯产权理论视角浅谈国有企业改革[摘要]:通过对科斯产权理论的简要回顾提炼出其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以及对该理论的评析,阐述科斯产权理论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以及私人产权鉴定方面的特殊意义。
同时说明我国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如何巧妙地运用科斯产权理论进行探讨,提出借鉴性思考和建议,以促进国家经济的良好发展。
[关键字]:科斯产权理论;基本特点;国有企业;改革从上世纪开始,在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大力推行的过程中,有着两大改革看法,一种是认为坚持生产力决定产权制度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而另外一种就是本文所讲述的产权制度决定生产力的科斯产权理论,其源自西方,20世纪90年代流入我国。
而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学者不赞同该理论,认为科斯产权理论会带来负面作用,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导致社会主义道路的路线发生动摇。
两种截然相反的产权理论,引起了当时的学者之间的激烈争论。
但随着研究的发展,不少的研究成果指出,科斯产权理论运用合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带来积极的影响。
一、科斯产权理论概述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问题),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即运行的制度基础。
他的产权理论发端于对制度涵义的界定,通过对产权的定义,对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论述,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阐明了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以马克思对产权的定义为指导,全面深刻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研究科斯产权理论(主要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和特点。
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
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的特征:(1)明确性,即它是一个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2)专有性,它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3)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4)可操作性。
科斯定律与国有企业引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研究
科斯定律与国有企业引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研究【摘要】本文研究了科斯定律与国有企业引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
通过分析科斯定律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国有企业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揭示了国有企业在引领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实践案例,并探讨了国有企业在科斯定律中的定位。
研究发现,科斯定律在国有企业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国有企业引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科斯定律在国有企业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国有企业在引领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策略和效果。
本研究对于国有企业发展、制度变迁以及科斯定律的应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科斯定律、国有企业、强制性制度变迁、引领、研究、影响因素、实践案例、定位、适用性分析、启示、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社会,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全球化的加剧,国有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强制性制度变迁作为重要的制度创新方式,对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科斯定律作为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对国有企业引领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指导意义。
研究国有企业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及影响因素,探讨国有企业在科斯定律中的定位,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科斯定律与国有企业引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适用性并总结启示,以期为国有企业在新时代下更好地适应和引领制度变迁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建议。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科斯定律与国有企业引领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通过深入分析科斯定律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国有企业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等方面,揭示国有企业在推动和引领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实践案例及其在科斯定律中的定位。
通过对科斯定律在国有企业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揭示国有企业引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带来的启示,并探讨未来研究方向。
本研究旨在为深入理解科斯定律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和国有企业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扮演的角色提供理论支持,为国有企业参与和引领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实际指导,促进国有企业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英)罗纳德-哈里-科斯
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罗纳德哈里科斯,一位享誉世界的经济学家,以其产权理论和对交易成本的研究而著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科斯视角下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路,以及这场变革对中国乃至全球的影响。
一、产权制度的改革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明确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权制度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市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逐步确立了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这一改革不仅激发了企业活力,还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市场体系的完善科斯强调,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如今,中国的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均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法治环境的优化科斯认为,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保障。
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法治环境的优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中国不断完善法治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这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对外开放的深化科斯指出,市场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外开放的深化。
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吸引了大量外资,推动了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
科斯眼中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路,是一部充满挑战与机遇的变革史。
在这场变革中,中国不仅实现了经济腾飞,还为全球经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未来,中国将继续深化改革,推动市场经济迈向更高水平。
五、创新驱动的转型在科斯的视角下,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创新驱动。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正从传统的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政府大力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这种转型不仅提高了中国经济的内生增长动力,也为全球技术创新贡献了力量。
外部性、科斯定理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并使其成为股东 , 改变国企经营者选择机制 , 使经营者分享企业的产权 , 建立真正的 公 司治理结构 , 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效率①; 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以林毅夫为主要代表 , 他们认
为我 国 国有 企业 承 担 了大量 的政 策性 负担是 导致 国有企 业 效率 低 下 的关 键原 因 , 所 以国有 企 业 改革 首
2 0 1 6年 1 1 月
理 论 学 刊
Th e o r y J o u r n a l
N0 v . 2 0 1 6
第 6期 总第 2 6 8期
NO . 6 S e r . No . 2 6 8
外部性 、 科 斯 定 理 与 国有 企 业 深 化 改 革
汤 吉 军
( 吉林 大学中国国有经 济研 究中心,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我国拥有数量众 多的国有企业 , 国有资本总量现居世界首位 , 国有企业产值 占我国 G D P的比重很 大, 国有企业的效率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 、 活力和竞争力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 , 国有企业改革 的 首要 目标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 。国有企业改革长期以来就是经济体制改革 的中心环节 、 重点和难点 , 国 有 企业 效 率 问题一 直都 是学术 界关 注 的一个 焦点 。
总 的来 看 , 大部 分学 者认 为我 国国有企 业效 率较低 。主流 观点 有 以下 两 种 : 持第 一种 观点 的学 者 以
张维迎为主要代表 , 他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产权不明晰并且产权结构单一 , 产权 改革才是提高 国有企业效率的根本。张维迎认为, 国有企业首先应该进行产权改革 , 国有企业必须引入
从马克思主义和科斯定理视角看国有企业改革
在 坚持 公有 制 的基 础 上 深 化 国有 企 业 的产 权 改 革 ,
一
是 建立 有 中国特 色 的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重 要 举 措 , 是
向马克思 主义 经济 学提 出 的一 个重 大 理论 课 题 。 中 国近
oe I a t et e r im wn rh p t e r rC a e te r m l r f c h ag r m. n fc , i rMax s o es i h o o o s h o e a l e e tt e lr e—s ae s c aie r d cin r ls a d h y l c o i z d p o u t u e n l l o
k te o o y I h r a so r c s t e e h v d mu h ds us in o tt wne ntr rs s eo m n a e te e c n m . n t e g e thitr p o e s,h r a eha c ic so n sae o y d e e p ie r fr a d Co s h ・
维普资讯
第2 5卷 20 0 7年
总第 18期 0 第 3期
科 学 ・ 济 ・ 会 经 社
SCI ENCE ・ECONOM Y ・S OCI ETY
Vo . 5,S m . 0 12 u No 1 8
No 3,2 0 . 07
从 马克 思 主 义 和 科斯 定 理 视 角 看 国有 企 业 改 革
c n b a n o us s a k n fm eho .ti mp ra tt e o sd rt o e n t ul lme tp te l r a e m de it e a i d o t ds I s i o tn o r c n ie he c nc pta d isf f l n at r whiewe ae i n b id n o i im a mo o s s c ey; v n mo e mpo a ti h w o e in w i d o nsi to b a c n c a u li g s c a s h r niu o it e e r i l t r n s o t d sg a ne k n s f i tt in a n i g me h — u l nim , ih c n r tc hede pe i eo m fsa e o e ntr rs s s wh c a p o e tt e nng rf r o tt wn d e e p ie pr p ry rg t fe tv l wh c st i it o e hs efci ey, i h i he man pon t i i h nta tg f21s e t r n te dic so fp lc o e hp、 n t e i ii sa e o tc n u o h s us in o ub i wn r i l y s Ke r y wo ds:o e s p;m ut wn rhi li—s ca ea ins Co s he r m ; meh d o y o ilr lto ; aet oe t o o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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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本文针对《科斯陷阱初探》一文中的若干推理过程及其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科斯的理论对现实世界确有巨大的指导价值,尤其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中国国有企业。
关键字:科斯定理产权国有企业改制一.导言在《经济学家》杂志2002年第3期上,刊登了一篇题为《科斯陷阱初探》(以下简称《科》)的文章,作者试图论证科斯定理中存在着“科斯陷阱”这样一种谬误,并据此分析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现象,然后提出自己对一些经济学重大问题的观点。
但我作为一名刚刚涉足博大精深的经济学世界的学生,与此文却有不同的观点,并运用一些简单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了探讨,然后由科斯的理论联想到了当前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二.关于所谓的科斯陷阱科斯定理有许多种表述方式,如可以表述为“不变性定理”。
即:“如果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不管谁拥有产权,资源的运用都将相同。
”①也即达到了帕累托最优。
《科》文批判的即为这一表述,它说,“实际上,权利的界定不同,会导致权利各方所采用的避免损害的方法不同,从而其成本也不同,这样,避免损害的成本与假设不存在损害时的总产值的差值不同,也就是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导致最后的生产总值不同,资源配置结果不同。
”《科》文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也是科斯书中使用的例子):有一块地,分成不同的部分分别供牧人来养牛和农民来种地,并且有以下关系成立:牛群的规模(头)谷物年损失量(吨)每增加一头牛造成的损失量(吨)11 122 236 34104假设条件如下 1.交易费用为零;2.初始产权界定清晰;3.完全竞争;4.技术条件不变;(一),科斯的论证:设谷物价格为1美元/吨,假设牧人对牛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他将牛群从2头(一任意假定的出发点)扩大到3头,那他必须赔偿农民3美元,以补偿增加的牛对农民造成的3吨谷物的损失。
另外他再考虑增加的其他成本,只有多养的牛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全部新增的成本,他才会扩大牛群规模。
反之,若农民对损失负责,那农民会给牧人3美元让牧人将牛群从3头减到2头,于是这3美元也成了第3头牛的机会成本(如果牧人继续保持3头牛的规模,农民是不会给他钱的)。
然后牧人再根据收益与成本决定是否减小牛群。
从而,“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了3美元(若付,则说明牧人对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了3美元(若收到,则说明农民对损失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
”②(二),《科》文的论证:“让我们假设,在牧人对损害负责的情况下,牛群的最优规模是2头,由于他把其牛群扩大到3头,须支付包括3美元在内的全部附加成本,超过了其多生产的牛的价值,因而牛群会保持在2头的最佳规模,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
但是在牧人不对损害负责的情况下,实际上牧人想让农夫支付的成本,决不会如天真到科斯所设想的那样只是增加第3头牛造成的谷物损失价值3美元,而是把牛群扩大到n头时损坏农夫全部谷物的价值——这里的n头是指牧人霸占了农夫全部的土地后的最优牛群数,无须考虑即可知道这个最优规模的n头不可能正好等于原来的2头。
很显然,这是农夫绝对不可能支付得起的,从而牛群就会实际扩大到n头,而非保持在2头的最优规模。
这就是说全部的土地都被牧人占用而养牛,这就导致了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而根据前面的定义,这也并非资源最优配置。
”(三),我的论证:设MC为牧人养牛的边际成本,MD为农民遭受的边际损害,MC+MD为社会的边际成本,MR为养牛的边际收益,MR=P,如下图所示:假设这块地的产权起初是不明晰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份合约明确规定谁应该对牛造成的损失负责,那么牧人就会按照自己的边际生产曲线确定牛群规模,根据MC=MP,他会养3头牛。
而农民当然不会甘心,他会向牧人提出抗议,但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牧人毫不理会。
(也许这样做是不道德的,但作为一个经济人,这是他的最佳选择。
)于是,牛群会继续保持在从全社会看来无效率的3头上。
现在让我们来界定产权,比如说制定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一来,牧人就必须为自己养的牛给农民的谷物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否则将被投入监狱。
从而他面对的边际成本曲线由MC上升到MC+MD,再根据MC+MD=MP,可知牛群规模将会是2头。
此时,牧人的总利润为三角形ABO,而农民遭受的损失为三角形OFQ1,但他也得到了牧人对他的赔偿——三角形BEO, 三角形OFQ1和三角形BEO面积相等(因为BE=FQ1),于是他的总利润为零。
而如果产权是这样界定的:农民必须忍受牛群四处践踏给他造成的损失(这是可能的,想一想19世纪的印度,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面对闯入自家麦地里的英国人的牛,他除了忍气吞声还能怎么样呢?)于是他不得不与牧人进行谈判,他愿意为牧人减少所养的牛而付费,只要付的钱不超过他受到的边际损害(小于四边形FDQ2Q1);另一方面,牧人也愿意接受农民的钱而少养牛,只要收到的钱不少于他养牛的利润(大于三角形BCE)。
由于假定交易费用为零,他们总会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最后的结果仍将是牧人只养2头牛。
此时,牧人的总利润为三角形ACO,其中四边形ABEO是正常经营所得,三角形CBE为农民给他的钱。
而农民的损失为三角形OFQ1和三角形CBE,其中三角形OFQ1是牛破坏谷物对他的损失,三角形CBE是他支付给牧人的钱。
虽然农民仍然遭受损失,但比起谈判前的损失三角形OFQ1来,这个结果他是愿意接受的,因为三角形CBE和三角形OFQ1的面积总和要小于三角形OFQ1的面积(注意:BE=FQ1)。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支持科斯的观点。
而《科》文的逻辑错误关键在于如果农夫对损失负责,牛群的规模是多大(见前面引用的《科》文原文)。
《科》文作者认为牛群将会一直扩大到直到霸占整块土地。
我认为不会这样,即使不对损失负责,牧人的边际成本曲线也是不断上升的,而边际收益是固定的(等于市场价格),牛群规模总会达到一个最大值,而不会无限扩大。
并且,农民为什么不来和他谈判呢?对此,《科》文又做了如下解释:“有人可能会说,只要农夫种植的全部纯收益大于牧人把牛群从2头增加到n头的全部净收益,从而只要支付给牧人一个略大于其全部增加净收益的补偿金就可以了,但这是不可能的。
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等于价格,如果没有损害存在,牧人每头牛都会获得相同的纯收益,这个纯收益应等于把相同资金投于农作的纯收益;在对损失不负责的情况下,牧人的纯收益将大大增加,因为有一部分成本无须他自己支付,而是由农夫替他支付的,所以农夫根本不可能支付给牧人一个略大于其全部增加的净收益的补偿金。
”这里的论述也有逻辑错误:的确,在不对损失负责的情况下,把牛群从2头增加到3头,牧人的纯收益会大大增加,具体讲是从三角形ABO 扩大到三角形ACO。
但不要忘记,随着牛变多,农民的损失也不断增加,农民一定会找牧人谈判,和前面分析的一样,使牛群规模控制在2头。
接着,《科》文又举了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原文如下:“在笔者所在的山区农村,村庄周围的农田作物常会遭到家禽的损坏,由于村庄周围的农田几乎各家都有,而损坏农作物的禽畜也几乎各家都有,一般损害也不大,这不仅因为农作物本身的价值小,而且因为人们看到损害农作物的禽畜就会把它们赶出来。
所以根据情理和传统,禽畜损害农作物并不予以赔偿,这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对损害不负责的制度’。
于是,一般来说,为了防止损害,人们是在其农田周围(通常只是要道处)种植荆棘或打上篱笆。
可是,也有人使用了这样一种‘不寻常的措施’——投毒或放置一种炸野兽的炸弹。
在我的童年记忆里,村庄里每年都有人为自己死于非命的禽畜(在当时的农村它们堪称价值不菲)而悲伤。
试想,投毒这种对农夫来说成本几可不记的避免损害的方法,在牧人对损害负责的权利界定情况下牧人会使用吗?”我认为用这样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驳斥科斯定理是不妥当的。
我们以前的讨论都是在若干假设条件下进行的(主要是交易成本为零),而这里的交易成本却绝对不可忽略,而且正是由于村民之间谈判的成本太高才导致无法达成一致,不得已采用了投毒这样的极端方式,这其实是谈判的一种替代行为,而它之所以出现也是由于其实施成本低。
科斯从来就没有脱离现实地表述其思想,相反,他认为交易所采用的组织结构对交易费用的大小有重要影响。
他说:“我这篇论文(《企业的性质》)最重要的东西,是将交易费用明确引入经济分析。
”③正是因为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在不同的产权界定下的交易方式会不相同,所以明晰产权才那么重要。
在上例中,如果牧人对损失负责,那么投毒行为就会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较为文明的其它方式。
可以说,这个例子恰恰证明了科斯的思想。
我们既不应该认为科斯定理错误,也不应该因为它有许多前提假设,如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清晰,完全的信息等等而认为其没有实用价值。
任何定理都有前提假设。
好象不应该因为空气阻力而否定牛顿定理一样,我们不应该因交易成本而否定科斯定理。
科学总是通过抽象把握世界,而抽象总会把一部分现实假设掉。
三.当代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科斯定理对中国国企改革有许多富有启迪性的政策意义:1. 关于产权明晰。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宪法规定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
“在共产主义国家,不容许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因而按财产这个词的本义而言,每个人都是无产者”④这种产权的界定是相当模糊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只是笼统地说为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
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产权关系十分混乱。
国有企业内部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国家财产成了公共物品,人人都想搭便车,无人关心企业效益;而对外又由于政府是出资人,生产经营受到行政指令的支配,无法适应市场的变化。
由于政企不分,权责不清,当企业效益好时,大家都来争权夺利,当企业陷入困境时,各部门又相互推委。
结果是国有企业普遍缺乏活力,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渐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
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而国企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实现产权多元化,使国有资本不再“一股独大”。
将行政部门国家资本所有权的职能与公共管理的职能相分离,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实现国有经济的真正作用,控制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关于交易成本。
现在大家都在谈论国有经济退出,国有股减持和私有化的问题,当然,面对当前数量过多,范围过广,效益过低的国企,这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该静下来想一想:今天的如此局面是怎么形成的?国企改革要进行到什么程度?科斯的企业理论认为:市场和企业都是协调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都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而有时市场的价格交易机制的交易成本会很高,这时,如果企业内部组织交易比通过市场进行相同的交易成本低,企业就会出现并代替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