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品种简介
农业金融服务提供农业金融服务的机构和产品介绍

农业金融服务提供农业金融服务的机构和产品介绍农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而农业金融服务则是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几个提供农业金融服务的机构和他们所提供的产品,以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
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农业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之一,致力于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该银行提供的农业金融产品包括农户贷款、农作物生产贷款、农业保险、农村信用社等。
在农户贷款方面,他们的产品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农户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贷款方案。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银行,专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农业金融产品包括农村信贷、种植贷款、养殖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等。
他们致力于为农民提供专业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帮助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以农村居民为主要客户的金融机构,也是农业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与当地的农民合作组织紧密合作,为农民提供贷款、储蓄、支付结算、保险、网络银行等金融服务。
该机构的优势在于贴近农民,了解农户的实际需求,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解决方案。
四、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是专门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机构,为农民提供农作物、养殖业、渔业等方面的保险产品。
他们能够向农民提供风险保障,降低农业经营上的风险,保障农民的利益。
农业保险产品多样,可以根据农民的种植、养殖业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五、农业机械化金融服务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农业机械化金融服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许多机械化设备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合作,为农民提供农业机械贷款、租赁等金融服务。
这些金融机构会根据设备的价值和使用期限制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提供便捷的申请流程,帮助农民更好地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设备。
综上所述,农业金融服务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不仅可以为农民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提供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帮助农民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收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是中国国家重点支持的农业金融机构,致力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粮食贷款是农发行为支持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提供的专项贷款服务。
为了规范粮食贷款的操作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农发行制定了本操作规程。
二、贷款对象1. 农业生产主体: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2. 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粮食仓储企业、粮油批发企业等。
三、贷款用途1. 农业生产: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种子、化肥等;2. 粮食生产:用于购买农作物种子、农药、农膜、农机具等;3. 粮食加工:用于购买加工设备、原材料等;4. 粮食流通:用于购买运输工具、仓储设备等。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项目需求,农发行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2.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项目周期,农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五、贷款申请流程1. 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向农发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 审查评估:农发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包括资信评估、项目可行性评估等;3. 审批决策:农发行根据审查评估结果进行贷款审批决策;4. 签订合同: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人与农发行签订贷款合同;5. 贷款发放:根据合同约定,农发行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人账户。
六、贷款管理要求1. 贷款资金使用: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2. 贷款还款:贷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3. 贷款监控:农发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4. 风险防控:农发行将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防控,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贷款支持政策1. 利率优惠:农发行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粮食贷款项目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2. 还款期限延长: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贷款人,农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延长还款期限;3. 信用担保:农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降低贷款人的融资成本。
农业银行贷款分类

农业银行贷款分类
农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可以根据用途、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方面进行划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业银行贷款分类:
1. 生产经营贷款:主要用于农民和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资购买等。
2. 农村信用社联合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合作推出的贷款产品,通过共同办理贷款业务,为农民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服务。
3. 农村居民小额信用贷款:面向农村居民的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个体经营、种植养殖等小规模经营活动。
4. 农村住房贷款:用于农村居民购买、建设或改善住房的贷款产品,包括农民自建房贷款、农村危房改造贷款等。
5. 绿色农业贷款:用于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农业环保和农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贷款,以推动可持续农业发展。
6.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产品,包括农村电网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
7. 农村消费贷款:农民用于个人消费或生活需要的贷款,如农村居民装修贷款、耐用消费品购买贷款等。
8. 海外农业贷款:用于支持中国农业企业对外扩展和开展海外
农业合作的贷款产品。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分类,具体的农业银行贷款分类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农业发展状况而有所不同。
农业生产用途贷款类型

农业生产用途贷款类型
农业生产用途贷款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农户生产贷款:针对农户购买农资、种子、肥料、农药等用于农业生产的支出,提供的短期贷款。
2. 农田基本建设贷款:用于农田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田道路修建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贷款。
3. 农业机械贷款:用于农业机械设备的购置、修理和更新的贷款。
4. 畜牧业贷款:用于畜牧业生产和养殖场建设、畜禽饲养设施的修建和改造、饲料采购等方面的贷款。
5. 渔业贷款:用于渔业生产和水产养殖等方面的贷款,包括船舶购置、渔具设备购置、养殖池塘修建等。
6. 林业贷款:用于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经营管理的贷款,包括林木苗木、林业机械设备的购置等。
7. 农产品加工贷款:用于农业产品加工和农产品贮藏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农业生产用途贷款类型,实际上还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用途贷款,具体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银行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坚持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全程监控、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种类。
(一)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发行商业性信贷业务支持范围内的客户,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农发行全部贷款对照表(2014年5月版)

政策指令性非 专项 其他储备亏损挂帐 政策指令性非 4a09 政策指令性 贷款 专项 4a08 其他贷款 4a10 粮棉油附营业务占 政策指令性非 政策指令性 用贷款 专项 政策指令性非 专项 政策指令性非 政策指令性 专项 政策指令性
1320000 其他贷款 1380100 1380200 1400100 1400200 3980200 国家储备糖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 其他专项储备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粮油附营业务停息挂账占用贷款 棉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棉花企业呆账贷款
4a11 粮改重组贷款 4a03 简易建仓贷款
1410000 粮改重组贷款 1300000 3980100 1900200 1900700 1901000 1901600 1901800 1902000 1902100 1902200 1902300 简易建仓贷款 粮油企业呆账贷款 粮油收购贷款(只收不贷) 购销贸易企业小麦收购贷款 龙头加工企业粮油收购贷款(只收不贷) 购销贸易企业大豆及其他粮食收购贷款 购销贸易企业玉米收购贷款 龙头加工企业稻谷收购贷款 龙头加工企业小麦收购贷款 龙头加工企业玉米收购贷款 龙头加工企业大豆及其他粮食收购贷款
政策指令性
政策指令性非 专项
政策指令 性流动资 金贷款
3
1a03 地方储备粮贷款
政策指令性
政策指令性非 专项
4
1a04 地方储备油贷款
政策指令性
政策指令性非 专项
5
1a05 调控粮食贷款
政策指令性
政策指令性非 专项
流动资金 1200200 特种储备粮贷款 1200401 中央储备玉米贷款 1200402 中央储备小麦贷款 1200403 中央储备稻谷贷款 1200404 中央储备大豆贷款 1200405 中央储备其他粮食贷款 1200300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1210401 中央储备豆油贷款 1210402 中央储备菜籽油贷款 1210403 中央储备葵油贷款 1210200 特种储备油贷款 1210300 中央储备油轮换贷款 1230100 省级储备粮贷款 1230200 市级储备粮贷款 1230300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1230500 县级储备粮贷款 3980100 粮油企业呆账贷款 1240100 省级储备油贷款 1240200 市级储备油贷款 1240300 地方储备油轮换贷款 1240400 县级储备油贷款 1270100 地方调控粮食收购贷款 1270200 地方调控粮食调销贷款 1270801 最低收购价小麦贷款 1270802 最低收购价早籼稻贷款 1270803 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贷款 1270901 中储粮直属企业国家临储小麦贷款 1270902 中储粮直属企业国家临储玉米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7.05•【文号】农发银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实施日期:2013年)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5月农发银发[2007]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粮食收购贷款仅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个粮食品种的收购贷款。
粮食收购贷款属于准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粮食收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政策。
即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
(二)择优扶持。
即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使用信贷政策收购粮食环境的基础上,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信贷支持和管理方式,对资信状况好、效益高、风险低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三)控制风险。
即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企业理性收购,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四)封闭运行。
即粮食收购贷款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凡在农发行开户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均属粮食收购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包括: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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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品种简介
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品种有:
1、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
专门支持列入国家172项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
贷款期限1至3年。
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新农村建设贷款。
包括:农村土地整治贷款、农民集中住房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含城中村改造)。
农村土地整治贷款用于土地整治、七通一平、增减挂钩、土地复垦、围填海造地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农民集中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民宅基地置换、农村危房改造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棚户区改造贷款用于纳入省住建厅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
3、水利建设贷款。
用于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等水利建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
长不超过30年。
4、路网建设贷款。
用于涉农公路、水路、县域城镇道路、一级收费公路、有经营收入的水路(如:码头、港口)等建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5、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包括农业生产基地建设贷款,用于增加耕地数量、提升农田质量、推动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的农业生产基地建设;
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贷款,用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退耕退牧退渔、草原湿地水资源保护、农村生态休闲产业等农业生态环境建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6、县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用于县域范围内(含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包括:水电路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含县域市政路,不含公路)、教育卫生设施、环境设施、便民商业设施、信息网、可再生能源等。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7、整体城镇化建设贷款。
用于区域性整体城镇化建设,包产城融合、城乡一体。
具体包括:区域内土地整治、七通一平、安置房、水电路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卫生设施、环境设施、便民商业设施等。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8、改善人居环境建设贷款。
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外乡镇区域内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具体包括:安置房、水电路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卫生设施、环境设施、农村危房等改造、便民商业设施、乡村旅游开发、古村镇保护等。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融资模式:
1、委托代建购买服务项目融资模式。
是指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委托人购买服务以及支付资金的方式和金额等要素,借款人向农发行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根据合同约定从委托人获得政府购买资金来偿还贷款的模式。
2、政府授权公司自营项目融资模式。
是指符合农发行要求的借款人向农发行融资建设项目,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综合收益还款的模式。
3、一般BOT项目融资模式。
是指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借款人向农发行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内回收项目的投融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的模式。
4、以上贷款除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过桥贷款外均可通过PPP 贷款模式进行运作,贷款可用于PPP项目的新建、改扩建以及资产转让等用途。
借款人可以是PPP项目的投资者或其独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也可以是本级政府与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
5、以上贷款除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过桥贷款外均可通过银团贷款模式支持。
对于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牵头,并且由以上6家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审批的银团贷款,可不开展独立的调查评估,仅对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牵头行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论证。
借款人方面:
上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以内。
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要实现盈利。
支持以下四类借款人:
1、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类”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即一类公司)。
2、列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测类”名单的公司法人视同一类公司管理。
3、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即二类公司)。
4、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即三类公司)。
准入方面:
除路网建设贷款需要25%以上资本金,其他类型项目要求20%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应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担保方面:
1、各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依照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来源执行差别化折率: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中央和省级(广州、深圳副省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90%;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0亿元以上的县级和市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70%;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其他县级和市级财政的部分,质
押折率不超过50%。
2、抵押、质押和保证。
土地使用权、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房地产抵押,折率不超过70%;不接受动产抵(质)押。
质押物可为存单、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的股权等。
保证人原则上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各级政府控股的专业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