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摘要:1.引言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6.总结正文:1.引言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SOLAS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
为了更好地在我国贯彻实施这一公约,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背景、目的以及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内容。
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SOLAS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14年首次通过,至今已经过多次修订。
该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和规则,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航行效率以及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降低海上事故的发生率,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防止海洋污染。
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SOLAS公约共分为13个章节,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船舶操作、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布置;船舶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安全;货物运输;船员培训和值班等。
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本文将提供一个简化的中英文对照版本,以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SOLAS 公约的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第三章:救生设备-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五章:航行设备- 第六章:货物运输-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值班- 第八章:航行安全- 第九章:搜索与救助- 第十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第十一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章:安全船舶回收- 第十三章:法律与技术援助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我国作为IMO的成员国,一直积极参与并推动SOLAS公约的实施。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船舶在我国水域内的安全航行,并为实施SOLAS公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IMO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与其他成员国共同推动SOLAS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实施。
solas公约的由来及发展

solas公约的由来及发展Solas公约,全名为《国际海上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 concerning Seafarers' Hours of Work and the Manning of Ships),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护海员的权益,确保船员的工作时间合理、船员数量足够,并提供必要的休息和休假。
Solas公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一系列海难事故。
当时,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范,船舶事故频繁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际社会对此高度关注,纷纷呼吁制定一项全球性的海上劳工公约,以确保船员的安全和福利。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协商,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通过了Solas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要求船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此外,公约还要求船舶在航行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操作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Solas公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当时,国际社会开始对海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进行关注,并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定,以保护船员的权益。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和标准的不一致,这些努力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果。
因此,人们呼吁制定一项全球性的公约,以确保所有船员都能享受到同样的工作条件和福利。
Solas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保护海员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该公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船员的身心健康,还有助于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然而,由于各国实施的不一致性和执行的困难性,Solas公约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政府需要继续努力,加强对公约的执行和监督,以确保船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Solas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为保护海员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
通过规定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及要求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该公约为船员提供了更加安全和合理的工作环境。
SOLAS公约

7.危险货物装运 8.核动力船舶 9.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10.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11.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备措施 12.散装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SOLAS74公约》议定书
1978年议定书 该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
无线电设备
每艘船舶应该设有以下装置: 1.一台能够发送和接收的VHF无线电装置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
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全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 不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2.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 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
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纵无线电装置的无线 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的照明 5.清楚标明船舶呼号,船舶电台识别码及适于 无线电装置使用的其他代码
船舶使用英语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用于驾驶台对驾驶台或者驾驶台对岸台的通信其他重要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等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独立于船舶推进动力 级船舶电力系统。
4.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可用于向所要求的电气 照明供电。
维护要求
1.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能易于更换而无需仔 细的重新校准或调整
2.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护 3.应备有足够的的资料以能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
SOLAS-公约精解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上机器和设备的安全性要 求,包括设备的位置、固定、防护和标识等。
消防要求
01
02
03
消防设备和器材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上必 须配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 防泵、灭火水带等。
消防设施维护
SOLAS公约要求船上消防 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 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
《SOLAS公约》进行重大 修订,引入了新的安全标 准和要求。
02
SOLAS公约主要内容
结构要求
01 船体结构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体结构必须满足的强度要求, 包括船壳板、船底板、甲板和舷侧结构等。
02 货舱和压载舱
SOLAS公约对货舱和压载舱的结构也做出了规定, 要求满足一定的耐火、防水和防腐蚀等性能。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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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应实施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核实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并采取措 施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船舶。
国内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制定
各国政府根据SOLAS公约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明确 船舶、船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要
求。
监管机构设置
各国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和执行国内法律法规,
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培训与教育
各国政府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资源,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技术和资源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技术和资源 的限制,难以全面实施SOLAS公约的
所有要求。
港口国监督力度不一
不同国家的港口国监督力度可能存在 差异,导致一些船舶在某些港口可能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SOLAS)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自1978年起开始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为此,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的培训和船舶的维护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船员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船员的培训、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支持。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这些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废物处理、船舶的污染控制、船舶的能源效率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港口国控制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进入港口时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总之,SOLAS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
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IMO,即“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拥有联合国承认身份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48年,总部设在伦敦。
IMO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国际公约、规章以及行业标准等措施,促进国际海运的安全和环保。
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和海运业务的日益发展,IMO为确保国际海上交通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制定了一系列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本文将介绍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的相关内容。
SOLAS公约SOLAS公约是IMO制定的一项海事安全公约,全称“国际海上人的安全公约”(Safety of Life at Sea)。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并于1980年正式生效,目的是确保全球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
SOLAS公约规定了包括建造、设备、船员培训和操作等方面的各种要求,以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
这些要求的合规性由船级社等机构进行检验,但实际上一些国家的检查机构也可能会进行检查。
ISPS公约ISPS公约是IMO颁布的另一项国际性公约,全称为“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保公约”(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该公约于2002年实施,它旨在确保全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ISPS公约确定了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最低标准,具体包括了四个方面的措施:风险评估、制定安保计划、建立安保组织和进行安保培训。
此外,IMO制定了一系列安保代码,如船舶和港口设施安保代码(ISPS Code)、防止不法人员在船舶上携带、使用危险品和罪犯的方案(FAL公约)等,以确保全球航运业的安全。
MLC公约MLC公约是IMO最新颁布的一个公约,全称为“海员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该公约于2013年生效,旨在确保全球船员的劳动权益和生活安全。
MLC公约规定了船员最低工作标准,包括培训、工作时间和劳动合同等,同时要求船舶雇主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食品和饮用水,并保障船员的人身安全和医疗保健。
SOLAS公约

SOLAS公约是涉及海上人命安全的各种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一个公约,它与MARPOL、STCW 等一起组成了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
相比国内航行船舶要求的法规,SOLAS公约要严格与复杂不少,在远洋航行的船舶,我们的驾驶人员应对之有全面、深入、正确的认识,才能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准,从容应对各类安全检查,最终达到“使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之目的。
SOLAS公约共十二章涵盖了与船舶和海运有关的各个方面,其中有许多章节是针对特种船的。
对船舶构造的规定,占了SOLAS公约正文的2/3,并对客船、油船、液货等特殊船舶,在构造等方面额外有繁杂而详细的规定,力图在船舶硬件构造上作出规范,以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船员而言,公约中最重要的章节当属消防、救生与航行安全,这也是各类检查的重点,我们应当逐条细心阅读,对照船舶实际情况一一落实。
SOLAS公约的内容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最近几年新增的ISM 和ISPS部分,就是各个缔约国之间协商、角力的结果。
除去构造和设备方面的要求除去对客船、油轮、液货船等特殊船舶的操作要求,对大多数散货船、集装箱船的驾机人员来说,真正要求掌握的操作方面内容并不多。
尽管这样,我们还应保持对构造和设备上的要求要有足够的认识,尤其在设备的更新上,不断有决议提出安装时间的要求。
例如一些改装船在改装中容易造成结构方面的缺陷,一些二手船在购进时资料丢失而对结构了解不够。
如某2200TEU集装箱船因底层压载舱横向贯通自由液面太大而被原船东在当中封堵,而新船东的配载仪中并没反映这一点,影响了装货质量;某类型3400TEU集装箱船满载后的实际稳性比配载仪计算结果要小0.3-0.5米安全隐患不小。
2006年8月10日,某轮在大阪被滞留,缺陷只有一条:艉灯装在梳杆上。
这些构造或舾装方面的缺陷,可能在新船出厂时就已形成,而且这些方面通常不在船公司或船舶自行检查的项目中需要我们平时多留心。
IMO体系中的规定由各类公约、规则、决议、通函等组成,它们的内容互相交叉补充,需要一一对应遵守。
第一节SOLAS公约

(IMDG规则)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IMSBC规则)
--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
(CSS规则)
--船舶装运木材甲板货安全操作规则
(CTDC规则)
--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IBGC规则)
--散装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
(BLU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规则)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HSC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稳性规则
(IS规则)
第I章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 公 约 仅 适 用 于 500 总 吨 以 上从事国际航行的机动船舶。
除外: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非机动船 ——制造简陋的木船 ——非营业性的游艇 ——渔船 ---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考虑到人员进入船上封闭舱室工作会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国际海事组织(IMO)引入了SOLAS第三章的第19条新规定
SOLAS公约产生背景
海难发生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 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消防设备、 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等。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培训教材
船舶管理
航海系
第三章 国际S海OL事AS公约
目录
第三章 国际海事公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二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 第三节 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第四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第五节 港口国监督程序 第六节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第七节 国际卫生条例 第八节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九节 国际航行船舶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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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活动指南目的: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编第五章航行安全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除了包含一系列新的修正案外。
还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安装下列设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此次集中检查会战应保证:●各尺度船型船舶所载设备与有效法定证书一致,并配有相关记录;●相关设备具有适用的型式认可证书并有效运转;●船长及值班驾驶员熟悉有关驾驶台设备;本指南提供了对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会战的帮助,此外,港口国检查官还应参考以下文件:SOLAS 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及第I章第9条STCW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I/4条和第I/14条PSCC 35/2002/02*电子海图的港口国检查指南PSCC 38/2002/02*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港口国检查指南仅用于参考目的的有关信息:以下决议和通函仅用于信息参考目的,可由船旗国编制相关指南参考之用,而不应被港口国检查官作为规则来应用或解释。
A.601(15)航行操纵信息的提供和显示A.708(17)驾驶台能见度及功能A.817(19)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操作标准A.893(21)航行计划编制指南A.916(22)有关航行事件记录的指南A.917(22)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A.956(23)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的修正(A.917(22)号决议)MSC/Circ.1079 客船与搜救方合作计划指南MSC.1/Circ.1222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和简单航行数据记录仪年度测试指南MSC/Circ.627 驾驶台能见度MSC/Circ.171(79) 197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通过*参照巴黎备忘录相关文件MSC.1/C.1224 SOLAS公约第V章的统一解释(备用磁罗经)总则尽管此次会战将重点检查各类船舶的有关SOLAS公约第V章的相关要求,但并不减少PSC 检查内容的覆盖范围,并纳入正常的选船和检查过程。
需要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回答“YES”或“NO”。
对回答“NO”的问题将在PSC检查报告中进行相关缺陷描述,并添加适用的缺陷代码,对第1,2,3,4,5和8问题的否定回答(“NO”)将可考虑对船舶滞留。
问题1*船舶的航行设备是否实际上符合有关证书所记载条款的要求。
对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客船安全证书(格式P)第5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货船安全设备证书(格式E)第3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货船安全证书(格式C)第5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低于公约尺度船舶,并无有关设备的记载要求。
港口国检查官可核查该船是否具有可接受的标准,或对持有船旗国签发适当证书的船舶进行实际所载设备的核查。
问题2*船舶的航行设备是否可以操作。
SOLAS公约的2000年修正案通过的第V章第16条要求有关航行设备应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如果设备存在故障,则与之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则应立即可以查阅。
存在故障的设备应进行必要修理,直到港口国检查官所要求的修理已执行,方可对船舶解除滞留。
无论怎样,在船舶所在港口无法进行修理时候,如果船长在制定一个抵达修理港的安全计划时已经考虑了设备及有关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并做出了合适的安排,则该故障设备将不能被认为是船舶不适航或作为延误船舶的理由。
(第16.2条)设备维护手册或公司制定的有关程序应准确地被维护人员所理解。
问题3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是否熟悉设备布置确保设备性能?PSCO应确认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是否熟悉驾驶台的控制和航行设备包括电子海图(如配备)并能熟悉设备的设置。
PSCO可以检查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是否熟悉有关程序,如定期测试以及按照SMS的要求(ISM 10.3)对设备进行检查。
在进行上述驾驶台航行设备操作性检查时,“OFFICER”表示一名在驾驶台值班的人员PSCO应检查设备记录簿中所提到的必备的航行设备是否正确和完整。
如可以操作,应要求见证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启动航行和电子设备并进行操作。
对于泊位船舶来说,船舶无线电设备不能开启时,PSCO应使用各种手段来证实船舶航行期间到泊位时该设备处于满意的工作状态。
下列设备应予以检查:(非完全清单)●定位装置(与海图上船舶停泊位置一致)●测深仪和记录装置(读数与泊位水深相一致)●9GHz雷达和对于3000总吨以上船舶配备第二部雷达。
(驾驶员能够演示开机程序并获得与实际相符的雷达图象吗?)●雷达自动标绘装置——适用于10,000总吨以上船舶。
(值班驾驶员是否能够解释各种基本操作?)●标准磁罗经包括备用罗经(定期检查罗经差的记录),检查船舶是否可以免除配备备用磁罗经。
●陀螺罗经(读数是否与泊位岸线相同?首向和方位复视器是否与陀螺罗经相同?检查纬度和速度矫正器(如有安装)是否正确使用?)●舵角指示器●计程仪●航行灯和应急电源。
如可行,检查见证声光报警装置。
●甚高频无线电话●检查配备的VDR/S-VDR的可操作性,可以要求一名驾驶员按照厂家说明书要求,对所有可操作指示器进行试验。
检查见证声光报警装置工作正常。
这种测试也包括对VDR/S-VDR开启的确认。
[见1]]●检查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可用性。
●与应急操舵位置通信联络●白昼信号灯和独立电源。
1)港口国监督委员会2005年2月第38号文件(第一次修正)-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港口国检查指南*问题4 *是否有可靠的处所布置来保证设备的性能?●对航行设备维护保养的安排应到位●故障——船舶可以被滞留直到修妥为止●假如港口没有修理设施,可以允许船舶开航,但船长必须考虑航次中设备的故障*参考巴黎备忘录相关文件这是一条新的规定要求航行设备应得到足够的维护保养,以满足本章所载明的功能要求和性能标准。
本章第16条(R/16)明确了公司和设备厂家应保证设备予以适当维护。
如果任何航行设备有故障,船长应关注R/16.2所规定的责任。
第1段(R/16.1)中包含了主管机关在保证维护保养安排中所扮演的角色。
这就意味着要有适当的船用维护手册,而且公司应保证提供全面的支持服务包括由厂家或其代理提供备件和维护工程人员。
在理解修理设施“不易于使用”是指当地没有修理工程人员或备件可用。
在确定允许船舶开航应基于所涉及的设备(重要性)、故障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可以安全完成该航次。
问题5 *是否有足够、最新的海图和出版物满足航次的需要?航海海图和航海出版物是一种特殊用途的图纸或书籍,或根据这些海图或书籍特别编程的数据库。
它们由政府授权单位、授权的水文地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正式出版,以满足海上航行的需要。
有关航海海图和航海出版物的要求在SOLAS公约第V章第27条上予以明确。
港口国检查官在检查海图时应检查航海出版物,例如航次所需的航路指南、灯塔表、航海通告、潮汐表,并保证所有出版物已经改正。
所有航次所需的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必须是最新可用版本,而且应更新至所能获得的最近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
航行计划应相应标识所需的海图和出版物。
另外,设备记录所提到的下列出版物也应检查:●《国际信号规则》●《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IAMSAR手册》第三卷所有船舶(无论任何尺度)均应配备所需的航海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以便制定船舶航次航线,以及标绘和监控整个航次中的船位。
问题6当ECDIS作为替代纸质海图的基本方式时,是否配有适当的后备装置?若电子海图是能提供的唯一方式。
若ECDIS作为替代纸质海图的基本方式列在设备记录簿中时,应确认其为认可的型式并持有相应的产品证书。
一个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接受满足IMO A.817(19)决议标准要求的并符合现行SOLAS公约所要求的最新的电子海图。
对ECDIS而言,其后备装置是第二套独立电源的ECDIS或者是纸质海图均可以接受。
但当船舶营运海区仅仅只被认可的光栅航行海图(RCD模式)覆盖,而未被电子航行海图(ENC)所覆盖时,则后备装置此时只能为适当的最新纸质海图。
但何谓“适当的”并不明确,许多船旗国很难予以定义,有些将其留给公司SMS。
例如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是否能够提供适当的文件化表明已熟悉普通和特殊型式的ECDIS。
这里既未定义“适当的”,也未定义“文件化”。
ECDIS必须拥有认可的后备装置,确保一旦ECDIC发生故障,可以将ECDIS的功能安全转换,并为剩余的航次提供航行安全。
(PSCC须知35/2002/02.Rev1)SOLAS公约第V章第19条/2.1.5款规定:如果船上配有后备装置,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可接受为满足海图配备的要求。
任何电子海图的后备装置可以为适当的纸质海图。
港口国检查官应根据《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所附的设备记录簿予以确认。
如:●ECDIS的后备装置——已提供(纸质海图)●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后备装置重点考虑船舶航行安全不会因为电子海图系统故障而受到影响,并且可以安全航行到目的港。
问题7船上是否保存航行活动和事件的记录?SOLAS公约第V章第28.1条要求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案,在船上保存一份有关航行活动和事件的记录,这些活动和事件是对航行安全有重要影响,并且其中的细节必须足以恢复关于该航次的一份完整的记录。
如果船舶的航海日志未记载这些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记录。
记录的方式应该是永久性的,可以是手写的、电子的或机械的。
SOLAS公约第V章第28.2条要求:每艘500 总吨及以上、航行超过48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交每日报告给公司(第IX-1 条中定义的公司),公司应保留该报告和其后在航行期间所有的每日报告。
每日报告可通过任何方式传送,只要它们在报告中命名的位置确定后尽可能快地传送至公司。
如自动报告系统包括传送的记录功能以及这些功能与定位设备的界面经船长的定期核实,则可使用该自动报告系统。
每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船舶位置;●船舶航向和速度;和●影响船舶的航次或船舶的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内部条件的详细内容。
无论何种记录方式,船舶应按主管机关的所要求期限保存这些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参照经国际海事组织A.916(22)决议修改的记录航海相关事件的指导原则。
问题 8是否有航行计划?对于为船舶航行小组提供支持、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来说,航行计划是必须的。
航行计划应覆盖大洋、沿岸和引航水域。
港口国检查官应意识到该计划可能在航次中会有所改变。
例如,目的港可能尚未知道或有变化,或者根据咨询引航信息需要修改该计划。
港口国检查官可以将电子海图和纸质海图相结合来了解航行计划。
港口国检查官应确保任何一段航行应全部使用电子海图或全部使用纸海图,而非两者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