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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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驻场人员管理制度

屠宰场驻场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规范屠宰场驻场人员的行为,提高屠宰场检疫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屠宰场(厂)成立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屠宰场(厂)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屠宰场(厂)屠宰动物检疫工作,对屠宰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制度。

三、人员配置及要求1. 屠宰场(厂)应配备足够的检疫人员,确保日宰量50-100头的屠宰场驻场检疫员3名以上,日宰量100头以上的驻场检疫员4名以上。

2. 检疫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2)具备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知识,熟悉检疫程序和操作技能;(3)持有有效执法证件;(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工作职责1.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标准、检疫程序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3. 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 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5.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检疫工作水平。

五、工作纪律1. 居场(厂)检疫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认真履行动物检疫、监督职责;2.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3. 开展检疫工作必须按时到岗,着装整洁,并持有效执法证件;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屠宰场(厂)及其相关人员的贿赂、馈赠等。

六、考核与奖惩1. 屠宰场(厂)定期对驻场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成效等。

2.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驻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误的驻场人员给予批评、警告或解聘等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屠宰场(厂)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二宰后检验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四、消毒要求: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九、青州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三、动物发生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十、青州市屠宰场设备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十一、青州市屠宰场票证台账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台帐、“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台账等7项台账记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六、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屠宰场动物检疫员的职责

屠宰场动物检疫员的职责

屠宰场动物检疫员的职责
一、按《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认真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对检疫合格的,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二、在检疫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上报。

及时采取抽样、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定的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外,必须按规定给予补检,并出具证明。

四、检疫员每天做好检疫登记(动物进场时查证验物,并收缴检疫证明、动物头数、免疫标识号、临床检查是否健康、宰后检疫结果及处理办法等)和检疫统计工作。

五、动物检疫员一定要及时到岗到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检疫关,严把验证查物关,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六、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动物检疫员应禁止的行为:
(一)不到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
(二)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检疫;
(三)对不具备检疫出证条件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
(四)未实施消毒出具消毒证明;
(五)虽经检疫但不出具检疫证明或不加施规定检疫标志。

(六)不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屠宰场(厂)驻场检疫人员管理制度

屠宰场(厂)驻场检疫人员管理制度

屠宰场(厂)驻场检疫人员管理制度附件1:屠宰场(厂)驻场检疫人员管理制度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屠宰场(厂)屠宰动物检疫工作,对屠宰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制度,将驻场(厂)检疫人员登记造册,并与检疫人员签订监管责任状。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驻技术过硬、责任心强、具有任职资格的检疫人员驻场(厂)具体实施检疫。

检疫人员数量要与屠宰场(厂)检疫工作量相适应,日宰量50—100头的屠宰场驻场(厂)检疫员3名以上,日宰量100头以上的驻场(厂)检疫员4名以上。

三、驻场(厂)检疫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认真履行动物检疫、监督职责;加强业务研究,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开展检疫工作必须按时到岗,着装整洁,并持有效执法证件。

四、屠宰场(厂)检疫人员工作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严格依照国家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标准、检疫程序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物开展“瘦肉精”、“旋毛虫”等尝试室检验。

3、对屠宰的动物依照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记,对检疫分歧格的动物及其产物依照有关规定监视场(厂)方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上级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按规定处理。

4、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5、驻场(厂)检疫人员要做好入场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病害动物及动物产物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记录,并实时汇总上报,记录要保存12个月以上。

6、监督屠宰场(厂)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个人防护,出入场(厂)前要搞好个人卫生消毒工作。

五、及时上报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

六、驻场(厂)检疫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屠宰厂管理制度(三篇)

屠宰厂管理制度(三篇)

屠宰厂管理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____、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

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

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例文(4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例文(4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例文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于定点屠宰设施(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程序1. 进入定点屠宰设施的动物,需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需经过驻场检疫人员的查证验物。

2. 若动物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或未经检疫,应将其隔离观察3____,进行重新检疫。

3. 动物屠宰后,经驻场检疫人员进行宰后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需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二)检疫规定1. 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需提前____小时向驻场检疫员申报检疫。

2.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行屠宰。

对于伤残等需急宰的动物,须经驻场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3. 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 生猪宰后需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需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____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检疫工作需求,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公开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以下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需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需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需在起运____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需在捕获后____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需提前____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可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时,需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需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为加强定点屠宰场的检疫管理工作,确保屠宰食品的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定点屠宰场的检疫管理工作。

三、检疫管理职责1.定点屠宰场检疫管理人员的职责(1)制定好检疫计划和检疫方案并负责实施;(2)定期对屠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3)对屠宰场放行的每一只动物,都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药物残留检测和病原体检测等全方位的检疫工作,确保每只动物的卫生安全;(4)对于屠宰场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必须立即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疫情的扩散;(5)对于发现的卫生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理;(6)每年进行一次检疫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检疫工作质量。

2.屠宰场经营者的职责(1)提供完整的动物防疫和养殖档案,确保动物的合规来源;(2)按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所有要出售的动物进行检疫,满足卫生检验标准,确保食品安全;(3)保证屠宰场的环境卫生,每天清理屠宰场并消毒;(4)及时报告发现的动物疾病和屠宰过程中的问题,做好信息报备工作;(5)对于监管人员的检查,需要全力配合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检测样品。

四、监督检查1.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定期对每个屠宰场进行检查;2.检查时,需严格按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样,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五、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屠宰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撤销许可证等处理。

六、不良问题处理对于不良问题,屠宰场需要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上报。

七、其他1.定点屠宰场应加强员工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2.定期组织对员工的卫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员工档案;3.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以上是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定点屠宰场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展管理工作,确保屠宰食品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督的岗位职责核心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督的岗位职责核心

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监督的岗位职责核心汇报人:2023-12-01•岗位职责概述•检疫监督工作流程•岗位职责核心要求•岗位挑战与应对策略•岗位发展与前景展望岗位职责概述确保生猪来自于合格的养殖场或供应商,具备相关证明文件。

检查生猪来源检查生猪健康状况检查生猪标识观察生猪外观、行为等方面,确保其健康无疾病。

核对生猪耳标、检疫证明等标识,确保其真实有效。

030201负责生猪入场检查确保屠宰操作人员遵守卫生规定,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屠宰。

监督屠宰操作定期检查屠宰设备的性能、卫生状况,确保其符合规定。

检查屠宰设备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生猪进行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检验检疫负责生猪屠宰过程监督对生猪产品进行外观、气味、色泽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

检查生猪产品质量核对生猪产品的标签、检疫证明等标识,确保其真实有效。

检查生猪产品标识监督生猪产品的运输过程,确保其符合卫生、温度等方面的要求。

监督生猪产品运输负责生猪产品出场检验检疫监督工作流程临床健康检查观察生猪的精神状态、外貌、呼吸、排泄等情况,判断其健康状况。

查验生猪来源核对生猪产地检疫证明、标识和数量,确保生猪来自非疫区且符合规定。

隔离观察对疑似患病或有异常情况的生猪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传播。

入场检疫流程确保屠宰场按照规定的屠宰工艺和操作规范进行屠宰,避免交叉污染。

监督屠宰操作定期检查屠宰设备、器具的卫生状况,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

检查屠宰设备对屠宰后的肉品加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和卫生。

监督肉品加工屠宰过程监督流程动物卫生监督对出场肉品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防止疫情传播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出具检验证明对检验合格的肉品出具检验证明,方便追溯和管理。

肉品质量检验对出场肉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安全标准。

出场检验流程岗位职责核心要求1 2 3熟悉生猪常见疾病、病理变化、临床症状及防治方法,掌握生猪检疫相关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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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三、不按程序实施检疫,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吊销检疫员证件,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四、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

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六、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区局、市所。

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七、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属实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村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

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账、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验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

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物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监督对河南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严格依法办事。

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九、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驻场检疫人员发现有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协助处理。

八、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五、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六、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七、遵守工作纪律。

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八、严格执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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