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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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物品根据其性质、特点等进行分类,分为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等。

第五条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识。

第六条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物品名称、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二)危险性符号,表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性;(三)危险性代码,用于表示危险物品的严重程度;(四)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注意事项、储存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生产单位的管理第八条生产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储存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证;(二)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储存区域,确保相互之间的隔离和防护。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场所的监控,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防范化学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能够在常温常压下燃烧或爆炸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体、气体、固体等形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五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环节的安全。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明确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第九条生产环节中的废弃物和副产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禁止随意堆放和倾倒。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相关生产活动。

第三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建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制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管理制度,做好储存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储存环节中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章销售和使用环节管理第十六条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禁忌用途和操作规程,并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正文:----------------------------------------------------------------------------------------------------------------------------------------------------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9月2日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补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二)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三)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四)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2、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m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3、生产工艺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熔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5、消防设计情况。

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派员到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三)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经营场所,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审验一次。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程序(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证明、证件;(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后,应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行车证、驾驶证、押运证、船舶运输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运输工具是否配置消防设施和相应的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附件是否完好;(三)经审验,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管理程序

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管理程序

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管理程序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版次/修订状态:B/0分发号:受控状态:20**-10-19发布 20**-10-19实施**有限公司发布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管理程序1 目的为了对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加强管理,确保其存放、使用满足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达到安全生产、预防污染的目的,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的管理。

3 职责3.1 公司生产部负责对本程序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各相关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

3.2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建立台帐,填写《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清单》,并负责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与控制,及使用后的废弃处理。

4 工作程序4.1 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分类:易燃、易爆液(气)体:溶剂油、汽油、柴油、油漆、稀料、氧气、乙炔气、煤气、液化气等;可(易)燃烧体:纸箱、标签、饼粕等;化学品: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4.2 采购管理4.2.1 根据生产需要,使用部门提出《物资采购申请单》,由业务部按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采购。

4.2.2 采购科在采购前应选择合格供方,并索取合格供方的相关证明。

合格供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储运、使用安全说明书。

4.3 运输管理4.3.1 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押运及卸货。

4.3.2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4.3.3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4 储存管理4.4.1 各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的储存应建立本单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清单》,对物品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记录,并定期清点,控制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的库存量。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属于危险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严格加强管理。

一、购买和运输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认定。

依照国家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执行。

2、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购买应由公司根据作业要求提出详细的计划,由专门人员负责购买。

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不准购入假冒伪劣产品。

3、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按审批要求和管理规定专车装运,严禁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二、贮存说明1、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贮存。

其贮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领用必须先经单位提出计划,交安监科或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仓库发货。

3、使用时必须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谨慎使用,在搬运过程中严禁乱丢乱放,不准乱敲乱打,以防发生意外。

4、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时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备措施。

5、对于暂时中断使用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专人看护,也可以退回仓库保管。

三、其它1、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应了解物品的性能和发生意外的处理办法,要有较强的责任心;2、使用时要有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场;3、由于故意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二)引言: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是一类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它们的存储、搬运和使用都需要严格的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

本文将就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提供有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参考。

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对这类物品管理制度的不规范,过去几年中发生了一系列严重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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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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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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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审批程序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三)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四)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
2、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m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3、生产工艺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
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熔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
5、消防设计情况。

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
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派员到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三)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经营场所,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审验一次。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程序
(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证明、证件;
(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后,应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行车证、驾驶证、押运证、船舶运输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运输工具是否配置消防设施和相应的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三)经审验,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填发《易
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对长期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可核发长期准运证,对临时运输的应核发临时准运证。

长期准运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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