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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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推动本地区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企业承受能力调查、征收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2月底、2015年6月底将本地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拟议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关于执行《通知》的具体问题(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
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号】豫环文〔2013〕233号
•【施行日期】201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有
关问题的批复
豫环文〔2013〕233号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开征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费的请示》(焦环保〔2013〕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环保总局《关于确定工业区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性质的复函》(环函〔2006〕144号)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为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要收纳和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其处理工艺流程主要针对生活污水进行设施。

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等自建的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在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方面均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明显不同,不能视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其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核定征收排污费。

此复。

2013年12月12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情
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12.30
•【字号】豫建城[2005]127号
•【施行日期】2005.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的
通报
(豫建城〔2005〕127号)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现将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截至通报之日,仍未按省政府的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有淅川、鹿邑、商水3个县。

对以上3个县提出严肃批评。

二、截至通报之日,未达到省定新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以下17个县(市):登封、开封县、林州、博爱、邓州、西峡、夏邑、柘城、泌阳、西平、上蔡、商城、巩义、镇平、内乡、遂平、息县。

对以上县(市)提出批评。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抓紧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按省定新标准足额征收。

以上通报的20个县(市),2006年元月份必须按省定新标准
征收污水处理费。

2006年1月15日前,以上县(市)建设主管部门需将污水处理收费整改情况及有关收费证明材料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梁平府办发〔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价格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园区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推动园区生态、低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园区污水处理机构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其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排污者在申请签订《供用水合同》前,必须与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签订《污水统一纳管处理协议》和《污水处理费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等。

第三条园区企业排放的污水,实行统一纳管、集中处理,不得擅自设置排污管道任意排放。

第二章污水纳管标准和要求第四条排污者排放污水须符合纳管标准。

工业污水污染物纳管标准按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执行。

第五条污水中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质的,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者必须按标准规定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方可纳管,不得直接纳管。

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清河县碧蓝污水处理厂:你公司《关于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费单价制定的申请》收悉。

根据《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本着既充分考虑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又同时兼顾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原则,结合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清河县城北工业废水处理站成本测算项目评审结果,并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报经县政府批准,经研究,暂定北区工业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业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费临时标准为:3.6元/立方米;此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是北区区域内洗毛、洗绒企业,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清价【201X】5号文件执行。

二、定价后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进一步节能降耗,确保污水处理高效率、低能耗运行;认真做好本次污水处理费定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收费大厅将制定的价格和执行日期进行公示,确保这次定价工作的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接此通知后及时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1X年3月23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后,请按程序重新申报。

清河县物价局 201X年3月22日以上这篇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通知公告,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管理资料下载网,谢谢。

请示报告的格式及范文请示报告的格式一、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二、正文:1、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

2、请示的事项:写明请示要求,如请求物资要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请求资金要写明金额。

三、结尾语:多用“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特此请示,请予批准”,“以上请求,请予审批”,“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等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闽政办[2008]8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闽政办[2008]8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闽政办〔2008〕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地进展仍不平衡。

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滞后,已成为影响处理设施、管网配套建设和日常处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现将全省各市、县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污水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一)已达到目标要求的市、县共28个福州市区、福清市、连江县、平潭县、永泰县;厦门市区;漳州市区、龙海市、云霄县、东山县、南靖县、长泰县;泉州市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永春县、安溪县、德化县;三明市区;莆田市区;南平市区、浦城县;龙岩市区、永定县;宁德市区、霞浦县。

(二)已按目标要求完成收费标准的审批工作,但实际收费标准未到位的市、县共22个长乐市、闽侯县、罗源县、闽清县;永安市、沙县、尤溪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仙游县;建阳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邵武市;漳平市、长汀县、连城县、上杭县、武平县;福安市、福鼎市。

(三)已按目标要求完成收费标准的审批工作,但实际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共16个漳浦县、诏安县、平和县、华安县;大田县、明溪县、清流县、将乐县;顺昌县、光泽县、松溪县;古田县、周宁县、屏南县、寿宁县、柘荣县。

(四)收费标准审批工作尚未完成的市、县有1个政和县。

二、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一)已达到目标要求的市、县共15个长乐市;厦门市区;石狮市;三明市区、永安市、宁化县、沙县、大田县;莆田市区、仙游县;南平市区;漳平市;福鼎市、屏南县、霞浦县。

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68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切实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力争三年内以BOT模式在全省投资建设102个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为确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性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91元/吨。

并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能力及工业企业纳管污水的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COD浓度值),分档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1、日处理能力(按实施规模计,下同)为1万吨(含)以下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2.81元。

2、日处理能力为1万吨以上至3万吨(含)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91元。

3、日处理能力为3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24元。

如污水处理厂出现后续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按倒阶梯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即存量设施执行原处理规模收费标准,扩建部分按“原有处理规模加上扩建处理规模”后的污水处理规模,并依此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如污水处理厂的原有规模为日处理五千吨,执行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81元;扩建规模一万吨,合计为一万五千吨,扩建部分执行每吨1.91元的收费标准。

)4、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的,按其污染物COD值(mg/L)分档加收污水处理费:500<COD≤8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800<COD≤10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COD>1000的,不得纳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原则1、凡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文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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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2]6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切实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力争三年内以BOT模式在全省投资建设102个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为确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性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91元/吨。

并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能力及工业企业纳管污水的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COD浓度值),分档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
1、日处理能力(按实施规模计,下同)为1万吨(含)以下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2.81元。

2、日处理能力为1万吨以上至3万吨(含)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91元。

3、日处理能力为3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24元。

如污水处理厂出现后续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按倒阶梯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即存量设施执行原处理规模收费标准,扩建部分按“原有处理规模加上扩建处理规模”后的污水处理规模,并依此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如污水处理厂的原有规模为日处
理五千吨,执行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81元;扩建规模一万吨,合计为一万五千吨,扩建部分执行每吨1.91元的收费标准。


4、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的,按其污染物COD值(mg/L)分档加收污水处理费:500<COD≤8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800<COD≤10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COD>1000的,不得纳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原则
1、凡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文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排放污水达到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的工业企业,可按本工业园区征收标准的20%缴纳管网维护费用。

3、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但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COD浓度超过1000mg/L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三、相关政策
1、凡工业园区之外,且向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中的工业企业类标准执行。

2、对个别水质复杂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组织有权实行一事一议,实行协议收费。

3、工业园区企业目前已向当地自来水公司缴纳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在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政策出台,且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投产收费后,不再向当地自来水公司缴纳污水处理费,执行新的收费政策。

4、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要求,确保园区各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标后排放进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

5、鉴于开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请各地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之日起试行一年。

试行期满,再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正式执行标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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