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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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有哪些

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有哪些

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有哪些证据有几种,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是不一样的,间接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间接证据对于直接证据有一种加固的作用。

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间接证据功能1.排除犯罪嫌疑功能;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功能;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功能;4.独立的证明功能。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则:(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结果,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则是案件事实的条件;其他如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究竟哪些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侦查人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确定。

由于单个间接证据往往不能清晰地表明它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必须将它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判断出这种联系。

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客观地、细致地对全案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查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切忌人为的主观猜测和牵强附会。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

客观地说,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将所有能够证明每个片段的间接证据收集起来,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一条锁链,使每个间接证据都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环环相扣,使每个环节都不脱落,才能据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
2 1 年 第 3期 ( 典 案 例 )总 第 1 0期 01 经 / 2
比如 强 奸 案 件 中 , 被 害 人 内裤 上 , 上 检 测 出 的精 从 身
查人 员询 问李 某 时的 录相 , 间侦 查人 员对李 某并 无刑 其
讼 法 》 4 条 规 定 : 没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据 确 实 , 分 第 6 “ 证 充
的 , 以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 践 中 这 样 的 可 实
即侦破 了此 案 , 及 时抓 获 了犯 罪 嫌疑 人 袁 某 。在 此 , 并 间接 证 据 ( 场勘 查 笔 录 , 周 某 等 的 询 问笔 录 ) 综 现 对 的
面 , 此 . 查 人 员 认 为 可 以 排 除 服 务 员 张 某 的 作 案 据 侦
到会 计 的 细 心 与 胆 小 怕 事 . 于是 把 “ 小金 库 ” 其 以外 及
的款 项 也 都 联 系起 来 .交待 了各 款 项 的 来 龙 去 脉及 数 额 , 而 由一 个 小 的 笔 记 本 ( 从 间接 证 据 ) 取 了本 案 有 获 力 的直 接 证 据— — 犯 罪嫌 疑 人 的 供 述 .使 审讯 取 得 了
合 运 用 , 快 划 定 了侦 查 范 围 , 确 了侦 查 方 向 . 目 很 明 把
案 例 占有 相 当一 部 分 比例 。 4 .间 接 证 据 是 同一 认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的重 要 证 据 。
} 山西 省 运城 市人 民检 察 院 [ 4 0 0 040 ] 书 山 西 省新 绛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4 1 0 半 03 0 ]
2间 接证 据 是 获取 直接 证 据 的 重要 手 段 。案 发 后 . . 时 收集 不 到 直 接 证 据 。 从 收集 问接 证 据 人 手 , 往 而 往

适用间接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适用间接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由于间接证据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的适用具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以下是对适用间接证据的法律规定的探讨。

一、间接证据的定义与特征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主要特征如下:1. 间接性: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

2. 相关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3. 依赖性: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依赖于其他证据的佐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4. 局限性: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可能受到证据真伪、收集手段等因素的影响。

二、适用间接证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该规定明确了间接证据的适用条件,即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基本一致,明确了间接证据的适用条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证据之间的联系、证据的来源、证据的证明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判断标准,即根据证据之间的联系、证据的来源、证据的证明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刑事诉讼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刑事诉讼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间接证据来获取直接证据或直接运用已收集到的间接证据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是办理案件的关键,本文旨在通过揭示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的一般规律来解决这一问题,以便使司法人员能更好地掌握正确运用间接证据的方法,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审查判断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相结合,并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普遍存在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其获得方式比直接证据更容易,但囿于间接证据本身并不能单独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就需要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进行规范。

鉴于此,笔者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以下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审判及其他有关司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去发现、提取、固定与案件相关的各种间接证据的活动即是间接证据的收集。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收集间接证据的主体是法定的,而且是一项在收集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这一诉讼活动至少应包括发现、提取和固定三个阶段。

1.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发现。

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某些特殊的方法和手段去查找或显现与案件有关的间接证据的过程就是间接证据的发现。

这一过程,是提取和固定间接证据的前提,如果没有间接证据的发现,那么提取和固定间接证据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犯罪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黠都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蛛丝马迹(证据),但是,怎样去发现间接证据呢?笔者认为:其一,发案后应主动、及时地进行侦查;其二,应全面、客观地调查;其三,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调查;最后,调查应深入、细致。

浅议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使用规则

浅议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使用规则

[ 作者简介 ]黄鑫( 9 8一) 女 , 17 , 湖南岳阳人 , 师, 讲 硕士 , 究方向为刑诉法 。 研
第 5期
黄鑫: 浅议 间接证据在刑 事诉讼 中的作用和使 用规则
15 5
收集 了近 3 0项 间接证 据 , 成功 破获 此案 。
( ) 二 间接证 据是 发 现直接 证 据 的先导
黄 鑫
( 东 金 融 学 院 法 律 系 ,广 东 广 广州 50 2 ) 1 5 1
[ 摘
要]刑事诉讼 中, 司法人 员如何收 集、 审查、 断及运 用间接证据来揭露犯罪是办理案件的关键 。尤其是 近年 来, 判
我 国刑 事犯 罪活动 日益隐秘化 、 智能化 , 直接证据越 来越难 获得 , 仅有 间接 证据 的案件越 来越 多。因此, 如何 有效运 用
第2 8卷
Vo . 8 12
第 5期
No 5 .
兰 州教 育 学院 学报
J URN F L NZ O AL O A HOU I S I UT F E N T T E O DUC T ON A I
21 02年 8月
Aug 2 2 . 01 浅 议 问接 证 据 在 刑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 和使 用规 则
火 车 站待运 的货 物 除某单 位 出 售 的部 分外 , 出部 分 据 , 多 运用 间接 证据 时都必 须 注意这 一特 点 。
的来 源不 明 。经传讯 , 主 ( 某 ) 货 朱 交代 不清 多 出部 分 的货 物来 源 。趁其立 足 未稳 , 政 策攻 心 , 经 突击 审 讯 ,
它 案 件 的侦查 大 多是从 收集 间 接证 据 人手 , 获得 大 量 能 的 。现场 的这 些 情 况 都 是 间接 证 据 , 的 自然性 、 在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摘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

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

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关键词: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运用和判断分析一、概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刑事犯罪活动的智能化倾向日益明显,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断日趋隐蔽和狡诈,归案后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做虚假供述等继续负隅顽抗,给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带来许多困难。

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断和认罪态度上来看,多数系单人隐蔽作案,案发后又拒供或先供后翻,具有明显的反侦查故意。

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缺少目击证人,并故意毁损或隐藏重要的物证或书证,归案后又拒不认罪,致使案件缺乏直接证据。

现实中,这些罪犯多数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久侦不破的悬案,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打击处理,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这些案件证据较少,调查取证困难;另一方面,在办案人员只重视对直接证据的收集,而忽视了间接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

要解决这一问题,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让办案人员了解间接证据的特点、作用和运用规则,在办案中善于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作用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作用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作用刑事诉讼活动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的过程,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是一个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过程。

证据在诉讼活动的运用是刑事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因此深入和正确了解刑事证据的有关情况有助于办案人员更好地揭露、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在法律意义上规定了七种证据,同时法学家在理论上按照某些特定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用以指导收集、审查证据,并帮助司法人员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提高办案质量。

常见的几种证据分类中有一类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正确区分与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但在实际办案中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定案,不善于运用间接证据,其实间接证据以它本身的特点在侦查、检查、审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直接证据于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依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式和证明的强弱。

直接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直接的,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诉讼中的主要争议;而间接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形式则是间接的,即它们只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局部的情况,而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件中的主要事实。

只有把众多的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彼此相互印证,并在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可见,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而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相对来说不及直接证据。

另外,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也是不同的。

直接证据对主要案情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间接证据则需要依靠思维推理和逻辑推论的方法。

从两者的划分依据相比而言,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但司法实践证明,直接证据不易立即取得,而且仅凭一个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也是很少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靠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结合起来认定的。

同时在侦查破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间接证据以其自身的特点优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刑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刑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刑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时都需要证据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各类诉讼的核心。

在司法部门处理案件时围绕它进行审查。

当然性质不同也会有差别。

对于▲刑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问题相信大家也比较关心。

下面365律师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直接证据与应用1、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实践中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证明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以及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

2、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间接证据与应用1、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指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的结合,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间接证据常用来证明被追诉人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工具,被追诉人在犯罪现场留有的物品、痕迹以及其他只能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品、痕迹或言词证据等。

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有助于正确认识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中的不同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不应当将此种划分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相混淆,不能误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就是传来证据,其与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

2、用来印证直接证据是否真实,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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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作者:吴俊霞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通过分析薄熙来受贿案件中直接和间接证据的运用,对我国间接证据的运用现状进行反思和探究,进而提出了强化间接证据证明作用的一些建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各有利弊,因此需要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结合,由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进行印证和补正。

期望这些建议对发挥间接证据的作用能有一些功效,保护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间接证据印证证明模式证明标准一、间接证据的概述与运用规则(一)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明故意犯罪必须具备意识前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就“明知”的证明,不同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证明,它属于案件中的“内含事实”,而非“外显事实”,行为人往往否认其具有犯罪意识,因此,对“明知”的证明,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难题。

对明知的证明有两种基本的方式。

一为直接证明,主要是通过被告口供以及知情人的证言,以被告承认知情,以及证人证实被告知情等,来证明被告确实知情。

二为间接证明。

通常是被告不承认知情,但从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应当知情。

直接证明方式显得清楚明确,确实性很高,是一种理想的证明方式。

然而,被告人出于自利意识,常常否认知情,而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又为获取此类直接证据设置了法律界限与障碍,因此,相当一部分案件难以采用直接证明方式。

知情证明往往不得不诉诸另一种方式,即“间接证明”。

(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间接证明是通过间接证据进行推理获得事实的结论。

在操作上,须依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包括涉嫌犯罪事实所发生的背景、嫌疑人与相关涉案人员的关系、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等客观实际情况,再以经验法则进行合理的推断。

通说认为,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规则:1、确保间接证据的一致性。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如果存在矛盾,则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在证据之间有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

2、确保间接证据的客观性,这是正确运用推理最基本的前提,只有前提真实,结论才可能真实。

3、确保间接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链条不允许有任何脱漏的环节。

4、确保通过间接证据证明体系所得的结论的排他性。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明体系必须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从而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二、间接证据在薄熙来案件中的运用评析在薄熙来案件中,控方是以被告曾经做出的供述以及其他知情人证言来证明的。

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证明方式的确实性、清晰性较高,避免了运用间接证明方法可能引起的质疑。

然而,在本案中,有两个重要因素影响了直接证明方式的有效性:一是被告翻供,并辩称过去的有罪供述在纪检程序中受到压力或诱惑违心承认的,并且被告在纪检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其证据资格尚有异议。

二是被告对指控事实和指控证据进行了较为有力的反驳与质证。

比如,指称关键证人因利害关系而作假证(如薄谷开来、王正刚),有的关键证人本系骗子,品质恶劣说假话(如唐肖林),某些指控证据内含不确定因素,不能证明关键事实(如徐明对薄看幻灯片的证言)等等。

意在摧垮控方指控证据体系的基础,至少能够使人产生对这些证据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由于上述因素的干扰,控方只提供大量证人证言和零零散散的间接证据,我们很容易对薄熙来是否知情产生怀疑。

因此,我认为,控方应当借助间接证明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发生的背景、涉案人员相互关系等实际情况以经验法则进行合理推断。

以薄案中收受323万美元贿赂购买别墅的事实为例。

控方可作如下间接证明:其一,薄谷开来收受徐明323万美元并购买了法国别墅,对此别墅,由于薄谷开来制作了装修别墅的幻灯片,而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薄熙来观看了幻灯片。

而幻灯片演示的别墅位置、环境以及别墅本书的情况,应当说,足以使薄熙来对该项财产涉及巨额价值有基本的估计。

其二,如果薄家仅此一项巨额海外不动产,对这种巨额财产的由来,以经验判断,在较长时期的共同生活中薄应当过问,而且由于其与薄谷开来系夫妻关系且当时并无感情隔阂,薄谷开来也应当告诉其实情。

其三,且因资金来源为徐明,而徐与实德集团愿意拿出数百万美元,不可能是因为与薄谷开来的个人关系,至少主要是因为薄熙来已经以及今后还将在事业上支持与帮助他。

而如薄谷开来不告诉薄资金来源,薄就会缺乏“对价意识”,也就意味着“知恩不报”,这并不符合薄熙来夫妇的为人之道,而且也难以维系双方的继续交往。

其四,再从资金提供者即徐明方面分析,徐明对薄家提供巨额资助,也应当是怀有薄熙来知情的合理预期。

如果双方交往中显出薄熙来对徐明的资助不知情,徐的资助就成无效投资,这不是一个精明商人的作为。

因此,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经验判断,薄熙来应当知道此笔资金来源于徐明。

然后再结合控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综合判定薄熙来对别墅资金由徐明提供知情。

以经验法则进行间接证明,支持有关该指控事实的直接证据。

三、我国间接证据运用的现状首先,忽视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作用。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薄熙来案件的几个直接证据都存在疑点,案件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而法官并未对间接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未将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其裁判结果自然会让人心生怀疑。

其次,未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独立定案作用,薄案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如何对间接证据进行论证上文已经说明,不再赘述。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受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的影响。

第二,我国过于苛严的证明标准。

第三,我国对于口供的过于偏倚。

四、改善我国间接证据运用的现状的建议(一)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正作用司法实践中,以未形成链条的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进行印证的情况比较多见,有的间接证据是对直接证据的全部内容予以印证,有的则是对部分内容予以印证,这时应由法官凭经验和逻辑推理得知,一般认为犯罪事实构成要件为核心证明部分,若此部分得以证明,则直接证据已经印证,若此部分未被证明,则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予以认定。

(二)重视独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作用在没有口供这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充分收集间接证据,运用经验及逻辑判断对间接证据予以分析判断,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达到对案件正确认定的目的。

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达到此目的。

1、制定一系列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相配套的制度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将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判断的重点,而不注重对单个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同时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在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定案。

这造成了法官在办案时易以不真实的相互印证为基础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我们可以制定与此模式相配套的制度,减弱印证证明模式的弱点,如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制度、建立被告人人权保障机制、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自由心证等。

到时机成熟,我们应实现印证证明模式向自由心证证明模式的转型。

2、调整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这种“客观性”的证明标准不仅不能达到,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降低,同时还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我们应该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是一种理性的怀疑,而非妄自猜测虚无缥缈的遐想,同时它并非要求排除一切怀疑,它具有可操作性。

3、改变对口供过分依赖的情况过分依赖口供容易滋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

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沉默权制度。

建立沉默权制度能够免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达到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目的。

第二,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并赋予其讯问时的在场权。

第三,建立健全法官的遴选机制,注重培养法官逻辑推理能力,使之能够熟练对间接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逐步消除对口供的过于依赖。

间接证据具有证明范围的广泛性、证明作用的客观性、证明关系的间接性、证明过程的依赖性、证明方式的依赖性等特点。

直接证据虽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比间接证据较为密切,但直接证据却由于其自身的弱点如数量少且难收集、可靠性差且不稳定、证明对象的不全面性等,使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功能受到限制,因此需要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结合,由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进行印证和补正。

但令人遗憾的是,薄熙来案件中公诉方不仅在证据调查阶段未能充分利用事实推断方法及经验法则支持其主要证据,论证指控事实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而且在辩论阶段也仍然沿用直接证明的方式,未能有针对性地,同样以经验法则与情理推断有力反驳被告提出的一系列辩护性情理推断。

可以说,控方虽然通过能够对相互印证的证据举证,完成了对被告知情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在上述特定情况下以间接证明来支撑直接证据不充分,在完成“说服责任”方面则有所欠缺。

参考文献:[1]唐永禅.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7).[2]柳鹏.浅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J].法制与社会,2010(12中).[3]靳琳.间接证据及其证明作用探讨[J].法学研究,2001(5).[4]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J].法学研究,2004(2).[5]姜淑华.论我国口供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0(5).[6]龙宗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J].法学研究,18(6).[7]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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