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修订稿
屠宰场驻场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规范屠宰场驻场人员的行为,提高屠宰场检疫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屠宰场(厂)成立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屠宰场(厂)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屠宰场(厂)屠宰动物检疫工作,对屠宰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制度。
三、人员配置及要求1. 屠宰场(厂)应配备足够的检疫人员,确保日宰量50-100头的屠宰场驻场检疫员3名以上,日宰量100头以上的驻场检疫员4名以上。
2. 检疫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2)具备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知识,熟悉检疫程序和操作技能;(3)持有有效执法证件;(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工作职责1.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标准、检疫程序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3. 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 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5.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检疫工作水平。
五、工作纪律1. 居场(厂)检疫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认真履行动物检疫、监督职责;2.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3. 开展检疫工作必须按时到岗,着装整洁,并持有效执法证件;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屠宰场(厂)及其相关人员的贿赂、馈赠等。
六、考核与奖惩1. 屠宰场(厂)定期对驻场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成效等。
2.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驻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误的驻场人员给予批评、警告或解聘等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屠宰场(厂)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屠宰场(厂)驻场检疫人员管理制度

屠宰场(厂)驻场检疫人员管理制度附件1:屠宰场(厂)驻场检疫人员管理制度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屠宰场(厂)屠宰动物检疫工作,对屠宰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制度,将驻场(厂)检疫人员登记造册,并与检疫人员签订监管责任状。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驻技术过硬、责任心强、具有任职资格的检疫人员驻场(厂)具体实施检疫。
检疫人员数量要与屠宰场(厂)检疫工作量相适应,日宰量50—100头的屠宰场驻场(厂)检疫员3名以上,日宰量100头以上的驻场(厂)检疫员4名以上。
三、驻场(厂)检疫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认真履行动物检疫、监督职责;加强业务研究,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开展检疫工作必须按时到岗,着装整洁,并持有效执法证件。
四、屠宰场(厂)检疫人员工作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严格依照国家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标准、检疫程序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物开展“瘦肉精”、“旋毛虫”等尝试室检验。
3、对屠宰的动物依照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记,对检疫分歧格的动物及其产物依照有关规定监视场(厂)方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上级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按规定处理。
4、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5、驻场(厂)检疫人员要做好入场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病害动物及动物产物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记录,并实时汇总上报,记录要保存12个月以上。
6、监督屠宰场(厂)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个人防护,出入场(厂)前要搞好个人卫生消毒工作。
五、及时上报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
六、驻场(厂)检疫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屠宰场检疫员岗位职责

屠宰场检疫员岗位职责第1篇:屠宰场动物检疫员的职责屠宰场动物检疫员的职责一、按《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认真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对检疫合格的,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二、在检疫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上报。
及时采取抽样、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定的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外,必须按规定给予补检,并出具证明。
四、检疫员每天做好检疫登记(动物进场时查证验物,并收缴检疫证明、动物头数、免疫标识号、临床检查是否健康、宰后检疫结果及处理办法等)和检疫统计工作。
五、动物检疫员一定要及时到岗到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检疫关,严把验证查物关,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六、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动物检疫员应禁止的行为:(一)不到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二)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检疫;(三)对不具备检疫出证条件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四)未实施消毒出具消毒证明;(五)虽经检疫但不出具检疫证明或不加施规定检疫标志。
(六)不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第2篇: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检疫,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动物检疫员在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动物检疫员管理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产地检疫率达100%,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临场户、临检观察,对检出的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屠宰检验管理制度

屠宰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屠宰检验工作,提高屠宰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屠宰场的屠宰检验工作。
三、检验机构1. 各级屠宰场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包括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 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和相关资格证书,确保检验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检验标准1. 检验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进行。
2. 检验标准应当明确,包括对动物的健康状况、屠宰过程的卫生条件、屠宰设备的卫生条件以及屠宰产品的质量标准等内容。
五、检验流程1. 屠宰检验应当在动物到达屠宰场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初步检查。
2. 屠宰过程中应当对屠宰设备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并在屠宰结束后对屠宰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3.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检验人员1.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2. 检验人员应当遵守屠宰场的规章制度,严守检验工作的严谨性,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 检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的培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七、设备设施1. 屠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检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检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保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监督管理1. 各级屠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屠宰检验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对于屠宰检验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
九、处罚制度1. 对于屠宰检验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改、罚款甚至吊销营业许可证等。
2. 对于检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甚至开除。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鸡鸭鹅屠宰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鸡鸭鹅屠宰场的安全、卫生和高效运行,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鸡鸭鹅屠宰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卫生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屠宰场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屠宰场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
第五条新入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屠宰技术、卫生操作规范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再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七条管理人员负责屠宰场整体运行管理,包括人员调配、设备维护、卫生监督等。
第八条技术人员负责屠宰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确保屠宰工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操作人员负责具体的屠宰操作,包括宰杀、放血、脱毛、分割等,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卫生人员负责屠宰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屠宰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屠宰场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齐的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第十三条不得在屠宰场内吸烟、饮酒,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屠宰场秩序。
第五章安全与卫生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时刻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屠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卫生规范,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定期对屠宰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
第六章奖惩与考核第十九条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屠宰检疫人员管理制度

屠宰检疫人员管理制度一、基本概念屠宰检疫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屠宰检疫工作的人员进行合理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二、目的1. 保障食品安全:屠宰检疫人员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安全。
因此,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2. 规范行为:屠宰检疫人员属于特殊的工作人员,其工作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规范屠宰检疫人员的行为,提高履职效率。
3. 提升服务质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屠宰检疫人员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屠宰检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4. 保护监管权威: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让违规行为者知法犯法,加强屠宰检疫监管的权威性。
三、管理范围屠宰检疫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这项工作的业务人员,包括检疫人员、兽医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管理制度1. 配备合格人员:屠宰检疫单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和培训经历的人员,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进行。
2. 岗前培训:新进人员需要接受严格的岗前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熟悉操作规程。
3. 职责明确:屠宰检疫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检疫职责。
4. 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违规行为,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进行。
5. 记录完整:对每一次的检疫工作都要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工作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
6. 督导检查: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屠宰检疫工作进行定期的督导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 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屠宰检疫人员给予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8. 惩戒机制:对违规行为者要及时处理,依法严惩,维护屠宰检疫工作的正常秩序。
五、重要制度1. 逐头检查制度:屠宰检疫人员在进行检疫工作时,必须逐头检查,确保每头动物都符合检疫要求。
2. 检疫标识制度:在检疫合格的动物身上贴上检疫标识,确保合格动物不会混入非法渠道。
3. 检疫文件备案制度:对每一次的检疫工作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备案,如实如有效。
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文

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文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屠宰过程的监管,确保肉类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屠宰检验管理制度范。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屠宰场和屠宰加工企业。
第三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屠宰检验工作,确保出厂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条屠宰检验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五条屠宰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审批和注册、设施设备的检验和监管、生产区域的卫生条件管理、屠宰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检。
第二章屠宰场的审批和注册第六条所有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和注册。
审批机构负责对屠宰场进行合规性审核和评估。
第七条审批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第八条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建设,并且必须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第九条屠宰场审批和注册必须经过屠宰检验机构的抽检和现场核查。
第十条审批和注册后,屠宰场必须定期进行复审,确保其持续合规。
第三章设施设备的检验和监管第十一条屠宰场在获得审批和注册后,必须进行设施设备的检验和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设施设备的检验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屠宰场必须提供必要的合作和配合。
第十三条设施设备的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屠宰线的检验、冷却设施的检验、消毒设备的检验等。
第十四条设施设备的监管由屠宰检验机构负责,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测、设备故障的处理。
第十五条屠宰场必须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测,必要时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第四章生产区域的卫生条件管理第十六条屠宰场必须按照卫生要求对生产区域进行管理,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七条屠宰场必须定期对生产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十八条屠宰场必须建立合理的废弃物处理机制,确保废弃物不对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卫生检测制度,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
屠宰场制度

屠宰场制度附件1:屠宰场动物入场查验制度一、为规范动物入场查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屠宰动物入场前,货主应向驻场检疫员申报,驻场检疫员接到申报后,应立即到场对入场动物实施查验。
三、入场的屠宰动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2、、佩戴有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3、临床检查健康。
四、检疫员经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间,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五、检疫员经现场查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货主及场方应当予以配合。
对应上报县所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县所。
六、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要按规定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的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七、运载工具要在检疫员的监督下清洗消毒,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场。
八、检疫员应当按规定填写入场记录,并将当日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回收的检疫合格证明保存一年以上。
附件3:屠宰场动物宰前检疫制度一、为规范动物宰前检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屠宰场应在动物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随报随检。
三、检疫员应在动物宰前2小时内对待宰动物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的检测。
四、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检疫员出具准宰证,屠工凭准宰证宰杀。
五、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检疫员出具《检疫结果处理通知书》,并监督场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禁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合物检测呈阳性的动物,场方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检疫人员,对同批动物采取查封、扣押或留验措施。
七、屠宰场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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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三、不按程序实施检疫,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吊销检疫员证件,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四、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
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六、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区局、市所。
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七、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属实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村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
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账、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验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
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物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监督对河南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严格依法办事。
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九、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驻场检疫人员发现有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协助处理。
八、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五、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六、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七、遵守工作纪律。
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八、严格执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