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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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3.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019年11月18日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

第五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

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几点税务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几点税务问题的思考

实务园地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几点税务问题的思考◎文/田 舟摘 要:随着2014年“互联网+”的概念被引入物流行业当中,2016年国家引入了“无车承运人”的概念,并展开为期3年的试点工作。

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对其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原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预示着传统货运物流的运行模式和商业模式将发生深刻变革,朝着“组织集约化”“高效运行”“运行安全”和“绿色环保”等方向高效运行。

政府的政策支持、行业的发展和客户的市场需求结合在一起,网络货运平台也将迎来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新契机,相应的财税问题也日益引发行业群体的密切关注。

通过线上系统优化和线下税务严格管控,结合互联网产品结构设计,网络货运平台将在这一轮改革中获得长远发展。

关键词:网络货运平台;无车承运人;无票列支;财政政策1 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模式介绍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代开模式和总分包模式两种,核心区别在于代开模式是网络平台公司独立地服务于外部客户,而总分包模式是网络平台公司联合与其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物流公司共同服务于外部客户,而客户的选择主要受具体财政政策及其所在税务环境的影响。

代开模式是指客户支付运费款给具有资质的网络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支付运费给个体司机,或客户将直接支付个体司机运费的银行流水凭证上传至网络平台后,由平台公司代个体司机开具3%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

同时,平台公司代扣代缴个体司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等附加税[1]。

总分包模式是指与网络平台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物流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运输总分包业务,将业务通过平台公司转包至个体司机,物流公司收到运费后支付给平台公司,并由平台公司支付给个体司机,或物流公司将直接支付给个体司机运费的银行流水凭证上传后,由平台公司代个体司机开具3%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再开具9%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实际承运人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后,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将道路货物运输任务委托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经济企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具体要求为:(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二)取得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三)网络平台接入自治区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要求。

第六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将网络平台接入自治区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依据《服务指南》向企业注册地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及复印件;(三)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12.29【实施日期】1986.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网络货运),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就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解读如下↓↓↓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新举措。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

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依托互联网平台汇聚大量物流信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分析实现要素资源精准配置、科学组织、合理调度,对优化市场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平台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带动行业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

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物流成本与GDP 的比率逐年下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据统计,我国货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比欧美发达国家要低三分之一,车辆日均有效行驶里程仅为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由于缺乏集约化组织,难以充分发挥运输业的规模效益和网络效益,物流成本居高不下。

网络货运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交易成本,是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抓手、新办法。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局、交通保障中心: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配套政策文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和《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意义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为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提出“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建立货运信用信息系统”。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指导地方推进道路货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进道路货运行业改革创新和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准确理解《办法》精神,抓住发展机遇,加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交运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见附件2)等3个指南也同步印发,《暂行办法》及《服务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做好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暂行办法》、《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行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相关要求(一)严格准入管理。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属于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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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

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围为网络货运。

第七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第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全生产法》
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围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围。

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

第十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的要求上
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验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十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

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
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六条网络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将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加强行业自律,规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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