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培训记录
职业健康培训记录

①、生产性粉尘的来源: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固体颗粒。单一粉尘存在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下两种以上粉尘混合存在;
②、粉尘引起的职业病:呼吸系统疾病、中毒、呼吸系统肿瘤、局部刺激性疾病;
③、预防尘肺病的措施:通过采取革新生产设备和湿式作业等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尘是预防尘肺病最根本的措施。
2016年培训记录
LUHUA
培训记录
编号:LH/JL-PG-01
版次:3/0
培训日期
上午
培训地点
二楼会议室
授课人
褚丹丹、吴闯
培训内容
职业危害的分类;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参加人员
培训记录:
一、褚丹丹主任讲了培训的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培训纪律,以及培训的组织、考试及资料报送的及时性等情况列入部门月份基础工作考核;办公室将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出勤情况、课堂纪律情况、培训考试情况等为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①、焊接辐射的职业危害:焊接弧光除对作业者的眼睛造成伤害外,紫外线辐射还可引起皮炎,同时会增加焊工皮肤癌症的风险,国外的研究也证实了这种可能性。高强度的红外辐射会引起皮肤老化,甚至灼伤皮肤。
②、焊接烟尘的特点及对健康的影响
A.电焊烟尘是在电弧的高温作用下,液态金属和熔渣因过热而蒸发气化,高温蒸气在脱离电弧高温区,即被迅速氧化并冷凝成细小的固态分散性粒子或细小的固态凝集性粒子,悬浮在空气中成为电焊烟尘;
④、噪声控制措施:消声器和隔声罩对噪声的降低能起到显着作用,对于振动突出的机组,还应采取隔振措施。⑤动的控制措施:LUHUA
培训记录
编号:LH/JL-PG-01
版次:3/0
培训日期
上午
职业病安全教育培训记录2

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记录
项目名称:浙江省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乐清湾2号桥
施工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活动名称
职业病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活动时间
年月日
活动类别
经常性
参加对象
活动地点
参加人数
主讲人
记录人
活动内容摘要:
职业病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记录
1.中暑的症状及防治
(1)主要症状
(1)主要症状:噪声对人体的主要影响是对听觉系统的影响。噪声耳聋属于慢性过程,患者初期除主观感觉耳鸣外,无耳聋感觉,交谈及社会活动能正常进行。随着病情的进展,患者主观感觉语言听力出现障碍,表现出生活交谈中的耳聋现象,即所谓的噪声耳聋。
(2)防治措施:
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和消除噪声源,同时采取吸声源,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和隔振等措施,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对生产场所的噪声得不到有效控制或必须在特殊高强度噪声环境工作时,佩戴符合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这是一项有效的预防措施。
(1)主要症状:早期症状主要表现为咳嗽、咯痰 由于粉尘刺激和呼吸道炎症而咳嗽,或有反射性咳嗽。
(2)防治措施
①改善劳动环境,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及湿式作业பைடு நூலகம்降低粉尘浓度,减少粉尘损害。
②加强工作环境通风除尘,通风机送风量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个人加强劳动保护。
③加强营养及体育锻炼,增强抵抗力。
(2)防治措施:
①从业者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患有各种中枢神经质性疾病、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应禁止或脱离野外作业。
②加强宿舍防煤气中毒措施的落实与检查;有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实行宿舍集中供暖。
③如果发生轻度中毒,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到达通风处,松开衣领,注意保暖,密切观察意识状态。
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纲要求: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掌握职业病的范围;二、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三、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四、熟悉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五、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六、熟悉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本讲要点:1、职业病防治及预防2、职业病管理、诊断及职业病病人保障3、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4、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内容讲解: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工伤社会保险。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六项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危害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一、经培训学习后,方可领取劳保用品并交劳资科存档.
二、培训档案必须长期保存.
培训时间
2021.7.23
培训地点
会议室
培训教师
姬健
培训课时
2课时
平安教育主要内容
1、粉尘
(1)危害:人吸入粉尘量到达一定数值时,能引起鼻炎,各种呼吸道疾病及肺癌等.长期吸入大量的粉尘,可致矽肺病,最后可使人的肺失去功能而窒息死亡.
2)防护举措
(1)从实际出发,采取消声、吸音、隔声和隔振等举措,限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
(2)增强个体防护,工人现场操作时要配带耳塞或耳罩等个人防
护用品,
(3)定期对接触噪声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
受教育方签字
备一、经培训学习后,方可领取劳保用品并交劳资科存档.
注二、培训档案必须长期保存.
培训时间
2021.7.25培训地点来自会议室培训教师姬健
培训课时
2课时
平安教育主要内容
在氨的生产制造、运输、贮存、使用中,如遇管道、阀门、贮罐等损坏,泄漏氨气可造成中毒.氨对皮肤黏膜有刺激及腐蚀作用,高浓度可引起严重后果,如化学性咽喉炎、化学性肺炎等,吸入极高浓度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心脏停搏.
常规治疗危害处理
1.迅速脱离中毒现场,呼吸新鲜空气或氧气.呼吸浅、慢时可酌情使用呼吸兴奋剂.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不应轻易放弃.喉头痉挛、声带水月中应迅速作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
培训时间
2021.7.20
培训地点
会议室
培训教师
姬健
培训课时
2课时
平安教育主要内容
一、职业平安健康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记录

5.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
3.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 %,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记录
时间
地点
培训内容
部门
主讲人
备注
08-03
公司会议室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生产部
08-03
公司会议室
摘要学习职业卫生防治法
生产部
08-08
公司会议室
职业病危害防治与控制的基本知识
综合部
08-08
公司会议室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知识
综合部
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学习时间
08-03
学习地点
公司会议室
7.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职业病预防教育记录

①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强个人防护。高原烈日下工作要佩戴防护镜和加强屏蔽保护,遵守操作规程,电焊时佩戴防护面罩。
②从业者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检查出患有活动性角膜性疾病,明显的角膜遗留病患者不宜从事有关的接触紫外线幅射作业。对电光性眼炎患者应送医院治疗。
4. 电焊工尘肺的症状及防治
(1)一氧化碳中毒症状:
最初的症状,可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心悸、乏力、嗜睡等,医学上称为轻度中毒,此时如能及时脱离中毒环境,吸入新鲜空气,症状可迅速缓解。反应迟钝、除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心悸、乏力、嗜睡外,可出现面色潮红,口唇呈红色、脉搏增快、昏迷、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及腱反射迟纯,呼吸、血压可发生改变,医学上称为中度中毒。更为严重的为重度中毒。
⑥如果已经发生中暑,应尽快把病人抬到阴凉的地方,解开衣扣和裤带,把上身稍垫高,然后先用温水敷头部及擦全身,后用冰水或井水敷病人头部,或用酒精擦拭全身。同时给病人扇凉、按摩四肢及皮肤,以促进血液的循环,增加散热能力。重度中暑应紧急送医院抢救治疗。
2. 一氧化碳中毒症状及防治
一氧化碳(CO)是无色、无味、无臭、无刺激性,从感观上难以鉴别的气体。在生产和生活中含碳化合物燃烧不完全所产生一氧化碳气体,大量吸入一氧化碳气体可发生急性中毒。
(2)防治措施:
①从业者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患有各种中枢神经质性疾病、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应禁止或脱离野外作业。
②加强宿舍防煤气中毒措施的落实与检查;有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实行宿舍集中供暖。
③如果发生轻度中毒,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到达通风处,松开衣领,注意保暖,密切观察意识状态。
电焊工尘肺是从事电焊的工人长期大量吸入电焊烟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
职业健康培训记录

职业健康培训记录1.防火防毒服:用于灭火、救援等场合,能防止火焰、高温、烟雾、有毒气体等对人体的伤害。
2.防辐射服:用于核辐射、医疗X-射线等场合,能有效防止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3.防化服:用于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等场合,能防止化学品对人体的侵害。
4.防静电服:用于电子、半导体、精密仪器等场合,能防止静电对设备的损坏和影响。
正确使用防护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合适的防护服,根据工作环境和作业内容选择相应的防护服。
2)穿戴前要检查防护服的完好性,如有破损、老化等情况要及时更换。
3)穿戴时要注意封闭性,避免裸露部位。
4)使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保证卫生。
三、防护手套防护手套主要用于防止手部受到机械伤害、化学品侵蚀等。
根据材质和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1)橡胶手套:用于化学品、酸碱液等场合。
2)织物手套:用于一般机械作业、清洁卫生等场合。
3)皮革手套:用于金属加工、建筑工程等场合。
使用防护手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合适的手套,根据工作环境和作业内容选择相应的手套。
2)穿戴前要检查手套的完好性,如有破损、老化等情况要及时更换。
3)穿戴时要注意手套的灵活性和舒适性,避免影响作业效率。
4)使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保证卫生。
记录人。
培训人:日期。
日期:职业健康培训记录表防护服分为两种类型:非调节和空气调节式。
无论哪种类型,都应具有隔热、阻燃、牢固的性能,同时又应透气、穿着舒适、便于穿脱。
防化学污染物的服装也分为两类:一类是用涂有对所防化学物不渗透或渗透率小的聚合物化纤和天然织物做成,并经某种助剂浸轧或防水涂层处理,以提高其抗透过能力;另一类是以丙纶、涤纶等织物制作,用以防酸碱。
国家对这些防护服有一定的透气、透湿、防油拒水、防酸碱及防特定毒物透过的标准。
微波屏蔽服有两种:金属丝布微波屏蔽服和镀金属布微波屏蔽服。
这种屏蔽服具有镀层不易脱落、比较柔软舒适、重量轻等特点,是目前较新、效果较好的一种防微波屏蔽服。
职业病培训记录表(1)

培训记录表编号:培训内容职业健康卫生培训培训时间2018 年4月4日培训主讲人张青、沈立杰培训地点会议室1、哪些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不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如医疗卫生和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实验室)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监督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此外,其职业病防治活动也应遵守,参照该法执行有关规定。
2、哪些劳动者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特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参照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3、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让其了解各有害因素对人的危害,提高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
4、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 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5、在职业病防治中,劳动者应尽哪些义务?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6、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异性疾病,这是一种需要赔偿的疾病,因此有的国家称之为需要赔偿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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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参加人员签到
17、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18、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3、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14、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9、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10、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 讲 人
主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经修改后,于2011年12月31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发布实施。以下主要对相关的修改条款向大家宣读:
1、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5、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三款:“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第四条,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姓名
部门
岗位
姓名
部门
岗位
第三款:“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2、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7、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8、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19、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0、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5、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16、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