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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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8.10•【文号】发改价格[2005]1518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的函》([2005]广发人字335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字[2005]3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属广播电视规划院在组织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新闻采编人员考试每人30元,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4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考试机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实际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口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09•【文号】广发人字[1997]322号•【施行日期】1997.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1997年6月9日广发人字(1997)3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上岗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有线台)上岗或即将上岗的普通话播音主持专职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编辑、记者及外聘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按本规定考核、审批。

第四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有线台)应严格执行播音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

聘用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

第五条播音员、主持人上岗的管理应本着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分级管理审批。

各级台逐步达到持证上岗。

其中,省级及其以上台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持证上岗,省以下台及少数民族地区在三至五年内逐步实施。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政治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二)坚持党的新闻工作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四)有良好职业道德,遵守纪律,作风正派,联系群众。

第七条知识、能力条件(一)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地(市)县台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二)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三)了解国家基本法及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四)具备较为准确的理解判断能力和业务实施能力。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关于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现就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3年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三科成绩总分160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三科成绩总分160分,口试成绩为B级以上(含B级)。

二、2020年单科合格,且2023年参加其他科目考试的考生,其2020年予以保留的考试合格科目均按每科60分计入2023年考试总分。

参加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总分达到160分为考试合格;参加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笔试总分达到160分,且口试成绩为B级以上(含B级),为考试合格。

三、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如期进行考试的考区,考生已取得的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顺延,具体如下:(一)对2023年已报名福建考区的考生以及在内蒙古、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7个考区报名并完成缴费的考生,其2020年度取得的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顺延一年,在2022年资格考试中仍然有效;(二)对2023年已在新疆兵团考区参加考试的考生,其2019年度取得的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在2023年资格考试中仍然有效;(三)对2023年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区报名并完成缴费的考生,其2019年度取得的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顺延,在2022年资格考试中仍然有效。

考生可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查询、打印本人成绩通知单。

2023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将获得资格考试合格证。

资格考试合格证发放事宜将另行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

新闻出版广电法纪知识

新闻出版广电法纪知识

•错题回顾:•o答错试题: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

o正确答案:Ao选项:▪A、1 年▪B、6 个月▪C、2 年▪D、连续性内部资料停办前一直有效o用户答案:B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 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o答错试题:按《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教科书由()审定。

o正确答案:Ao选项:▪A、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o答错试题: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下列哪项监督职责不属于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行使的是():o正确答案:Do选项:▪A、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B、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的重大案件;▪C、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D、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法的重大案件;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管理规定

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管理规定

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管理规定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管理规定播音员、主持人是电视台的窗口和重要工作岗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台播音员主持人业务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全台工作开展,现就我台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业务学习和工作:1、坚持参加电视台组织的所有业务学习例会,以及部室定期召开的“播音主持业务讨论会”,总结分析工作得失,畅谈工作体会,学习新闻综合业务理论知识和播音员业务知识交流,更好地促进工作开展。

2、坚持严谨的创作原则,认真备稿,行之于声,及于受众。

3、对于拿不准的字、词、句、文要多想、多问、多查,不能主观臆断,凭想当然创作播音。

4、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在工作中出现一般性业务疏漏或错误的按岗位考核和节目评审打分细则进行处罚。

5、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停职学习、书面检讨等处罚。

二、对外交流活动:1、播音员主持人外出参加活动,必须填写“主持人外出活动申报表”,并征得台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不能私自承接任何播音主持工作任务。

2、播音员主持人未经允许不能参加任何形式和任何产品的广告代言等活动,自觉维护电视台利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播音员主持人应积极参加,并按要求完成我台交办的各类公益性活动的播音主持工作任务。

4、播音员主持人应积极参加我台组织的各类职工活动,不得借故推拖、无故缺席。

三、工作纪律:1、播音员主持人应严格遵守我台《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第十六条“播音主持人管理”中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2、播音员、主持人必须按我台分配的工作任务完成相应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不得私自进行调班、换班、替班,情况特殊,确需调班的,由部室负责人统一协调。

3、播音员主持人应自觉爱护公物,对于在使用的摄像机、编辑机等采录设备,话筒、调音设备等播音设施,以及演播室、配音间配置的所有公共物品造成的遗失、损坏的,一律照价赔偿。

4、自觉爱护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严禁将食品带入工作场所,更不能在演播室、配音间等需要绝对整洁的工作空间吃东西或乱扔垃圾,遗留私人物品,一经发现予以重罚。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6号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6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

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等工作;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

关于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实际,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1日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人生,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清正廉洁、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

如何考记者证

关于考记者证的问题,现做如下解答:根据相关规定,记者证是不用考的,是由你所在新闻单位替你申领的。

从2003年6月开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对全国的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考试,然后统一颁发全国统一新闻记者证。

《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由全国各地省、市级新闻出版局的培训中心进行!一般情况下是每年的4、9月进行,考试前会进行统一的封闭式、集中培训4——7天,主要是培训“新闻纪律与法律法规”,收费是每人350——700元,培训时间、内容、收费标准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好象这个培训目前尚不对社会公开,只对各个新闻单位进行,由各个单位统一报名的,具体情况请咨询您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培训中心。

经过培训考试后,考试合格后,新闻出版局会颁发一个《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给你,这个证书是全国通用的,也就是说,你只要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考取了这个资格证书,以后不管到国内哪个地方都可以用的。

有了这个资格证书,你就可以向你所在的新闻单位申领《记者证》了,你所在的新闻单位凭你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就可以向新闻出版总署给你申领《记者证》。

《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有了这个《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就可以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记者证》了。

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公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定于今年底举行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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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

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等工作;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

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请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注册
机关应将注册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广电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一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所在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
手续。

因工作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原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广电总局和注册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二)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七)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聘请境外人员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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