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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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物品根据其性质、特点等进行分类,分为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等。

第五条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识。

第六条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物品名称、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二)危险性符号,表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性;(三)危险性代码,用于表示危险物品的严重程度;(四)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注意事项、储存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生产单位的管理第八条生产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储存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证;(二)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储存区域,确保相互之间的隔离和防护。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场所的监控,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属于危险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严格加强管理。

一、购买和运输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认定。

依照国家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执行。

2、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购买应由公司根据作业要求提出详细的计划,由专门人员负责购买。

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不准购入假冒伪劣产品。

3、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按审批要求和管理规定专车装运,严禁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二、贮存说明1、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贮存。

其贮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领用必须先经单位提出计划,交安监科或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仓库发货。

3、使用时必须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谨慎使用,在搬运过程中严禁乱丢乱放,不准乱敲乱打,以防发生意外。

4、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时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备措施。

5、对于暂时中断使用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专人看护,也可以退回仓库保管。

三、其它1、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应了解物品的性能和发生意外的处理办法,要有较强的责任心;2、使用时要有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场;3、由于故意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2)是指一套用于管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机构和责任:明确管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 相关法规和规范: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管理制度。

3. 贮存和仓储: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贮存和仓储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等。

4. 运输和装卸: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要求,包括包装、封存、标识和车辆设备要求等。

5. 使用和操作: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使用和操作规程,包括使用前的检查和试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要求等。

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采购、搬运、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要求和方法,以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以及对环境污染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建集团使用的氧气、乙炔、油类、油漆、稀料、乙醇、酸液等各类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职责与权限1、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负责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以及使用后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指导,并负责对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采购、搬运管理的监督检查。

2、安全管理部组织二建集团相关部门对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党建工作部(保卫管理)负责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贮存、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并负责对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贮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指导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贮存、使用、保管、使用后废弃物处置等活动,并对工程项目部实施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贮存使用、保管的监督检查。

5、工程项目部负责对项目使用的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搬运、贮存、发放、使用以及使用后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四条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提出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要料计划,经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

第五条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根据《物料管理制度》的规定,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第六条重点控制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有:氧气、乙炔、油类、油漆、稀料、乙醇、酸液等各类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易燃易爆、油品及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临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收集时要注意证、照的有效期;2、易燃易爆化学物消防安全许可证复印件;3、公安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使证》副页复印件;4、驾驶员必须具备《政府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作证》复印件;5、运输车辆必须具备《政府部门规定的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品)证》复印件。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3篇)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3篇)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一、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二、储存化学物品、剧毒物品的仓库,应当配备消防设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四、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五、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

六、进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

七、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不得超量储存。

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2)1.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区域内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靠近火源。

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区域应远离热源和直射日光,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高温环境。

3.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储,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级别分开存放,避免不同种类的物品混杂在一起。

4.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密封良好,避免泄漏或挥发出有害气体。

如果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遮盖或使用吸收剂吸附。

5.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区域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有效性,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6.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操作,应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7.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注意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避免不当使用导致事故发生。

8.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查看容器是否损坏或泄漏,确认存储区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0.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时,应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或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三篇)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三篇)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一、易燃、易爆品贮存要求:1、贮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如各类物品仓库、贮罐、堆场等建筑物的选址。

建筑结构构造、电气设备、防爆泄压、灭火设施等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2、物品要分类贮存。

易燃、易爆物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贮存时要分区、分类、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贮存、定人员管理。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3、物品进、出库要检查验收。

4、堆垛衬垫要做到安全、整齐、合理、便于清点检查。

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五留距即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

5、保管人员要做到一日二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二、易燃、易爆库房管理十不准:1、不准设办公室;2、不准设休息室;3、不准住人;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5、不准使用碘钨灯;6、不准使用日光灯;7、不准使用电熨斗;8、不准使用电炉子;9、不准使用电烙铁;10、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灯泡;三、易燃、易爆库房保管必须做到:1、易燃、易爆库房、施工场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检查。

查码垛是否牢固,查包装是否渗漏,查源是否安全,查库内温度,在雨雪天查是否有雨雪进入库房等。

四、易燃、易爆库房安全保管制度:1、五双制度。

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2、出入库登记制度。

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3、安全检查制度。

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4、清点账物制度。

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禁止烟火制度。

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

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

6、安全操作制度。

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损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五、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注意事项:1、在装车、应将车厢内的杂物打扫干净,防止有残留物。

2、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

在机械吊装作业时,应防止高空散落,发生危险。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精心整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化物品。

或《易、《易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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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山东泰瑞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TR/CX-4.2.6-2012
版次:0/C
受控号:
受控状态:
编制:日期:
校对: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1.目的
加强工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工厂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泰瑞汽车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内,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术语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以燃烧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管理规定
5.1使用管理规定
5.1.1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库房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5.1.2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库房和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5.1.3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设备和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做到定期保养、校验。

5.1.4容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5.1.5存储的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经常进
行维护和检测。

5.1.6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5.1.7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1.8销毁、处理废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属地公安机关和环保等部门同意。

5.2储存管理规定
5.2.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细则》。

5.2.2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货场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5.2.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存放。

5.2.4允许在同一库房存放的物品,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装置。

5.2.5不得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2.6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标准、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变质分解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5.2.7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类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5.2.8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施,并定期测量温度。

5.2.9,严禁动用明火和带火种入库,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
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进入库区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5.2.10对怕潮(如乙炔)、怕晒(如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2.11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启封。

5.2.12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有两人两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5.3运输管理规定
5.3.1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未办理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

5.3.2运输的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3.3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方可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

5.3.4装运,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品名标签不明显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5.3.5搬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5.3.6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彻底清扫干净后,方可继续装运其他物品。

5.3.7对化学性质、安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3.8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按夏季限
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5.3.9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5.3.10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5.3.11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6.考核
6.1未安装防火、防雷等保护措施的库区,对该部门负激励500元。

6.2不按规定使用电气设备的,负激励200元。

6.3库区内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负激励200元。

6.4未经过专业培训而进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工作,负激励1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

6.5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分类存放的,负激励200元。

6.6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负激励200元。

6.7无关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区的,负激励责任单位200元。

6.8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区的,负激励500元,在库区内吸烟者,负激励1000元,发生事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9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附则
1.本办法由生产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2.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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