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急发电机的PSC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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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与PSCFSC检查

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与PSCFSC检查

二、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 滞留时,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A.1052(27)号大会决议第3章 违规与滞留:
3.1 低于标准船舶的认定 3.1.1 一般来说,如果船舶的船壳、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实质上低于
有关公约要求标准,或船舶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该船舶被认为低
于标准的船舶,特别是由于: 1/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装置; ——“设备要有”
册、说明书及其他;机器处所的油类和含油混合物;液货船货物处所的
装卸和洗舱程序;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垃圾;生活污水;防止 空气污染等作出了具体检查要求。
三、船舶安全检查(PSC/FSC) 需要高质、有效的维修保养
船舶安全检查(PSC/FSC)的项目主要包括:结构、机器处所、
载重线的核定条件、救生设备、防火安全、海上避碰、货船构造、
主要内容
一、
• PSC/FSC检查的基本原则
• 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滞留时, 二、 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 船舶安全检查(PSC/FSC)需要高质、有效的 三、 维修保养
一、 PSC/FSC检查的基本原则
对于安全检查来说,掌握对设备与系统的公约、规则
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们实施安全检查的依据与基础。
在检查船舶设备设施时,应形成对其维护保养状态的总体印
象。大量临时性修理的存在,如管路卡箍或水泥堵漏箱等,都说
明船东、船舶不愿对其进行永久性修理。临时性修理在船舶安全
检查中是不被认可的,其仅仅是在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暂 时性的处理。
二、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 滞留时,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1/ 该船是否持有有效的相关文件与证书。

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PSC检查

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PSC检查

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检查1、法律依据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27条第一款规定:当机器存在超速的危险时,应有措施以保证不超过安全速度。

第二款规定:当主机或辅机经受内部压力并可能受到危险的超压时,应有措施切实防止这种超压的压力。

第四款规定:缸径为200毫米或曲柄箱容积为0.6立方米及以上的内燃机,应设有适当形式和足够释压面积的曲柄箱防爆安全阀。

安全阀的布置或提供的措施,应保证阀排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款规定:主内燃推进机械及辅机,应设有发生诸如滑油供应故障等可能导致机器的迅速破坏、严重损伤或爆炸的故障时能自动停车的装置。

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自动停车装置的越控装置。

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31条第一款规定: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须的主机和辅机应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第六小款规定: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一部份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就地进行操纵。

第七小款规定:遥控系统的设计应在发生故障时能给出报警。

第四款规定:一般自动起动、操作和控制系统应包括人工越控自动控制的装置。

这些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故障应不致妨碍使用人工越控功能。

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电源至少应由2台发电机组组成。

第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这些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是任一发电机组停止供电时,仍能对正常推进操作和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

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电机组在任一发电机或其原动力源失效时,应保证其余发电机组仍能对主推进装置自瘫船状态起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

第53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电力通常由1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进、操舵及船舶安全所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

在处于运行中的发电机损坏时,应有充分的措施自动起动备用发电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

此备用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从事推进和操舵。

第5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如电力通常由1台以上的发电机并联工作同时供应时,应有措施,以保证当其中1台电机组损坏时,其余各台能继续运行从事推进和操舵而不超负荷,并保证船舶安全。

船舶机舱应急逃生通道的PSC检查

船舶机舱应急逃生通道的PSC检查

船舶机舱应急逃生通道的检查1.法律依据SOLAS公约第Ⅱ—2章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船员经常使用的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之一,应避免直接进入任何特种处所。

第Ⅱ—2章第28条第3款第1项规定:客船的机器处所应设有两个脱险通道,此脱险通道应为尽可能远离的两部钢梯子,通至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并从该门至相应的救生艇、筏的登乘甲板应设有通道。

其中一部钢梯从机舱处所的下部起至该处所外面的一个安全地点,应能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或一部钢梯通向该处所上部的一扇门,从该门通往登乘甲板应设有通道;此外,从该处所下部与上述钢梯分隔足够远的位置上设有一扇能由两面操纵的钢门,以提供从该处所下部通往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如该机器处所位于舱壁甲板以上,则应设有尽可能远离的两个脱险通道,而此通道通往的门,应位于能通往相应的救生艇、筏的登乘甲板的位置。

这些通道如需要使用梯子时,应为钢质梯。

第Ⅱ—2章第28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客船)上,主管机关考虑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及布置后,可免除其中的一条脱险通道;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只要这一处所有一扇门或一部钢梯即可提供抵达登乘甲板的安全通道,则主管机关考虑了这一处所的性质、位置和是否经常有人使用后,可免除其中的一个脱险通道。

第Ⅱ—2章第28条第3款第3项规定: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舱集控室应提供两条脱险通道,其中一条至少应能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直至机器处所外面的一个安全地点。

第Ⅱ—2章第45条第3款规定:货船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有两个脱险通道。

脱险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两个脱险通道应为两组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并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

一般,其中一部钢梯从机舱处所的下部起至该处所外面的一个安全地点,应能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该遮蔽应是钢质的,如果需要,应予隔热,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且在下端设有1个自闭式的钢门;但是,如果由于机器处所的特殊布置或尺度,从该处所的下部有1条安全的脱险通道,则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这种遮蔽。

CIC08-应急电源PSC检查要点

CIC08-应急电源PSC检查要点

船舶的原始动力——应急电源船上推进与安全的设备正常情况下由主电源供电。

但长时间的海上航行,主电源难免会有出现故障的时候,这就需要应急电源向船上的应急设备进行短时间供电,如船舶逃生通道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以便船舶进行应急避险操作和人员安全撤离。

一公约要求船舶的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者是一组蓄电池。

1.安装位置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位于最高连续甲板以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它们不应位于防撞舱壁的前方。

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如应急电源是应急发电机,则除会妨碍应急配电板的操作外,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电源在同一处所。

如果以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则应安装在接近应急蓄电池间的处所,但不得和蓄电池在同一处所。

2.供电范围(货船)(1)以下处所的应急照明需要应急电源供电: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a.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3h:每一集合和登乘地点和舷侧(集合站、登乘站;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设备和降落的水域)。

b.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18h: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出口和载人电梯及其围阱;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其控制站;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存放位置;操舵装置处;消防泵,喷水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和其电动机起动位置;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2)以下设备需要应急电源供电:a.对下列设备供电18h: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SOLAS第Ⅳ章要求的通讯设备;b.对下列设备供电18h,除非这些设备能由一个设置于适当处所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蓄电池组独立供电18h)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所有内部通信设备;第V章19条要求的船上航行设备(小于5000总吨的船舶可以免除);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用于继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情况下需要的所有船内信号。

船舶PSC检查常见缺陷

船舶PSC检查常见缺陷

船舶PSC检查常见缺陷由于我司船舶航行在世界各地,自施行PSC检查以来,我司船舶在各地接受了PSC检查,在检查出的缺陷中,有很多共性的东西,我将该缺陷进行了归纳汇总,并将缺陷据职务进行了分类,以方便各职务人员进行参考(检查时间为1999年5月至2002年11月)。

由于各地检查官对公约的理解不同,故掌握的标准也略有差异。

有些要求并不是公约强制要求的,但为了PSC检查能顺利通过,建议还是满足检查官的合理要求。

船长常见缺陷1.《油污应急计划》中的港口主管机关地址与电话号码应保持最新,必须及时从INTERNET上更新。

(可从代理处索取,一般每年11月更新一次)。

对油污应急计划内容要熟练掌握,要能对答如流。

防污器材与应急计划手册中不符,油污应急计划中的应变表不是最新的。

油污应急计划培训应有记录。

油污应急计划变更页上没有及时记录,油污应急计划无船级社盖章。

溢油间去油剂必须配备200L,SOEPP附图没有插入后面的空白页内,油污应急计划中未记录INCHON 港主管机关电话号码。

2.船舶证书复印件应张贴于生活区。

IOPP证书附件中2.3.3项“有报警和手动停止装置”,但船上没有配备手动装置。

IOPP证书应有修改的油柜清单,并经船级社签署。

污油柜容积没有记录在IOPP证书上,IOPP证书上油水分离器应符合公约EPC60(33),但属于A393(X),要求通知船检。

IOPP证书上焚烧炉焚烧单位应为升; IOPP附加项中污水舱不符和要求;特别检查项目报告文件不符和要求,油水分离器不是自动停止设备,CCS的IOPP证书中未标明船上已有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的15PPM滤油设备。

IOPP证书上填写的舱容积与实际不相符合。

3.安全设备证书:最后一页应标明哪一个艇为救助艇。

第二页:若有免除证书应附在证书后面,如:秦海轮有两项免除:一项为货舱固定灭火系统免除证书,另一项为:DF免除证书。

安全设备证书内救生筏载乘总人数为25人应改为50人,起货设备年检过期。

船舶PSC检查表(全船)

船舶PSC检查表(全船)
车试验,全船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声、光、公用广播系统)试验;
5、每月检查救生设备的情况;
6•标注本轮的工作语言,船长、值班船员的签字。
《医疗指南》
(HMS0002)
船上应保存最新有效的《医疗指南》。
GMDSS岸基协
GMDSS岸基维修协议应由船公司与主要设备生产厂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

或船级社认可的机构签署,应保持有效,内容应与实船一致。
提岀的缺陷应及时纠正和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复发生。
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演习(客船为每周一次),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
应急
演习
弃船演习
上的上个月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该项演习。当船舶在经重
大改建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每
艘救生艇3个月内至少一次降落水面进行操纵训练;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每6
装置结构完好,开关活络,能有效开启和关闭,开” 关”方向及舱名标志
清晰。
载重
线设

空气管
空气管及管头结构(特别是管子根部及背部不易保养的部位)良好,无明显 锈迹及破损洞穿。浮球活络水密,工作正常,防火网无破损。
风雨密门
风雨密门结构良好,无明显锈迹及破损;门及门框无变形,能有效关闭;橡
皮胶条完整且有弹性,表面无油漆,密性效果良好,无明显漏水痕迹。
和登乘装置
活动部件润滑正常,绑扎符合要求,降落时可能产生的危险警告标示已张贴。
救生艇筏降落/
救生艇筏绞车外观良好、润滑正常。降落时艇筏降速平稳、刹车立即有效,
救生
回收装置
钢丝绳状况良好,回收时动力充足,限位灵活有效。
设备
引水员登离船
引水员梯的绳及踏板,无破裂或腐烂。通道附近安放的带有回收索和自亮浮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PSC检查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PSC检查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检查正常都由船上的主电源供电,一旦主电源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应急电源向船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信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短时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撤离。

因此,应急电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设备。

1.法律依据SOLAS74/78第II-1章对应急电源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1.1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1.2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货船: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1.3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1.4 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1.2 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一蓄电池组。

当应急电源是发电机时,应满足:1.2.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ºC;1.2.2 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起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本章所指的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s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额定负载;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全部耗尽(“——”部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1.2.3 除设有符合本章3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应设置一蓄电池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2.3.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1.2.3.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应急发电机常见PSC检查缺陷及相关公约要求

应急发电机常见PSC检查缺陷及相关公约要求

应急发电机常见PSC检查缺陷及相关公约要求现场检验中多次发现该控制箱由启动蓄电池供电,并未由连接专用蓄电池的充放电板分路供电(或UPS供电),造成当蓄电池失电后进行瘫船状态的手动启动时,虽可以启动柴油机但不能调速和并网发电。

PSC检查中常见的缺陷有:1、应急发电柴油机的应急启动空气瓶供气阀应为止回布置,该阀多次被发现倒立和侧卧布置(或者仅用截止阀),使止回失去作用(或不具备止回作用)。

下图为经过纠正后具有止回作用的阀状态。

2、应急发电柴油机的排烟管和废弃涡轮增压器的废弃侧等高温热表面应进行热绝缘防护。

下图所示为未进行热绝缘防护的缺陷。

3、根据 SOLAS 的 2000年修正案,2002 年 07 月 01 日以后建造船舶应急发电机组的柴油机供油柜速闭阀的控制装置应与机舱油柜闭阀控制装置分开布置,在现场检验中有发现应急发电机组油柜速闭阀与机舱油柜速闭阀布置在同一位置内的,如图(1)所示,图(2)为整改后的布置。

4、应急发电机缺少高压油管保护及泄漏报警装置套件,或轮机员对应急发电柴油机的高压油管泄漏报警不熟悉,也不知道如何试验和日常保养。

下图为应急发电柴油机高压油管套件。

SOLAS公约有关应急发电机的相关要求1应急发电机组应在温度为0℃的冷机状态下,仍能立即起动。

如这无法做到,或如果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则应采取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措施保有加热装置,以确保发电机组能立即起动。

2凡属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其储能容量至少能供连续三次起动。

除能证明人工起动有效外,还应设有在30min内再起动3次的第二能源。

2.1对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述要求,以替代本条2中第二句的规定:储备的能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除非设有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

此外,还应设有能在30min内起动三次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启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3储备的能源应一直保持如下:3.1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保持能量;3.2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瓶通过一个合适的止回阀保持供气,或由一个应急空气压缩机保持供气,该空气压缩机如系电力驱动,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3.3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储能装置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装置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得有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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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发电机的检查
正常都由船上的主电源供电,一旦主电源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应急电源向船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信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短时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撤离。

因此,应急电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设备。

1.法律依据
SOLAS74/78第II-1章对应急电源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1.1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1.2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货船: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1.3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1.4 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1.2 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一蓄电池组。

当应急电源是发电机时,应满足:
1.2.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oC;
1.2.2 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起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本章所指的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s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额定负载;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全部耗尽(“——”部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2.3 除设有符合本章3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应设置一蓄电池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3.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1.2.3.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1.3应急发电机组起动装置
1.3.1 除在热带海区航行的船舶外,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0oC下冷态迅速起动。

如实际上不可行或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则应采取验船师能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1.3.2
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

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所耗尽。

1.3.3 还应配备在30分钟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2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

储备的起动能源应始终保持如下:
1.3.3.1 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1.3.3.2 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如果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1.3.3.3 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

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1.3.4 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允许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如它们能够证明是有效的话。

当人工起动不切实际时,应符合以上的要求,但采用人力作为起始起动能源者可以除外。

2.应急发电机PSC检查程序
PSC检查官登轮后,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等检查完毕后,可要求轮机长(或大管轮)和负责电气的技术人员二人陪同、配合检查应急发电机。

3.应急发电机PSC检查
首先应根据专业判断该轮是否应配备独立的应急电源,该应急电源是否为应急发电机,应急发电机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应急发电机配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对应急配电板、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一般为柴油机)和相关附属设备的外观检查,检查原动机的燃油柜油位;然后可进行断电、应急发电机自动起动并能对规定的负载供电试验。

观察这整个过程是否正常,是否在45秒内完成。

再检查应急发电机、柴油机的运转情况等。

以下是船舶应急发电机操作性检查表(详见附表)以供参考。

4.缺陷处理
船舶应急发电机作为船上的应急电源时,是船舶开航条件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其主要部件及其附件的缺陷都应该在开航前纠正,对其他附属系统的缺陷可要求在适当的期限内纠正。

对于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应对其复查,直至合格,并应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做出处理。

应急发电机的操作性检查表
日期:检查官:
检查项备该应急电源是否为应是否应配备独立的应急电源1发电应急发电机容量是否满足要2
3应急发电机配布位置是否符合规
应急发电机应急配电板是否在一起,操作是否方4
是否另配有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5
临时应急电(蓄电池组)是否与应急配电板设置6不同处
在主配电板或机器控制室内是否有临时应急电(7电池组)正在放电的指示
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是否处于正常可用状8
主配电板是否有互连馈线连至应急配电板以便在9常工作时,由主配电板向应急配电板供
主配电板连至应急配电板的互连馈线是否设有过10
和短路保
应急配电板是否设有向主配电板反向供电的互连11
12应急配电板上是否有反向供电的短路保
13应急配电板上是否设有自动切断非应急电路功
14应急配电间是否整洁,配布是否有碍操
15应急配电板各指示灯、信号灯应指示正
16应急发电机各指示仪表是否配备完
17应急发电机有无滴油漏
18应急发电机盘车是否活
应急发电机燃油柜油位是否位于液位表2/3/19

应急发电机润滑油油位是否位于液位表的2/3—3/420

应急发电机的起动方式为电瓶电起动的,起动电瓶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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