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
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自《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复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6家,其中开业31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1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3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法人股东,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其期末未分配利润必须大于等于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流动性资产总额。
4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简介和企业信用报告,且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和本人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凡需签名的,同时加按本人手模。
6对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试点对象,应在筹建有效期满7天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2022年8月12日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三章运营补助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
护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3、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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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9〕19号2009年4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的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内需,尤其是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消费,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升级,确保安全消费,充分发挥流通业保民生促发展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江西实际,提出我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5%以上;全省培育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8家,年交易额60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6家;日用品农家店覆盖100%的县(市)、95%的乡镇、70%的行政村。
为实现以上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以建设日用品流通网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
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强化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降低经营成本。
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产品,增加简包装、低成本、质量好的商品供给,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二)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
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引导和产销衔接,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损耗,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25•【字号】赣府厅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2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5日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扶优与限劣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原则,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行业监管,着力构建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提升融资担保业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促进发展升级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省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达到12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160亿元以上。
确保2014年全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400亿元,2015年达到500亿元,力争平均放大倍数逐年提高。
二、完善担保体系(三)加快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
首期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由省财政注资6亿元,省信用担保公司投资4亿元,争取国家政策扶持3亿元左右。
远期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以上。
(四)做大做强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省融资担保公司应以原整合模式为基础,继续做大资本规模,做强担保实力,提升服务功能。
所属各子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财政注资、争取国家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增资,要求现有七家子公司注册资本均不低于3亿元,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以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0-202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0-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0-
2021)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正)要求,省厅组织开展了2020-2021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赣府厅字〔2022〕89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6日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充分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加快构建江西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围绕缓解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搭建江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江西节点)为抓手,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确保江西节点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全省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系统实现联通,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融资信用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持续降低,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全省融资信用服务网络。
1.加快江西节点建设。
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江西节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归集共享涉企信用信息开展融资信用服务,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2.强化系统平台链接。
构设以江西节点为枢纽,实现与国家平台、省内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全省一体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共享网络。
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优秀工作者事迹

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优秀工作者事迹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优秀工作者事迹王玉一位平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发展部经理助理,为XX县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做出了不平凡的贡献。
一、认真领悟政策,积极开展信贷引导作为经办金融机构的XX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部,负责全县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业务管理工作。
为了让网点尽快开展此项工作,她认真学习全国、省、市有关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文件,经常深入网点了解业务开展情况,与网点信贷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贷款的办理流程、申贷条件逐一指导,稳步推进全县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使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管好用好,深入基层调研,积极与妇联、小额担保中心协调,不断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组织网点负责人和信贷员开展妇女小贷工作操作培训工作;准确统计上报数据,分析业务开展情况,为下步工作推进提供决策依据。
为了更好服务基层妇女,为她们提供方便,她极力建议领导多设网点开办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业务,在她的谏言下,现在我县16个网点中共有12个网点开办该项工作。
二、结合工作实践、开展业务创新为了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提升贷款申请办结的效率。
一是主动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商,尽量简化办贷流程,缩短审贷、放贷时间,解决了“妇小贷”资金到位的及时率;二是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反担保人的要求较高,制约了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的推广。
工作中,她将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与联社正在开展的“金融信用县”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经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且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农户或居民,以信用社的授信金额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一定程度解决了反担保实施难的问题,提高了申贷成功率;三是自微型企业政策出台以来,县域微型企业逐步增多,但微型企业很多都是刚组建,无法按银行要求提供贷款材料,针对这一情况,她要求办贷网点主动向微型企业推荐办理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有效解决了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扩大了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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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09〕4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办事处、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景德镇市联社、洪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部署,以促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契机,推动新一轮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保持全省返乡农民工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重点,在全省着力打造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十百千万"工程。
即:建立10个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打造100个返乡农民工产业化特色乡镇,重点扶持1000个返乡农民工创办经济实体,为10000名返乡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支持。
今年,全省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力争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亿元。
三、扶持的对象和项目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对有创业愿望、有技术、有能力、有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自主或合伙创业返乡农民工均为扶持对象;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二)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农民工可使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承包的荒山、荒滩、村镇边角闲置土地作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对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和创办企业,均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各地担保中心掌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种养殖业除外)。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创办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相同。
1、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货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等级、还贷能力具体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创业项目。
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
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的规模、信用等级、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等情况具体确定。
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扶持。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
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三)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
对信用状况较好、贷款效益好的农民工,贷款利率可给予相应优惠。
(四)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五、办贷程序
(一)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有关资料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向县(市、区)担保中心推荐。
(二)担保中心接到推荐后,根据返乡农民工提供担保情况确定扶持模式。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1)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乡村以上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员工、医务人员或电信、电力、金融等有稳定收入的企业正式员工提供反担保。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
(3)提供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同的反担保措施。
2、返乡农民工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中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农村信用社自主发放。
(1)在对返乡农民工进行评级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2)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户宅基地,水域滩涂、仓单、果园、土地承包权,地上收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
(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
(4)提供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可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
(三)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办理。
(四)担保中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流程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五)贷款发放后,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提交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中心提供贷款贴息凭证。
六、财政贴息
(一)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的50%享受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余利息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由担保中心推荐,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三)每季末20日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结息日,经办农村信用社打印利息明细表,加盖公章后于次日提交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报财政部门贴息,并根据利息明细表,将利息划入从利息专用账户。
七、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与担保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应担负的职责,尽快开办此项业务。
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办贷基本程序;
2、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的担保责任及贷款损失的赔偿比例;
3、担保比例(控制在担保基金余额的8倍以内);
4、贴息资格审查;
5、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的规定;
6、风险控制措施;
7、贷款逾期催收;
8、贷款损失补偿;
9、财政贴息规定;
10、其它约定。
(二)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加强合作,通力配合,提高办事效率,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加快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办进程。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要把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指定网点专门办理,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明确办贷时限,原则上在接到担保中心推荐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贷款审批,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加强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各级担保中心与农村信用要定期共同对贷款农民工进行贷后检查,及时掌握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2、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好管理责任,对农民工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担保中心,并共同研究对策。
3、贷款到期后,担保中心与经办信用社共同向借款人催收;经催收仍不能归还贷款的,按协议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扣划,并依法进行诉讼,强制收回贷款。
同时,担保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被扣划的担保基金,贷款收回后,按协议冲回担保基金。
(四)奖励政策
对返乡农民工发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数据统计
为及时、全面地掌握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各级担保中心、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报工作。
各县(市、区)担保中心、农村信用社每月5日前填写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表,经双方核对一致后分别上报市级管理机构;各市级管理机构每月8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联社信贷管理部。
对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农村自主创业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其他金融机构开办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略)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