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罗马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名称定义

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形式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

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适用范围自然法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市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万民法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立法方式不同

市民法罗马固有的法律

长官法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

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人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法的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法的渊源的类别 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 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一般性,即法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适用。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指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特征: 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类别: 第一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其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类,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反复适用,不能成为法的渊源; 第三类,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其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 国际法 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单指国际公法。“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

罗马法

罗马法 1.世界上有很多美好的词汇,可以分配给欧洲各个城市,例如精致、深朴、繁丽、畅达、古典、新锐、舒适、奇异、神秘、壮观、肃穆……其中有不少城市还因为风格交叉而不愿意固守一个词,产生角逐。 只有一个词,它们不会争,争到了也不受用,它静静安踞在并不明亮的位置上,留给那唯一的城市。 这个词叫伟大,这个城市叫‘罗马’。——余秋雨《行者无疆》 2.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耶林《罗马法精神》3.台伯河畔的小小罗马城邦是如何征服世界的? 军队、制度(政制)、法律 Rome wasn’t built inA day. 一、罗马历史与政制 罗马历史与政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1.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中叶,古代罗马人(罗莫路斯)在意大利半岛中部拉丁姆平原上的台伯河下游河畔建立了罗马城。 2.共和时期:公元前509年,罗马废除了“王政”,改行共和制度,开始了近500年的罗马共和国时期。 3.帝国时期:公元前30年,继凯撒之后崛起的军事强人屋大维战胜了政敌,结束了罗马数十年的内战,夺取了国家最高权力。公元前27年,他被元老院授予“奥古斯都”称号,罗马历史也就以此为标志进入了帝国时代。 (一)王政时期 1.狼族传说 传统上,罗马人把罗马城的建立归功于英雄罗穆路斯。他和他的孪生兄弟瑞摩斯是英雄埃涅阿斯的后代。埃涅阿斯是希腊女神阿佛洛狄特(罗马神话中称维纳斯)的儿子,他在希腊人占领特洛伊城之后来到意大利。 罗马历史学家提图斯?李维这样描述这个神话故事:这对孪生兄弟的外祖父是努米托,他是罗马东南部阿尔班山区阿尔巴国的国王。国王邪恶的兄弟阿穆利乌斯将国王驱逐出境,还让国王唯一的女儿雷娅?西尔维娅做贞女以阻止她生儿育女(贞女是不准生育的),以防止国王的子孙报仇。但是雷娅?西尔维娅违背了他的约束,与战神马耳斯相爱并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当这对双胞胎被遗弃在台伯河畔时,一只母狼哺育了他们,后来又被一位牧羊人发现,他的妻子将他们抚养大。长大后,这对孪生兄弟成为了绿林首领。在瑞摩斯被俘、带给国王阿穆利乌斯后,罗穆卢斯带领手下救出了他,并杀死了阿穆利乌斯。此时,孪生兄弟身世大白,他们的外祖父努米托恢复了王位。兄弟俩离开外祖父,在被牧羊人发现的地方创建了自己的城市。 2.统一阿尔巴 在托里斯?奥斯蒂吕斯王的时代,罗马和毗连的城镇阿尔巴(Alba)经常打仗,使得老百姓饱受困苦。托里斯?奥斯蒂吕斯和阿尔巴的国王Mettius Fuffetius 下决心要停止斗争,但是为了决定哪个城市的国王得到最高地位,Mettius Fuffetius提出了这样一个办法:让几个士兵搏斗,哪个城市的士兵获得胜利,那

什么是罗马法

什么是罗马法?丁耘 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正获得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考量。人们相信“法治”应当替代“人治”成为操纵国家机器的正确方法。更有一种积习立刻让人想到,缺少“法治”的血脉或许正是中国政治传统的最大症结之一。文化人中流传的关于西方文明的种种神话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个猜测:西方文明的来源不就是古希腊哲学、罗马法与基督宗教三大传统嘛?但我们的“法治”问题是在现代化实践中逐渐突显的,所以思想者们很自然地主要注意自由民主政体的宪政制度,并很快就此争论起来。随着思考的推进,某些有识之士也开始把目光转向宪政的近代起源。人们发现,在现代的开端,罗马法复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非特如此,那些率先在著述中掀起现代性浪潮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象中国的先贤好称三代那样,他们喜欢谈谈中世纪之前的罗马,在那些关于过去的政治史论里,隐藏了指向未来的政治哲学。这样看来,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在为现代性进行的理论思索里,就罗马的法治经验做点考察,都是不无必要的。 那么,什么是罗马法?为什么上古诸族惟独罗马建立了这样的法律体系?建立与维护罗马法的政治史意义何在?欲回答这些问题,不得不诉诸法律的政治乃至礼法前提。 罗马法(roman law)是一种法(law)。与中文的“法”、英文的law相对应的拉丁文概念不止一个,主要的有ius、lex两种。英文学者曾经抱怨law无法尽括这两个拉丁词的丰富含义特别是差别,中文表达显然亦有此憾。应该说,ius 的复杂含义及其与lex的关系,是初步了解罗马法的关键。简言之,ius指自然形成的礼法、习俗,而lex则指专人制定、由世俗权力机构认可、颁布的律条(参见格罗索,《罗马法史》第七章)。前者出于人及其氏族的自然本性,其历史远于文字,因此是不成文的;后者起初也可口耳相传,但随着政治生活的变化,必须形诸文字。罗马法赖以发生的原初文本——《十二表法》就是lex的最好例子。法律体系是在实践者对原初lex的不断阐释中逐渐成形的。同样,在ius背景上制定的lex实际上也是一种阐释。如果说对lex的应用是司法阐释的话,那么制定lex的阐释则是政治性的。法律制定者(legislator)对lex来说是立法者,对ius 来说则是阐释者。律条体系的制定者是有史可稽的权力机构,而礼法秩序的给予者(lawgiver)则往往是传说中的圣人,甚至是民族宗教的至尊神。每个民族的律条体系(lex)之上,都有其赖以确立的整个礼法秩序(ius)作为其正当性源泉。因此ius同时也就是“正当”或“正义”一词的正式拉丁名称。在英文里,具有正当之意的是right而非law,是以有严谨的学者将ius naturale(自然法或者自然正当)翻译为natural right而非natural law。现代政治法学中日益重要的“正当性”(Legitimitaet)与“合法性”(Legalitaet)对峙问题,实际上便源于ius与lex的关系。 Ius/lex并不仅仅存在于罗马文明之中。为了强调各民族政治习俗的共同性,维柯甚至将“万民法”(ius gentium)与“自然法”(ius naturale)合二为一生造了“万民自然法”(ius naturale gentium)一词。既然许多古代民族那里都有其礼法与律条,那为什么惟独罗马法成了现代法治的样板呢?如果一切民族政治习俗的演变规律都是共同的,那为什么维柯这样史家式的哲人又只选择“十二表法”来做所谓“普世大法”的范例? 从历史上看,现代欧陆各国的民法典均脱胎于罗马法。据说,由于罗马法学家们把兴趣都集中民法上,罗马法系才得到了“民法法系”的别称。事实上,在古今各种罗马法教科书中,占据绝多篇幅的确实都是民法也就是私法的内容。那么罗马法的“普遍性”也就是民法或者说“权利”的普遍性?但是,在古罗马最伟大的史家李维看来,这部主要被看作最初民法典的十二表法却是“一切公法与私法的渊源”。他甚至认为,十二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进入了一个崭新而不无短暂的宪制(constitution)时期。梅因则认为:“罗马法典只是把罗马人的现存习惯表述于文字中”。看来,法学家们研习罗马法固然是为了制定民法典,而史学家们却在私法制定的背后看到了公法的建立乃至礼法的变迁。从“十二表法”以及各种“阶梯”、“汇纂”中很难直接看到私法制定的公法背景,更难看到礼法阐释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法律把阐释界定为“为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者法律制定者的意图或观点进行的逻辑推理活动”(参见《学说汇纂》1,3)。但正如罗马共和国的智者们所深知的那样,立法者与法学家的意图首先出于政治或伦理智慧(参看西塞罗《国家》、《法律》)。如采取政治史与思想史的视野,从政体(res publica)乃至礼法(ius)两方面观察立法过程,或许便能抵达立法者的深意。 真正的罗马法是从十二表法开始的,而十二表法的建立与巩固完全是罗马共和国建立不久贵族与平民斗争-妥协的结果。在这个使罗马跨入伟大民族之列的历史过程中,斗争的坚决、妥协的明智、平民的成熟、贵族的开明,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也许还可加上第五个要素,那就是罗马哲人对哲学之超越性的清醒克制、对城邦礼法与公民教育的充分尊重。如以这几点对观希腊特别是雅典,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到后者无法真正成为世界帝国的原因。 大约在公元前510年,罗马人民驱逐了塔尔奎尼王族,结束了实际上已沦为僭政的“王政时代”,由此进入贵族政体。为了巩固新生的共和国,分享了国王治权(imperium)的两位首任执政官采取了两个重要措施,即劝说人民发誓不再允许任何人在罗马担任国王;并且扩大了元老院的规模。但共和国并未就此安定下来。正如希腊政治哲人反复指出的,贵族政体极易变异为寡头政体(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四卷),而后者治下的国家实际上无不分裂为少数贵族与多数平民这样“两个城邦”(参见柏拉图,《国家》551d)。就象古往今来的无数国家昭示的那样,寡头与平民之争是一切内政骚乱的根源。在雅典,这种斗争的结果是以梭伦立法为标志的平民政体的建立。雅典的平民政体固然带来一时的繁荣,但也滋生了“平民领袖”(demago gue,转意为“煽动蛊惑家”)操纵下的大民主,压制甚至迫害本邦的优秀人士,从而导致了无法化解的左右党争,最终被内乱削弱了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强调系统化、条理化、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法律渊源成文法判例法 司法机关职权只能适用法律, 处于从属地位 可以造法, 处于优越地位 法律推理主要为演绎推理主要为归纳推理 法律结构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律重心注重实体法注重程序法 法律分类有明确法律部门不做法律部门分类 2、大陆法主张编撰法典。 英美法系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 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 人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或做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 (一)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区别论) 委任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通过意思表示,代理人同意 为委托人办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的基础。 授权: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 利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 代理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三)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 英美法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是代理关系的核心,“通过他 人所为的行为应等同于自己亲自所为的行为”(等同论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 事业为目的,自愿订立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亏损,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合伙类别:德国法分类:民事合伙,商事合伙: 美国法合伙分类:事实合伙,法律上合伙 中国分类: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一、公司设立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 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和完成的多种和连续的准备活动。 公司设立原则;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自由主义 合同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允诺说:合同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被法律执行或者认可的允诺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条: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 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履行此 允诺,会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好处或是 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受某种损失或承 担某种义务。简单的讲,对价就是合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 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 的东西。 –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产品自身所具有的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其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应由设计、生产、流通环节中 的相关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两个重要概念:产品与 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 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专业:法学班级:08法学1班作者:陈某指导老师:张某某 自公元1世纪到16世纪,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罗马法从未停止过其对于不列颠岛屿的影响,不论是以激烈的还是缓和的表现方式,都一直持续着。尤其是在12世纪到16世纪,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带动之下,使得这种影响达到了高潮。然而,英国人凭借其对自身法律文化的发掘和研究,不断创新,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普通法,并形成从形式到内容,从原则到制度的一整套体系。虽然亦受到罗马法的冲击,但主体上没有动摇普通法体系,这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我们深究。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梳理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 二、研究资料范围和来源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期刊 1、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外国法制史》、《英吉利法研究》、《世界上古中古史》等相关书籍。 2、在图书馆期刊阅览室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李磊著《试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原因》、朱景文著《古代中国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等相关文献。 (二)计算机信息检索 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数据库(CAJ-CD)。 2、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6b17780735.html, 在使用上述两种数据库的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初级检索的方式,选择“关键词”输入“英国继受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复兴”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万晓玲著《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李芳著《英国衡平法初探》、刘洪波著《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韩慧著《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王薇著《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等。 (三)WWW(world wide web)检索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至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在复杂的发展中又趋向统一。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分为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发展阶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体现在适用范围的变化上);完备阶段:汇纂《民法大全》(法律体系更为完备)。 总之,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经历从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完备、完善的过程,成为古代世界最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这是古代罗马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贡献,也是世界政治文明的珍贵遗产。 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第一,成文法诞生的背景。罗马共和国建立后,公民内部平民和贵族的界限严格,等级森严,贵族与平民的矛盾非常尖锐。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因此,法律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随心所欲解释法律,损害平民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开展起来,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二,《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使审判、量刑有法可依,这是共和国内部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成果,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十二铜表法》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法律,用通俗的文字公布出来,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第三,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公民法及作用。作为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帝国的发展需要一部适用于罗马统治方位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要弄清:第一,帝国的建立。罗马帝国对周边的征服和领土的扩张及广阔的疆域帝国内显现出的新的问题和各种矛盾。第二,万民法的诞生。罗马帝国的扩张过程和设立海外行省的情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出现的必然和必要性。第三,罗马法系最终完成。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 (1)早期阶段: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0~前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虽然古罗马法早已成为我们记忆中的东西,但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至今仍为我们所适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述:“罗马法,死法了,失其强制力者矣;今亡学者何乃研究不懈耶?曰,罗马法影响于现代各国法例最大,且其原理有条不紊,凡各题多能适应社会之背影,向有合理之演进,故各国法科皆以罗马法为必修之课程。”①可见罗马法不仅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世界人的文化遗产。 谈及古罗马法主要是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开始,到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古罗马法经历了诞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民法法系,作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私有制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做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为后世关于商品经济的立法起到了指导和借鉴的意义,比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采用了大量古罗马法律中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就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② 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笔者认为这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繁荣的商品经济,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及罗马统治者对于法律的重视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笔者将从上述五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在发生学上的原故。 一、古罗马社会特殊的政治模式—共和制的民主化是罗马法发达的基础性因素。 笔者注意到在谈论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时,多数学者认为商品经济的繁荣是古罗马法发达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从中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品经济的繁荣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发展,但如果没有宽松的政治环境,没有统治者在制度上的允许,这一前提条件,商品经济不可能得到持续的繁荣与发展。比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宋朝也曾出现过短暂的经济繁荣,但最终并未导致宋代法律的繁荣,更未超越前朝唐代的法律。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以来均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属于典型的权力型社会。作为权力型社会是排斥财力型社会的,因为社会成员财力的过度积累便可能会由财力转变为权力,如统治者妨碍财力向权力过渡,则财力有可能谋求武力解决这一过渡,因此在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直遵循重农抑商的政策,除非在特殊条件下,才会暂时放松对抑商控制,但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公有制的限制商业的发展不可能对统治构成威胁。 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存在,因此政治制度的类型对于一国法律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罗马的历史不仅是一部对外扩张史,更是一部平民和贵族不断进行斗争的历史。对外扩张需要组建强大的军队,而承担军事义务的又主要是平民。罗马共和国初期,平民既无土地又无权力,围绕土地和权力的问题,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达二三百年的斗争,不断迫使贵族让步,在这个过程中罗马的共和体制亦不断得到改革、发展与完善。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获得了选举平民保护官,组成平民会议对国家重大问题决议的权力,因此在罗马初步形成了贵族政治与平民政治相互制衡的二元政治结构。这种二元政治结构为以后罗马法的发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形成了罗马共和制。在共和政体内民众享有广泛的参政议政权,但由于民众的决议权

最新《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学案例

精彩与高效并不矛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的记与思【案例背景】 高中历史新课改理念和课标要求教师课堂教学要达到“三维目标”的统一。既要重视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表述能力;还要重视情感教育,要让学生在课堂上有感触、有感动、有启发;要力争史料丰富、新颖;突出研究能力的培养;历史知识要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等。上课前,经过思考和备课,我力争达到新课程理念的要求,把《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上得精彩。 我设计把教学亮点设置在新课的导入上,我认为罗马史属于世界古代史内容,离学生生活较为遥远,与学生交谈后发现,学生对于初中学过的罗马史部分的记忆只剩下凯撒和屋大维的故事。学生虽然不熟悉罗马史,但“法律”距当今社会每个人的生活都很近,经过反复斟酌,我决定课上用“南京醉酒驾车伤人一案”导入新课。 面对高一学生,应该把新课上得简洁,不能繁琐难懂。《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这节课线索清晰,因此我决定教学时以课本为主,多媒体课件为辅。因此,上课前我对集体备课的课件进行删减,只留下了重要的幻灯片,其中最重要的两张分别为罗马疆域扩展的图片和伴随罗马的扩张,罗马法与之相对应发生变化的示意图。我删除了“罗莫洛”分遗产的故事等历史故事,然后把故事简要地更改为口语化的语言,在纸片上整理好故事后,贴在课本上。我删减课件是为了让课件更加重点突出,罗马人繁琐的名字放在课件上很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会降低学生的阅读兴趣。后来我发现课本的图片已经清晰地显示了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版图的变化,决定本课用口述和板书的形式上课,不用多媒体课件讲解新课了。 经过细致的备课,我满怀信心和期待走进了教室。 【教学过程】 在《罗马的起源与发展》课上,我首先问学生:“你们将来谁想当律师啊?想当律师的同学请举手!”学生你看我我看你,结果没有一个人举手。这样的结果出乎我的意料,于是就询问道:“你们说说不想当律师的原因吧!”学生开始窃窃私语,大致是说大学法律专业学起来很难,背的又那么多,还不好找工作。我一下子没有了跟他们聊法律的兴趣。然后跟他们讲:“法律其实就在我们身边。请问哪位同学敢在公路上无视红绿灯,横冲直撞呢?” “我就敢!”“我也敢,红灯就是用来闯的……”说这话的男生们很明显是在起哄。“有听说过我们南京有过一起醉酒驾车撞人案吗?那人不是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死刑了吗?”“老师,你讲错了,那个人不是没被判死刑吗?”“真的,你听谁说的?”……学生又七嘴八舌地讨论了起来,我看了下时间,上课时间已经过去了五分钟。于是我喊了声“安静!看看你们的纪律!!”把课本翻

2018年高考历史重要考点练习卷: 罗马法的原则、理念及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的原则、理念及对后世的影响 1.古罗马史学家李维(公元前59—公元前17年)指出,依据公众的意见作了充分的修正后,《十二铜表法》即令在今日这种律例浩繁,法令叠床架屋的时候,它仍然是一切公私律令的根源。这表明 A.《十二铜表法》是全体罗马人制定的法律 B.《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的重要基础 C.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是罗马法的不足 D.《十二铜表法》适用于一切时代和国家 【答案】B 2.史载,罗马中央政府“除元老院外,它的行政官员仍不过由总共40人左右的执政官、大法官、财务官和营造官组成”,罗马行省的官吏则更少。而中国“西汉末年官吏总数有12万余人”。材料可以佐证古代罗马 A.善于利用经济手段改善人民生活 B.行省是实行法治的有力保障 C.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 D.国家行政管理存在严重弊端 【答案】C 3.有学者指出,罗马时代的法律并不直接反映人们的行为,而只是行为的可能性。我们不能设想所有的罗马人都理性地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的只是帝国所需要解决的种种问题以及帝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意向。对此的正确理解应是 A.罗马法的精华在于其思想和原则 B.罗马法律制度稳固了帝国统治 C.罗马的法律制度无力解决社会纠纷 D.理性是罗马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答案】A 4.(2018年江西高三第一次联考)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写道:“我们的国家并非无条件地赋予我们生命与成长……为我们提供一处庇护所让我们享受安逸……它保留着权利,占用我们忠诚、才能和智慧中最大、最多的部分为它所用。”这说明西塞罗强调 A.国家应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 B.政治参与是政治行为的源泉 C.自然法促进平等观念的形成 D.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观念 【答案】B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法的分类、渊源、效力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 1.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2.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特点比较 1.从内容上看,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晰明白。 2.从立法程序上看,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 3.从各自的功能看,成文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而不成文法没有清晰的条文形式,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上稍逊于成文法,但不成文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4.从司法适用上看,成文法由于以词汇和语言来表达内容,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

B、根本法与普通法 1.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 2.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体现在: 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 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 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第四,根本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五,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c、实体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对法律作出的划分。 2.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3.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等。 4.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方面,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目的,程序法则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而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司法适用中,二者有重大差别:首先,溯及既往问题;其次,类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课堂训练试题(有答案)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课堂训练试题(有答案)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一、选择题 1.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引用了这样一个案件:在一个公共广场上,一名理发师为一名奴隶刮胡子。另外两个人在附近玩球,其中一个人不小心用球砸到了理发师,导致他割了奴隶的喉咙。依据罗马法,在公共场所刮胡子是愚蠢的,因此奴隶本人对该事件负责。这表明罗马法 A.本质是维护私有制和贵族利益 B.保障平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 C.有利于调解矛盾,规范行为 D.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答案】C 【点拨】本题考察罗马 法的内容与作用。题干中“依据罗马法,在公共场所刮胡子是愚蠢的”说明无论奴隶还是奴隶主都得遵循法律的规定。古罗马法律是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工具,但在一定能够程度上调和了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关系,维护了正义,AB项错误;D项从材料上没有体现。 2.中国隋唐科举制、雅典梭伦的财产等级制、罗马的万民法,其相似的作用是()A.拓宽了官吏选拔途径 B.扩大了统治基础 C.推动民主政治的发 展 D.实现了选贤任能【答案】B 【点拨】梭伦的财产等级制和罗 马的万民法没有拓宽官吏选拔途径,排除A;只有梭伦的改革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C不符合题意,排除C;实现了选贤任能,不属于 他们的作用,排除C;不管是科举制、财产等级制、还是外民法他们都使统治的基础扩大,故正确答案为B。 3. 2010年央视大型纪录 片《公司的力量》解说词中这样说道:“用法律保护个人权利。明确所有权归属,这些正是自由交易和市场形成的前提,也许正基于此,很多学者才把发明公司的荣耀归于罗马人。真正公司时代的到来,还要在人被进一步解放之后。”这说明() A.罗马法维护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B.罗马法影响公司组织的诞生 C.罗马法具有进步性和时代的局限性 D.罗马法导致自由市场经济形成【答案】C 4.《十二铜表法》规定:“利息不得超过一分,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此规定最能说明该法律 A.保护贵族的既得利益 B.是一部成文法典 C.不允许高利贷的存在 D.对平民利益具有一定的保护【答案】D 5.公民法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万民法是罗马帝国 境内的“国际法”。下列相关评述正确的是() A.万民法是对公

2015-2016高中历史人民版必修1习题专题六三罗马人的法律

三罗马人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发展演变——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1.习惯法。 (1)概念:所谓的习惯法就是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法律方式。 (2)特点: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 2.公民法。 (1)概念:从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 (2)特点。 ①是专门适用于公民的法律。 ②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但在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 3.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1)背景: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罗马平民不满贵族垄断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2)时间:公元前49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 (3)评价。 ①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法的起点。 ②对于调节早期罗马人的社会关系,确立罗马的法律传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③但它是以往习惯法的总结,其中掺杂着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

特权的不合理法规。 ?应用示例 《十二铜表法》的编纂被认为是平民的胜利,主要是因为(C) A.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B.给平民带来了好处 C.按律量刑,贵族不能随意解释法律 D.维护了平民的利益 4.从治“公民”至治“万民”。 (1)背景。 ①随着不断对外扩张,各种新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原来了的公民法已经不太适应新的形势了。 ②长期的司法实践。 (2)产生:大概产生于共和国到帝国过渡过程中。 (3)特点。 ①范围: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 ②简法灵活而且实用有效。 ③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4)意义:巩固了罗马政权,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应用示例 1.关于罗马法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十二铜表法》既是成文法的开端,也可以看作是公民法的典型代表 B.当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时,罗马的成文法已经比较完善,所以万民法基本上都是成文法 C.从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从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主要原因都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法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 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 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 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 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 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 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 1.法律 (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广义的法律等于法,狭义的法律属于法。 (2)种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3)名称与范围:法律通常以法来命名,但不限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等,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4)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十项事项: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

高中历史《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案新人教版必修1

省级研讨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课程标准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知道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作用 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帝国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的思考问题 3)理解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促使学生通过对比、联系更清晰的从历史纵面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 2、过程与方法 1)通过案例分析法使学生在讨论中更加直观深刻的了解罗马法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演变过程。提高学生理性分析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意识。 2)通过查找罗马法的内容及《人权宣言》、《权利法案》和拿破仑时期的《法国民法典》等相关内容,使学生学会收集资料,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并加强学生彼此之间的交流,从而加深学生团结合作的精神 3)通过小组讨论罗马法的内容所体现西方文化精神的基础和分析中西文化的差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思维,加深其对现实的关注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明确法律在维持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2)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明确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重点与难点】 重点:罗马法的的主要内容 难点:罗马法的影响 【教学对象分析】 学生在以前的学习和平时的见闻中,对罗马帝国都已有一定的感性认识,但较少涉及罗马法这一方面及对法律认识较为缺乏,因而需要从学生所熟悉的知识中引发其对罗马法的兴趣。另外,学生在以前的学习中已积累了不少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相关知识,因而可以从已知推向未知,使学生更为清晰的了解古代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讲授和讨论相结合的综合法 【教学器具】多媒体设备 【教学过程】 导入:课件打出恺撒和屋大维的图像,配乐《Hero》以烘托气氛,创设情境。“提到罗马除了能让我们想到这些英雄人物之外,还能让我们想到什么……” (罗马的宏伟建筑,罗马的军队,罗马的法律……) 提问:宏伟的罗马是因为什么而成就的? 师: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罗马,一方面靠强大的罗马军团来支撑(展示罗马军团在战场中的卓越表现,视频资料《角斗士》片断),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罗马的军队不断进行军事行动,由此而逐渐建立起庞大的帝国。那么如此庞大的国家应该怎样管理呢,这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 了解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进一步认识重大历史问题对历史发展所起到的重大影响作用。 了解罗马重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影响,探讨其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以便汲取必要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为当今的政治生活服务。 分析材料 论从史出

问题探究 概括阐释 独立思考 通过学习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 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理解和尊重世界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万民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 罗马法的现实意义及对后世的影响 二、教材分析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两大支柱,一是 民主,二是法制。新课标必修1第二单元第1课介绍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第2课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制,这正是 现代民主法制的源头,学习好这两课显得十分重要。罗 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它对维系罗 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 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本课主 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

的发展与完善;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三、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国家机关的统治所起 的作用四、教学难点: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五、教学过程:新课导入:电视剧《别动我的抽屉》有这样一段剧情:贝蕾收到了同班男生米乐的情书,她把情 书锁在了自己的抽屉里,匆忙中却把锁给锁歪了。母亲 田枫打扫房间时看见锁歪的抽屉,终于忍不住打开它, 发现了女儿的秘密。田枫不敢去问女儿,只好冲她发些 无名火,贝蕾却很快就发现了妈妈偷看过自己的“情书”。母女俩生平第一次爆发了强烈的冲突……你怎样 看待贝蕾这种情况呢?(1.多数人反感并谴责父母的行为。 2.个别人理解父母的行为。)生甲:这是父母在关心我们,没什么。生乙:我觉得我们应该理解父母。生丙:我觉 得父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违法了。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父母偷看子女们的信件违背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 隐私权。其实,现代社会的法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法制。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给学生案例:罗莫洛是一 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 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 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落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 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请同学们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在罗马法产生的初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 徐国栋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提要: 国家亲权制度作为一项普通法制度为人所知,它在英国表现为对自然亲权的补充,在美国表现为国家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事实上,这一制度有其罗马法根源,无论是在家庭法方面还是在保护弱者方面,都是如此,表现为官选监护制度、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价格管制制度等。当代中国国家亲权不强,在目前的高物价、高通货膨胀条件下,更有确定和加强国家亲权的必要。 关键词: 国家亲权;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反垄断法;通货膨胀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11)01-0186-05 人民、领土和法制是国家的三要素[1]。国家可以通过发现、购买或征服的方式为自己获得领土,以立法活动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国家没有生殖能力,它不能自己生产人民。它获得人民的最主要方式是其国民的生殖活动。人民在国家构成要素中的这种地位以及它只能通过国民的性欲满足活动获得的事实决定了人口的两重性:某个个人既属于特定的家庭,也属于国家。对于家庭的负责人,他除了是情感的对象外,也是劳力。对于国家,他也是劳力资源和战力资源。所以,对特定的个人而言,从来有两个属主:一个是自然的父亲,一个是国家父亲。两个属主都是双重身份的承担者:首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利用者;其次,为了达到这种利用或基于其他理由,他们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保护者,为此承担自然父亲和国家父亲的角色。必须说,这两个父亲的关系有时是互补的,有时是互相冲突或排斥的。 本文拟探讨国家亲权(P arens pa tr i ae)制度的普通法表现及其罗马法根源,比较这两种国家亲权制度的异同,并对我国的国家亲权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 (一)英国法中的国家亲权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起源于英格兰。14世纪(爱德华二世时期),颁布了 关于国王特权的法律 (D e praeroga ti va reg is),其中规定,国王承担保护其臣民的监护义务[2]。显然,这一法律对国王保护义务的界定并不限于把它们运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运用于其他臣民。这一规定奠定了尔后的国家亲权制度的基础,据此,国王以及尔后的国家作为仁慈的父亲保护那些不能自我保护的人。在英格兰,国王的这种监护义务是通过衡平法院履行的,为此它享有国家亲权管辖权。15世纪开始,衡平法院享有这方面的管辖权[3]。就是在自然父亲缺位的情况下填补其角色。具体而言,成为代理父亲,解决就未成年的继承人的监管和财产管理发生的争议[4],依据的原则是孩子应受到适当的扶养和教育。同时,主持审议会调查精神病人的心智状况并指定一个委员会照管其人身和财产[5]。17世纪,衡平法院发展为具有为幼童指定监护人的职能,首先是在被监护人有诉讼的时候这样做,一个世纪后,在被监护人没有诉讼的时候也这么做了[6]。接下来发展为干预遗嘱监护人的活动。到了18世纪,甚至法院自己充当幼童的监护人。衡平法院有关职能最后的发展是切断国家亲权管辖权与财产的联系,把此等管辖权与幼童的人身保护联系起来[7]。 国家亲权管辖权不仅包括亲权,而且也包括准亲权(Ex tra -parenta l pow er),从英国的判例来看,后者涉及如下事项:1 禁止出版一本传记,其内容可能扰乱作者14岁的女儿的生活; 2 禁止一名42岁的男子与幼女通讯,后者被置于监护下,因为其父母反对她进行这种通讯; 3 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限制一位丈夫骚扰其妻子; 4 授权对一名患精神病的17岁女孩施行绝育手术[8]。国家亲权和准亲权尽管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但存在区别:国家亲权派生于自然亲权,换言之,它只能包括自然亲权中包括的内容。相反,准国家亲权不具有这样的派生性,其内容不为自然亲权所包括,换言之,准国家亲权的行使者做的是自然亲权人不能做的事情。例如,自然父母不能授权对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实施绝育手术。在这个意义上,这样的安排不属于国家亲权管辖权,而属于保护性管辖权(P ro tecti ve ju r isdicti on)[9]。 综上所述,英国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维持了对自然亲权的补充的性质,不妨说它是一种国家监护制度,超出这个范围的国家干预被赋予准国家亲权的专门名称,所以, 元照英美法词典 对国家亲权的界定 意指君主作为 国父 对无行为能力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行使监护人的职能 是符合英国的国家亲权制度的实践的,但不符合美国的国家亲权制度实践。 (二)美国法中的国家亲权 英国的国家亲权理论拘泥于国家通过司法途径对自然父亲角色的补充甚至干预,美国的国家亲权理论除了继承其英国的对应物的要素外,极大地扩张并超越了后者[10]。此等扩张首先从矫正少年人的罪错开始。1825年,建立了纽约庇护所收容无家可归和贫穷的少年儿童。1855年,建立了芝加哥改造学校收容有犯罪行为的少年儿童[11]。在1839年的克劳斯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首次援引国家亲权理论证明庇护所干预和保护少年人的正当性[12]。这样的扩张已迈出了核心家庭的门槛,提升到了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的境界,但还在长幼关系的框架内运作。但1900年的L ouisiana v.T exas一案更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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