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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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书

(编号怀远-20190429)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在年度签订《***2、3、11号楼、部分地库工程务工协议书及施工规范合同水电双包》基础上,增加合同施工范围、计价方式变更调整等,并形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原施工合同范围增加如下:

1、新增***二期16、17号楼及部分地库水电分包工程;

2、原***班组承包的4.9.10号楼等地库只完成水电预埋工作,现委托乙方对余下部分进行施工,并对全部工程量办理结算。其中相关费用从乙方结算款中预以扣减,详细如下:

2-1、***班组实际人工费承包班组***,实际地库施工人工费,总价为149044+205428元(详2018年11月28日结算单)从乙方结算款中予以扣减,并由甲方另行支付;

2-2、原祁明进班组施工的地库范围(详平面图交接单)内实际预埋管道等材料费用,按结算量*实际购置价格从乙方结算款中予以扣减,并由甲方另行支付;

2-3、原祁明进班组施工的地库范围(详平面图交接单)内材料检测费、甲指材料费据实从乙方结算款中予以扣减。

3、依据原合同三(二)条约定,甲方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的水电由乙方负责安装,其人工费由乙方承担。现整体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的水电安装费用由祁明进完成并支付,经协商其实际发生费用依据祁明进、常信志两人实际完成产值按比例进行分摊。

二、计价方式调整部分及说明如下:

1、依据业主方总包合同约定,***

2、

3、11、16、17号楼及地库(含祁明进班组转乙方施工地库)水电分包工程施工使用增值税计价方式,其计价条款调整如下:

1-1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及抵扣税额(业主方增值税及附加税均由乙方承担):

1.1.1以项目施工方开具给业主方碧桂园结算开票为基准,其增值税税额[A]为:结算开票(含税)/1.11*11%(国家税率调整与项目开具给碧桂园结算款同步)。

1.1.2乙方应提供结算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其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应大于等于[A].其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如下: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1+发票税率)*发票税率。

1.1.3其乙方所提供增值税发票种类为水电类,其货物并用于本项目,税率不限可为3%-16%,但累计税额不得低于[A]。

1.1.4 甲指材专用发票税额可冲抵[A]

1.1.5 乙方提供发票在时间上需要进度款支付同步,即先票后款。

1-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以碧桂园结算价(含甲指材部分)为计价基础,上交%管理费,其管理费包含以下内容:

1-2-1:黄砂、水泥辅材费用、水电费;

1-2-2:垂直运输费用。

2、检测费(含甲指材部分)依据实际发生据实扣减。

3、以上结算价款调整,是建立在乙方充分了解本工程实际,已综合考虑签

订本协议前后所有费用,后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均视为乙方违约,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次调整与原合同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其它:

1、合同外产生零工费用或补助未助未经甲方公司盖章及区域总陈家汉签批,均为无效文件,不予另行办理结算及支付。

2、本补充协议未明确事项均执行年度签订《怀远碧桂园一期2、

3、11号楼、部分地库工程务工协议书及施工规范合同水电双包》合同约定。

3、***2、3、11、16、17号楼及地库安装工程完整结算资料不迟于2019年月日提交***区域,否则影响年底结算及支付,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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