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法律信仰意识
寻求法律信仰

寻求法律信仰摘要:本文的思路是把法律信仰问题分为两方面来认识,从而讨论中国法治的发展应在对中国古典法律思想发掘的过程中寻找合理的思想资源体系,认识并总结出我们自己的信仰基础,并从实践中一步步得到肯定。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信任法律文化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对法律信仰含义的认识有人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1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
”2还有学者认为是两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3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认为对法的理解有两种层次:一是“实在法”、“人定法”,即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二是“抽象法”、“神定法”,即自然公正的理念层面的法。
对法的信仰不是信仰前者,而是信仰一种抽象的、自然正义的法。
伯尔曼教授还区分了“信”(believe)与“信仰”(believe in)的不同,指出后者是对神圣事务的承诺,是对终极超验目的的信仰。
4笔者认为基于伯尔曼教授的法的理解,结合现代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可以把法律信仰分成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方面是中国公众对“实在法”、“人定法”的信任,另一方面是中国公众对“抽象法”、“神定法”的信仰。
第一个方面可以理解为中国公众对现在中国的成文法的信任程度,第二方面可以理解为中国公众受根深蒂固的中国法律文化以及思想道德层面约束的影响下对法治的渴求程度。
二、信仰是建立秩序的基础信仰法律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就在法律学界广为流传。
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
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
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
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
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
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汉代提出则天立法,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
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
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
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中国现阶段仍处于一种法律半蒙昧的状态——我所谓的法律半蒙昧状态,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建立完善初期通常所要经历的状况:即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不透明和不系统,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
新时代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新时代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作者:孟宇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年第15期摘要公民法律意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要求全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要求公民对我国法律制度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培养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公民依法治国传统文化法律意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公民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成员,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影响并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
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同等重要。
在国内外局势复杂多变今天,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促进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是最可靠、最稳定的保障,而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对推进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整体法律意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总体上还未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
法治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向前发展的目标与公民法律意识落后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一定的社会问题,新时代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是必要且紧迫的,由此更加凸显研究和关注公民法律意识问题的重要性。
1当前我国整体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1.1法律意识较为单薄、权利义务观念不强法律的实施以主体之间的平等或相对平等为基础,强调法律意识即强调规则意识,讲求主体要具有权利与义务观念。
而当前一些公民法律意识较为单薄、权利义务观念不强,他们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没有民族责任感,对社会不负责任、对家庭不负责任、对自己更不负责任,时时刻刻想到的都是自己的私利,而不顾他人、集体、社会甚至国家的利益。
另外法律意识单薄,权利义务观念不强还导致公民社会责任缺失,道德意识不强。
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及其内蕴

题 做 传统 文化 意义 上 的学 理 解 读 ,法律 信 仰 ” “ 概
念 的 出现 即发 端于 这场 文化 反思 的运 动 当 中。 当 然 , 们从 实践 中也 深切 感受 到 , 人 法治 建设 决不 简 单 地 只是一 个 实 在 法或 成 文 法 的制 定 完 善 问题 ,
而是一 个制 度化 了的规 范力量 如 何在 人类 社会 生
好地 厘清 “ 法律 信仰 ” 念 的来 龙 去脉 乃 至做 出最 概 终 的判断 。盲 目仓促 地 肯定 或者 批判 法律 信仰 的
态度 都是 不足 取 的 。
活 实践 中引导 的 问题 , 更 深 的层 次 上 讲 就 是 一 从
个价 值 引导 与通 过成 文法 安排 所呈 现 的利 益诱 导 的一 致性 问题 。不 过 令 人 遗 憾 的是 , 相 当 长 的 在
经过 2 O年 的改 革开 放实 践 , 国学术 界提 出 中
“ 法律 信仰 ” 念 , 体 上 存 在 两 大 基 本 缘 由 : 概 大 其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中国法 律 问题 凸显 , 治建 设任 务艰 巨。改革 法
时期 内 , 们 在法 律 建 设 中更 关 注 的是 单 向度 的 人
利益 诱导 , 非价 值 引导 与 利 益 诱 导 的 平衡 一 致 而
7 4
一嘻 ・ 匿 法制建设/09 1 20 ・o
活 当然 也不 例 外 。不少 学者 纷纷 呼 吁重建 中国人 中 国语境 中到 底 有 没有 广 义上 的“ 自然 法” ?
的精神 家 园和 信仰 体 系 。信仰 是人 类 对于 价值 确 定 性 的追求 。重 建 信 仰 , 就是 要 解 决 中 国人 内心 的价值 确定 性 。如 果 内心深处 的 价值 确定 性 问题 解 决不 好 , 么任何 外在 的制度 变 革 、 范 重建 都 那 规 只能是 徒有 其 表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仰 问 题 的 信
法治信仰的意义阐释

一
、
法 治 信仰 是 社 会治 理 的经 验 凝 结和 理性 选择
亚里士多德在《 政治学》 中明确指出 : “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 国虽有 良法 , 要是人 民 不能 全 部遵 循 , 仍 然 不 能实 现 法治 。 ” [ 1 ] 由此可 见 , 亚 里 士 多 德 强 调 法 治 的核 心 是 良
代 中国人 的法 治理 想 。而 要 实 现这 一理 想 既 需 要 法 律 原则 、 法 律 规则 和法 律 制 度 的
保障 , 更需要法治精神 、 法治观念 和法治信仰 的支撑。法 治信 仰有着丰富 的精神意 蕴, 法治信仰标志着人们对法治 形成 了普遍 的精神追求 、 感情归属 和意识 自觉。法 治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治理现象 的一种 主观把握方式 , 是社会主体依法管理 国家 和治理社会 的经验凝结 , 是人们在对法治现象理性认识 的基础上 自然产生的一 种认 同感 、 皈依感和神圣体验 , 是调整社会关 系进 行社会秩序安排 的主流意识形态。法 治信仰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外化为社会 主体 的 自觉意识和行 为取 向 , 从而成为法治
法 的全 部遵 循 。同 时强 调 良法 不 是 与 自由相 对 的行 为 约 束 , “ 法 律 不 应 该 被 看 作 和
自由相对 的奴 役 。 法 律毋 宁 是 拯救 ” 。 [ 2 ]这 种 把 法 律 和 人 类 生 存 命 运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想法 , 在一定程度上就把法治与人类 的信仰联 系到一起 。如果法律本身不是 良好 的 法律 , 人们也不可能信任法律 、 依靠法律进而信仰法 治。如果人们没有法治信仰 , 即
治信仰借助于习惯意识 、 历史经验引导人们的行 为。法治乃是人类社会交往和社会
谈法律信仰的培养

谈法律信仰的培养作者:卜晓燕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法律信仰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非制度因素,但中国社会目前并没有孕育出普遍的法律信仰,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没有孕育法律信仰的思想根基和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历史过程,且需要考虑法律信仰的主客体以及培养法律信仰所需要的条件。
中国可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政府和公民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治建设;儒家文化一、问题提出亚里士多德谈法治的两个条件是: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被普遍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前一个条件是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第二个条件是法治的制度性条件。
法治的制度性条件是被讨论的比较多的,也是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政府所普遍关注的,包括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法律实施的各项程序的建设等相关环节。
例如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
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包括公民对法律的态度、认知等意识层面的认同以及实际中以法律为准绳的行为上的服从等。
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制度性条件为基础的。
首先,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在服从的主体方面来看,可以分为:国家在运用权力过程中服从被法律,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服从法律。
其次,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在服从的程度上可以分为:行为上的服从和意识上的服从。
法律信仰就是在心理上在意识上对法律的高度认同和接受。
法律传统的得以延续是因为法律意识的传承。
因而,法律意识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不会在短时间内培养起来,而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意识中更高程度的要求显然不会靠国家所谓的政策鼓励或者部分法学家的理论宣扬就可以迅速地崛起。
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开始建设法治国家。
至今已有十余年,我国称已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是,现实中制度上的立法空白仍然很多,法律的实施状况仍然不尽人意。
除了这些制度层面的问题,还有一点让人颇为介怀——中国并没有西方法治国家所存在的法律信仰。
法律的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的。中国人传统中的“ 惧法”“ 、厌法” 心理加之日趋严重的司法腐败, 促成了 当代中国新一轮的法律信仰危机。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因为我们必须知 道: 法治的真谛在于信仰, 一种宗教徒般的虔诚而真挚的信仰。 汪 明 霞 ( 法律在法制实践中被信仰 二J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0 6 ) 30 0 法律在意识上被信仰, rl 我fl好理解, i1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的被信仰, 还要 执法、 司法过程中, 法律的 内 容摘要: 对< 律与宗 一书的阅读, 发了 通过 法 教) 引 本人对法律信仰问 求在法制实践中被信仰。法制实践包括在立法一、 运用。这 种信仰的对象更多 倾向 于国 政府, 家机关, 家司法机关对 家, 国 和国 题的思考。法律被信仰包括法律在意识形态上被信仰以及法律在法治活动 中 被信仰两个方面。本人将理论结合 '代 中国的 实践论述 了法律信仰 了重 法律的贯彻与实施。下面我想主要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论述对法律的信 3 - 仰 问题。 要性 。 1 立法方面法律的信仰。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 . 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关键词 : 法律信仰 ; 意识形 态; 法治实践 运用一定技术, 指定、 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者的职 “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句经典的话语在众多的优秀 责并不仅仅是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 , 要真正在实践中得以应用, 让人 硕士、 博士论文中都曾经被引用过。在读研究生之前, 我也只是听过, 也没有 们信服。首先, 让法律制度的衔接更加完善。法律制度的衔接涉及到法律的 查明这句话的真正出处。在第一个学期开了法理课程的基础上, 我认真阅读 体系的构造。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民法法 了伯尔曼著梁治平教授翻译的< 法律与宗教) 。读了这本书第一遍就感觉这 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法律部门、 刑法法律部门 本书里有很多经典的话语, 而读第二篇去细细品味其中的话语, 觉得可以联 法律部门之间经常出现交叉、 抵 系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去思考。第二遍读这本书, 有了些 自己的感想, 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在我国, 或 触的现象, 各种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 其中 许不那么深刻, 但是出自 本人的一点感想。 这本书以“ 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开头, 这是真正的哲学 规定了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但真正遇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 我国没有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也没有法国的宪法法院, 宪法不能进入诉讼 问题。 宗教问题。作者看来, 这预示着整个社会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仰的严 宪法的权威得不到保障, 宪政意识不高, 宪法被柬之高阁。众所 重丧失。在这本书的背景下, 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 程序。这样, 义 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 宗教则被认为是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 周知, 在行政法领域出现了很多法规、 规章之间的冲突, 这些冲突本来是可以 避免的, 但是, 立法者由于对宪法的漠视, 在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时缺乏对宪 体关切和献身。他们代表了是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意味着秩 没有以宪法作为制定这些行政法规的依据。违宪审查的出现, 也 序, 宗教意味着信仰, 没有法律, 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 失去信仰, 人 会; 人类 法的信仰, 是为了弥补立法工作者在立法工作中的失误。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定各种 便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伯尔曼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 而且 在学理上分析了 法律与信仰之间的“ 内在的”深层的” “ 联系。“ 法律必须被信 法的过程中, 部门 应该注意 其衔接, 做到各部门法各自 在各 自 域发挥其功 领 仰” 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我认为法律被信仰可以在两个层面探讨,效。 其次, 法律的 本土 化。 立一种立法的信仰, 要建 法律必须本土化。主要 方面意识形态的上的信仰, 另一方面是在立法、 执法、 司法等法治实践中的 是指法律的移植。法律移植指的是“ 特定国家( 或地区) 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 度移植到其他国家( 或地区)也就是 , ” 在鉴别、 认同、 调适、 整合的基础上, 引 信仰。 法治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我认为法治还是一种意识形态, 这就与我在 吸收、 进、 采纳、 摄取、 同化外国的法律( 包括法律概念、 技术、 规范、 原则、 制度 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 为本国所用。在法 下面将谈到的信仰问题紧紧联系起来了。法律被信仰首先应该是一种意识 形态上的信仰, 然后才可能把人民的意识形态上升到实践的角度, 真正实现 律移植的前提是本土法律资源的利用。寻求本土资源、 注重本土的传统, 往 中国的法治。 往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 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 固然是重要的, 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 ( ) 一 法律在意识形态上被信仰 笔者认为, 法律在意识形 态上的 被信仰, 是我们一般意义上 就 所理解的,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历史 关于法律意识的问题。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人们关于法 中, 当代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 律现象的思想、 观点、 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从发生上来看, 法律意识是法的形 的本土资源。法律的移植应该利用本土的法律资源, 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文 成的前提条件。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 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 化资源。只有这样, 制定出的法律才能被民众更好的认同和接受。因为人们 更容易接受本土文化, 对外来文化本能的排斥, 所以法律的移植要结合本土 作用。 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 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 资源, 包 使人们更容易树立其对法律的信仰。总之, 法制的衔接和法律的本土 括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 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 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 化的增 强对立法信 仰的 两个方面。
“法律信仰理论”在中国的学术脉络

“法律信仰理论”在中国的学术脉络作者:张斯琦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09期【摘要】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论”被学者们赋予丰富的意义,包括法律信仰内涵、法律信仰的原因、法律信仰实现途径等等。
但是,对于这个概念,无论是借鉴还是批判,都需要对其本身进行考察,考察其产生原因、本来意义及影响结果等等。
否则,就会偏离其原意。
【关键词】法律信仰内涵争议“法律信仰论”在我国发轫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自成体系。
虽不同学者所持观点各异,但皆指向法制建设中的难题与困境。
时至今日,反思之论兴起,诸批判之文皆指向“法律信仰”概念本身的逻辑语病。
然而,争论诸多,已然偏离其原意。
本文试图对这一论题在中国的各种论调及流变进行梳理,进而考察其渊源及初始意义,以期为这一争论提供客观依据。
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律信仰”作为一个潮流的主题词,有多位学者进行不同的定义,以下简略归纳。
由信仰到法律信仰的定义方式。
刘旺洪在《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①文中从信仰的分类入手,将信仰分为消极的信仰和积极的信仰。
他指出法律信仰是一种积极的信仰,进而指出法律信仰的四重价值底蕴:第一,法律信仰是对人自身的信仰;第二,法律信仰不是对现行法规的信仰;第三,法律制度能获得重生;第四,法律信仰体现为对理性、合规律的法律规范的服从。
他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陈金钊在《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②一文中也从信仰入手,在分析了信仰的三个要素(即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之后,得出了和刘旺洪相同的结论。
民族国家观念下的定义方式。
许章润在《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③中,引入“人世生活组织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概念,从而将法律与秩序结合起来,并且限定这种秩序的时空外延,结果是将法律秩序与民族国家紧密结合起来,他的结论是:“法律信仰不是别的,不过是一种‘法律爱国主义’,其核心借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便是‘宪法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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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法律信仰意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51-01
摘要在中国,法律信仰并未得到人们的广泛了解和认同,当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往往选择舍弃法律利益。
法律信仰意识的单薄可想而知,通过本文了解法律信仰、我国在法律信仰方面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关键词法律信仰中国法律
一、法律信仰概念
每当人们提到信仰,更多的想到的是宗教、人生目标、世界观,而现实社会中我们身边更多的体现了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
这就表现在长久以来的社会发展精神和人们对于善与恶的内心衡量标准,最重要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和维护程度。
在西方国家,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经过资本主义的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发展了方方面面,“自觉”已经成为了实现法律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日常的生活方式,自觉地交税、自觉地维护自己和他人权益,自觉地尊重法律……这是西方社会慢慢形成的一种社会精神。
在我国,人们对于法律信仰的意识还很单薄,人们机械的理解法律,机械的遵守法律,认为不触犯法律就已经是完全的遵守了法律。
当人们在面临个人的利益和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在不违法法律的情况下,人们毫无疑问的选择个人利益,并且引以为豪,认为捡到了便宜,成为了“钻法律空子”的人。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和建立
为什么我国的法律信仰意识如此单薄,关键在哪里?
我认为有这样以下几点原因。
1.认识理智自私的动物。
当人们面对国家利益时是非理智的,而面对自己利益时则做出详尽的分析和思考。
因此理智自私导致了法律信仰的淡薄。
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国家连年战火不断,民不聊生,人们奋斗一生也就是了温饱,对于生存的强烈渴望使人们放弃了对法律的自觉维护和遵守,更多的选择了生存,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党更多的建立在法条的完善,法律的发展,民众的参与程度等等问题,很少关注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心修养和法律崇高地位的建立。
2.权利意识强烈,寻求权利的方式多样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多的开始意识到权利的存在和自我意识的保护,更多的希望在保护好我们自己,然而人们却更多的还是忽略的社会意识和社会道德。
人们为了选择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开始触碰社会的底线,如“小悦悦事件”,广东佛山女孩在小悦悦遭两车碾压,十八位路人
冷漠对待,见死不救,由于治疗的不及时,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
出于路人的错误意识外,人们内心中有没有表现出对于生命的尊重,对于法律之外的法律信仰的尊重,更多的是怕自己惹上麻烦,怕自己被错当成肇事者,人们所以选择了冷漠对待生命,选择了冷漠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虽然是一种不正确的保护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从那十八个人的冷漠可以看出,人们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崇高地位缺少认识,只是机械的遵守好,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这不得不说是我们的可悲,更是社会的可悲。
3.法律自身的内容与价值取向存在缺失,导致人们对于法律的不认可。
我国虽然在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不断的宣传法律意识,但是和中国日益丰富的社会现代化现状相比较,我们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出现了物质发展和精神发展不协调,法律更多的作为一个工具或是一种承载方式,更甚至是用鲜血和教训在促进法律的发展。
往往都是针对人们热议话题或者是社会后果影响严重的问题,法律才会适时而动,适时而发。
更多像一种社会工具而不像是一种社会准则,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标准。
因此,很多时候人们往往表现出不信任、不理解、不认可,从而人们开始产生更多怀疑,而不是法律信仰崇高地位的建立。
由于以上原因,很多社会问题日益滋生,问题的出现,显示出了法律建设的不完全,由此导致人们对法律信仰的怀疑,由于这种怀疑,产生了更多的法律问题,这样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因此,我
觉得我们应该加紧树立法律信仰的崇高地位。
1.完善法律。
法律信仰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所以完善的、理智的、正确的法律是建立法律信仰的基石,但这是一个长久、复杂的过程,需要立法者、政治家、社会舆论、公众的全部的参与和动员。
不光是书面法条和律法的颁布,更多的是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大家广泛接受的法律事实演变成法律的成文法条,人们可以接受和积极遵守。
2.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公平正义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所提倡的,但是公平正义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对于他人的公平和自己遵守的争议,不能在涉及个人私人利益的时候放弃了公平,抛弃诚信和信仰而追逐个人利益。
这样不是公平的环境。
与此同时,社会应该宣扬正义,不仅仅是英雄的行为,更应该是积极的帮助,善良的回答,礼貌的交流,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
促进文化和社会的更多的传递文明精神和发展。
3.强调教育和普法活动信仰的培养不仅仅在教科书和教室里,更应该深入方方面面,广大社区,学习团体等等,充分发挥舆论的广泛效应,认真地理解和推广法律,建立广泛的社会效应和发展效应。
广泛的进行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媒介等等,让人们能更广泛的知道信仰的作用并在信仰的带动下形成更好的宣传效果,这样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效应。
法律信仰的建设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长久的积累,这是个复
杂且长久的问题,但是也是必须要实现的。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那句经典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随着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我相信我国的法律信仰必然深入人心、强大无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