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2020年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柏浪涛的刑法案例三

柏浪涛刑法案例整理(三)51案例:甲坐在公交车上,看到乙钱包外露在口袋,便趁乙不备,拔出来,然后向车窗外扔去,看到街边一群不认识的人,故意扔到人群中,人群中的丙捡到了,拿走了。
甲构成什么?解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
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也即为自己利用的意思,和为第三人利用的意思。
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泛指任何第三人,而是指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如亲友等,不包括毫不认识的第三人。
基于此,甲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2案例:甲周一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二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三盗窃电瓶车(价值二千元),刚推走,被保安发现,保安抓,甲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轻伤。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周三的盗窃用给后面的使用暴力,就构成转化抢劫,用给前面的两次盗窃,就构成多次盗窃。
由于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定转化抢劫。
前两次盗窃只能不作犯罪处理,而是治安处罚。
53案例:甲盗窃了乙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取钱,便找到乙,用刀将乙劫持到一个ATM机前,逼乙说出密码。
乙第一次故意说错,甲未取成功,打乙,乙第二次说对,取成功,便放了乙。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本案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因为该款的使用指平和手段使用。
甲盗窃卡本身不重要。
甲构成抢劫罪。
54案例:甲入室盗窃,窃得财物,被主人乙发现,甲逃,乙追,甲逃至户外,看到朋友丙,喊道:我强奸了他家女儿,你帮我断后。
丙相信,答应照办,将乙打成轻伤。
甲顺利逃脱。
对甲丙如何处理?解析:甲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利用他人对主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但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暴力发生在户外。
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不知道甲先前犯盗窃罪。
丙至少知道甲是犯罪分子,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丙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2020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照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一、概述1.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的目的是帮助考生在刑法主观题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通过对相关考点的深入解析和讲解,使考生能够准确把握刑法主观题的核心内容,提高解题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考试取得更好的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主观题解析2. 主观题是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考生容易犯错的地方。
主观题主要考察对罪犯主观方面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包括故意、过失等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共同犯罪、犯罪意图等问题的解答。
下面对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进行详细的解析。
3. 故意犯罪:在解答故意犯罪的问题时,考生首先要明确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有故意地实施行为,同时要知道故意的种类和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另外,还要能够辨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卫等情节对故意犯罪构成的影响,以及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4. 过失犯罪:在解答过失犯罪的问题时,考生要充分理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由于疏忽、轻率等原因实施行为,造成刑法规定的后果,并能够区分过失的轻重,同时要了解过失犯罪和意志犯罪的比较及在刑法责任的承担上的区别。
5.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主观题的难点之一,需要考生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人的行为和地位、共同犯罪中犯罪人之间的帮助、教唆、指使等关系有清晰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6. 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刑法主观题中的重要内容,需要考生了解犯罪意图对犯罪构成的影响、犯罪意图与故意的关系、犯罪意图与动机的区别等问题,做到理论通联实际,灵活应用。
7. 结语通过对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的精讲,相信考生对刑法主观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于解题方法和技巧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刑法主观题虽然难度较大,但只要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和技巧,就能在考试中游刃有余,取得优异的成绩。
希望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加强对刑法主观题的学习,不断提高解题能力,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8. 心理因素与刑法主观题在刑法主观题的解答过程中,考生还需要对心理因素有一定的了解。
柏浪涛30案例

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引言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主观题一直是备受考生关注的考点之一。
了解主观题的核心概念和要点,对于成功应对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相关概念展开深入探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
一、主观题概述1.主观题的概念主观题是刑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考察考生对于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主观题的考察范围可能涵盖多个领域,需要考生具备全面理论基础和案例分析能力。
2.主观题的考试形式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主观题可能采取论述、解释案例、分析问题等形式。
考生需要对各种形式的主观题有所准备,且要在答题时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证过程。
3.主观题的评分标准针对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评分标准可能主要考察考生对于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理论的准确理解、合理解释和逻辑分析能力。
在答题时要注意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避免模糊和笼统的表述。
二、主观题的重点考点1.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可能成为主观题的重点考点。
考生需要对故意、过失等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清晰的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到案例分析中去。
2.犯罪责任能力的主观方面犯罪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主观题常见的考点之一。
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犯罪责任能力的主观方面可能涉及到精神病鉴定、过错判断等内容,考生需要对这些内容有系统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3.犯罪论与辩护的主观方面犯罪论与辩护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可能成为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主观题的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充分理解犯罪论与辩护的概念、原则以及具体应用,能够在案例分析中进行适当的论证和解释。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备战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的过程中,我认为考生需要注重对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和理解,同时注重案例分析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
法考刑法 观点展示整理【完结】

一、妻子自己决定陷入危险,丈夫对妻子有没有救助义务?观点展示:(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
(少数观点)没有救助义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由妻子自己承担。
例:妻子不会游泳,跳入水中玩耍,丈夫(会游泳)在旁边。
妻子脚抽筋,丈夫不下去救,妻子死亡。
问:丈夫是否构成犯罪?答:妻子溺水,丈夫不救助的行为存在以下观点:观点一:妻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丈夫是法律上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其在可以救助妻子的条件下,不救助妻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妻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妻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陷风险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丈夫不救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对假想防卫的处理:不可能是故意1、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2、防卫人没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例:便衣警察A见甲形迹可疑上前盘问,甲以为A是抢劫的,对A进行反抗。
甲的朋友乙路过,看到甲和A打在一起,甲对乙说:“他是劫道的,快来帮我”情形1:乙不知情,帮助甲攻击A,将A打伤。
情形2:乙不知情,帮助甲攻击A,A对甲和乙说:“别乱来,我是警察”,甲乙不信,继续攻击,将A打伤。
问:甲和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情形一:甲乙认为A是劫道的,认为自己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
甲乙没有认识到A是警察的可能性,故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因此甲乙打伤A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情形二:甲乙认为A是劫道的,认为自己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
A告知甲乙自己是警察,即甲乙有认识到A市警察的可能性,但没有相信A所说之事,主观上具有过失。
因此,造成A重伤结果,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造成轻伤结果,由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则甲乙无罪。
三、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行为就是好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行为的好坏由行为本身决定,行为的好坏与结果的好坏独立判断。
例:乙瞄准丙,要杀死丙。
甲不知道乙的行为,情形一:甲要杀乙,对乙开枪,杀死了乙,丙未死亡。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1、抛尸案甲乙二人杀丙,将丙打成重伤昏迷,血肉模糊,以为其已经死亡。
二人开车将“尸体”拉到一口井边,准备将“尸体”扔下去。
这时候,“尸体”忽然睁开眼睛,对二人说:你们想干嘛?二人吓得魂飞魄散,将丙丢在井边,赶紧开车逃离。
丙呼救,被路人救活。
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形态是怎样的?抛尸案解析:许多同学根据吓得魂飞魄散逃离来判断未遂或中止,然而,此时甲乙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是过失行为,而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形态的。
这个点是个坑。
本题的答案其实比较清晰,就是杀人未遂,想杀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前面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导致人死亡,未得逞。
2、熟睡案一男子看见一个女子在草坪上熟睡,感觉十分漂亮和喜欢,就把一个最新的苹果手机放在她包里给她,然后留上自己电话号码。
男子走后,甲把女子包里的手机拿走,当时女子仍熟睡。
甲是定盗窃还是侵占?熟睡案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女子是否占有手机。
一个人占有财物,原则上要求客观上具有占有事实,主观上具有占有意思。
男子将手机悄悄地放到女子包里,在客观上该手机处在女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女子具有占有事实。
主观上由于女子睡着了,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占有意思。
但是占有意思是可以推定的,不要求有现实的占有意思。
例如送奶工将牛奶放在顾客家门口,顾客当时不在家,也不知道该牛奶的存在,但是仍然推定顾客有占有意思,顾客在占有牛奶。
同样的道理,男子将手机赠送给女子,并放进女子的包里,就可以推定该女子具有占有意思,该女子占有手机。
因此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
3、煤气中毒案一个长期受丈夫虐待的妻子想通过打开自家天然气的方式把丈夫杀死。
某天,她趁着房间里只有丈夫一个人睡觉,就打开了厨房的天然气,带着自己的儿子出了门。
过了一段时间后,等她带着儿子回到了房间,就以为躺在床上的丈夫已经被天然气给熏死了。
但儿子马上打开了房间的窗户,并哀求自己的母亲去救父亲。
厚大法考刑法主讲老师柏浪涛老师的案例及解析

厚⼤法考刑法主讲⽼师柏浪涛⽼师的案例及解析厚⼤法考刑法主讲⽼师柏浪涛⽼师的案例及解析甲在⾷堂吃饭结账时刷饭卡,刚把卡靠上刷卡机,发现⼀个同班同学就和他说话去了,旁边等待的⼄发现了,就指着⾃⼰的菜对⾷堂阿姨说刷卡结账,阿姨以为这个刷卡机上显⽰的是⼄的卡,于是阿姨就扣掉了饭钱15元,然后⼄⾛掉了。
假设不考虑⾦额,问:⼄构成什么罪?这⾥主要的疑惑是⼄到底是构成三⾓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三⾓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是看受骗⼈有⽆处分⾏为。
三⾓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
区分标准:看是否具备诈骗罪的第三步,也即受骗⼈有⽆处分⾏为。
受骗⼈的举动要能评价为“处分⾏为”,就要求受骗⼈具有处分被害⼈财物的权利或地位,也即具有处分⼈的资格地位。
柏神的书P261页下⽅这个案例中受骗⼈是⾷堂阿姨,受害⼈是同学⼄,阿姨刷卡扣钱这⼀⾏为有处分意识,有处分⾏为,这⾥不清楚的⼀点就是阿姨对于刷卡机上显⽰的⾦额有没有处分权利呢?也即同学甲将卡靠在刷卡机上准备付钱的这⼀⾏为有没有赋予阿姨处分的权利呢?或者说同学甲是否处分了占有权?饭卡案解析:该案补充完整就是,甲指着卡说,这是我的卡,请在这卡⾥扣钱。
类似的,在商场收银台,甲指着柜台信⽤卡(顾客⼄的,⼄在旁边打电话),对收银员说,这是我的卡,请在这卡⾥扣钱。
这都属于冒⽤他⼈的卡,属于三⾓诈骗,作为收银员,有处分地位和处分⾏为及处分意识,是受骗⼈和处分⼈。
饭卡、银⾏卡都有明确主⼈,具有⾝份属性,记名,可挂失,所以收银员属于被骗。
如果甲指着柜台上⼄的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对收银员说,这是我的卡,请扣钱,收银员不存在受骗⼀说,甲是盗窃。
如果甲捡到⼄的银⾏卡、饭卡在⾃动售货机⽤,是盗窃罪。
饭卡案设问2:甲捡到⼄的饭卡,对收银员丙说,这是我同学的饭卡,她借给我⽤。
丙扣钱了。
设问3:甲捡到⼄的饭卡,对收银员丙说,这是我捡来的⼄的饭卡,⼄不知道,我买饭,请扣钱。
丙照办。
甲丙如何处理?不考虑数额,设问2:甲欺骗收银员丙,是三⾓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