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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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3.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019年11月18日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

第五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最新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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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适用范围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场)、物流中心。

二、事项审查类型备案三、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机构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五、决定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备案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录);2.经办人身份证(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3.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材料;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7.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十、申清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办公地址: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网址: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19•【文号】交办运函〔2020〕1520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近年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关于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的部署,积极采取有力举措,引导和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发展取得阶段成效。

同时,部分省份还存在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滞后、网络货运企业数据上传不及时不完整、网络货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促进网络货运新业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比对校验功能,细化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内部各数据项之间的逻辑比对规则,确保单据中各数据项逻辑关系合理。

要通过网络货运大数据分析比对,加强多维度闭环监测,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单据缺失、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有效提高网络货运监测数据质量。

二、加强网络货运企业运行监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及时上传企业运输单据,提高信息化监测覆盖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9.24
•【文号】交办运函〔2019〕1391号
•【施行日期】2019.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
个指南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9〕1391号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推动网络平台货运健康规范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4日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2.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3.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优化网络货运流程,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货物安全,贯彻落实公司的物流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

二、流程概述网络货运流程是指在网络货运环境下,从货物下单到货物签收的全过程。

包括货物接收、包装、装车、运输、卸货、签收等环节。

本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货物接收流程2. 包装流程3. 装车流程4. 运输流程5. 卸货流程6. 签收流程三、责任部门1. 物流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货运流程,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2. 运输部门:负责具体的运输工作,包括车辆调度、货物运输、卸货等。

3. 仓储部门:负责货物的存储、包装等工作。

4. 质控部门:负责货物的质量检验及追溯工作。

四、具体流程1. 货物接收流程(1)收到货物订单后,物流部门将订单信息传给仓储部门,由仓储部门将货物接收并进行初步检验,确认货物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于有损坏或缺货的货物,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3)记录货物的接收时间、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2. 包装流程(1)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2)包装完成后,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货物包装完好。

(3)标记货物信息,包括收发方信息、货物名称、数量等。

3. 装车流程(1)根据货物数量和车辆载重量,合理安排装车顺序。

(2)对装车过程中的货物进行记录,确保装车准确,杜绝漏运现象。

(3)对装车后的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4. 运输流程(1)制定运输计划,包括路线规划、车辆调度等。

(2)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跟踪监控,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3)遇到异常情况(如交通拥堵、天气突变等),及时调整运输计划。

5. 卸货流程(1)到达目的地后,根据卸货顺序,对货物进行卸载。

(2)对卸货过程中的货物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货物无误损。

(3)将货物送交收货方,确认收货信息。

6. 签收流程(1)收货方签收货物后,将签收信息传给物流部门,确认货物送达及签收情况。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网络货运),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就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解读如下↓↓↓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新举措。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

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依托互联网平台汇聚大量物流信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分析实现要素资源精准配置、科学组织、合理调度,对优化市场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平台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带动行业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

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物流成本与GDP 的比率逐年下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据统计,我国货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比欧美发达国家要低三分之一,车辆日均有效行驶里程仅为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由于缺乏集约化组织,难以充分发挥运输业的规模效益和网络效益,物流成本居高不下。

网络货运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交易成本,是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抓手、新办法。

网络货运平台制度模板

网络货运平台制度模板

网络货运平台制度模板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网络货运平台的运营管理,保障平台内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网络货运平台业务的经营者和用户。

1.3 网络货运平台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二、平台经营者管理制度2.1 平台经营者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合法经营。

2.2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用户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

2.3 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平台内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2.4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对平台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平台稳定运行。

2.5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三、用户管理制度3.1 用户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名注册,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2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从事违法活动。

3.3 用户应按照平台规定使用服务,不得损害平台内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3.4 用户应自觉维护平台秩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恶意评价等。

四、货运信息服务管理4.1 平台内发布的货运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信息。

4.2 平台经营者应审核货运信息,确保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4.3 用户发布货运信息时,应明确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包装、运输方式等。

4.4 用户应按照约定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五、运输服务管理5.1 平台内提供的运输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5.2 平台经营者应审核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运输能力。

5.3 运输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5.4 运输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坏、丢失等。

六、结算与支付管理6.1 平台内提供的结算与支付服务应安全、便捷、可靠,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6.2 平台经营者应与具备合法资质的支付机构合作,确保支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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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
(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
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4.金融支付。

网络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宜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5.咨询投诉。

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6.在线评价。

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7.查询统计。

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
计分析的功能。

8.数据调取。

网络平台应具备交通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的条件。

二、服务流程及要求
(一)信息审核。

1.托运人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平台上登记并核对托运人信息:托运人为法人的,信息包括托运单位及法人代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留存营业执照扫描件;托运人为自然人的,信息包括托运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留存有效证件扫描件。

2.实际承运人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要求实际承运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并核对以下信息:实际承运人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机动车驾驶证
号;车辆牌照号、车牌颜色、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车辆行驶证档案编号、车辆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需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留存以下有效证件扫描件:实际承运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扫描件;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挂车、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需上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实际承运人资质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委托其承担运输业务。

(二)签订合同。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分别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信息: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2.服务内容:包括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起讫地、运输价格、时效要求等;
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运费结算方式;
合同保存时间自签订之日起不少于3年。

(三)运输过程监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生成运单号码后,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运输轨迹的动态信息,并在货物起运和确认送达时,经驾驶员授权同意后,实时采集和上传驾驶员地理位置信息,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使用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承担运输任务时,应督促实际承运人保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线。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四)交付验收。

1. 交接装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承运危险货物。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网络货运经营者接到实际承运人有关发现违禁物品、可疑物品或瞒报危险物品报告的,应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2.交付卸货。

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实际承运人应及时将交付信息上传至货运经营者网络平台。

货物交付时存在异议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及时处理。

(五)运费结算。

1.结算流程。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

2.支付方式。

网络货运经营者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通过电子支付实现交易留痕。

(六)信息上传。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在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实时将运单数据上传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结算完成后,实时将资金流水单信息上传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七)保险理赔。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用投保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措施,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八)投诉处理。

1.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包括服务电话、投诉方式、处理流程等。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投诉举报在线解决机制。

2.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给予有效响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方。

3.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举报、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在网络平台公示投诉处理满意率。

及时查找管理不足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九)信用评价。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对实际承运人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围绕运输效率、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在网络平台上公示。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实际承运人退出机制。

三、安全及风险管控要求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适合网络货运经营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设立相应的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应急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际承运人进行应急处置,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跟踪了解行业动态和各方诉求,及时化解和疏导矛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人员考核。

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信息安全管理。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病毒、防攻击、防泄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

2.加强信息使用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集与网络货运经营相关的数据信息,采集的信息未经被采集者同意,不得用于网络货运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三)司机权益保护。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随意压低运价,损害货车司机权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费,不得拖欠运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应合理安排运输计划、保障货车司机合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附件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企业名称)于年月日,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提出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

经联调测试,申请单位已按照《部网络货运经营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完成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经核查,申请单位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网络平台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等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具备线上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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