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

凡是不履行手续,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和财务部签证,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拨。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公司经理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

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维护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土地、建筑物、设备、器具、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科学、均衡”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依法保护、合理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长期稳定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获得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获得应当合理规划,经过严格审批和程序,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获得固定资产要坚持遵循采购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和合理价格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保证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适当的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进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变卖、转租等方法,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格审批和程序,并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收购、报废、变卖、转让固定资产时,要制定相应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进行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建立资产使用台账,记录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好和增值。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和维修,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标识和登记,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的存储和保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收购、使用、处置、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精细操作、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资产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本单位领导负责,财务、资产、采购等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及各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单位为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所持有并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一)预期用于一年以上;(二)价值较高,单价在规定的价值法定金额标准以上;(三)实体形态明确,具有自主管理和使用权;(四)日常使用后不易变现,属于非流动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实际用途和性质分类,建立相应的账目,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收购第十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收购应依据预算和计划,经过合理论证和审核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购买。

(一)新建和扩建项目的资产收购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二)现有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产购置应经相关部门审批;(三)其他资产收购应经领导批准并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资产收购过程中,应充分比对合同内容、价格和数量,避免发生违规收购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收购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资产准确、完整、齐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用途,防止超范围、超用途使用导致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保护,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避免因疏忽造成损耗和损坏。

行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车辆、设备、办公家具等。

第三条行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 合理配置、有效利用;3. 安全使用、维护保养;4. 严格手续、责任到人。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第四条行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职责。

1.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盘点、报废等工作;2. 设备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调配、维护等工作;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4. 公司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第五条固定资产购置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2. 设备管理部对购置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购置方案;3. 财务部审核预算,报公司领导审批;4. 设备管理部组织实施购置,确保购置质量。

第六条固定资产验收程序:1. 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验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2. 验收人员对固定资产的品种、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全面检查;3. 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报财务部登记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与保管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合理使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1.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负有直接责任;2. 使用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固定资产;3. 严禁擅自拆装、改装、转让、出租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保管要求:1. 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2.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3. 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章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1. 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等原因无法修复;2.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3. 经专家鉴定,确需报废。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标和评价方法,为考核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02
实施定期考核
行政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一般可按年度或季度
进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03
加强考核结果应用
行政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工作人员奖惩和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依据,提高工作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 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概述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改进方向与建议
01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概述
一些行政单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责任不明确、使用不当等问题。一些资产使用效 率不高,长期闲置,甚至出现流失现象。
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问题
部分行政单位在固定资产处置环节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处置方式随意 、处置价格低于市场价等。这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影响了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 。
03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 施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实施行政单位固 定资产管理的重要前提。制度应包括固定 资产的范围、分类、购置、验收、使用、 处置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 流程。
VS

定期修订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管理面临的新 情况和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因此需要定期 修订制度,以保持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制度不健全
一些行政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上存在短板,未 能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制度,导致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国有资产,是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 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且为大批同类物资。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采购的商业软件、新开发的软件、原有软件基础上重新开发或升级的软件、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需要统一配发的软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记入无形资产。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机关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处(室)的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组织政府采购员、资产管理监督员、会计等人员和人事处落实固定资产配置、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回收处置、绩效管理、资产月报、年报编制等重点关键环节的日常管理。

各处(室)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报批;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处(室)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负责人,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直接责任人。

三、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配置、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养、出租出借、回收处置、清查盘点、资产月报、年报编制等方面。

(一)固定资产配置。

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调拨、受政府委托管理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公室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

资产配置,办公室根据各处(室)的年度部门预算,采购办核定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现有设备实际拥有量,提出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报审批流程。

资产采购,各处(室)按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由政府采购员应当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内部各部门及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登记、领用、使用、保管、处置等方面。

第三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土地等实物资产。

第四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科学、效益原则。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管理情况。

第七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由专人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实行责任分工。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登记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资产的准确记录。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变动的固定资产进行及时调整登记,确保资产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对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注销登记,清理台账,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领用和使用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领用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确保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台账管理,登记固定资产领用、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设立专门岗位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管,加强资产的保管和维护。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计划,合理分配和利用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加强资产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加强资产的保管和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内容。

第三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单位的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文化教育设施等,是单位内部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公共设施。

第四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以规范、科学、合理为原则,做到保值增值,并为单位的工作和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领导应当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购置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在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应当先进行资产需求分析,明确需要进行购置的资产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资产购置应当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制定详细的计划和预算,确保购置工作的经济合理性。

第八条资产的购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购置的资产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九条资产的购置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包括购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以备查验。

第十条资产的购置应当与财务部门进行配合,及时入账和登记,确保购置资产的管理工作的连贯性。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资产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规定,遵守资产的使用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资产使用计划,包括资产的使用地点、时间、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对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资产保管管理第十六条资产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单位要有规定的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xx]101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资规字[xx]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标准统一、领导责任明晰、分级管理有序、责任落实到人、资产使用充分”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界定、配备、购建、登记、变动、使用、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由局办公室牵头,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室按职责分工,协助局办公室共同做好固定资产购置审核、日常管理、报废核批等工作。

第五条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购入、盘盈(亏)、报废、遗失毁损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并及时转发各类审批通知书。

(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四)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台帐,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报表。

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实物状态增、减变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全局系统固定资产价值形成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价值形成变动的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局办公室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协同局办公室办理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的报废、遗失毁损、盘盈(亏)、调拨等上报和审批手续。

(四)参与基建(维修)部门的工程投资管理,负责协同基建(维修)部门对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制定全局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局系统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设备的报废及淘汰进行技术鉴定。

(三)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编制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实物状态报表,与有关处室核对。

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局办公室做好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及基建(维修)工程等实物管理工作;对各单位购置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核定各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人数。

第十条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局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谁购置、谁使用、谁管理、谁登记”的原则,负责:(一)制定本单位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二)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等实物状态明细台帐(三)本单位资产验收、管理、报废等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处室,下同)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固定资产。

(三)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报废年限且经鉴定不能再继续使用。

(四)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临时设立机构原则上不新购资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政办发[xx]20号)、《南京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宁财购[xx]4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通知》(宁政办发[xx]93号)。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具体标准由局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完成当年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以确保年内预算资金结算完毕。

因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急需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扎口办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活动结束后,局办公室负责对相关资产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规定:(一)采购申报。

1、单位需要配置计算机类设备(含计算机、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打印机、扫描仪以及与之相关的备品配件、耗材等)的程序为:(1)单位拟订设备类别、购置数量、型号配置等购置需求,在内网上提出申请;(2)局设备购置小组集中审核(分管信息中心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室);(3)局办公室将项目小组审核意见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行政处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

(4)采购计划下达后,局办公室和各事业单位及时通知信息中心。

(5)信息中心会同局办公室、各事业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应统一加盖专用章。

(6)信息中心、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供应商将货物送至各单位。

2、采购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程序:(1)申报单位在内网上提交采购申请。

(2)经局办公室、事务管理中心、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3)需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规划财务处和监察室等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二)验收备案。

对采购送达的固定资产,主要由各申请单位负责验收测试,其中计算机类固定资产需由申请采购单位和信息中心共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附件一)。

验收完成后,申请采购单位须将采购签收单复印件报局办公室备案。

对保修期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供货商或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三)领用登记。

对已验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粘贴固定资产卡片,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财务报销。

新购固定资产报销时,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实物资产审批单、政府采购单、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发票、《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附件1)、领导批件等有关附件,经实物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借用、调剂第十六条对局系统内部机关处室、事业单位xx年12月31日以前相互借用的固定资产,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约定借用期限。

借用期满需续借的,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续办借用手续,并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资产借用手续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对借出资产的单位,原则上1年内不得购置同类型资产(市局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急情况除外)。

机关处室借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局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对局系统内部机关处室、事业单位xx年1月1日以后相互借用的固定资产(房产、汽车除外),由相关单位协商,经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室核实,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或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第十八条对局系统内部借用的房产、汽车只办理借用手续,不作产权移交。

第十九条因办公地点调整,对建筑物附属资产(如空调)等不方便移动或移动成本较高的资产,经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室核实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可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第二十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剂,被调剂单位与调剂单位及时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第二十一条对出租、出借给局系统外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严格遵照《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资规字[xx]7号)执行。

根据“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由借出单位按期收回,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监督。

未经局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捐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在局机关内部或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人员调动(退休)需借用或转移固定资产的,统一报局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完成资产交接者,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各单位负责人应配合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局系统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机动车辆(船)的处置,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处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项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

资产使用单位于每年6月、10月底前集中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处置(报废、核销、鉴证)明细表》(附件3),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审批。

局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5)。

对超出主管部门处置审批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附件4),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理。

各单位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出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填写相关报表后,交局办公室统一处理。

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调账。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物资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信息作相应的调整。

(五)备案。

资产处理结束后,局办公室应于资产处理结束次月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6)及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同时通过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有关资产信息。

第二十六条报废资产处置。

各单位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附件7),上报局办公室,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