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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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涉及跨国交易、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等私法问题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冲突和选择、以及合理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纠纷处理中,各国法律的异质性常常会导致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解决。

为了处理法律冲突,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法律适用方法,例如地位法、最有关联法和国际私法规范等。

地位法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广泛采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

它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第一国的法律,即与当事人地理最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注重地理联系,使得每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自己的国民和利益。

然而,地位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国家利益主义的过分强调、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忽视等。

为了解决地位法的问题,最有关联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适用方法得到了广泛关注。

最有关联法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更加注重就事论事、实事求是。

最有关联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位法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难题,如如何确定最有关联的国家、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

除了地位法和最有关联法,国际私法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形式,对国际私法关系做出规范性的统一。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国际私法适用的大量法律冲突和争议。

然而,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与推广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国家主权意识的强烈、国际协作的困难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公正和公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

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各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合作,通过司法互助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研究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研究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研究私法与公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私法是指调整个体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公法则是指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的热门议题之一,本文将围绕这个主题展开探讨。

首先,私法与公法的关系可以从它们的适用范围来理解。

私法主要适用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私人财产、合同、侵权等方面。

而公法则适用于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等方面。

私法与公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分,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并非割裂的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

其次,私法与公法的关系可以从二者的目的与效果来考察。

私法是以保护个体利益为目的,通过调整私人关系来保障人们的权益。

而公法则以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公正为目的,通过调整公共关系来实现国家的管理与监督。

私法与公法虽然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又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

私法的稳定运行需要有公法作为基础保障,而公法的实施也需要私法的支撑,二者密不可分。

再次,私法与公法的关系还可以从二者的法律规则上进行分析。

私法是以民法典、商法典等为代表的法律规则体系,其重点在于规范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而公法则由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构成,其重点在于规范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与公法的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衔接、相互贯通。

比如,在合同领域,私法确保了个体之间的交易安全和自愿原则的实现,而公法则提供了合同执行和纠纷解决的监督机制。

私法与公法的规则互为补充,协同作用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发展。

最后,私法与公法的关系还可以从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与影响来观察。

在诉讼过程中,私法与公法的规则同样相互作用。

私法的规则帮助个体维权,而公法的规则则保障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私法和公法的规则来裁决案件,同时也需要考虑二者之间的法律平衡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私法与公法的互动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合理,同时也推动了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私法与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私法与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私法与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法律制度得以充分实施和维护的重要保证。

而私法和公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逐步分析私法和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首先,私法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私法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明确的合同、侵权责任等制度,保障个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益。

私法的核心原则是自治,即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依法行使权利。

在法治国家中,私法不仅为个人的自由提供保护,也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公法在法治建设中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公法主要关注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权力的行使。

公法的核心原则是法治,即依法行使和制约公共权力。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正义。

此外,私法和公法在法治建设中还相互交叉发挥作用。

私法和公法虽然在关注对象、制定原则上有所区别,但二者在实践中常常相互渗透、相互协调。

例如,私法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而公法中的行政法则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与个体的合同,保障了公共权益。

此外,私法中的侵权责任制度也具有公法属性,保护着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私法和公法在法治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私法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而公法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二者往往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权衡和平衡。

在实践中,法官需要恰当地权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私法和公法的适用也存在一些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往往涉及私法和公法的交叉运用,不同法律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明确。

这对于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律工作人员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私法和公法在法治建设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

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

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摘要]社会关系客观上划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法律规范相应划分为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两大体系,法律方法因此有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之分。

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它允许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在社会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方法。

在不损害司法权威的前提下,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广泛运用。

关键词]私法方法公法方法司法实践社会关系因性质不同而区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

法律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而区分为私法和公法两大体系。

自罗马法以来,公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尽管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和行政权力的扩张,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和“公私法融合为社会法”的趋势,1但社会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我国建国后长期否认公私法划分的事实,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私法划分已成为法学界共识,公私法的区别被认为是现代法律秩序的基础,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

1但由于法学界对公私法划分长期存在争议,司法观念受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以及公私法交融渗透趋势引致的认识分歧,2应当如何运用私法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是在司法实践中亟待重视的现实问题。

一、私法方法是定纷止争优先运用的法律方法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3它允许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在私人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私法方法的实体法律依据是私法规范。

私法规范是规范、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私人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私法案例法律的适用(3篇)

国际私法案例法律的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及国际私法问题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解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国际私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我国某沿海城市,外方投资者为美国某公司,中方投资者为我国某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经营不善,合资企业陷入亏损,双方矛盾激化。

外方投资者认为,中方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合资企业亏损。

而中方投资者则认为,外方投资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支持,是导致合资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准据法的选择2. 出资义务的法律适用3. 技术支持的法律适用4. 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四、案例分析1. 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合资企业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因此,本案合同准据法为美国法律。

2. 出资义务的法律适用出资义务的法律适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二是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1)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根据美国法律,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包括: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等。

本案中,外方投资者认为中方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主要是指中方投资者未按合同约定出资。

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关于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

(2)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根据美国法律,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强制履行、解除合同等。

本案中,如认定中方投资者违约,应适用美国法律关于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3. 技术支持的法律适用技术支持的法律适用涉及技术支持的内容、标准、违约责任等。

(1)技术支持的内容和标准根据美国法律,技术支持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改进等。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引发了法学方法论的讨论。

本文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国际私法与法院地法主义的关系,分析了不同法域中的法院地法主义现象,并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建议。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法学方法论对解决法院地法主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也有启示意义。

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问题不可忽视,需要通过法学方法论的运用来加以解决。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学者们深入了解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问题,并探讨如何运用法学方法论来促进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国际私法、法院地法主义、法学方法论、法域比较、解决建议、法院地法主义问题、发展启示。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现代社会的全球化进程使得跨境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私人关系跨国性问题的法律体系,在这一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在国际私法领域,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就是法院地法主义现象的存在。

法院地法主义即是指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过分强调自身的管辖权和法律体系,而忽视了其他国家法域的法律规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或者效果不佳的情况。

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法院地法主义现象逐渐凸显出其在国际私法中的不利影响。

对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维护国际私法的公平与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现象,分析其产生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旨在促进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完善。

1.2 研究意义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境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法院地法主义则是指法院仅依据所在国法律来处理国际案件的做法。

研究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主义有助于深入理解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和协调。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融合日益频繁,了解法院地法主义对国际案件处理的影响有助于促进跨国司法合作和互信。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人法律关系跨越国家边界的法律学科。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人们之间的交流已经超越了国家的边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愈发复杂。

因此,如何有效处理跨国私法纠纷成为了重要的课题。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作为处理跨国私法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相对灵活且富有创造性的解决途径。

传统的国际私法往往注重国际公约、国内法规的直接适用,然而,由于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直接适用往往无法完全解决复杂而多样的私法纠纷。

间接调整方法的引入,为国际私法的适用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它通过灵活运用国际司法实践、国际软法、国际调解等方式,在不依赖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现了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和解决。

间接调整方法的出现,不仅填补了国际私法适用的空白,更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然而,间接调整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如何确保间接调整方法的适用能够遵循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如何在国际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以促进国际私法的统一和协调;如何提高国际私法的适用效率,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加强交流和协作,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本文将系统地探讨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并对其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综合评析。

文章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介绍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的基本概念和起源;其次,详细分析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的种类和适用情况;然后,对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的优势和不足进行深入研究;最后,总结目前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的发展状况,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的全面研究,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方法,为解决跨国私法纠纷提供更为灵活和有效的途径。

同时,我们也期待国际社会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为全球化时代的法律交往提供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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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摘要]社会关系客观上划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法律规范相应划分为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两大体系,法律方法因此有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之分。

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它允许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在社会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方法。

在不损害司法权威的前提下,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广泛运用。

关键词]私法方法公法方法司法实践社会关系因性质不同而区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

法律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而区分为私法和公法两大体系。

自罗马法以来,公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尽管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和行政权力的扩张,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和“公私法融合为社会法”的趋势,1 但社会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我国建国后长期否认公私法划分的事实,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私法划分已成为法学界共识,公私法的区别被认为是现代法律秩序的基础,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

1 但由于法学界对公私法划分长期存在争议,司法观念受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以及公私法交融渗透趋势引致的认识分歧,2 应当如何运用私法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是在司法实践中亟待重视的现实问题。

一、私法方法是定纷止争优先运用的法律方法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3 它允许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在私人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私法方法的实体法律依据是私法规范。

私法规范是规范、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私人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其相对应的公法规范则是规范、调整公共权力关系,以及公共权力与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统法学理论对公私法的划分偏重法律体系的中观层面,即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划分公法部门和私法部门,认为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私法主要是指民商法。

但新说认为,公私法规范的相互交融渗透的趋势,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划分公私法规范并不科学,应当从微观层面即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划分为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私法规范主要存在于民商法之中,公法规范则主要存在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公法之中。

4 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的性质和特征。

私法规范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适用私法自治原则。

“所谓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干预’,也就是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

”1因此,对私人关系,公权力一般不予干预,个人协议就是“法律”,个人享有广泛的自由,可以为法律未加禁止的任何行为。

而公法规范一般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变更和规避公法规范;对公共关系,公法严格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禁止为法律未授权的行为。

概言之,公法方法是强制性、非此即彼的方法,私法方法则是非强制性的、自由处分、自由协商的方法。

这种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根本区别既体现在私人生活、民事权利行使过程之中,也体现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民事权利的过程之中。

私法自治原则,在民商法规范中有最充分的体现,如在合同法上表现为合同自由,在物权法上表现为所有权自由,在婚姻法上表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法上表现为遗嘱自由。

但民商法被划入私法范畴,并不是说民商法规范都是任意性规定,都只能适用非强制性方法。

行政法、劳动法被划入公法范畴,也不是说行政法、劳动法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都只能适用强制性方法。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方法综合运用的需要,私法部门必然融入带有公法性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王轶教授认为,合同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而设计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

合同法上的利益冲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当事人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当事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等四种类型。

合同法因此设计了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半强制性规范、授权第三人法律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法官办案的基本功,就是根据利益冲突的类型,正确识别相应的合同法规范,依法作出正确判决。

2 王轶教授关于合同法规范类型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其他私法规范。

私法规范的基本属性是非强制性,但并不排斥特定情形下的强制性。

此种强制性并未改变私法规范的本质属性。

因为当事人违反此种强制性私法规范,可能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并承担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仍然属于私法责任,而不是公法责任。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既违反私法规范,又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者触犯刑律,则必须同时承担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

两种责任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的方法。

其依据是:(一)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

依法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内涵。

保护公民权利和民事权利,既是公权力存在和行使的前提,也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公民因民事权利发生纠纷或争议,最先解决方法是当事人协商与和解,协商和解不成,才通过诉讼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来处理。

即使在诉讼活动中,私法方法也是优先运用的方法,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私法规范、善良风俗进行协商和解,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定纷止争的根本目标。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而试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私法方法优先适用精神的具体表现。

1(二)优先适用私法方法,是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有效途径,运用道德规范填补法律漏洞的有效方法。

所谓“民间法”,包括各种行业规则、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它们游离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在市民社会、乡土社会(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有深刻影响,植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是特定社会群体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对与法律没有根本冲突的民间法采取宽容的态度,允许当事人适用相关民间法规范,协商处分其民事权利,实质上是尊重人情和伦理,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并无损于法律的统一和司法权威。

2既然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的方法,当公法方法与私法方法对私权保护发生重合时,私法方法应当是最优选择,公法方法则是最后选择。

公法方法“越位”,甚至企图“取代”私法方法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

2006 年 10 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曾因“公法崇拜”受到媒体的批评。

《条例》规定,“在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人形象等行为”,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以 5 日以下拘留。

舆论认为:网络侵权应该首先使用私法规范进行调整,而不是靠罚款之类的公法方法来治理。

作为地方立法部门,应当相信公民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应盲目崇拜公法,直接使用国家强制力来干预。

1 我们赞同这种观点。

《条例》所要制裁的网络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毕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原则上国家不应直接干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行政违法或触犯刑事的除外)。

只有当事人协商不成而诉诸法律时,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才能依法作出裁决。

二、私法方法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诉讼领域属于公法领域,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公法关系。

但是诉讼领域并不排斥私法方法的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物质损失。

自诉案件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处分自己的刑罚追诉权和民事权利。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确运用私法方法,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对立,促进司法和谐。

遗憾的是,法官们往往只看到诉讼法律关系中公法关系的一面,而忽略了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私人利益关系,以致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

全国首例强奸案件受害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费案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2案例]强奸犯刘某被判刑入狱后,张女士于 2000 年 11 月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给原告造成终生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据此,该院判令刘某向张女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 8 万元。

被告人不服上诉。

2002 年 12 月 6 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有关赔偿被害人 8 万元的判决,驳回被害人张某要求罪犯刘某给予 45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2970 元由原告负担。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或者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该案的终审裁定并无不当。

但是,侮辱、诽谤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性质更为严重的强奸犯罪却无须赔偿?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招致新闻舆论的尖锐批评。

1将被害人要求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并拒绝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立法和司法的严重缺陷,是公权排斥私权的典型表现。

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与直接针对国家、社会的犯罪不同,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重合,民事赔偿争议本质上仍属于民事案件,只不过“附带”于刑事诉讼之中罢了。

根据“私法优先”的原则,受害人民事权利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即使犯罪分子被给以刑事制裁,只是其对国家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不能替代向被害人承担私法上的责任。

首例“贞操权”索赔案被驳回起诉,凸显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私法精神的苍白,私法方法运用的窘境。

有学者指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并不是刑事诉讼,但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具有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

附带民事诉讼是私法与公法的交叉点,也只有民事、刑事诉讼相互结合、交互作用,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2但在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窄,对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极为不利。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并且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使民法上的“全面赔偿”原则因此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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