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过程中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移送与协查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移送与协查案件移送和协查是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得以顺利推进。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案件移送与协查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移送案件移送是指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将案件从一个管辖机关移交给另一个管辖机关办理的过程。
案件移送的原因可以是地域转移、专业转移、职权转移等。
这些情况下,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高效,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案件移送的权限和程序。
案件移送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步骤:首先是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管辖权限,确定是否需要移送;其次是移送机关接收案件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接受的条件;最后是移送机关通知原来的侦查机关,完成移送手续。
案件移送旨在协调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能和权力,确保案件公正的处理。
案件移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滥用权力;二是案件移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案件的移送应当保持及时和高效,确保案件可以得到顺利处理。
二、案件协查案件协查是指在侦查阶段,某一个侦查机关需要另一个侦查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协助,以便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
协查的范围可以包括调查取证、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
案件协查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步骤:首先是侦查机关提出协查请求,明确协查的目的和要求;其次是被协查机关接收请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协助,并回复协查请求;最后是侦查机关根据协查结果,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案件协查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方的力量和资源,提高案件侦查的效率和质量。
在案件协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协查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协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协查应当及时和高效,避免拖延案件侦查进度;三是协查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当事人权利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案件移送和协查是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合理的移送和协查程序,可以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确保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有序进行。
关于监察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有关程序

关于监察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有关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文684条。
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涉及了很多监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我们相关内容整理如下: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程序规定截取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移送案件法律法条(3篇)

第1篇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移送案件是指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转移到另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办理的过程。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条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一百五十二条: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强制措施的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但受诉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移送案件的条件1. 管辖权问题当案件不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
2. 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 审判程序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审判程序,需要重新审理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 法律依据变更由于法律依据的变更,导致案件需要移送的。
三、移送案件的程序1. 提出移送申请受理机关认为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提出移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刑法移送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移送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第三条刑法移送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移送原则;(二)公正原则;(三)效率原则;(四)保护人权原则。
第四条刑法移送案件,应当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刑法移送案件的程序,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犯罪事实的审查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犯罪事实,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包括:(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事实、情节;(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审查犯罪事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四)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证据的审查第九条刑法移送案件,证据必须充分确实,依法定罪量刑。
第十条审查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查原则;(二)客观审查原则;(三)全面审查原则;(四)关联审查原则。
第十一条审查证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证据的真实性;(二)证据的合法性;(三)证据的关联性;(四)证据的充分性;(五)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章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刑法移送案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适用原则;(二)公正适用原则;(三)从轻处罚原则;(四)从重处罚原则。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危害程度;(四)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中止侦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侦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中止侦查。
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因特定原因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除后恢复侦查。
中止侦查是一种法律程序,具有特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止侦查的法律后果。
一、中止侦查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中止侦查,待侦查终结后,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中止侦查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 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2. 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3.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4. 犯罪嫌疑人逃匿、藏匿,无法查实的;5. 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侦查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影响(1)中止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侦查机关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2)中止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无罪。
(3)中止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 对侦查机关的影响(1)中止侦查期间,侦查机关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这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面临时间压力,影响侦查进度。
(2)中止侦查期间,侦查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这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中止侦查期间,侦查机关需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 对案件的影响(1)中止侦查期间,案件可能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侦查。
这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12.03【实施日期】2001.1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日高检发释字[2001]4号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刑事案件处理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审判和执行刑罚的一系列程序。
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案件处理的流程。
一、立案登记。
刑事案件处理的第一步是接到报案后进行立案登记。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案件性质和立案条件,然后进行立案登记。
同时,要及时通知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案件的立案情况。
二、侦查取证。
立案登记后,公安机关将对案件展开侦查工作。
侦查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审讯犯罪嫌疑人等。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或监视居住,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提请审查起诉。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侦查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对案件的证据、犯罪事实进行认真审查,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有立案条件,就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四、开庭审理。
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后,人民法院将组织庭审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庭审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
五、宣判执行。
在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宣判。
宣判时,法院将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对于被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刑罚决定,并组织刑罚执行工作。
六、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最后阶段。
刑罚执行机关将对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的执行工作,包括监狱服刑、缓刑、假释等。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流程。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公平。
同时,要加强司法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刑事案件检察院流程

刑事案件检察院流程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起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程序严谨、规范,涉及的程序环节和法律条文繁多。
下面将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侦查、起诉等环节,简要介绍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工作流程。
一、立案阶段。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后,首先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核实、证据的初步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等。
在此阶段,检察院要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同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或者追加侦查事项。
二、审查阶段。
在立案后,检察院进行案件审查工作。
审查的重点是对案件材料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确凿性等。
同时,还要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为后续的侦查和起诉工作提供依据。
三、侦查阶段。
侦查是刑事案件审查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院工作的关键之一。
在侦查阶段,检察院要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要积极指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同时要对侦查取证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起诉阶段。
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要对案件进行起诉审查。
起诉审查的内容包括对案件材料的全面审查、犯罪事实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意见等。
在此阶段,检察院要依法提起公诉,同时要向法院提供起诉意见和起诉材料。
总之,刑事案件的检察院流程是一个严谨、规范的工作程序。
在整个流程中,检察院要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参与侦查工作,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合法、公正、有效。
希望各位检察官在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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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过程中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下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在侦查过程中移送刑事案件包括四种情形: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
由于法律对刑事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后,受理移送案件的司法机关是否需要对此案重新立案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出了接收单位对接收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的问题。
笔者认为不需要重新立案,接收单位用移送单位的立案手续进行侦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节受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三条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一百八十二条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