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信息公开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学[2015]1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2.05【实施日期】2015.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依法治考从严治招,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现就做好2015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
各地和高校要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进一步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
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丰富的东部省份要指导所属高校继续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加大来源计划存量调整,进一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跨省招生名额。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根据国家政策与导向、重点高校分布与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继续适度调减属地招生计划,降低属地招生计划比例,并于5月31日前在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开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二、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省属重点高校安排部分招生名额,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所有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招生。
继续实施地方专项计划,由各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省属重点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原则上以省级贫困县为重点,因地制宜招收本地农村学生。
继续实施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名额,参照自主招生办法,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同济大学章程-TongjiUniversity

同济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同济大学,英文译名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译名为Tongji-Universität。
学校简称为同济,英文和德文译名为Tongji。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大学。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交往世界与贡献智慧。
第九条学校的愿景是:与祖国同行,以科教济世,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是:同舟共济;校风是:严谨、求实、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之成为引领未来的社会栋梁与专业精英。
同济2015年培养计划

附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15年修订版)(135101 音乐领域)一、培养目标音乐领域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旨在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备系统专业知识、高水平技能和一定艺术造诣的高层次应用型音乐专门人才。
培养艺术团体、院校、艺术场馆、电视广播台站、文化馆站、各种音乐媒体、文艺研究单位和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所需要的能够胜任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教学、音乐编辑、音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招生对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四、培养方式培养过程中应突出专业特点,以实践为主兼顾理论及内在素质的培养,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专业训练。
采用课堂讲授、技能技巧的个别课与集体训练及艺术实践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积极创造艺术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实行导师负责制,并聘请高水平的艺术家配合指导艺术实践。
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实行学年学分制。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专业主科与专业相关课程)和选修课。
公共课应着重于提高研究生的总体素质,拓展审美视野;专业必修课应着重于提高研究生专业技能水平,加深、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艺术修养,增强理解作品的能力以及在作品创意表达和风格呈现方面的综合能力。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一般选修课。
选修课程应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一定空间。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方向来选修课程,以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课程与实践环节总学分应不少于50学分,其中实践类课程与环节应占60%以上。
具体课程学分设置如下:公共课不少于8学分;专业必修课程与专业实践环节不少于36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6学分;课程学分计算方式:大于等于16课时为1学分。
2015年上海各高校招生计划

2015年上海各高校招生计划2015年上海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是根据各高校的规模、专业设置以及教育部的指导意见来确定的。
以下是2015年上海部分高校的招生计划:1. 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上海交通大学的招生计划包括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
本科招生计划根据不同学院和专业进行划分,各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确定招生计划。
研究生招生计划则根据各学院的研究方向和导师资源进行安排。
2. 复旦大学,2015年复旦大学的招生计划也包括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
本科招生计划根据学院和专业的特点进行划分,各学院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方向确定招生计划。
研究生招生计划则根据学院的研究方向和导师资源进行安排。
3. 上海大学,2015年上海大学的招生计划也分为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
本科招生计划根据学院和专业的需求进行划分,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方向和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确定招生计划。
研究生招生计划则根据学院的研究方向和导师资源进行安排。
4. 华东师范大学,2015年华东师范大学的招生计划也包括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
本科招生计划根据学院和专业的特点进行划分,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方向和教育部的要求确定招生计划。
研究生招生计划则根据学院的研究方向和导师资源进行安排。
除了以上列举的高校,上海还有其他高校如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它们在2015年也都有相应的招生计划。
这些高校的招生计划根据学校的规模、专业设置、教育资源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制定。
具体的招生计划可以通过各高校的官方网站或招生办公室了解到。
总的来说,2015年上海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是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教育部的指导意见制定的,旨在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沪教委学〔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31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做好2015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15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附件: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5月8日附件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高考改革的要求,继续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高招改革试点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稳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考试招生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2015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55万人。
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一)报名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67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同济大学同科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科 学生有抄袭作业行为并屡教不改者,该课程平时成绩按零分处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数量的计算单位,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
标。绩点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
成绩等级
优
A
学 绩 点 院 5
良
B
4
中
C
3
及格
D
2
不及格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社会调查、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济 军训等。 大 第十条 课程修读 学 1.各专业所需修满的总学分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培养计划为依据。每学年第一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为
同 18~20 学分,每学年第二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为 22~27 学分(含实践环节的课程)。 3.不及格课程的累计学分达到 25 个(含 25 个)学分以上,不允许修读新的课程,必
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限定选修课:25%,
任选课: 5%。
学生选修任选课的总学分由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具体规定,学生选修任选课的总学分一 般控制在 6~10 学分内;
第九条 学分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负担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按学期 计算学时换算成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二十四条 经教务办批准,学生在国外大学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以冲抵校内课 程学分,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记载。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同济大学医院同意,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同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济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 得超过两年。 大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同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 科 院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学 第三十条 保留学籍、停学、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 院 内离开学院(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两周之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5〕1号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5〕1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县教育局: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要求,逐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积极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机制、诚信安全体系、宣传服务措施和规范管理制度,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平公正。
一、改革招生录取机制,为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准备改进录取方式。
全面实行平行志愿,除艺术本科(一)外,所有批次、所有科类全部实行平行志愿。
逐步减少录取批次,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合并为一个录取批次,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合并为一个录取批次。
2016年将文理类本科三个录取批次调整为两个,实行本、专科分段填报志愿。
调整高考加分政策。
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要求,从2015年起,我省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我省省属院校加分分值由原来的10分调整为5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对象调整为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散居地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加分政策,与其他民族考生同等条件时可优先录取。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学[2015]6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1.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考试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2.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集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以及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
3.完善考试安全体系。
将成人高考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有关各级各类学校要履职尽责,按要求做好考试实施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提高技术防范能力。
要采用二代身份证现场报名确认、现场采集照片和指纹、及时进行信息比对等措施严防替考。
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一题多卷”,构建考试主动安全体系。
4.加强诚信考试教育。
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
要根据成人考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考试教育,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全面准确将违规人员信息记入考试诚信档案,严肃查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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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文件同济招〔2015〕2号关于印发《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学院(系):《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经2015年11月6日召开的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会后征询全体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济大学2015年12月16日—1 —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生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事关国家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我校录取本科新生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保证我校本科生招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和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第三条本科生招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按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本科招生工作包括内地统招本科生招生工作和港澳台侨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
委员会依据《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2 —第六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
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招生领导小组行使招生委员会职权。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学校的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
招生监督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
招生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监察处、学生处等部门领导。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为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招生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对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组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区域联合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建研究咨询专家团队,对本科生招生政策制定、计划编制、选拔考核办法等进行研究,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聘请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校友等参与本科生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学院(系)层面招生工作小组,负责与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3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具体职责由《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规定,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和各项安排,对学校深化招生制度改革作出总体安排,对实施过程进行宏观指导。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招生类别及其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各种特殊类招生录取原则。
(四)对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招生宣传的总体方案。
(五)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六)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复议招生申诉,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4 —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等规定,领导开展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体决策。
工作内容及议事程序由《招生领导小组职责和议事规则》规定。
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主持召开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
(二)根据学校现状和发展需要,提出调整招生专业类别、招生科目要求、招生计划调整意见。
(三)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相关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规章制定、宣传、录取、命题、保密、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提出本科招生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意见。
(五)审定本科生招生章程。
(六)审定网上录取、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等分项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七)审定本科生招生年度总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计划和专项计划。
(八)审定本科生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各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方案。
(九)审定各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名单。
(十)审定各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原则、拟录取名单。
(十一)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和计划调整。
—5 —(十二)决策本科生招生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十三)授权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本科生招生相关规定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议具体实施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实行全程参与、重点监督,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廉政风险。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对招生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监督招生保密和回避制度的执行。
(四)负责监督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执行。
(五)负责检查和监督关于严禁学校及教职工举办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自主招生升学考试考前辅导规定执行情况。
(六)负责处理考生有关问题投诉,对考生投诉问题进行核查。
(七)负责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八)负责落实招生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好学校招生政策研究、招生宣传、招生录取、中小学合作办学等工作。
具体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6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三)依工作需要提议组织召开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提出制订、修订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建议和草案拟定。
(五)负责和组织开展招生政策研究及宣传培训工作。
(六)负责年度本科生招生工作方案的草案拟定、报批。
(七)负责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起草、报批、报送工作。
(八)负责本科生招生章程的草案拟定、报批和公布。
(九)负责组织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等分项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报批。
(十)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负责招生宣传队伍的组织、调整、充实、培训与绩效考核;招生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媒介(网站及新媒体)建设和推广;领导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区域联合招生工作组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二)负责做好中小学合作办学相关工作,参与中小学—7 —合作办学文件的起草,协议谈判,具体事宜运作等。
探索实施开展大学教育与基础教育贯通培养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招生文件、图片、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十五)负责接待、解答招生中的咨询、来信来访工作。
协助学校监察处、信访办公室做好信访工作。
(十六)协助做好新生入校报到工作,参与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新生入学后的有关遗留问题。
(十七)负责新生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新生质量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完成调研报告和年度总结。
(十八)负责招生经费的预算报批和管理工作。
(十九)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负责对公开公示的信息进行解释。
(二十)负责做好与各省市招生机构、卓越联盟大学以及其他高水平大学的协作联络工作。
(二十一)向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接受领导小组的询问和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片区联合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密切大学与中学的联系,树立我校良好社会公共形象,保证—8 —我校招生宣传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
工作组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招生工作组组长原则上有学院(系)领导担任或者指定人员担任,并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报招生办公室审定。
(二)组长应熟悉招生工作基本要求,对招生工作有热情,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三)各院系领导应积极参与招生工作。
(四)招生办公室应择时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的成员和负责区域。
工作组具体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真学习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
(二)通过开展教授专家到中学开展学术或科普讲座、召开片区中学校长研讨会等形式密切大学与中学联系。
(三)协助我校“苗圃计划”实施工作。
(四)积极参加我校“校园开放日”活动。
(五)指导大学生开展回中学母校宣讲活动。
(六)面向中学做好我校自主招生、筑梦计划招生有关政策宣传。
(七)在高考志愿填报期间,主动联系当地中学,参加优质生源学校组织的校园咨询会,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宣传我校招生政策、学科特色和育人特色、同舟共济、自强不息的校训和—9 —学风。
(八)向招生办公室反馈在招生宣传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研究咨询专家团队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智库,在招生办公室组织下开展招生研究咨询工作。
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才能,为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提供优化完善方案。
其职责包括:(一)研究招生政策,研判形势,为我校招生工作改进建言献策;(二)对有关招生实施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反馈信息,协助诊断,寻找问题症结所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具体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标准和具体方案进行评议。
(四)对有关招生工作方案(草案)进行评议。
(五)针对招生工作提出新的方案设计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八条本科生招生基本工作程序是:按照教育部、上海市等上级部门要求,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提出原则意见,相关负责部门组织起草拟定工作方案、招生章程等,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工作方案被批准后,在招生监督小组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招生管理机构以工作会议形式开展招生—10 —工作议事和决策。
通过制定工作会议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决策原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组织、决策执行、议事决策纪律等。
第二十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具体工作开展坚持集体决策和分工协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招生办公室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