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共同兴建职工住宅。
第三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有条件的可集中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统一安排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兴建、统一配套建设和统一物业管理。
第四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须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一)夫妻一方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二)夫妻一方已在其单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三)夫妻有一方已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四)离退休职工已领取了建房补助费的;(五)在同一城镇(海府地区视为同一城镇)拥有自有住房,且已达到申请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第六条职工个人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需填报有关审批表,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第七条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八条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承建单位,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并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施工,确保住宅建设质量,控制建筑成本。
集资合作建房坚持先分房后建设,实行条件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集资合作建房款统一存入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集资合作建房必须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放装修标准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突破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和用公款装修住房的,对责任者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XX]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组成人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审核,提交Xxx 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施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对象。
职工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工集资建房是指单位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通过自筹资金、集体筹措资金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共同出资建设住房的行为。
职工集资建房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二、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需求。
职工集资建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职工集资建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转让也应当遵循该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定,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也应当依据物权法进行解决。
三、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集资建房主体职工集资建房的主体为单位职工,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2.集资建房条件(1)单位职工有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需求;(2)单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集资建房的各项费用;(3)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4)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集资建房程序(1)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集资建房申请;(2)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单位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明确集资建房的各项事宜;(4)单位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工程等手续;(5)单位组织职工进行集资,筹集建安资金;(6)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房屋建设;(7)房屋建成后,单位与职工按照集资协议进行分配。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后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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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后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后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0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后职工住宅管理体制向物业管理机制转变,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三发〔2003〕16号)有关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职工住宅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住房管理体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后,职工住宅能否顺利推行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住宅管理体制的转制工作(一)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勤行政式的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后勤机构)要从产权上与主业理顺关系,成为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经营的经济实体。
企业要为后勤机构注入必要的资金或有效资产,使其真正具备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条件。
后勤机构改制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进行。
改制为物业管理企业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资格,面向市场,搞好社会化服务,增强竞争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发布时间:10/3/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08〕3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
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
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持续攀升,许多城市居民面临着购房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采取员工集资建房的方式,通过企业职工自愿参与,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然而,员工集资建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员工集资建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员工集资建房,是指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住房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职工既是房屋的所有者,也是房屋的开发商。
2. 特点(1)自愿性:员工集资建房是职工自愿参与的行为,职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2)互助性:职工通过共同筹集资金,实现互助共建住房。
(3)低廉性:相较于市场房价,员工集资建房的住房成本较低。
(4)灵活性: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住房面积、户型等。
三、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解决住房困难。
3. 法律规定(1)职工参与员工集资建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员工集资建房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3)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4)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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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组成人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集资建房的条件
(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
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
(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审核,提交Xxx 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施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对象。
(四)以通告形式通知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提交申请书及交纳集资款,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及交纳集资款。
凡不按通告规定时间提交申请、交纳集资款的以自动弃权论处。
(五)集资建房对象持以下有关证件到集资建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指定的办事地点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
1、出示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出示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内容包括:性质、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等),经办人签字、部门盖章有效;
4、在职职工出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5、离退休职工出示退休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交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相关证明。
以上证件经核验后,除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留存原件外,其他均留存复印件。
五、房款的预交和集资建房价格
(一)集资建房对象在接到负责和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发出交款通知后在30天内,按预算成本价预交房款的60%。
集资款要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接受县房改部门的监督。
(二)集资建房按实际成本计算集资金额,实际成本包括拆迁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建设用地报批的应缴规费、管理费等因素。
实际成本由县审计、物价部门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房改部门备案。
由负责和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告知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
六、集资建房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一)由按照《招投标法》程序组织招标,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集资建房的施工和监理
(二)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要全面掌握集资建房建设的情况,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对成本的监审,确保集资建房做到质价相符。
(三)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集资建房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集资建房不得交付使用。
集资建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七、集资建房的产权与管理
(一)集资建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产权管理参照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的规定执行。
(二)集资建房建成验收合格,集资建房人员交清全部房款后,由负责和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将住房交付给集资建房人。
房屋所有权证书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办理,其中,房屋的契税、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集资建房人员承担。
八、集资建房建设地点、规模和户型面积
(一)建房地址。
建房地址定在现Xxx厂生活区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好规划, Xxx厂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建设规模。
**住宅楼6栋216 套。
(三)建筑面积。
住房建设面积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规定,每单套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两种户型(含公摊面积)。
楼层为7层,1层为杂物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