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打假办〔2014〕5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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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管理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管理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
查源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豫食药监稽[2009]18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9.03
【实施日期】2009.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管理规定(试行)》的
通知
(豫食药监稽〔2009〕186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河南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假劣药品追踪查源工作。

第三条假劣药品追踪查源,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假劣药品过程中,采取协查、立案等措施,对假劣药品的来源和去向进行清查,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假劣药品追踪查源,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省局负责全省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的指导、协调、督查、通报等工作,各市、县级局负责假劣药品追踪查源的调查、立案、协查、查处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合,追踪查源,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七条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假冒伪劣商品【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8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2015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机制创新,推进制度建设(一)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5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办法、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办法、电子商务企业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农资市场监管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订、修订,加强调研,围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突出重点问题,深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推动完善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等。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河南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流程,依法公开一般程序办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信息。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2日201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和我省农村农业工作会议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会议精神,为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强化执法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农业部《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执法力度明显加大,部门配合更加紧密,社会共治更加有力,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豫政办[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4月21日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5月3日省政府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结合实际,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确保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整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行业自律意识。

通过整治,依法取缔和惩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豫政[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6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卷烟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压态势。

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

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2.强化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

责任单位: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河南省2014年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河南省2014年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河南省2014年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教监〔2014〕341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河南省2014年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监〔2014〕3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参评学校:现将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纠组〔2014〕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教育厅2014年4月29日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纠风办、教育局,各参评学校: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2014年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纠风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4月14日2014年全省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的部署,为全面深化教育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各类学校办学、招生、收费等行为,省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省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工作原则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民主评议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学校行风建设,促进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工作作风全面好转,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组织领导全省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在省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全省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学校自评为主、师生广泛参与、纠风、教育部门督导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三小”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学习贯彻《条例》,通过专项治理,排查澄清“三小”底数,符合条件的纳入登记备案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三小”无证生产经营问题。

二、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普及。

依据《条例》规定,按照“登记备案一批、规范提升一批、依法查处一批”的原则,全面开展“三小”治理整顿。

(一)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宣贯方案,加强《条例》的宣贯和“三小”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学习遵守《条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全面排查建档。

各地应以乡镇、办事处监管所为单位,对辖区“三小”全面排查建档,澄清辖区“三小”底数,划分类别,分类管理。

(三)依法登记备案。

各地应严格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三小”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

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对“三小”登记备案的现场服务指导,帮助引导,规范提高。

(四)落实监管责任。

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关于印发

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关于印发

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食品市场整治“夏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市场管理【发文字号】豫政食安办[2014]2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畜牧局【发布日期】2014.06.18【实施日期】2014.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食品市场整治“夏日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食安办[2014]2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现将《河南省2014年食品市场整治“夏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局2014年6月18日河南省2014年食品市场整治“夏日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和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夏季食品市场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4年食品市场整治“夏日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根据夏季食品消费特点,针对夏季食品安全事件易发、高发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突出问题,严格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食品流通环节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势头;通过排查处置流通环节夏季重点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排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者、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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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打假办〔201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河南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1月24日河南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打假发〔2014〕6号)要求,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重点针对农村居民消费层次低、识假辨假能力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经营主体多、小、散、乱的现状,在全省集中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

通过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并曝光违法犯罪案件,惩处违法经营主体,端掉侵权假冒窝点,处理违法人员,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分工(一)加强对涉农重点商品监管。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围绕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小家电、日用化工、五金电料等消费品和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针对各类产品集中制造地区、商品集散地、商品批发市场以及周边地区、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突出“两节”、“两会”以及春耕、夏收等重要农时和节庆时段,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生产源头治理整顿。

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开展生产企业资质清理审查,严肃查处无证制售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把质量关。

农业、工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000061,股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套牌”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部门要把好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关,严格许可后续监管。

加强对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的指导,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化肥等关系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重点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不合格农用产品流入农村市场。

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林业部门组织对核桃、湿地松、木荷、青冈、榉树等15个重点商品树种进行抽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规范持证生产经营行为。

对重点区域的种子、种苗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侵权行为新动向,采取主动措施进行控制。

(三)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

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实施食品、药品、农资等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防止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和农民手中。

农业、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增加质量监测抽查频次。

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部门加大对面向农村市场的市、县及中心镇的大卖场、商品批发市场、主要仓储集散地、乡镇(村)集市、农资生产经营户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以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等形式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药品、农资等为重点,查处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对食品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加强违法药品广告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农业、林业部门重点查处种子超范围经营、跨地区销售和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扩大种子、农药、肥料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工商部门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打击侵权行为,查处恶意攀附企业商标商誉的案件。

质监部门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农资打假下乡行动,以化肥产品为重点,打击故意降低化肥产品养分含量、化肥产品虚假标注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追究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配合。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假冒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做好涉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

公安机关要强化情报导侦,对涉及农村市场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

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开展集群战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

(五)及时处理侵权假冒商品。

各执法部门要以《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为指引,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组织假冒伪劣商品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特别是流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

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六)广泛开展农村市场打假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专项整治内容、政策措施、整治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特别要针对农民网购消费迅速增加的新情况,提高防范风险、识假辨假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农村特点,采取在村头路边刷写宣传标语,在大型批发市场电子广告牌上播出字幕标语,在农村商业网点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向乡镇干部、种植大户和农资经营户等发送手机公益短信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按照专项整治任务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

各级双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投入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检查,帮助基层排忧解难,将资源向执法一线倾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仪器装备,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县级及以下执法部门抽样检验费用、定期检测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落实举报奖励以及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

(三)密切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通过开展市县两级的联合执法、跨部门联合执法、跨系统委托执法,以及加强监管部门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专业农村合作组织信息沟通等有效方式,完善协作机制,凝聚执法合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积极推行监管部门网格化管理,建立并严格实施商品质量可追溯的电子化台账制度。

各地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市场监管职能。

(五)推进信息公开,推动社会共治和农村市场诚信建设。

充分发挥农业“12316”、商务“12312”、工商“12315”、质监“12365”、食品药品“12331”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作用,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引导农村居民举报投诉。

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打假志愿者”队伍,鼓励青少年学生、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会监督。

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培育面向农村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六)发挥流通主体作用,畅通农村商品流通渠道。

商务、农业、邮政部门充分发挥设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公益性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基层供销合作社和连锁经营超市、便利店等流通主体作用,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净化农村市场商品流通渠道。

四、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2月1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开展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送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2月11日-2015年6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广泛搜集、排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线索,严肃查处并及时曝光违法犯罪案件,研究推进相关制度机制建设。

(三)总结阶段(2015年6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工作,形成报告,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送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原文地址:/law/5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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