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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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立案标准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立案标准

擅⾃改变林地⽤途的刑事⽴案标准擅⾃改变林地⽤途这是⼀类⽐较负责的刑事案件。

这种案件⼀般应该按照相应的林地数量进⾏判定。

并且⽴案的标准也是即为复杂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擅⾃改变林地⽤途刑事⽴案标准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擅⾃改变林地⽤途⽴案标准《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第⼀款:未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改变林地⽤途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0元⾄30元的罚款1.1擅⾃改变林地⽤途较轻1、擅⾃改变⽤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途的,⾯积在2亩以下的;2、擅⾃改变防护林、特种⽤途林林地⽤途的,⾯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1.2擅⾃改变林地⽤途⼀般1、擅⾃改变⽤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途的,⾯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2、擅⾃改变防护林、特种⽤途林林地⽤途的,⾯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1.3擅⾃改变林地⽤途较重1、擅⾃改变⽤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途的,⾯积在5亩以上的;2、擅⾃改变防护林、特种⽤途林林地⽤途的,⾯积在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擅⾃改变林地⽤途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三条第⼗七条需要临时占⽤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期满后,⽤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产条件。

第四⼗三条未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改变林地⽤途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0元⾄30元的罚款。

临时占⽤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江苏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江苏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对于涉及诈骗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和侦查,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苏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涉嫌诈骗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调查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对于涉嫌诈骗的案件,必须有一定的数额标准。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的规定,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案件才能立案侦查。

具体数额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诈骗案件会受到更严厉的打击和处理。

另外,对于涉嫌诈骗的案件,必须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

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是立案侦查的重要依据,必须经过认真审核和核实。

在收集被害人的证言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够对涉嫌诈骗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最后,对于涉嫌诈骗的案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在立案侦查时,必须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

只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才能够确保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公安厅的规定,对涉嫌诈骗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确保案件的侦办工作合法、公正、严肃。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在生活中提高警惕,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江苏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打击各类诈骗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公安局立案标准

公安局立案标准

公安局立案标准公安局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公安局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公安局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公安局立案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核和评估,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不得违法滥用职权,不得随意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

其次,公安局立案标准应当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虚假证据导致的误判和冤假错案。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证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和证据。

再次,公安局立案标准应当注重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性。

在受理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滥用职权,确保案件的办理程序合法、公正。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公安局立案标准应当注重案件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和取证,确保案件的及时性和效率性,避免因拖延时间导致案件的失实和遗漏。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督办,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公安局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操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才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类案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安全服务。

诈骗立案标准 各省

诈骗立案标准 各省

诈骗立案标准各省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诈骗犯罪,各省都制定了相应的诈骗立案标准。

下面将就各省的诈骗立案标准进行介绍。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涉及诈骗的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立案,一是被害人提出刑事诉讼申请;二是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核实了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三是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公安机关受案登记和立案工作规定》,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一是被害人提出刑事控告;二是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核实了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三是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广东省,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和立案工作规定》,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一是被害人提出刑事控告或者检举;二是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核实了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三是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江苏省,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和立案工作规定》,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一是被害人提出刑事控告或者检举;二是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核实了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三是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和立案工作规定》,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一是被害人提出刑事控告或者检举;二是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核实了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三是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湖北省,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和立案工作规定》,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一是被害人提出刑事控告或者检举;二是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核实了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三是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总的来说,各省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条件都是比较严格的,需要有被害人的控告或者检举,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核实了犯罪事实并确凿证据,同时案件也需要符合立案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对诈骗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加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各种谎言,以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江苏省诈骗立案标准

江苏省诈骗立案标准

江苏省诈骗立案标准在江苏省,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依法打击诈骗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江苏省对诈骗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江苏省诈骗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涉案金额标准。

在江苏省,对于涉及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是一个重要的立案标准。

一般情况下,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诈骗案件才能立案侦查。

具体来说,对于非数额较大的一般性诈骗案件,涉案金额通常需要达到一定数额以上才能构成犯罪,并且需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诈骗事实。

而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案件,则会有更高的涉案金额标准。

二、诈骗手段标准。

除了涉案金额标准外,诈骗手段也是诈骗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江苏省,对于使用虚假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的法定标准,就可以构成诈骗犯罪。

而且,对于使用特殊手段进行诈骗的案件,比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也会有更为严格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标准。

三、社会危害程度标准。

除了涉案金额和诈骗手段标准外,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诈骗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在江苏省,对于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恶劣的诈骗案件,不仅会依法立案侦查,还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也体现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诈骗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给予更为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四、证据确凿标准。

在江苏省,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还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追诉和惩处。

总之,江苏省对诈骗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依法依规进行打击和惩处诈骗犯罪行为。

只有严格依法侦办,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识别诈骗的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2万江苏法院怎么判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2万江苏法院怎么判刑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2万江苏法院怎么判刑导读:在江苏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数额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话,判刑标准通常是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判刑标准是法定的,只不过各地对损坏公私财物的数额划分标准上会有差别,在江苏故意损坏公私财物2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2万江苏法院怎么判刑?在江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2万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1、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2】(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工作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拟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确定南京、无锡、宿迁三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其他设区市可根据刑事案件数量类型、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情况,确定1-2个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备案。

二、试点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1年。

三、试点内容及工作要求各试点地区应当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通知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报告。

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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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收赃罪
江苏省规定的收赃的起刑点为5000元,5000元以下的处以劳动教养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处以治安拘留、罚款、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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