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1、严格枪支的保管,使用和查验制度,对枪支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
在枪支检验情况表上如实登记。
2、对配发枪支的民警,必须做到随身携带,严禁将枪支存在家中或他人代为
保管,严禁携枪酗酒和随意摆弄枪支。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养规定使用枪支,严禁用配发的枪支打猎;严
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交通要道以及其他不准鸣枪的地方鸣枪严格
将枪支交给他人使用。
4、对配发的枪支要经常擦拭保养防止损坏锈蚀,使之保持在良好状态。
5、因私离岗位3天以上者,应将枪支交局治安队,严禁带枪支休假探亲以及
其他非警务活动,严禁借用枪支、出租枪支。
(六)配枪人员严格遵守“五条禁令”,严格携枪进入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将收回配枪交局内处理
(七)严格遵守枪支管理和使用领存制度,确保警务用枪安全。
注:文章转自枪柜生产厂家。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文号】高检发装字〔2001〕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高检发装字〔200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枪支,是执行公务用枪,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枪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是本单位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枪支数量,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定的配备标准配备,各级检察院不得擅自增加枪支的配备数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枪支主管部门,未设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由该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枪支使用人员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分管侦查工作的正、副检察长,在侦查案件中担负执行公务的司法警察,经批准可以使用枪支。
第七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可以使用枪支的人员,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参加司法工作二年以上的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二)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资格审查;(三)参加地、市以上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公务用枪持枪枪证》。
没有公务用枪持枪证一律不能持有和使用枪支。
第八条使用枪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停止其使用枪支,并收回《公务用枪持枪证》:(一)调离使用公务用枪岗位的;(二)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四)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五)有酗酒恶习的;(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八)违反规定不及时交回枪支的;(九)其他应取消使用枪支资格的情形。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一、枪支弹药的管理1.枪支和弹药仅限于合法的政府机关、军队、警察部队和授权的安全保卫部门使用。
2.枪支和弹药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必须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不得私自秘密进行。
3.枪支和弹药的存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必须具备安全保密措施,避免被非法获取或盗窃。
二、枪支弹药的使用1.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超出合法的任务范围和需要。
不能滥用枪支和弹药,妄自使用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2.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备、审批、备案等,必须由经过训练和授权的人员操作。
3.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限制等。
使用时必须注意安全,避免误伤和意外发生。
三、枪支弹药的监管和检查1.枪支和弹药的监管必须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
2.枪支和弹药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真实、规范,必须定期提交和报告给上级,以确保信息畅通和掌握使用情况。
3.枪支和弹药的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对存量和流向进行核查和比对,以确保枪支和弹药数量和使用情况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枪支弹药的处置和回收1.枪支和弹药的报废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撤销执照、销毁枪支和弹药等,以确保不再被非法使用和流通。
2.枪支和弹药的回收必须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进行,要有合理的奖励和补偿机制,鼓励民众主动上缴和举报非法持有和使用的枪支和弹药。
回收后的枪支和弹药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再次流入非法渠道。
以上所述的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是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和措施,旨在确保枪支和弹药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减少非法行为和危害。
这是一个综合性和长期性的任务,需要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务用枪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工具,对社会治安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促进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合理使用,我国政府于2023年出台了新的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公务用枪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第一:公务用枪管理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使用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3. 严格审查:对于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具备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和资格。
4. 防范滥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防范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二、公务用枪的申请和审批1. 单位申请:单位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枪支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说明等,申请材料要经过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
2. 个人申请:个人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专业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3. 审批程序:公务用枪的申请,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1. 配备标准: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和型号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考虑到警卫、巡逻、押运等不同任务的特点,确保数量充足、类型适当。
2. 储存管理: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专门的储存管理,配备枪械应当保持干燥、防锈、防潮、防火,确保枪支的完好性和使用安全。
3. 使用管理: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出警、私自执勤或私自擅离职守。
枪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使用规程和基本安全知识。
四、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1. 内部监督: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为加强民用枪支的安全使用管理,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装配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规范整理】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规定汇总(2019.7)

【规范整理】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规定汇总(2019.7)展开全文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规定汇总1.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 〔89〕公(治)字90号,1989/11/62.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89〕公(治)字94号,1989/11/7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公通字〔1996〕38号,1996/7/54.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公复字〔1997〕1号,1997/1/225.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公通字〔1997〕12号,1997/2/266.关于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公治〔1998〕868号,1998/9/247.关于民用机场购置驱鸟枪支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治〔1998〕869号,1998/9/248.关于重新制定民用枪支编号规则的通知,公治〔1999〕1180号,1999/9/279.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0〕1号,2000/1/310.关于为气枪制造企业重新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及加强气枪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00〕13号,2000/1/1111.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枪支弹药和武器库(室)管理的补充通知,公治〔2002〕41号,2002/4/1712.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公治〔2002〕82号,2002/6/71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2〕52号,2002/10/1514.关于取消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的通知,公传发〔2005〕346号,2005/2/2315.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2008/2/1916.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公通字〔2008〕24号,2008/5/1917.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8〕51号,2008/11/1818.关于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称谓的通知,公治〔2009〕288号,2009/7/619.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67号,2010/12/720.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2014/3/621.关于重新确定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代码的通知,公治〔2016〕127号,2016/2/23作者: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领域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的通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领域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矿商贸领域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的通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市属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为认真吸取旅顺华东气体厂乙炔车间爆炸事故教训,加强我市工矿商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市安监局组织开展了对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专项大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市共检查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工矿商贸企业387家,查出隐患问题888项,下达限期整改指令169份。
(一)市安监局组成了3个组,聘请专家82人次,对直接监管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车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渔轮公司、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等37家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共查出隐患问题147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9份,目前已完成整改106项,有41项正在按期整改中。
(二)各区市县检查情况:长海县安监局共检查工贸企业10家,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3家,累计出动检查人员38人次,发现各类隐患45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份,所有隐患已完成整改。
长兴岛安监局对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逐家进行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摸清全区工矿商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43家,发现隐患53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3份,目前正在按期整改中。
庄河市安监局对辖区内100余家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工矿商贸领域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共发现隐患29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3份,隐患正在按期整改中。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二、公务用枪的采购和分发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数量和型号应当符合实际需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分发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分发到的公务用枪进行登记注册,建立枪支档案,包括枪支型号、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熟练使用枪支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信息。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和报废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枪支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流入社会。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部门所有。
以上是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切实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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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
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辽宁省枪支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枪支指下列枪支和其使用的弹药:
㈠军队和警务用枪(含非杀伤性的重创、催泪、麻醉等特种专用枪);
㈡射击运动用枪;
㈢狩猎生产用枪;
㈣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㈤道具枪、展览枪;
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枪支。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枪支的登记、检查、检验、监督、管理,指导依法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枪支登记、保管、使用等项工作;坚决查处和打击违法涉枪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
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完
善枪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枪支安全。
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持有枪支的个人,必须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存放、使用、
保管枪支,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配备枪支的单位配备枪支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持有枪支的,均属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非法制造、运输、销售、购买、出租、出借、赠送、转让和私藏枪支等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和案件。
第六条各类枪支的配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㈠配备军用和警务用枪,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㈡体育运动单位为开展射击运动训练和比赛,可以配备射击运动枪支,经公安
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备猎枪、气枪、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
㈢经林业、公安机关批准的狩猎场和蚕民可以配备猎枪;
㈣野生动物保护、饲养及教学科研单位,可以配备猎枪和麻醉注射枪;
㈤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备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
㈥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可以保存或陈列具有历史意义的展览枪。
第七条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㈠项至第㈤项规定的配枪范围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配备枪支;
㈠未满十八周岁的;
㈡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劳动教养的;
㈢患有精神疾病的;
㈣公安机关认为不宜配备枪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造、变造、装配各种枪支;未经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各种枪支。
第九条禁止制造、销售在外型、颜色、结构等方面与本规定管理的枪支相似的仿真玩具、用具。
第十条符合配备枪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枪支,必须到大连市公安局申办《枪支弹约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买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枪支后,必须自购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公安局办理《持枪证》。
第十二条枪支和持枪证件每年由公安机关实行年审。
经批准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审验。
第十三条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或陈列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枪支,
必须向市公安局登记备案,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运输枪支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枪支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邮件、包裹中夹带枪支。
第十五条经批准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
㈡不得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执行公务除外);
㈢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枪支;
㈣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申报用途使用枪支;
㈤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㈥枪支报废时,应将枪支和持枪证一并送交市公安局,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射击运动用枪和游艺用枪,只限于在指定的射击、游艺场所内使用。
射击运动用枪在非训练、比赛时,必须集中存放在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专用
库房或保险柜中。
第十七条蚕民的生产用枪,除在生产季节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拿回使用外,其余时间由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个人经批准持有的猎枪,由公安机关统一上锁,自行保管;不能上锁的,由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没按规定时间办理《持枪证》的,未随枪携带《持枪证》的,运输枪支未办理《枪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扣留枪支,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出借、赠送、转让所持枪支的,超出使用范围和申报用途使用枪支的,擅自处理报废枪支以及非法携带、存放枪支或者有其他违
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吊销持枪证件,没收枪支。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一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枪支管理工作存在不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与本规定管理的枪支相似的仿真玩具、用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处500元至10000元
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配备枪支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运输、销售、购买、持有枪支或明知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包庇的,没收枪支和非法收入,并按非法收入一倍处以罚款,对
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予以劳动教养直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对外国人持有枪支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机关重新申报登记。
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枪支,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
定条件或虽符合购枪条件,但购枪时无合法证件、审批程序不合法的,其枪支
必须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应上缴枪支不缴的,一经
查出,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8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