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
凡是不履行手续,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和财务部签证,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拨。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公司经理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
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维护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土地、建筑物、设备、器具、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科学、均衡”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依法保护、合理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长期稳定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获得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获得应当合理规划,经过严格审批和程序,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获得固定资产要坚持遵循采购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和合理价格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保证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适当的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进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变卖、转租等方法,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格审批和程序,并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收购、报废、变卖、转让固定资产时,要制定相应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进行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建立资产使用台账,记录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好和增值。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和维修,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标识和登记,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的存储和保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收购、使用、处置、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精细操作、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资产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本单位领导负责,财务、资产、采购等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及各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单位为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所持有并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一)预期用于一年以上;(二)价值较高,单价在规定的价值法定金额标准以上;(三)实体形态明确,具有自主管理和使用权;(四)日常使用后不易变现,属于非流动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实际用途和性质分类,建立相应的账目,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收购第十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收购应依据预算和计划,经过合理论证和审核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购买。
(一)新建和扩建项目的资产收购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二)现有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产购置应经相关部门审批;(三)其他资产收购应经领导批准并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资产收购过程中,应充分比对合同内容、价格和数量,避免发生违规收购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收购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资产准确、完整、齐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用途,防止超范围、超用途使用导致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保护,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避免因疏忽造成损耗和损坏。
行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车辆、设备、办公家具等。
第三条行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 合理配置、有效利用;3. 安全使用、维护保养;4. 严格手续、责任到人。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第四条行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职责。
1.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盘点、报废等工作;2. 设备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调配、维护等工作;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4. 公司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第五条固定资产购置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2. 设备管理部对购置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购置方案;3. 财务部审核预算,报公司领导审批;4. 设备管理部组织实施购置,确保购置质量。
第六条固定资产验收程序:1. 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验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2. 验收人员对固定资产的品种、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全面检查;3. 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报财务部登记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与保管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合理使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1.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负有直接责任;2. 使用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固定资产;3. 严禁擅自拆装、改装、转让、出租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保管要求:1. 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2.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3. 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章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1. 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等原因无法修复;2.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3. 经专家鉴定,确需报废。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国有资产,是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 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且为大批同类物资。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采购的商业软件、新开发的软件、原有软件基础上重新开发或升级的软件、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需要统一配发的软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记入无形资产。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机关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处(室)的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组织政府采购员、资产管理监督员、会计等人员和人事处落实固定资产配置、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回收处置、绩效管理、资产月报、年报编制等重点关键环节的日常管理。
各处(室)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报批;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处(室)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负责人,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直接责任人。
三、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配置、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养、出租出借、回收处置、清查盘点、资产月报、年报编制等方面。
(一)固定资产配置。
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调拨、受政府委托管理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公室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
资产配置,办公室根据各处(室)的年度部门预算,采购办核定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现有设备实际拥有量,提出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报审批流程。
资产采购,各处(室)按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由政府采购员应当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内部各部门及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登记、领用、使用、保管、处置等方面。
第三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土地等实物资产。
第四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科学、效益原则。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管理情况。
第七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由专人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实行责任分工。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登记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资产的准确记录。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变动的固定资产进行及时调整登记,确保资产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对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注销登记,清理台账,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领用和使用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领用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确保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台账管理,登记固定资产领用、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设立专门岗位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管,加强资产的保管和维护。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计划,合理分配和利用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加强资产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加强资产的保管和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内容。
第三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单位的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文化教育设施等,是单位内部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公共设施。
第四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以规范、科学、合理为原则,做到保值增值,并为单位的工作和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领导应当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购置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在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应当先进行资产需求分析,明确需要进行购置的资产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资产购置应当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制定详细的计划和预算,确保购置工作的经济合理性。
第八条资产的购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购置的资产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九条资产的购置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包括购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以备查验。
第十条资产的购置应当与财务部门进行配合,及时入账和登记,确保购置资产的管理工作的连贯性。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资产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规定,遵守资产的使用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资产使用计划,包括资产的使用地点、时间、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对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资产保管管理第十六条资产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篇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三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解决了资产管理中帐、卡、物不符,资产不明设备不清,闲置浪费、虚增资产和资产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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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篇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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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单位固定资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由办公室和财务室共同完成。
2、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配发使用,杜绝浪费。
3、财务股负责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科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借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4、财务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5、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6、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股室、财务股和使用股室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各股室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7、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制度管理。
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对于符合规定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股室写出书面申请,财务股室提供向相关材料,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