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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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均为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均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业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服务区应积极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设施齐全、买卖公平、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各种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服务区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各服务区应制订各项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制订各类公共安全和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坚持市场化经营,采用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对外招标承包经营时,必须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区的卫生、保安等工作,必须由服务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条服务区的各项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服务区的用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吸收下岗工人。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统一着装,持证或挂牌上岗,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各项经营性服务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制订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备有发票、公开透明、公正诚信,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周到服务。

第十三条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食品应确保安全、卫生,生熟分别存放,不使用过期、腐烂变质材料,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餐厅、厨房要保持干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服务区商场商品陈列整齐,货物供应充足,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商场环境应保持整洁。

第十五条加油站计量器具要按规定定期检查,确保油质、油量。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和加油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并制订、落实详细的灭火预案与措施。经常检查并保持加油、灭火等设施与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部门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招牌、门面颜色、上墙内容等。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专业技术技能,按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作业。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严格按标准收费。汽车配件、维修工具应摆放整齐。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客房业务的服务区,应落实专职客房服务人员,服务、设施及卫生等应达到旅馆业行业标准。杜绝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事件。

第三章服务区秩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服务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和服务秩序,保证各项服务工作昼夜不间断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服务区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各种不文明行为以及损害服务设施、影响服务区管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区的秩序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招聘专职保安人员依法、文明管理。保安人员必须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第二十条服务区内道路应保持完好、安全、畅通。服务区的进出道路应保证二个(含)以上车道。区内道路设施管养标准参照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服务区内各种标志、标线、标牌应清晰、有效、齐全、醒目,确保有序引导车流、客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保证畅通。运送危险品的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全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服务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及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数量及完好情况,确保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二十三条服务区除配备保安人员外,还应设置治安、卫生、路政等值勤点,落实相应的执法人员,确保及时有效地制止、处理服务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以及各类影响服务区秩序、环境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服务区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做到行为文明,自觉遵守服务区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各类危及安全服务的行为(如乱停车、加油区内抽烟和使用手机等)。

第二十五条服务区内应做到昼夜不间断供电、供水,及时修复受损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

第四章服务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服务区应经常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服务区内干净、整洁。

第二十七条服务区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自觉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发生不文明的卫生行为(如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等)。

第二十八条服务区厕所应保持卫生、清洁、设施完好。厕所要经常冲洗,保证不间断供水,达到无味、无蝇、无杂物。地面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厕所内要免费提供足量的卫生用纸。

第二十九条服务区广场及各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积水、无污染,无烟蒂、果壳等杂物。

第三十条服务区范围内的绿化应美观,并落实专人管养,按规定定期修剪、除草、防治病虫害等,及时更换枯死的绿化作物,及时清理绿化区内的各类污染物。

第三十一条服务区内的排污、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排污达标、排水畅通,垃圾房、垃圾桶、化粪池等卫生设施应经常清洗、消毒,做防虫处理,生活垃圾应及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服务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服务区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意见投诉箱。对群众的意见应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三条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经常对服务区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活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对服务区创优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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