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
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

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法律保护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也使得他们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
如果律师违反了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将介绍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
1. 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应该遵守与其职业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如保守律师与客户之间的秘密。
2. 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不应提供虚假证据,包括伪造文件或作伪证。
3. 泄露客户机密:律师应该保守客户的机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4. 操纵证据:律师不得故意操纵证据以达到不正当的利益。
5. 泄露案件信息:律师不得泄露正在处理的案件信息,包括涉及当事人和案情细节。
6. 盗取客户财产: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或盗窃客户财产。
7. 擅自退出诉讼:律师不得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出诉讼案件。
8. 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在法庭上悖离法律的要求。
9. 收受贿赂:律师不得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贿赂。
10. 假冒律师身份:未经合法授权,个人不得冒充律师身份参与法律服务。
11. 伤害客户利益: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客户的利益,包括违背客户的利益及意愿。
12. 滥用律所资源:律师不得滥用律所资源谋取不当利益。
13. 拒不履行职责:律师不得故意拒绝或推迟履行法庭指定的职责。
14. 捏造法律文件:律师不得捏造文件以达到不当的目的。
15. 向对方代理律师提供虚假信息:律师不得向对方代理律师提供虚假信息以影响案件进程。
16. 不履行法庭指定的义务:律师不得故意违反或拒绝遵守法庭对他们的指示。
17. 宣传虚假广告:律师不得发布虚假的宣传广告来误导公众。
18. 投资或经营与职业不相符的企业:律师不得投资或经营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企业。
19. 未按时履行职业责任:律师不得故意拖延或未按时履行其职业责任。
20. 接受两个矛盾的案件:律师不得同时代表两个有冲突利益的当事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什么行为会被处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什么⾏为会被处罚律师是指经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凭证并经注册的法律从事⼈员,律师证对律师来说是⾮常重要的,决定其能不能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我国对律师证的取得与吊销都作出了规定,那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什么⾏为会被处罚呢?下⾯由店铺⼩编读者进⾏解答。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什么⾏为会被处罚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作⼈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作⼈员⾏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贿的;向司法⾏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当事⼈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当事⼈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当事⼈或者第三⼈恶意串通,侵害委托⼈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的;煽动、教唆当事⼈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法⼿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民政府司法⾏政部门给予停⽌执业六个⽉以上⼀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九条律师有下列⾏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民政府司法⾏政部门给予停⽌执业六个⽉以上⼀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作⼈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作⼈员⾏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贿的;(三)向司法⾏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当事⼈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当事⼈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当事⼈或者第三⼈恶意串通,侵害委托⼈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的;(七)煽动、教唆当事⼈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法⼿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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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法》第四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 律师以不正当手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 十七条第(二)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 段承揽业务 项 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下的罚款。 下的处罚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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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律师接受对方当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事人财物或者其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法》第四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九 他利益,与对方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条第一款第 当事人或者第三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 (五)项 人恶意串通,侵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害委托人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律师扰乱法庭、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法》第四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予以停止执业九个 仲裁庭秩序,干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条第一款第 扰诉讼、仲裁活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 (六)项 动的正常进行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煽动、教唆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予以 当事人采取扰乱 《律师法》第四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 公共秩序、危害 十九条第一款第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款。 公共安全等非法 (七)项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吊销其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的哪些行为违法

律师的哪些行为违法拍胸脯打包票,拉关系帮疏通,作假证扰秩序……却不知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办法》)第31条至第33条和《律师法》规定,会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要当心律师以下行为,以防被迷惑蛊惑造成损失。
一是不正当承揽业务,私自谋利收费。
《办法》第6条规定,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虚假承诺;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以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诋毁其他律师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律师法》第47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办法》第10条还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统一收费外或向受援人索要费用、财物的,属《律师法》第48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违法行为。
二是拒绝辩护代理,懈怠办理事务。
除《办法》第11条规定的,委托事项违法或利用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材料、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等依法可拒绝辩护、代理情形外,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属《律师法》第48条“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违法行为。
拒绝接受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懈怠履行或擅自停止援助职责,根据《办法》第9条规定,属《律师法》第47条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是同为双方办理,擅自披露信息。
《办法》第7条规定,在同一诉讼、非诉法律事务中或刑事案件中,同时为利益冲突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服务或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同时为2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辩护;为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属《律师法》第47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披露、散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况和信息的,属《律师法》第48条“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律师不当执业的行政处罚种类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律师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可以酌情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二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是法律行业中专业化的从业人员,他们承担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因此,为了确保律师行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以惩治违法行为。
一、律师违法行为的界定律师违法行为是指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行业规范或伦理道德的行为。
常见的律师违法行为包括:律师泄露客户隐私、律师收受贿赂、律师串通被告人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威胁了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
二、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了惩治律师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处罚办法。
这些处罚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律师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或律师行业规范,因此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一种惩治方式。
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扣减律师执业证书的年限、暂停或吊销律师资格证书、罚款等。
这种方式常常能够有效地约束律师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司法处罚律师违法行为涉及到司法领域的犯罪行为,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律师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比如,律师涉嫌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
3.律师行业组织处罚律师行业组织对律师违法行为也有一定的管理与惩戒权力,如律师工会、律师协会等组织可以根据律师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比如:勒令停业整顿、公开谴责、取消认定等。
4.赔偿责任对于律师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律师追求赔偿,包括要求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加强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完善虽然各国对律师违法行为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违法行为的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律师违法行为,应设定明确的标准和界定,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和惩罚。
律师行政处罚的种类

律师行政处罚的种类首先,警告是对违规律师的最轻微的处罚措施之一、警告的目的是提醒律师警醒,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相比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警告的影响较轻,但对律师的声誉和名誉造成一定影响。
其次,罚款是对于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律师实施的一种处罚方式。
罚款的金额由监管机构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通常以一定的比例计算律师所得的费用。
罚款除了作为一种经济制裁,还有警示和威慑作用,对于惩戒违规律师有一定的杀鸡儆猴的效果。
再次,暂停执业是对于严重违规律师实施的一种临时停止执业的处罚措施。
在暂停执业期间,律师将无法继续从事法律执业活动,直到暂停执业期满。
暂停执业的时期长短视具体违规情节而定,最长可达三年。
暂停执业不仅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还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撤销执业是对于严重违规律师实施的一种最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
撤销执业意味着律师将永久丧失执业权利,无法再从事律师职业。
这是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法律制裁。
撤销执业不仅使律师丧失了职业生涯,也会对律师事务所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律师行政处罚的一些常见种类,实际的处罚可能还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除了以上的处罚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附加处罚,比如责令道歉、限制从业等。
此外,律师行政处罚还有一些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如听证、听证决定等。
总之,律师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
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和撤销执业是常见的律师行政处罚种类,根据具体违规情节和严重程度的不同,监管机构将根据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既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也起到了维护律师行业的纪律和声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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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能被行政处罚的35种行为----王占国律师
(一)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律师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1、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