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C0003 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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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第四条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7•【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使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系指城市排水管道、明渠、沟塘、泄洪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贯彻谁排水、谁交费的原则。

第五条向城市市政排水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六条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l8-86)》的规定。

超标排放污水,腐蚀、淤塞、损害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治理。

第七条排水费作为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八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排放污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08元排水费;排放污水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10元排水费。

排水费收取标准的变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污水排放量按下列标准核定:(一)对具备实测条件的排水单位,按排水总出口实测数据计算;对暂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排水单位,按其给水量的85%核算;(二)产品以水体为主要原料的酿造、制冰、饮料等排水单位,在扣除产品用水量后按百分之八十五核算;(三)无给水表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实测核定排水量;(四)基建施工排放污水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至二立方米计算。

苏州市相城区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苏州市相城区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苏州市相城区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严格控制排水许可对象向水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情况,切实保护我市水资源的安全和健康,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对排水许可进行了严格管理,并制定了相关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二、排水许可证的基本要求1.申请条件:排水许可对象在向水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前,必须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2.申请材料:排水许可对象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生产工艺、设施、排放口图纸;•排污水体量表(产污量);•经许可使用的水资源合法证明;•排放标准超标的原因、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等相关信息。

3.审批程序:•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收集和审核申请材料;•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批准发放排水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水许可对象适当完善申请材料或按规定整改,在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临时排水许可证相城区政府为方便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进行暂时性排水,特别设立了临时排水许可证。

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2.施工单位的有效证照和经济合同;3.施工期间排放废水的起止时间、排水口位置、产污量、主要污染物浓度和日均排放量;4.排放情况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

四、总结在严格控制排水许可对象向水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情况下,相城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临时排水许可证的制度,以给施工单位更为便利的服务。

排水单位应注意持证排放,不要违反规定进行超标排放,共同保护我市环境和水资源的健康。

排水许可知识问答

排水许可知识问答

排水许可知识问答摘要:一、排水许可的定义和目的二、排水许可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三、排水许可的管理部门和申请程序四、排水许可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五、排水许可的变更和撤销六、违法排水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正文:一、排水许可的定义和目的排水许可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监管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管网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

二、排水许可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排水许可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具体来说,凡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都需要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

三、排水许可的管理部门和申请程序排水许可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其负责排水许可的审批、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排水许可证。

四、排水许可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排水许可的实施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排水户应当根据这些法规和标准,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要求。

五、排水许可的变更和撤销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如需变更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手续。

如果排水户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排水许可证。

六、违法排水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违法排水行为包括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水、超出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排放污水、不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未按期上报执行报告等。

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维护运营管理要求

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维护运营管理要求

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维护运营管理要求随着苏州工业园区的不断发展,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维护运营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排水设施的良好维护管理可以确保小区居民生活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小区整体形象。

以下是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维护运营管理的要求。

排水设施的建设阶段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排水设施的布局合理,并遵守环保要求。

排水设施维护需要进行定期巡查和检修。

小区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修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设施中的问题。

巡查人员应当定期清理排水设施内的杂物和污垢,确保排水畅通。

小区居民也应当积极配合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

他们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随意将垃圾、杂物等倒入排水设施,以免造成堵塞。

如果发现排水设施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以便尽快解决。

对于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小区物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制度应包括设施清洁、设备检修、设备保养等方面的内容,并且要求物业人员严格执行。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定期组织保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维护技能和工作水平。

另外,排水设施的运营管理还需要与环保部门、供水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动。

小区物业公司应定期与这些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确保排水设施的运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管理要求还涉及资金投入和投资回报的问题。

小区物业公司应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确保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要积极探索各种途径,通过收费、节水等方式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管理要求体现了综合管理的思路。

通过合理规划、定期巡查、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及小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可以确保排水设施的有效运行,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苏水规[201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苏水规[201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苏水规〔2012〕4号)为了规范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省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省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省水利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水利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具体负责该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水利厅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一)涉及需要变更流域性、区域性水资源配置重要原则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二)涉及严重影响重点水域生态与水资源保护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三)涉及重要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水行政许可事项;(四)涉及重大防洪安全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五)涉及对水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行政许可事项;(六)水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水行政许可事项。

排水许可知识问答

排水许可知识问答【实用版】目录一、排水许可的定义与目的二、排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三、排水许可的管理要求四、排水许可的变更与延期五、违法排水许可的处罚正文一、排水许可的定义与目的排水许可是一种行政监管方式,由政府职能部门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管网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以及防治城镇水污染。

二、排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排水单位需向所在地的排水管理部门申请排水许可。

在申请过程中,排水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以及排水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信息。

排水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水许可证。

三、排水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水单位应按照排水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期上报执行报告、做好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

同时,排水单位应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排放方式、位置或超出许可范围排放。

四、排水许可的变更与延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排水单位需要变更排水许可证:一是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是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水许可证进行修订。

排水单位应在变更或到期前 30 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延期手续。

五、违法排水许可的处罚对于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水许可证。

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13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6【实施日期】1996.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6]13号1996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滇池污染治理,改善滇池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加强昆明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接纳、输送、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检查井、污水处理厂等设施。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接纳城市污水的明渠、排水河道等视为城市排水设施。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行业的管理和领导,昆明市城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局的领导下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和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的建筑物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等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章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由市规划办统一负责,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城市排水公司等部门参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公用局和市城市排水公司对城市规划区内排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可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时,必须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配备排水设施管理用房,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内。

第八条按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

颁发排水许可实施方案

颁发排水许可实施方案一、前言。

排水许可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它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单位的排水行为进行许可,以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饮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以规范排水许可的实施过程,提高排水许可的管理水平。

二、排水单位申请。

1. 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信息。

2. 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当包括排水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水口的位置、排放口的排放标准、排放水质、排放量等内容。

三、环境影响评价。

1. 排水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客观。

四、排水许可审批。

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水单位的申请后,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批。

2. 审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排水对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批。

五、排水许可监管。

1. 排水单位一旦取得排水许可,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排水,不得超标排放。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监管,定期对排水进行抽检和监测,确保排水符合排放标准。

六、违法处罚。

1. 对于违反排水许可规定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严重违法的单位,应当依法吊销排水许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总结。

排水许可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通过严格的申请、评价、审批、监管和处罚机制,可以有效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饮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希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确保排水许可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对本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应当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和公告后方可执行。

常州市市区排水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常州市市区排水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2-01 生效日期: 2003-02-01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2]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常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同步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户应逐步进行雨、污水分流改造。

第二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六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_1999)》(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

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严重超过排水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七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排放的生活污水必须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排水户排放的产业废水应逐步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八条污水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向市排水处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领取市建设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排水管道规划图;(二)排水管道施工设计图;(三)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四)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市环保局污水入网集中处理批复;(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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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水利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160份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及各镇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许可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审核排水许可申请,并会同城管部门对排水管道接驳进行定点审批,发放《排水许可证》;
(二)对排水户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施工进行监管验收,并对水质、水量、去向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排水许可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与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排水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市排水许可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规划、水利、环保、城管、开发区规建局、江苏国际商务中心规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排水的管理工作:
公共管网的建设由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联合审批;
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排放口设置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排污口规范设置、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治理设施监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城管部门负责老城区排水管道的养护,并依据《排水许可证》办理道路开挖审批与验收。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八、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

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九、建设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排水许可后,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十、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送交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政设施养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应事先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施工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并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须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施工结束后,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十二、所排放的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道应在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检测井。

十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

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十四、排水户向市政排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必须向排水管理机构提出排水申请,提交审核流程中规定的相关资料,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本办法施行前,向市政排水管道排放污水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

十五、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对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暂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但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经治理可以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一次性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督促其限期治理。

十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治理达到污水接纳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污水接纳标准的,停止排水。

需要延长《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十七、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水。

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同时向排水许可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应承担水质检测费用、规定范围内排水户内部管道与公共污水管道接驳的建设费用。

十九、排水许可管理机构应当对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污水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排水许可管理机构。

二十、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城区管网由城管部门养护;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各镇管网分别由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各镇养护;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泵站由其自行养护。

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二十一、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许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在排水设施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二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造成排水设施损害或者堵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疏通,造成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四、本办法由昆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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