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VI-2修正案及导则的中文版-CCS 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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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II-2章

SOLAS公约II-2章

SOLAS公约第II-2章修正案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6. 第II-2章的现行内容由下文替代:“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2 就本章而言:.1 “建造船舶”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2 “所有船舶”指在2002年7月1日以前、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不论其类型;.3 无论何时建造的货船,一经改装为客船后,应于开始改装之日起视为建造客船处理。

1.3 就本章而言,“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 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2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2.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其符合经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和MSC.57(67)号决议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适用的要求。

2.2 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1 本条3、6.5和6.7;.2 第13.3.4.2至13.3.4.5条,13.4.3条以及除第16.3.2.2和16.3.2.3条以外的E部分的相应要求,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3 第10.4.1.3和10.6.4条仅适用于新的装置;和.4 对于2,000总吨及以上客船,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满足第10.5.6条的要求。

3 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3.1 所有船舶在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这些船舶原先适用的要求。

上述船舶如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一般应符合对该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要求,至少要达到该船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之前的相同程度。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Form: RWPRR401-B C C S 通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2012年)通函第03号总第165号2012年01月05日(共5页)发: 本社船舶验船师、审图中心、相关造船厂、设计院、马绍尔旗船舶船东和管理公司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海事通告Marine Notice No. 2-011-41(Rev.11/11) ―――符合1974SOLA公约第II-1章/28、29条要求的海上航行试验和验证程序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发布了关于符合1974 SOLAS公约第II-1章/28、29条要求的海上航行试验和验证程序的海事通告Marine Notice No. 2-011-41(Rev.11/11),本社船舶验船师在法定检验过程中应核查船舶是否满意地执行了主管机关的下列要求。

目的:因为《1974 SOLAS公约》第II-1章/28、29条的解释具有开放性,所以发布此通函旨在向有关利益各方(船东、设计方、造船厂和认可组织)表明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上述两个条款中关于海上航行试验要求的政策和立场。

适用范围该通告适用于马绍尔群岛船旗的客船和货船。

要求:1.0 满载海上航行试验1.1 注意到一些船舶由于设计的原因,试航期间,在最深航海吃水(也就是“满载”)情况下验证船舶的操舵性能和停船能力是不可行的,为此,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相关海上航行试验应尽可能在最深航海吃水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安全的话,可以考虑使用“风暴压载舱”。

1.2 依据MSC/Circ. 1053(船舶操纵性标准的解释性说明)的2.1.3.3条,主管机关的立场是“如果试验不是在满载吃水条件下进行,应使用可靠的方法(例如模型试验或可靠的计算机模拟)预计试验和满载条件下的操纵特性,该方法要确保试验结果的推断符合满载条件。

应由设计方/船东证明符合最终满载条件下的要求”。

1.3 作为一种符合性验证的方式,主管机关鼓励有关各方应用MSC.137(76)决议的6.1条的要求,详细要求如下。

CCS-关于实施IACS PR34 的通知

CCS-关于实施IACS PR34 的通知

Form: RWPRR401-B C C S通 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总工办(2007年)通函第002号总第237号2007年1月11 日(共54页)发:本社船舶验船师、船舶审图中心、有关船厂、船舶设计单位、船东、油漆商关于实施IACS PR34的通知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散货船和双壳油船结构共同规范(CSR)对压载舱保护涂层规定:对于建造合同签订日期在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SOLAS公约第II-1/3-2条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使IMO“压载舱和空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成为IMO 的强制要求】所规定的日期或以后建造的CSR船舶,其上受SOLAS条款限定的内部处所的涂层应满足IMO PSPC要求。

刚结束的IMO海安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以MSC.215(82)号决议通过了PSPC,并以MSC.216(82)号决议通过了相关的SOLAS公约第II-1/3-2条修正案。

为帮助实施上述共同规范中对PSPC的要求,IACS为此制定了强制性程序要求PR34-“关于在IACS散货船和油船结构共同规范中实施MSC.215(82)决议通过的IMO 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的IACS程序要求”。

该程序要求对涂层系统认可、检验员资格评估、检验协议、PSPC遵守(执行)情况验证和涂层技术案卷审查等做出了等效和相关规定。

现将有关文件散发,请在对入我社共同规范船级的船舶执行检验中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以下几点:1该PR34的适用日期和范围为:2006年12月8日或以后、并在经MSC.216(82)决议通过的SOLAS 第II-1 / 3-2.1条要求的适用日期①之前签订建造合同的,按IACS 散货船和油船结构共同规范建造的船舶(船长等于或大于90米的散货船和船长等于① SOLAS 第II-1/ 3-2.1条的适用为500总吨及以上且为:1、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2、2009年1月1日及以后铺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3、2012年7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船舶。

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CCS 上海规范 - 中国船级社

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CCS 上海规范  - 中国船级社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一,SOLAS第 II-2章修正案(MSC.365(93))
等效系统的要求 .1 主管机关可以在考虑了船舶的布置和设备后,按照本条 第5.5.4.3款接受采用其他的固定式系统。 .2 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 DWT及以上但小 于20000DWT的液货船,为代替本条1所要求的固定式装置, 主管机关也可以按照本条第3款接受其他等效的布置和保护方 式。 .3 等效系统和布置应满足:原要求 (1)在整个正常压载航行以及必要的舱内作业期间,能 防止爆炸性混合物在完整的液货舱内产生危险的积聚; (2)设计成使该系统本身产生静电而着火的危险性减至 最低程度。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一,SOLAS第 II-2章修正案(MSC.365(93))
实施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该要求适用于液货船、 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惰性气体系统。 自2016年1月1日起,建造验船师应核对8000DWT及 以上液货船安装上船的惰性气体系统应具有按照 MSC.367(93)决议签发的产品证书。 对现有船的追溯: 2016年1月1日以前(包括2012年 7月1日以前),有关对液货船的操作性要求需满足 16.3.3要求,但16.3.3.3除外。船舶营运验船师应注 意。 有关操作性要求需纳入公司ISM管理体系中,检验时 应注意核查。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一,SOLAS第 II-2章修正案(MSC.365(93))
主要内容
1、SOLAS第II-2/4.5.5条和第16.3.3条对油船、化学 品船和气体运输船惰性气体系统的修订要求 将原设置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由20000DWT及以上 的液货船提高到8000DWT及以上,并明确适用于 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 2016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满足原要求 (MSC.98(73)),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满 足新要求(MSC.367(93)。具体要求如下: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 C S 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4年)通函第XXX号总第XXX号2014年X月X日(共X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关于执行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通知1、前言1.1 2014年5月22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93次会议上,通过了第365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1.2 本通函就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的实施提供说明,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1.3 MSC.365(93)决议及附件的原文和中译文分别见本通函的附件1和2。

2、主要修订内容2.1 MSC.365(93)决议对SOLAS 公约第II-2章的修订涉及第1条适用范围、第3条定义、第4条引燃的可能性、第9条火灾的限制、第10条灭火、第13条脱险通道、第16条操作和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

2.2 SOLAS Reg.II-2/1有关现有船追溯要求的修订2.2.1 在现有2.5款后增加段落,即有关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追溯要求:(1)新增2.6: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船,应至少配备两个便携式气体探测器,需适用于探测气体燃料且应为可在易爆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2)新增2.7: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在进行惰性气体系统的操作时应满足第16.3.3条的要求,但其中第16.3.3.3条除外。

(3)新增2.8:2002年1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需按MSC.99(73)决议(即SOLAS公约2000修正案)要求配备符合MSC.98(73)决议(即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

而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所有的气体运输船只要满足第4.5.5.2条的要求即可。

SOLAS公约

SOLAS公约

SOLAS公约是涉及海上人命安全的各种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一个公约,它与MARPOL、STCW 等一起组成了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

相比国内航行船舶要求的法规,SOLAS公约要严格与复杂不少,在远洋航行的船舶,我们的驾驶人员应对之有全面、深入、正确的认识,才能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准,从容应对各类安全检查,最终达到“使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之目的。

SOLAS公约共十二章涵盖了与船舶和海运有关的各个方面,其中有许多章节是针对特种船的。

对船舶构造的规定,占了SOLAS公约正文的2/3,并对客船、油船、液货等特殊船舶,在构造等方面额外有繁杂而详细的规定,力图在船舶硬件构造上作出规范,以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船员而言,公约中最重要的章节当属消防、救生与航行安全,这也是各类检查的重点,我们应当逐条细心阅读,对照船舶实际情况一一落实。

SOLAS公约的内容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最近几年新增的ISM 和ISPS部分,就是各个缔约国之间协商、角力的结果。

除去构造和设备方面的要求除去对客船、油轮、液货船等特殊船舶的操作要求,对大多数散货船、集装箱船的驾机人员来说,真正要求掌握的操作方面内容并不多。

尽管这样,我们还应保持对构造和设备上的要求要有足够的认识,尤其在设备的更新上,不断有决议提出安装时间的要求。

例如一些改装船在改装中容易造成结构方面的缺陷,一些二手船在购进时资料丢失而对结构了解不够。

如某2200TEU集装箱船因底层压载舱横向贯通自由液面太大而被原船东在当中封堵,而新船东的配载仪中并没反映这一点,影响了装货质量;某类型3400TEU集装箱船满载后的实际稳性比配载仪计算结果要小0.3-0.5米安全隐患不小。

2006年8月10日,某轮在大阪被滞留,缺陷只有一条:艉灯装在梳杆上。

这些构造或舾装方面的缺陷,可能在新船出厂时就已形成,而且这些方面通常不在船公司或船舶自行检查的项目中需要我们平时多留心。

IMO体系中的规定由各类公约、规则、决议、通函等组成,它们的内容互相交叉补充,需要一一对应遵守。

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

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

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MSC.1/Circ.1353决议经修订的货物系固手册准备指南1、(略)2、(略)3、本修订后的指南是基于原来MSC/Circ.745附则里的指南并扩展加入了集装箱绑扎的安全通道布置,并参考了修订后的货物积载及系固安全实施规则(CSS Code)。

这些材料提供了对设计装载非固体及非液体货物的所有类型船舶的货物系固手册的准备提供了指导。

4、请各成员国政府让所有的有关方面注意,该指南的目的是要求恰如其分地准备货物系固手册而且以一个持久的方式进行,并且:.1该修正指南整体适用于2015年1月1日及以后铺放龙骨或处于类似阶段建造的集装箱船。

.2该修正指南的1到4章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前铺放龙骨或处于类似阶段建造的现有集装箱船。

5、本通函替代MSC/Circ.745。

《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具体内容前言1、根据1974年SOLAS公约的第VI、VII章和“货物积载及系固安全实施规则”(CSS Code),货物单元包括集装箱都要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积载和系固并贯穿整个航次。

2、装载非固体及非液体货物的所有类型船舶都需要配备货物系固手册。

3、这些指导的目的是保证货物系固手册覆盖货物积载和系固的所有方面,并提供一种一致的方法来准备货物系固手册,包括布局及内容。

主管机关可以继续接受根据“集装箱及货物–货物系固手册(MSC/Circ.385)”编制的货物系固手册,只要里面的内容满足现在的指南。

4、如果必要,当船舶计划装载标准集装箱,这些手册应该明确的更新。

5、重要的是系固装置要满足可接受的功能及强度标准以适用船舶及其装载的货物。

同样重要的是船上的驾驶员要清楚地知道涉及到的作用力的数量大小及方向,货物系固装置的正确使用及其局限性。

应该指导船员及受雇进行货物系固的人员使用正确的方法及如何使用船上的货物系固装置。

第一章概要1.1定义1.1.1货物固定装置,是指用来系固和支撑货物单元的所有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装置。

关于SOLAS 公约2000 年修正案

关于SOLAS 公约2000 年修正案

国发生效力。

《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 !"号决议
通过的《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此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此种修正案应根
据本公约第 条关于适用于附则除第 章外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
对缔约国发生效力。

直升飞机甲板系指船上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降落区域,包括所有结构物、灭
桑拿房系指一种温度通常在 ℃之间的温室,其热量由一种热表面提供
如电热炉。此类温室还可能包括加热炉所在处所和临近的浴房。

液货船系指第 *条定义的船舶。
部分—火灾和爆炸的防止
第条 引燃的可能性

燃油、润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
燃油的使用限制
若符合下述条件,可以使用闪点低于 ℃但不低于 ℃的燃油例如为
本条 的规定还也应适用于润滑油舱柜,舱柜的的容积小于 升,在
船舶的正常操作状态下储油舱柜上的阀是关闭的,或确认润滑油舱柜上的速闭阀的
意外操作会危及主推进器和重要辅机的安全工作除外。
第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外,应应用下列定义:

天井系指一个主竖区内跨越三层或以上甲板的公共处所。

货船系指第 条所定义的船舶。
货物处所系指用作装载货物的处所、货油舱、装载其它液体货物的液货舱和
参见《不适用《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化学品的闪点信息和建议灭火介质》
4.1 电取暖器 另外,MSC/
的条款号与新 章的条款号的对应关系可参见本通函所附 “现行 公约 章的统一解释(MSC/
、、、)与新 章 条款对照表。” 本通函仅起标识提示作用,所涉及公约文本内容均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审图、 验船人员可参照本通函在相关出版物上作出相应标识。 本通函使用中遇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技术处反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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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技术通告(2015年)技术通告第19总第180号2015年6月25日(共1+8页)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验船师、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外贸港口关于IMO通过SOLAS公约第VI章修正案(装货集装箱装船前重量验证要求)和发布《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MSC.1/Circ.1475)的信息通告为提高集装箱的海上运输安全,IMO在SOLAS第VI章中增加装货集装箱装船之前进行重量验证的要求,形成SOLAS VI/2(货物资料)修正案,于海安会第94次会议通过MSC.380(94)号决议(附件1),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实施。

为配套实施上述SOLAS VI/2条修正案,IMO于海安会第93次会议(MSC 93)批准了MSC.1/Circ.1475通函《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以提供验证载货集装箱毛重的通用方法。

集装箱验证毛重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载货集装箱(按SOLAS III/2定义的短程国际航行的由拖车或平板运输车载运的集装箱并通过滚装船运输的情况除外)。

《导则》提供了如何理解和和应用SOLAS VI/2修正案的指导。

按照SOLAS 确定的责任原则,托运人负责获取并提供集装箱毛重的信息;如果船长或其代理及码头代表没有获得经确认的集装箱毛重信息,装货集装箱不应装船。

验证方式之一是用经过校验和认证的设备对集装箱进行称重;或者用经过装箱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品的重量分别进行称重后加和。

货物托运人应该确认经验证的总重量并在运输单证中进行声明。

运输单证应由托运人授权签字,并且在装货集装箱装船前交给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及码头代表。

具体内容可参见附件2。

本通告在本社网站()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所辖区域内的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和外贸港口。

附件1 MSC.380(94)号决议-SOLAS公约第VI章修正案附件2 MSC.1/Circ.1475-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海安会MSC.380(94)决议有关SOLAS第VI章的修订(2014年11月21日通过)第VI章货物和燃油运输A部分一般规定第2条―货物资料2 在现有3后新增4至6如下:“4 对于集装箱1载运的货物,按本条2.1定义的毛重应经托运人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验证,但在从事第III/3条所定义的短程国际航行的滚装船上装卸的以底盘车或拖车载运的集装箱除外:.1 使用经校准的合格设备对装货集装箱称重;或.2 对所有包装件和货品进行称重,包括货盘、货垫和其他装入集装箱的系固材料,并使用完成集装箱包装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的认证方法,将集装箱皮重与前述各项重量的总和相加。

5 集装箱托运人应确保运输单证中已载明验证的毛重2。

运输单证应:.1 由经托运人正式授权的人员签字;和.2 应船长或其代表的要求,提前足够时间提交船长或其代表及码头代表,以用于编制船舶积载图3。

6 如果装货集装箱的运输单证上未提供验证的毛重,且船长或其代表及码头代表尚未收到该装货集装箱经核实的毛重,该装货集装箱不应装载上船。

”1参照《公海上操作的海上集装箱认可指南》(MSC/Circ.860通函)和经修正的《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协调解释和实施建议案》(CSC.1/Circ.138/Rev.1通函),术语“集装箱”应视为与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中定义和适用的“集装箱”具有相同含义。

2参见《装货集装箱毛总验证导则》(MSC.1/Circ.1475通函)。

3本文件可通过EDP或EDI传输技术显示。

签名可为电子签名或可由经授权签字人员以大写字母书写的名字替代。

海安会MSC.1/Circ.1475通函(2014年6月9日)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1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3届会议(2014年5月14日至23日)上,审议了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在其第18次会议(2013年9月16日至20日)上的提议,批准了《关于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其文本载于附件。

2 本导则拟确立一种通用的方式实施和执行SOLAS有关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的要求。

3 提请各成员国政府使所有相关方注意到所附的导则。

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1 引言1.1 为确保船舶安全、船上和岸上工作人员安全、货物安全以及海上航行的总体安全,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I章A部分第2条要求,装货集装箱的毛重应在船上堆装集装箱之前得到验证。

托运人负责载运货物的集装箱(以下称“装货集装箱”)毛重的验证。

托运人还负责确保提前足够时间以运输单证送交验证的毛重,供船长或其代表以及码头代表在编制船舶配载图时使用。

如果托运人未提供装货集装箱验证的毛重,集装箱不应装载上船,除非船长或其代表以及码头代表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验证的毛重。

1.2 本导则的目的是确立一种通用的方式来实施和执行SOLAS有关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的要求。

本导则就如何解释和应用SOLAS要求的规定提供了建议。

本导则还确定了可能由于实施这些要求而产生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指导。

遵循本导则将方便集装箱货运的托运人符合SOLAS的要求,本导则还将有助于国际集装箱化供应链的其他各方(包括航运公司和港口码头设施及其雇员)理解其各自在实现提高集装箱的安全操作、堆装和运输方面的作用。

2 定义2.1 就本导则而言:2.1.1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2.1.2 校准和核准的设备系指能够确定装货集装箱或包装件以及货品、货盘、货垫和其他包装和系固材料的实际毛重并符合使用此类设备的国家的精度标准和要求的磅秤、地称、起重设备或任何其他装置。

2.1.3 货品与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以下称“CSC”)中的“货物”一词具有相同的通用意义,系指根据运输合同用集装箱装运的任何货物、商品、液体、气体和固体以及任何类型的物件。

但是,用集装箱载运的船舶设备和船舶用品4,包括船舶的备件和物料不被视为货物。

2.1.4 集装箱与CSC中的“集装箱”一词具有相同的意义,系指一种运输设备:(a) 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强度足以适应重复使用;(b)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新装载;(c) 设计为可以系固和/或便于装卸,为此设有角件;(d)四个外底角所围住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i) 至少为14 m2(150平方英尺);或(ii) 如装有顶角件,则至少为7 m2(75平方英尺)。

2.1.5 运输合同系指航运公司承诺在运费付讫后,将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合同。

合同可以采取海运单、提单或多式运输单证之类单证的形式或以其为证。

2.1.6 毛重系指集装箱的皮重以及所有包装件和货品(包括货盘、货垫和其他装入集装箱的包装材料和系固材料)重量的合计重量(也见“验证的毛重”)。

4 参见《经修订的关于危险货物安全运输以及港口区域相关活动的建议案》(MSC.1/Circ.1216通函)。

2.1.7 包装件系指一个或多个捆住、包装、包扎、盒装或打包交运的货品。

包装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包裹、盒子、小包和纸板箱。

2.1.8 装货集装箱系指先前所定义的载有(“装有”或“充有”)液体、气体、固体、包装件和货品(包括货盘、货垫和其他包装材料和系固材料)的集装箱。

2.1.9 包装材料系指任何用于包装件和货品以防止其损坏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货箱、填塞块、鼓状容器、箱、盒、圆桶和滑动垫。

本定义不包括各密封包装件内用于保护其内货品的任何材料。

2.1.10 系固材料系指所有用于集装箱内阻挡、支撑和系固包装货品的货垫、绑索件和其他设备。

2.1.11 船舶系指适用SOLAS第VI章的任何船舶。

本定义不包括从事短程国际航行5且集装箱载于车辆底盘或拖车并以车载上下船方式装卸的滚装船。

2.1.12 托运人系指提单或海运单或等效的多式运输单证上定为托运人的法人实体或法人并且其(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与航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2.1.13 运输单证系指托运人用以送交装货集装箱验证毛重的单证。

该单证可以是对航运公司的装运指示的一部分,或单独送交(例如包括称重站出具的重量证书在内的报单)。

2.1.14 皮重系指未容纳任何包装件、货品、货盘、货垫或任何其他包装材料或系固材料的空集装箱的重量。

2.1.15 码头代表系指代表法人实体或法人从事与船舶相关的提供码头设备、泊位、储存、仓库或其他货物搬运服务的个人。

2.1.16 验证的毛重系指用本导则5.1所述的方法之一获得的装货集装箱的总的毛重。

3 适用范围3.1 验证装货集装箱毛重的SOLAS要求适用于所有适用CSC并将堆装在经主管机关确定为受SOLAS第VI章约束的船舶上的集装箱。

3.2 例如(但不限于此例),如果滚装船已由主管机关确定为受SOLAS第VI章约束且并非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载于车辆底盘或拖车随车上下该船的装货集装箱就受SOLAS要求约束。

但是,由托运人转给船长后包装放入船上已有的集装箱的货品不受SOLAS要求的制约。

3.3 集装箱一词包括罐式集装箱、平板框架、散货集装箱等,还包括载于车辆底盘或拖车上的集装箱,但随车上下短程国际航行滚装船(见船舶的定义)的此类集装箱除外。

本定义不包括任何类型的车辆6。

本定义也不包括根据《公海装卸近海集装箱认可指南》(MSC/Circ.860通函)和《关于经修正的〈1972年国(CSC.1/Circ.138/Rev.1通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协调解释和实施的修订建议案》不适用CSC的“近海集装箱”。

4 主要原则5 SOLAS第III/2条定义的“短程国际航行”为在航行中,船舶距离能够安全安置乘客和船员的港口或地点不超过200海里的国际航行,其航程自起航国最后停靠港至最终目的港不超过600海里。

6 参见《关于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协调解释和实施的修订建议案》(CSC.1/Circ.138/Rev.1通函)。

4.1 获取并记录装货集装箱验证毛重的责任由托运人承担。

4.2 装满包装件和货品的集装箱不应载在适用SOLAS规则的船舶上, 除非船长或其代表与码头代表在船舶装载前已获得集装箱验证的毛重。

5 获得装货集装箱验证毛重的方法5.1 SOLAS规则规定托运人可以得到装货集装箱验证毛重的两种方法。

5.1.1 方法一:完成集装箱的装箱和密封后,托运人可以对装货集装箱称重或安排第三方称重。

5.1.2 方法二:托运人(或托运人安排的第三方)可以称重所有的包装件和货品,包括装入集装箱的货盘、货垫和其他包装和系固材料的重量,并使用5.1.2.3和5.1.2.3.1所述经认证的方法,将集装箱皮重与前述各项重量的总和相加。

办理集装箱部分或全部装箱的任何第三方应将其装入集装箱的货品及包装和系固材料的重量告知托运人,以方便托运人根据方法二对装货集装箱毛重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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