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解读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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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起施行)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起施行)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起施行)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年月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医疗行业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方面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资质管理要求,强调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设施条件,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条例还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活动,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医疗服务内容和标准根据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虚假医疗广告,不得变相提高医疗收费标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医疗人员和设备,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医疗费用管理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费用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医疗收费标准,公开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费用的管理规定,杜绝医疗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四、医疗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为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可靠,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医疗器械的管理和使用也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面对村医顽固抵抗,警方只能采取破门而入……图源:摄图网01村医顽固抵抗,警方破门而入近日,山东省临清市卫生健康局在专项治理督导中,发现马庄村卫生室门外停有电动车、汽车,检查人员多次敲门该卫生室仍大门紧闭,拒不配合检查。

在街道、居委会负责人和派出所民警多次劝阻警告的情况下,卫生室人员仍拒不配合,派出所民警果断强制破门,发现9名患者藏匿卫生室内。

经查,该卫生室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存在接诊患者时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不测量体温、不及时登记,禁售的四类药品未下架,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等多种违规医疗行为。

根据***防控措施和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卫健局立即对该卫生室进行了关停查封,立案查处。

02全国典型案例:细节决定成败***此起彼伏,单日新增突破两万。

全国医疗机构都面临风险,各地对基层的防疫督查也更严格。

现场检查、明察暗访、反复检查都有可能出现。

在全国各地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值得基层医生们警醒借鉴,轻则罚款、重则立案停业,不可不防。

一、分诊台、个人着装、登记表问题2023年4月1日,中共察右后旗纪律检查委员会通报***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问题:1.预检分诊台无值班医生,而是由清洁工代替分诊台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2.部分医务人员不按照规定着装3.入院登记表中记录不详不实,一部分入院人员没有个人信息等问题。

2.医生核酸逾期,卫生室无消毒记录3月21日,湖南沅江市*********防控指挥部通报:1.四季红镇四季红社区居委会卫生室医生15 日内无核酸检测;2.卫生室内无消毒台账、人员登记台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局已责令其立即关闭,停业整顿一个月。

三、未及时提醒患者遵守防疫规定3月22日,黑龙江省宝清县发布通告,县纪委监委对宝清镇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抽查检查:1.发现宝清镇卫生院个别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2.个别患者佩戴口罩不规范;缴费窗口不执行一米线要求3.住院处未严格进行封闭管理,密码门禁形同虚设,管理松散,患者和外来人员均可随意出入。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医疗服务,坚决杜绝虚假宣传、收费不合理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发展。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和质量监测。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流程,确保患者的医疗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医疗服务流程应当包括预约挂号、诊断治疗、药品采购和配送、疫苗运输和接种等环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控制措施,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质量控制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院感染控制、医务人员培训和考核、设备设施管理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医疗技术和专业素养。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患沟通机制,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患纠纷,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病历、电子处方及医疗图像诊断等技术应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
二、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
2.1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便于患者就诊。
2.2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其规模、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感染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2.4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负责制,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医疗服务。
8.4医疗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九、医学教育与科研
9.1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学教育,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培养医学人才。
9.2医疗机构应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9.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保障科研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9.4医疗机构应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项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5.4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3.3医疗机构应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患者多样化需求,提升患者满意度。
23.4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教育工作,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医患共融。
二十四、医院文化与团队建设
24.1医疗机构应培育和践行医院文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24.2医疗机构应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促进跨学科合作。
十二、应急预案与灾难应对
12.1医疗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事故等。
12.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12.4医疗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确保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十三、环境保护与能源管理
14.1医疗机构应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医疗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版)

医疗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版)

医疗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版)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和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高质量。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第一节:体系建设
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2. 医疗机构应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二节:质量评价和改进
1.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质量评价,以评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医疗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风险评估
1. 医疗机构应制定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定期评估和监控医疗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2. 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降低安全风险,并及时应对和处理意外事件和医疗事故。

第二节: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
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2. 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报告的不良事件,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章: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
第一节:监督机制
1. 医疗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医疗机构应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节:评价标准
1. 医疗质量评价应基于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包括医疗过程、医疗结果等方面的考量。

2. 医疗质量评价结果应及时通报医疗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激励
或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本规定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具
有法律约束力。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指为开展诊疗、康复、预防保健等医疗活动,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提供医疗服务并获得利益的组织。

第三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即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分级标准,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等级证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布详细的执业范围、医疗设备和技术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符合规定,并保障其工作环境安全和劳动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可以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设立,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从业资格;(二)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设施条件;(三)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十条法人、其他组织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设施条件;(三)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规定,并具备易于识别的特点;(二)医疗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相应的区域规划和卫生规划要求;(三)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四)一些特定的医疗机构,还需要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者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立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行为,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

2023年医疗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医疗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医疗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根据2023年医疗法,本实施细则旨在明确医疗法的具体执行要求和相关程序。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法规范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一节:医疗机构设立根据医疗法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医疗机构设立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在本节中做了详细规定。

第二节:医疗机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本节详细规定了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医务人员管理第一节:医师管理医师是医疗机构的核心人员,对于医师的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规定。

本节明确了医师的注册和执业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二节:其他医务人员管理除医师外的其他医务人员也是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节规定了其他医务人员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一节: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服务质量是医疗机构的核心指标之一,本节规定了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要求和监督机制。

第二节:医疗费用管理医疗费用的合理管理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利益所在。

本节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收取和报销要求。

第五章:医疗事故处理第一节:医疗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调查是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环节。

本节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

第二节: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及时赔偿给受害者,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节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的程序和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医疗法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相应的责任追究。

本章列出了医疗法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本细则还规定了对于特殊情况和其他补充规定的处理办法。

以上为《2023年医疗法实施细则》的全文内容。

具体细则请参照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2023年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大全

2023年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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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解读20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解读
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

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边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相关问题】
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哪些条件。

【答】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
(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
(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2)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医疗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疗机构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一)依法行医义务
(二)规范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病历管理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2、3款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
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四)知情同意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护隐私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合理检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七)当时水平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格产品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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