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含讨论要点)
事业单位工龄工资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工龄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激励、激励人们不断提高工作业绩,促进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所有工作人员。
三、工龄工资计算方法1. 工作时间计算:(1) 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以入职日期为参考,单位按实际月份为计算单位,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2) 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中途离职再次入职按重新计算工作时间。
2. 工资发放规则:(1) 本制度规定的工龄工资发放以月为单位,于每月工资结算日一并发放。
(2) 月度工资计算以正常的工作日为准,不包括非工作时间。
3. 工龄工资调整:(1) 工龄工资自启动工龄算起发放,每满一年工龄增加按规定发放工龄工资调整。
(2) 工龄工资调整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工资调整政策。
四、工龄工资标准工龄工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经单位领导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龄工资管理1. 工龄工资计算依据:(1) 员工工龄工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基础,根据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固定比例逐年递增发放。
(2) 工龄工资发放按照员工实际工龄逐年计算,自入职之日起累计计算。
(3) 工龄工资发放包括年度度工龄工资和月度工龄工资。
(4) 工龄工资调整具体时间和比例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确定。
2. 工龄工资发放:(1) 工龄工资发放以计算工龄为准,发放周期以月为单位,每月的工龄工资将在工资日一并发放。
(2) 工龄工资发放标准如遇单位工资标准提高时,工龄工资提高也实行同等幅度提高。
3. 工龄工资标准管理:(1) 有新员工进入单位的,根据工作时间计算录用工龄工资。
(2) 对已有员工的工龄工资标准做出相互调整,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4. 工龄工资调整:(1) 工龄工资调整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的工资调整政策,具体调整时间、调整幅度由单位内部确定。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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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龄⼯资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呢?⽹友提问:⼯龄⼯资管理规定是什么?律师解答:⼯龄⼯资管理规定(⼀)1为尊重员⼯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翁精神,特制定员⼯⼯龄⼯资管理规定。
2⼯龄⼯资计算办法:2.1管理⼈员(包括⽣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员)2.1.1在职⼯作不满3年的,⼯龄⼯资为每满⼀年加10元;在职⼯作满3年,不满5年的,⼯龄⼯资为每满⼀年加15元;在职⼯作满5年及以上的,⼯龄⼯资为每满1年加20元。
2.1.2⼯龄从员⼯进公司之⽇起开始计算,最⾼封顶为240元。
2.2⽣产⼈员2.1.1在职⼯作不满3年的,⼯龄⼯资为每满⼀年加5元;在职⼯作满3年,不满5年的,⼯龄⼯资为每满⼀年加10元;在职⼯作满5年及以上的,⼯龄⼯资为每满1年加15元。
2.1.2⼯龄从员⼯进公司之⽇起开始计算,最⾼封顶为200元。
2.4员⼯⼯龄从员⼯进公司之⽇起开始计算。
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龄从重新进公司之⽇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2.5举例:某员⼯从2000年1⽉进公司从事计件⼯,2001年1⽉晋升为车间统计员,那么,在2002年1⽉的⼯龄⼯资应为15元;2003年1⽉的⼯龄⼯资应为25元;2004年1⽉的⼯龄⼯资应为35元.2005年1⽉,因事离开公司8个⽉,则其⼯龄⼯资从2006年8⽉开始续接,为45元.2.6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龄⼯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政部。
本规定⾃公布之⽇起施⾏。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龄⼯资管理规定(⼆)1为尊重员⼯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翁精神,特制定员⼯⼯龄⼯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龄工资的法规

国有企业工龄工资的法规
国有企业工龄工资的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工龄工资标准: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50元/月;连续工作满二年,工龄工资为100元/月;连续工作满三年,工龄工资为150元/月;连续工作满四年,工龄工资为180元/月。
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30元/月,十年封顶。
2. 管理人员工龄工资标准:办公室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100元/月;b级以上管理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100元/月;a级以上管理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150元/月;助理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200元/月;项目经理级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250元/月;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300元/月。
3. 工龄工资补发规定:按缴费年限补发养老金。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元/月的养老金;缴费不满10年的每月增加35元;缴费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元。
请注意,如果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或者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将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此外,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工龄工资标准可能因企业而异。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查阅《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工资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管理工作,理顺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目标责任制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最低工资规定》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司将继续实行行业统一的工效挂钩政策。
根据国家局核定的工资基数及工资计划,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量和职工收入水平,并随公司整体效益的变化而相应增减。
第三条公司实行以岗效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按责任和贡献大小制定不同岗位的薪酬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其它分配形式,以充分吸引、留住和激励各类人才。
同时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和营销“四类”岗位的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内部分配体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薪酬管理的领导、监督机构,制定适应安徽烟草发展战略的薪酬福利政策,建立健全薪酬福利体系,审批所属单位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年度工资总额预案以及各种薪酬奖励等事项。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工资管理,制定工资规定及分配方案,对各预算单位工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成立人力资源部门或由综合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工资管理,定期进行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全面落实有关工资文件执行。
同时,做好工资性政策文件的解释说明。
第三章工资计划第七条公司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的工资管理模式,在相对统一工资标准的前期下,分类核定各预算单位全年工资计划总额。
公司将在效益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根据承受能力逐步缩小各预算单位的薪酬水平。
(一)核定人员基数。
以各预算单位定员人数为核定的人员基数。
对于目前定岗定编方案未确定的新单位,以各单位年末职工人数为核定依据。
关于工龄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龄奖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通过设立工龄奖,鼓励员工在本企业长期稳定工作,提高员工忠诚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工龄奖的定义及标准第四条工龄奖是指企业根据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工龄奖的标准如下:(一)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每月工龄奖为100元;(二)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工龄奖为200元;(三)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工龄奖为300元;(四)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工龄奖为400元;(五)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月工龄奖为500元。
第六条工龄奖的计算时间从员工入职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期间如因企业原因导致员工离职,离职后再入职的,连续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第三章工龄奖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工龄奖每月随员工工资一并发放。
第八条员工离职时,已发放的工龄奖不再退还,但离职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离职后一年内如再次入职,其工龄奖按离职时标准计算。
第九条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工龄奖。
第十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再次入职本企业的,其工龄奖不再计算。
第十一条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工龄奖暂停发放:(一)员工因病假、事假、产假等原因请假超过三个月的;(二)员工因违纪被企业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第十二条员工在连续工作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工龄奖从次月起恢复发放:(一)员工病假、事假、产假期满或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二)员工因违纪被企业开除、除名或辞退后,再次入职本企业的。
第四章工龄奖的调整及终止第十三条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经济效益等因素,对工龄奖标准进行调整。
工资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工资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无故延长工资支付周期。
第九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工资支付项目、数额;(四)工资支付时间;(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下列情况除外:(一)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劳动者本人要求离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资分配制度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等因素,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动态工资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调整工资水平。
医院工龄工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龄工资管理,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医院整体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在岗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龄工资的定义及标准第四条工龄工资是指根据员工在本院连续工作年限,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工龄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下:1. 基础工龄工资:员工入职满一年,每月按本人岗位工资的1%计发;2. 增量工龄工资:员工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每月按基础工龄工资的5%递增,最高不超过本人岗位工资的10%;3. 特殊工龄工资:对于从事特殊岗位、承担重要任务的员工,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额外的工龄工资补贴。
第六条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每月工龄工资=基础工龄工资+增量工龄工资+特殊工龄工资。
第三章工龄工资的发放及调整第七条工龄工资按月发放,随当月工资一并支付。
第八条工龄工资的调整:1. 基础工龄工资和增量工龄工资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特殊工龄工资的调整,由医院根据特殊岗位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员工在本院工作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工龄工资暂停计算:1. 调离医院;2. 休长假(超过三个月);3. 因病长期休养;4. 因违纪被开除。
第十条员工恢复工作后,工龄工资从恢复工作之月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工龄工资的管理第十一条医院设立工龄工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工龄工资的核算、发放和调整等工作。
第十二条工龄工资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工龄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工龄工资的准确计算。
第十三条工龄工资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工龄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龄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员工对工龄工资的计算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工资后十五日内向工龄工资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工龄工资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工龄工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尊重员工的劳动贡献,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激励的原则,旨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第二章工龄工资的定义与计算第四条工龄工资是指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一种福利性工资。
第五条工龄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下:1. 工龄以年为单位计算,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
2. 新入职员工自入职当日起满一年的为一年工龄,满两年的为两年工龄,以此类推。
3. 工龄工资的额度根据员工职位、工龄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工龄工资的发放与调整第六条工龄工资的发放:1. 工龄工资每月随员工工资一并发放。
2. 员工离职时,工龄工资按离职前一个月的工龄工资额度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工龄工资的调整:1. 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岗位变动、企业效益等因素,对工龄工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2. 工龄工资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鼓励员工提升个人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2)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龄工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四章工龄工资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龄工资的管理工作,包括工龄工资的计算、发放、调整等。
第九条公司设立工龄工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工龄工资的管理工作,确保工龄工资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员工对工龄工资的计算和发放有异议时,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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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一、目的:为规范工龄工资管理,明确标准,做到有据可依,规范化审批,特制定《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工龄特指员工个人在××××公司入职后,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
员工离职又入职的,在公司工龄从最近一次入职并实际工作时起计算,既往工龄不累积。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以下岗位或人员及有关情况除外:
1、科室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
2、销售类岗位,如现场咨询、电网咨询及其他业绩提成或奖金部分收入超过个人总收入50%的岗位或人员;
3、关键岗位或技能人员(参照标准:个人月工资总额(年薪制人员按照平均12个月后计算)达到或超过上年度××市市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为5225元/月)150%的人员);
4、在公司工龄已经达到或超过3年的人员;
5、退休返聘人员;
6、岗位异动(包括晋升、降职、转岗,下同)情形:
原岗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岗位异动后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人员;
7、申请人提出工龄工资申请时,近12个月内已经有过调薪,不包括试用转正享受正式待遇情形;试用转正的工资数额超出原先约定的,视为调薪;
8、员工离职又入职,原工龄工资已经到本规定上限,重新入职后的待遇与离职时待遇相同或有所提高的;原工龄工资尚未达到上限,可以再申请,但工龄工资前后累计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的上限;
9、执行保底工资制的人员;
10、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不属于工龄工资适用范围的岗位或人员。
四、基本条件及标准:
1、员工自入职后实际开始工作之日起,在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100元/月;
2、上述“在公司工龄每满1年”,在遇到岗位异动情形时,原岗位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岗位异动后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工龄工资,工龄计算时间自岗位异动时开始,在公司工龄达到或超过3年的,不再受理;
3、工龄工资设定上限,总额不超过300元/月,在工资中单列。
五、审批程序:
1、工龄工资实行审批制;
2、员工符合本规定要求,在公司工龄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通过钉钉审批流程提报申请;
3、工龄工资的申请按照设定流程逐级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的次月生效计发,不补发生效前的部分;
4、各级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原则如下:
①上个年度内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工龄工资待遇,个人提报的申请不予审核通过;
②各级主管审核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个人工作表现及工作成果,决定是否批准;
③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批。
5、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复议,行政人事部认为必要的,可以提报至公司组织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讨论,决议经总经理批准生效。
6、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凭经过批准的工龄工资申请,核定员工工资待遇;
7、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以书面或信息平台公告形式出具补充说明、答复文件为准,任何口头解释不作依据;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工龄工资的有关规定及惯例操作予以废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讨论稿,附参考讨论点)
一、目的:为规范工龄工资管理,明确标准,做到有据可依,规范化审批,特制定《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否需要更加明确?比如是否明确工龄工资设立的目的“为了吸引保留与公司价值观相同的合适人才,鼓励员工在公司长期任职,与公司共同成长。
”)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工龄特指员工个人在××××公司入职后,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
员工离职又入职的,在公司工龄从最近一次入职并实际工作时起计算,既往工龄不累积。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以下岗位或人员及有关情况除外:
1、科室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应当排除?)
2、销售类岗位,如现场咨询、电网咨询及其他业绩提成或奖金部分收入超过个人总收入50%的岗位或人员;(销售人员是否应当排除?)
3、关键岗位或技能人员(参照标准:个人月工资总额
(年薪制人员按照平均12个月后计算)达到或超过上年度××市市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为5225元/月)150%的人员);(一般该类人员在招录时属于议定工资,工资标准相对较高。
关键岗位或技能人员,比如薪资超过7837.5元的人员是否应当排除?这个标准数据仅作参考,是否适当还需要讨论。
)
4、在公司工龄已经达到或超过3年的人员;(是否需要区分已经享受工龄工资的和未享受工龄工资的,未享受工龄工资的,是否准予申请?一般情况下,服务期限超过3年的,工资一成不变的情形比较少见,有过调整的,工资调整时是否有考虑了工龄因素,需要探讨。
)
5、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应当排除?)
6、岗位异动(包括晋升、降职、转岗,下同)情形:原岗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岗位异动后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人员;(岗位异动的人员是否应当排除?)
7、申请人提出工龄工资申请时,近12个月内已经有过调薪,不包括试用转正享受正式待遇情形;试用转正的工资数额超出原先约定的,视为调薪;(近期有过调薪的人员是否应当排除?纯粹从工龄工资角度考虑,符合工龄的标准,是否就准予其申请?)
8、员工离职又入职,原工龄工资已经到本规定上限,重新入职后的待遇与离职时待遇相同或有所提高的;原工龄
工资尚未达到上限,可以再申请,但工龄工资前后累计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的上限;(此项是否合理?经了解,目前暂无法区分离职又入职的员工此前的工龄工资情况。
)
9、执行保底工资制的人员;(例如医生等特殊岗位是否应当排除?)
10、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不属于工龄工资适用范围的岗位或人员。
(认定是否要另行规定程序?)
(工龄工资的范围是否确实需要排除上述这些情况,应当充分讨论。
)
四、基本条件及标准:
1、员工自入职后实际开始工作之日起,在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100元/月;(基于现行标准,是否需要修改?)
2、上述“在公司工龄每满1年”,在遇到岗位异动情形时,原岗位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岗位异动后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工龄工资,工龄计算时间自岗位异动时开始,在公司工龄达到或超过3年的,不再受理;(工龄工资是按照工龄核定还是按照符合条件的岗位任职年限核定?)
3、工龄工资设定上限,总额不超过300元/月,在工资中单列。
(基于现行标准,是否需要修改?)
五、审批程序:
1、工龄工资实行审批制;(是否需要审批?)
2、员工符合本规定要求,在公司工龄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通过钉钉审批流程提报申请;(审批流程是否需要再明确?因为一般情况下,钉钉中可以直接固定审批流程,个人无需调整。
)
3、工龄工资的申请按照设定流程逐级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的次月生效计发,不补发生效前的部分;(此条是否合理妥当?)
4、各级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原则如下:
①上个年度内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工龄工资待遇,个人提报的申请不予审核通过;(受处分人员取消工龄工资待遇,妥否?)
②各级主管审核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个人工作表现及工作成果,决定是否批准;(是否可以如此授权各级主管?现行的审批都是流于签字形式,只要工龄满足,即可审批,那其实无需审批,直接给予即可,因为没有否决的余地,既然是审批,那是否允许有否决情形。
)
③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批。
5、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复议,行政人事部认为必要的,可以提报至公司组织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讨论,决议经总经理批准生效。
(异议处理程序是否妥当?)
6、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凭经过批准的工龄工资申请,
核定员工工资待遇;
7、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以书面或信息平台公告形式出具补充说明、答复文件为准,任何口头解释不作依据;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工龄工资的有关规定及惯例操作予以废止。
(除了本规定以及表述的内容,还有没有其他需要补充或完善的?)
(经测算和分析,按照讨论稿规定条件,现有任职超过1年的人员,将全部排除在外,仅面向任职尚未达到1年且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人员:那么,按照本规定条件,不符合本规定,但此前已经成功申请的人员尚未达到上限的工龄工资,今后是否允许再申请直至满上限?已经申请的该部分工龄工资是否予以取消?讨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例如本规定生效后,全部按照规定执行,已经申请但不符合现在规定的人员,工龄工资部分维持不变,不再受理申请;其他申请全部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