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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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防范化学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能够在常温常压下燃烧或爆炸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体、气体、固体等形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五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环节的安全。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明确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第九条生产环节中的废弃物和副产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禁止随意堆放和倾倒。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相关生产活动。

第三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建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制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管理制度,做好储存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储存环节中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章销售和使用环节管理第十六条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禁忌用途和操作规程,并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属于危险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严格加强管理。

一、购买和运输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认定。

依照国家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执行。

2、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购买应由公司根据作业要求提出详细的计划,由专门人员负责购买。

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不准购入假冒伪劣产品。

3、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按审批要求和管理规定专车装运,严禁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二、贮存说明1、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贮存。

其贮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领用必须先经单位提出计划,交安监科或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仓库发货。

3、使用时必须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谨慎使用,在搬运过程中严禁乱丢乱放,不准乱敲乱打,以防发生意外。

4、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时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备措施。

5、对于暂时中断使用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专人看护,也可以退回仓库保管。

三、其它1、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应了解物品的性能和发生意外的处理办法,要有较强的责任心;2、使用时要有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场;3、由于故意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二)引言: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是一类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它们的存储、搬运和使用都需要严格的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

本文将就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提供有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参考。

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对这类物品管理制度的不规范,过去几年中发生了一系列严重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存储、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灭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管理、谁施救”的原则。

第五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权益,维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运输、储存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设置合理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并保持储存场所的良好状态,坚决杜绝乱堆乱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并按规定运行维护;(二)具备足够的通风设施,能够保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三)配备灭火设备和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清晰明确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进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的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在堵塞、阻挡等情况。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更新更换。

第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运输安全标准,并在运输过程中保证安全距离,防止撞击、磨擦等事故发生。

第三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用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用火场所应当合理布置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明火使用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三)禁止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区域进行明火操作;(四)严禁使用无合理防护设施的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

第十三条电器设备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检修和维护;(二)严禁私拉乱接电源,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精心整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化物品。

或《易、《易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罐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一般审批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国家必须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专人、专库、专柜管理,毒口必须分别储存,用后归还原处,不准变动地方,绝对不允许无关人员打听储存地点、数量,保管人员有权不予回答。

第二条购进各种油料时要根据生产需要,数量不宜过大。

油桶要密封,发现破裂、漏气、漏油要及时更换修理,修理后要将地下油清理干净。

第三条保管员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熟悉库内物资品种名称,物理化学性能及保管常识,避免自燃的火灾发生。

第四条在使用强酸、强碱及腐蚀性药品时,必须戴好防护物,只允许酸向水里倾入,禁忌反向。

在使用易燃溶液前,必须事先检查火源和照明电源闸刀是否绝对安全,杜绝火种,保持室内通风、卫生,随时提高警惕,排除一切隐患。

第五条在使用毒品、剧毒化学物品时,要穿好防毒服、防毒罩、皮手套,做到室内通风,皮肤有破裂工作人员严禁操作,以免发生中毒。

第六条在从事毒品、剧毒操作时,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要听从工作人员管理,以防发生意外。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二)一、引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能够在正常温度下与氧气或其他氧化剂接触时,发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它们具有潜在的危险,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巨大威胁。

因此,制定科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与目标1.安全第一: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2.综合治理:以预防为主,加强管控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完善技术手段,综合治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各个方面。

3.科学管控:依据化学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分级管理,制定适当的措施和标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实施管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和处罚。

三、管理制度内容1.分类管理: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分为特别危险物品和一般危险物品两类。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前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在适当的温度和压力下能燃烧或爆炸的化学物质。

这类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需要非常严格的监督管理。

本文将重点讨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监管机构和法规我国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SAWS)和各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国家和地方都有关于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最重要的一项法规,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各项要求和责任。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管理管理要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生产单位应按照使用情况制定特别的生产计划,明确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使用期限、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

监督措施为了保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监管部门还要求生产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生产场所和生产环境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管理要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必须特别谨慎。

使用单位必须清楚地知道化学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危险程度较大的物品必须参考MSDS,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化学品的完整性,并确保使用场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监督措施为了保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使用过程合规。

监管部门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管理措施案例案例一:化工厂的安全管理在化工厂的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成为了最重要的一环。

对此,化工厂采取了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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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
监督管理(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新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
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罐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一般审批程序
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国家必须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一般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
程序办理建审手续。

3.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4.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防火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

2.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3.生产工艺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

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燃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

5.消防设计情况。

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

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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