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蓄洪区建设实施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津政发[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四日关于加强我市近期防洪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我市近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防洪抗灾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近期防洪建设的必要性我市地处海河流域最下游,东临渤海,境内有永定新河、海河、大清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等一级行洪河道19条,堤防总长1994公里,总设计入海流量为15413立方米/秒,承担海河流域26.5万平方公里75%的洪水渲泄任务。
我市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匀,春旱秋涝,年降雨80%集中在汛期,又因地势低洼,极易发生沥涝。
我市沿海有150多公里的海岸线,常受渤海风暴潮的袭击。
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特点和雨情、水情,决定了我市必须承担上防洪水、中防沥涝、下防海潮的多重任务。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防洪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大防洪建设力度。
特别是实施“九五”计划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掀起了以治理海河干流为重点、带动城市防洪堤建设和其他骨干行洪河道治理的防洪建设新高潮,显著提高了我市防洪抗灾能力。
其中,保护270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全长248.83公里的城市防洪堤已初步形成,大部分堤防达到了抵御200年一遇洪水的设计高程;海堤重点段达到50年一遇、一般段达到20年一遇的防潮标准。
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荆江分蓄洪区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荆江分蓄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维修分洪区内堤防工程(包括堤基渗控、涵闸改建、堤顶道路)、转移道路、桥梁、安置房、分洪口门、转移码头、水利信息化工程及分洪配套工程。
第三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水利部、湖北省颁布的有关建设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四条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条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省水利厅、省防办及相关部门质量监督。
第二章建设管理目标第六条荆江分洪区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和湖北省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二)遵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四制”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三)负责分洪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实施、资金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指导、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程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
(四)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章建设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按照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要求,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立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按照《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194号令),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文件“鄂汛办字[2010]68号”文件批复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荆管局)为荆江分洪区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3.27•【文号】国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991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淮河大水后,国家全面加快治淮工作进度,淮河治理取得重大进展,19项骨干工程全面建成,防洪能力明显提高,防洪减灾效益显著,为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淮河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仍不完善,行蓄洪区人口众多和建设滞后、平原洼地排涝能力偏低、下游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并存、水利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继续巩固治淮建设成果,构建更为完善的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现就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遵循“蓄泄兼筹”治淮方针,从淮河流域水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需求出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兴利与除害并重,统筹解决好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为淮河流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行蓄洪区群众安全居住、平原洼地防洪排涝、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着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次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霍邱县城关镇行蓄洪区征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霍邱县城关镇行蓄洪区征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霍邱县行蓄洪区征迁工作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和《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8)18号)等规定,现将霍邱县城关镇行蓄洪区征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一、征收目的与原则目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东至西湖大道,西至滨湖大道,南至蓼南路,北至蓼北路。
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共40天。
四、征收补偿项目、数量、标准与方式(一)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
(二)数量。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证载为准,若证载面积有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无证载的,原则上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无标注且无合法批件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2.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
(三)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协商或公开抽签等方式选定)。
2.被征收房屋属“房改房”,但个人产权为有限产权的,需按相关规定补齐至100%产权,否则仍按有限产权登记与补偿3.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从事经营、生产等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中实际从事经营的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登记为准,并张榜公布。
20040518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淮河规划)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加强防洪除涝建设,提高抗灾能力,我部组织淮河水利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淮河流域防洪建设中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流域各省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淮河流域的防洪形势淮河流域面积27万平方公里,由淮河和沂沭泗河两大水系组成,流域面积分别为19万平方公里和8万平方公里。
该流域位于长江和黄河两流域之间,平原广阔,地势低平,是我国人口密度大,土地利用率高的地区。
由于地处我国南、北气候过渡带,降雨时空分布很不均匀,洪涝灾害频繁。
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淮河流域洪涝灾害严重的问题,1991年淮河发生大洪水后,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要求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19项治淮骨干工程。
到2000年底已完成4项,有13项已开工建设,许多工程开始发挥效益。
经多年努力,淮河流域防洪除涝能力虽有所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既定的总体工程建设任务目前仅完成约50%,目前防洪除涝标准仍偏低。
主要问题有:(一)防洪工程体系尚不完善,上游拦蓄能力不足,中游行洪不畅且缺少战略性控制工程,下游泄洪能力偏小,沂沭泗河东调南下二期工程尚未实施;(二)堤防标准低,堤身堤基质量差,穿堤建筑物隐患多;(三)河湖淤积,盲目围垦,调蓄洪涝水的能力降低;(四)行蓄洪区安全建设严重滞后,启用困难,影响行蓄洪时机和效果;(五)平原洼地排水能力严重不足;(六)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设施不足。
今后十年,要继续贯彻“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加强淮河流域防洪建设,尽早全面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9项治淮骨干工程,并根据新情况和新要求,完善淮河流域防洪除涝体系,进一步提高防洪除涝能力。
淮河蚌埠~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工程规划思路

划 ( 修订 ) ,花 园湖 为重 要 蓄 滞 洪 区 ,原 则 上不 采 为实现 淮 河 洪 水 科 学 调 度 创 造 了必 要 条 件 。 因此 , 》
用 庄 台 、避 水楼 的安 置 方 式 ,按 照 “ 围起 来 ,迁 出 对保 留的行 蓄洪 区 ,建 设 进 、退 洪 闸是 必 要 的工程 去 ,让 道 于水 ” 的方 针 ,规 划 新建 保 庄 圩 ,增 加 安 措施之 一 。
堤 防退 建 的基 础 上 ,拓 宽 河 槽 ,进 行河 道 疏 浚 理应 险的情 况下 ,行 洪 区还 是 没 有启 用 。而 已建 闸控 制 成 为本 次治 理工程 必不 可少 的工程 措施 之一 。
23 新建保 庄圩 .
的漾洼 、荆 山湖 和姜 唐 湖 等行 蓄 洪 区 则在 短 时 间 内
历 史最 高水位 。尽 管 自 1 5 9 6年 以来 ,蚌 埠 以下 的行 关 系较 为密切 ,结 合 现状 河 道 地形 特点 以及 上 下游 洪 区均 未行过 洪 ,却有 多年 河 道水 位 超 过 其 规定 的 河段 整 治情况 ,从 有 利 于 增 加河 道 过 流 能力 、维 护
的群 众被 迫转 移 ,直 接 经 济损 失 达数 百亿 ,给 当地 整治 ,淮 河 中游洪河 口至正 阳关 段 现 已整 理 出 一条
经济 社会 的发 展 以及人 民群 众 的生 产 生 活 带来 了极 1 5 . k 宽 的 行 洪 通 道 ;而 蚌 埠 ~ 浮 山段 的束 . ~2 0 m 大 的损 害 。随着 经 济 社会 的发 展 ,人 与 水 争地 的矛 水河 段较 多 ,规划通 过局 部河 段 的退 堤等 工程措 施 ,
科研 与 管理
水利 规划 与设计
21 0 2年 第 4期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37号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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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主要工程建设任务第一节淮河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安徽省淮河流域现有行洪区16处: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段、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蓄洪区4处:淮河干流上的濛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滞洪区1处:奎濉河上的老汪湖。
本次主要安排的是《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规划》确定的有关行洪区调整,同时开展淮干行蓄洪区及滩区居民迁建。
其他蓄滞洪区建设按照《淮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有关要求实施。
淮河干流行洪区是淮河干流泄洪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沿淮群众赖以生存的地方。
由于行蓄洪区启用频繁、建设滞后,区内群众安全居住尚未得到保证,行蓄洪水与群众生产生活之间存在极大矛盾,行蓄洪区难以及时有效运用。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常运用有大量人口居住的行蓄洪区越来越难以实现,为尽快改变人与水不和谐的状况,进行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拟安排淮河干流行洪区调整的总体布局是,正阳关以上:将南润段、邱家湖改为蓄洪区。
正阳关至涡河口:将上六坊堤、下六坊堤废弃还给河道,石姚段、洛河洼行洪区改为防洪保护区,寿西湖、董峰湖、汤渔湖、荆山湖改为有闸控制的行洪区。
涡河口以下:将方邱湖、临北段、香浮段、潘村洼改为防洪保护区,花园湖改为有闸控制的行洪区。
规划完成后,淮干16处行洪区调整为6处行洪区,2处蓄洪区,6处改为防洪保护区,2处还给河道。
根据《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规划》,估算工程投资141.0亿元,主要调整和建设方案如下:1、南润段行洪区调整工程南润段改为蓄洪区,主要工程措施为:加高加固南润段堤防;南照集~汪集河道疏浚,修建撤退道路。
2、濛河分洪道拓浚工程濛河分洪道是1950年淮河大水后,在濛河洼地北侧,上自官沙湖口下至南照集,沿岗边开辟的一条分洪道,宽1.5~2.0km,用以分泄淮河洪水。
现状该段淮河干流和濛河分洪道过流能力共计7000m3/s,达不到规划确定的设计流量7400m3/s的要求,势必增加濛洼蓄洪区运用机会,因此,需对蒙河分洪道按规划设计流量进行拓浚,拓浚长度45.6km。
3、寿西湖行洪区调整工程寿西湖改为有闸控制的行洪区。
主要工程措施有:河道疏浚;建进水闸、退水闸,设计流量均为2000m3/s。
修建涧沟、菱角、城西等三座保庄圩;建撤退道路。
4、董峰湖行洪区调整工程董峰湖改为有闸控制的行洪区。
主要工程措施有:河道疏浚;退建、加固行洪区堤防;建进水闸、退水闸,设计流量均为2500m3/s。
5、上、下六坊堤行洪区调整工程废弃上、下六坊堤行洪区,铲除行洪堤(包括灯草窝堤防),恢复为河滩地。
6、汤渔湖行洪区调整工程汤渔湖改为有闸控制的行洪区。
主要工程措施有:退建、加固行洪区堤防;废弃程湾小圩;建进水闸、退水闸,设计流量均为2000m3/s;疏浚汤渔湖进口至荆山湖进水闸段河道;新建高皇保庄圩;新建改建撤退道路。
7、方邱湖、临北段行洪区调整工程方邱湖和临北段改为防洪保护区。
主要工程措施:疏浚河道;方邱湖段局部退建堤防;退建、加固临北段行洪区堤防;建设涡河口至洪山头段河道河工模型。
8、花园湖行洪区调整工程花园湖改为有闸控制的行洪区。
主要工程措施:退建、加固行洪区堤防;建进、退水闸,设计流量均为3500m3/s。
疏浚临北段出口至香庙段河道。
新建枣巷保庄圩。
9、香浮段行洪区调整工程香浮段改为防洪保护区。
主要工程措施:退建、加固行洪区堤防,疏浚香庙至浮山段河道。
10、潘村洼行洪区调整工程结合开辟冯铁营引河将潘村洼改为防洪保护区。
主要工程措施:加固行洪区堤防;疏浚浮山~冯铁营引河进口段河道;开辟冯铁营引河,设计泄洪流量5000m3/s。
淮河行蓄洪区调整工程涉及面广,问题较为复杂,其具体调整方案和规模等问题在各单项工程的前期工作中做进一步论证。
除上述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外,其他蓄滞洪区建设,按照《全国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规划》等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第二节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安徽省境内淮河流域行蓄洪区既是洪水滞蓄的场所又是区内群众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基地。
为了保障行蓄洪区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缓和行蓄洪与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保证及时有效地运用行蓄洪区,在行蓄洪区进行安全设施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1991年淮河大水后,按照淮委编制的《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安全建设修订规划》,水利部以水规计[1994]302号文对该规划进行了批复,截止2002年底,共计批复投资2.7亿元。
为加快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安全建设步伐,淮河水利委员会于2003年至2007年编制完成了《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实施方案修订报告》,水利部于2008年8月以水规计〔2008〕557号文《关于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实施。
该实施方案是边编制边实施,截止2008年底,共批复投资7.15亿元。
安徽省淮河流域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经多年建设,现有设施使行蓄洪区内群众撤退转移、就地避洪有所改善。
但与区内群众避洪保安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现有的安全设施建设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已建的撤退道路工程覆盖面偏低,很多村庄离撤退道路较远,缺少连接路。
现有的干道数量也较少,设计标准偏低,毁坏严重。
为了及时有效的运用行蓄洪区,继续安排安全建设工程,以保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2009年国务院国函〔2009〕134号文,对《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的批复,原则同意该规划报告。
该规划报告中涉及到安徽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内容有:撤退道路816km,另在蒙洼、城西湖、瓦埠湖、寿西湖、汤渔湖、花园湖等5个行蓄洪区,安排新建安全区面积110.18km2。
根据项目安排,新建安全区结合行洪区调整和移民迁建工程实施。
近期安排撤退道路362.1km,其中,改建184.5km,新建177.6km;兴建撤退桥涵365座,桥梁68座,过路涵297座;建设沣河大桥1座。
涉及范围主要为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寿西湖、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老汪湖等15个行蓄洪区。
工程总投资4.99亿元。
第三节淮干行蓄洪区及滩区居民迁建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对淮河行(蓄)洪水,保障流域防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003年淮河大洪水后,在总结和借鉴长江流域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安排实施居民迁建72182户、252800人,新建保庄圩15个,保护29622户、111524人;2007年淮河大水后,又安排实施居民迁建8386户、28753人。
累计解决11.02户、39.31万人的安居问题。
由于该工程的实施,群众由以往的安全转移变为安全居住,使行蓄洪的决策难度大为减小,淹没损失和救灾难度及成本大幅降低,同时也为行蓄洪区及时有效启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2009年安徽省淮干行蓄洪区及滩区内总人口131.16万人,其中不安全人口74.17万人。
不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也影响正常的行洪蓄洪,乃至整个流域的防洪安全。
为解决人、水、地三者之间的矛盾,实现人水和谐,在总结和借鉴2003年以来居民迁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进淮干行蓄洪区及滩区居民迁建,逐步将区内不安全居住人口以及庄台上超过安置容量的人口迁至安全地区,为淮河干流行洪通畅、行蓄洪区安全及时有效地运用和方便群众生活,减少灾害损失创造条件。
一、居民迁建规划1)迁建范围和人口淮干行蓄洪区及滩区居民迁建的范围主要包括淮干行蓄洪区及滩区内居住的不安全人口,其中滩区是指居住在设计洪水位以下的不安全人口,行蓄洪区指居住在行蓄洪区设计水位以下和不安全庄台上的人口以及庄台上超过安置容量的人口。
(1)行蓄洪区。
目前我省淮河干流行蓄洪区内低洼地有人居住的共11处,包括3处蓄洪区(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和8处行洪区(寿西湖、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香浮段、花园湖、潘村洼),不安全人口共67.06万人。
根据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规划,方邱湖、临北段、香浮段和潘村洼4处行洪区规划改为防洪保护区,寿西湖、汤渔湖、花园湖3处行洪区仍维持行洪区,其中方邱湖、临北段、香浮段3处行洪区不安全人口拟在调整与建设工程中全部解决,共解决不安全人口26.48万人。
因此,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寿西湖、汤渔湖、荆山湖、花园湖、潘村洼8处行蓄洪区合计不安全人口40.58万人由居民迁建解决。
另按庄台安置面积50m2/人计算,蒙洼、城西湖、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董峰湖等6处行蓄洪区庄台上超过安置容量人口为8.50万人。
行蓄洪区内共有49.08万安置人口由居民迁建解决,其中近期安排实施32.23万人,由于近期迁建任务较重,对瓦埠湖和城西湖蓄洪区周边等其余16.85万人原则上安排在远期实施。
(2)滩区。
淮干滩区包括霍邱县临新淮干滩地、颍上县颍上闸下滩地、寿县淮干靠山圩、凤台县刘集乡淮干滩地、李冲乡淮干滩地、潘集区高皇镇程小湾圩、蚌埠市沫河口滩地、凤阳县临东圩及小岗坝、明光市泊岗乡淮干滩地等9处,除潘集区高皇镇程小湾圩0.30万人纳入汤渔湖行洪区调整工程移民,其余8处滩区不安全人口合计6.81万人由居民迁建解决。
2)安置方式采用集中式搬迁(要根据群众意愿,以整村推进的方式,实行搬迁)和渐进式搬迁(根据群众意愿,如不能实行整村搬迁,对一个村可实行分年分批搬迁)两种方式。
对集中式搬迁和渐进式搬迁(建新房拆旧房)采取相同的鼓励政策。
居民安置可采用后靠安置、迁入保庄圩、迁到区外集中安置区、投亲靠友或到城镇购买商品房等多种方式。
3)安置区规划在居民迁建前,要统筹做好安置区规划。
安置区的选址原则上要将居民迁出行蓄洪区和淮干滩区或迁入保庄圩,保障安置区的防洪安全。
居民迁建安置点防洪标准不低于相应区域的防洪标准,修建保庄圩的圩堤防洪标准不低于20年一遇,保庄圩内排涝标准10年一遇;各安置点防洪标准在前期工作阶段根据上述要求和有关规范进一步确定。
迁建所需用地按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区要相对集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与农业和村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利规划等协调,合理确定安置区的规模和布局,并为今后居民迁入及发展留有空间。
要按照乡村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和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安置区居民建房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采用居民自建为主等方式建设,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服务,免费提供多种户型设计供居民建房选用;开展农房建设安全知识宣传,加强集中搬迁建房点的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居民建房的质量和水平。
二实施安排1)实施安排计划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淮河干流8处行蓄洪区及8处滩区的居民迁建,安置人口分别为32.2万人和6.8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