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吉水运管函〔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1〕6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1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使用原则和范围在水利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遵循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
今年,全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小型水库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小型水库管理设施规范化建设等,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大对小型水库管护力度支持,对乡(镇)、村分散管理的无专门管理单位小型水库推进政府购买管护服务的管护方式,加强小型水库管护,此项资金不高于下达经费额度的75%。
(二)用于小型水库管理设施配备、养护等方面,提高小型水库管理设施标准化水平。
(三)在确保上述维修养护内容实施完成的情况下,资金还可用于小型水库信息化管理等方面。
项目内容不支持水库除险加固、安全鉴定、水库降等与报废等内容,以及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的内容。
二、项目实施要求(一)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各地要根据下达资金额度,以及维修养护实际需求,可将维修养护项目打捆编制为一个实施方案。
一般需委托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编制任务。
2021年3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二)项目审批。
各地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后,要及时报省水利厅开展合规性审核,审核后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方案批复,并监督维修养护项目实施。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常见问题分析

水管单位 执行 《 事业会计制度》 . 维修养护单位执行 《 企业会计制 度》 及《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均按照财 政部 、 水 利部《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 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 关规定对维修养护经费进行核算管理 维修养护经费 由水管单位财务 部门统一管理 . 纳入单位事业账 统一核算 。 与基 本支 出进行 了分账 核 算, 实行 项 目 管理 , 专款专用 。维修养护定额 经费 中的勘测设计费 、 质 量监督监理费及部分新增专项经费 由水管单 位列支 . 其余 的经 费基本 上 由水管单位按合 同和进度支付给相关维修养护企业 从近几年新体 制运行 以来 .水管体制改革促进 了水管单位水利工 程管 理的规范化 、 专业化建设 . 有效保障了工程 的安全与 良l 生 运行 . 工程面貌显著改观 。
科技・ 探索・ 争鸣
S c 科 i e n c e & 技 T e c h 视 n o l o g y 界 V i s i o n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Βιβλιοθήκη 用常见问题分析 刘 忠华
( 梁山龙腾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 山东 梁 山 2 7 2 6 0 0 )
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自2 0 0 6 年 1 月 1日起全面施行水 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单位按照 《 改 革实施意见》 确定 的程序和要 求, 积极推进改革 . 完善制度办法 , 严格 资金管理 . 逐步实现“ 分类定性 准确 、 管养分离彻底 、 人员分流到位 、 工程运行安全” 的目标 , 建立长效 的 良性运行机制 。随着水管单位体制改革 的深化 . 维修养护工作量 的 增加 . 维修养护经费也在不断增加 . 在养护经费 的使用 过程中也 出现 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 现根据近 几年的审计和检查情 况 , 就维修养护 经费使用过程 中出现 的问题予 以分析 . 并提出处理措施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承德市中央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建设管理

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 《 河 北 省 中央 财 政补 助 公 益 性 水利 工 程 维 修 养护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实 施 细则 》 执 行 。在 项 目实施 中 . 要求各项 目
县 水 务 局设 立 专 项 资 金 账 户 . 专款 专 用 . 强 化 资 金
的 监督 管理 .确 保 中 央补 助 资 金 专项 用 于 实 施 维
额标准》 ( 试点 ) 中 没有 列 入 。 三是 部 分 水 利工 程 管 理 水 平 有 待提 升 . 个 别 工 程 形 象 面貌 不 够 整 洁 、 规 范。 对 今 后 实施 的 中央 补 助维 修 养 护 项 目 .一是 严 把 项 目审批 关 进 一 步 规 范 维修 养 护 资 金 使 用 范 围和 项 目申报 审 批 . 做 好 项 目储 备 . 使 批 复 的项
度 不够 . 项 目实施 技 术 方 案 、 资 金 建议 计 划 的 内容
编 制 不细 致 . 可操 作 性 不 强 . 给 项 目实施 带 来 很 大
困难 二 是 中央 补 助 资金 项 目要 求 按 照 《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定 额 标 准 》 ( 试点) 中所 列 的项 目上 报 , 目 前 多 数 急需 维 护 的 项 目主要 以浆 砌 石或 干 砌 石 为
县级 国有 公 益 性 水利 工 程 维 修 养护 项 目中央 补 助 资金 2 9 7万 元 , 主要 用 于 承 担 防 洪 、 抗旱、 灌 溉 等
的维 修 养 护 项 目组 织 相 关 验 收 承 德 市 水务 局 于
2 0 1 1 年 6月 下 旬 对 2 0 1 1 年 维 养 项 目进 行 了初 步
3 . 存 在 问题 及 建 议
关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的自查报告关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的自查报告xxx省水利厅: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开展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检查工作的布署(水利部办财务函[20××]56号和省水利厅x水建管[20××]4号文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年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我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年中央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检查的通知》(办财务函[20××]56号)及省厅《关于开展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检查的通知》(x水建管[20××]4号)相关文件要求,迅速贯彻落实,布置自查工作。
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和相关业务科室组成自查工作组,对我市20××年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
从自查情况来看,各县(市、区)中央资金补助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齐全,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并严格执行了专账、专人管理,使用合理规范,资金拨付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符合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资金分配及拨付情况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关于提前下达20××年度水利工程养护维护经费的通知》(x财(农)指[20××]242号)文件下达20××年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我市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共计830万元,至自查之日中央补助资金均已经足额拨付至各用款单位。
中央资金补助对象为29处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均已经完成体制改革工作,其定性定编(简称“两定”)方案全部通过本级政府批复,机构设置、人员安置、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等内部改革工作。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稽察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稽察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文号】办稽察函〔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稽察通知办稽察函〔2017〕73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局):为了解各地区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保障维修养护资金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确保中央补助资金效益充分发挥,经研究,定于2月下旬,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组织开展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稽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稽察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3月7日,工作周期约15天。
二、稽察内容(一)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1.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2.实施方案审批情况。
主要包括县级及灌区、泵站管理单位是否按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施方案;省级是否及时审批实施方案;省级是否及时报送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备核表。
3.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资金是否及时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是否全部用于维修养护;是否符合《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农〔2016〕53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72号)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滞留、侵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等问题。
4.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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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
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八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当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1),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根据当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预算规模,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上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维修养护资金的一定比例挂钩测算,商水利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第十条每年6月3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文件,并填报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附件2),报财政部、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实施
计划。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批。
中央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每年3月31日前,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财政部。
逾期未报的,暂停安排当年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可根据本
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