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烟草业)

1.总则

1.1特殊工种作业对操作者、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的危害因素,为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等五个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1为保证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素质,提高其作业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2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2.1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2.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成绩合格者。

2.2.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特殊工种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2.4培训结束后应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工种。

2.6已取得操作证书者,每隔2年需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汽车驾驶员除外),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2.7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2.9部门领导对所属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指导,督促他们在生产操作的同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事故发生。

2.10企业劳工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特殊工种人员的防护用品,督促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2.11职教中心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人劳科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人员卡,安保科督促劳工科组织到达复训期限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1为确保厂区道路通畅,保障厂内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3.2本规定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3.3机动车辆(不含叉车、抱车)在厂区行驶时限速10公里/小时,经过十字路口、叉道或拐弯时应鸣喇叭、减速,否则将课以罚款5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

3.4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时,一切应服从值班经警和专职安全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3.5在厂区交通要道上不得无故停车、倒车,严禁大型机动车在厂区内超车。违反规定者,课以罚款50元。

3.6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标志线和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厂房和车间内停放,违者予以罚款50元。

3.7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厂时,经警有权检查;载货出厂车辆应向值班经警出示凭证(如发票、货单等)方可出厂,强行出厂者予以罚款500元。

3.8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库区、职工生活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国家、私人财产损失和发生人身事故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3.9严禁厂部各种机动车辆交给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员驾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当月累计违反规定2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将吊扣其机动车驾照3个月,若因此发生事故,机动车司机应承担一切责任;扣证期间由厂部另行分配工作或待业学习。

3.10严禁厂区驾驶员酒后开车外出执行任务,否则每发现一次予以罚款50元,酿成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一切责任。

3.11严禁将叉车、片烟夹板抱车驶出厂区上路,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2叉车、抱车工作时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严禁叉车、抱车高速行驶和载人,或用其中一部车拖动、推动另一部车,违者予以罚款100元。

3.13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对驾驶员和职工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和交通法规学习。凡肇事应报安保科备案,不得私下了结、留下隐患;本厂职工造成事故的,部门(车间)应承担责任,并对厂部作出检查。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4.1锅炉、压力容器是固有危险较大的承压易爆设备,为使其安全经济运行,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4.2设备副厂长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4.3有关部门在购买锅炉、压力容器或购买带有压力容器的设备时,必须严格把关,应从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买。所购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等)、有关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以及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证书;进口产品还应有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4燃油锅炉使用的油品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油种从正规油品供应处购买,严禁使用私自炼制的劣质油品作燃料。

4.5严禁有关部门、车间自行焊制压力容器投入生产使用,否则由责任部门、车间承担因此造成后果的全部责任。

4.6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物距离的图纸,送交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4.7压力容器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负责安装的责任部门应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8有关责任部门在办妥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应将完整的资料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登记使用证明书全部移交给档案室,并将登记使用证明书复印一份交由安保科存档。

4.9设备科负责编制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负责联系专门检测机构落实实施,并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一份交由安保科存档。

4.10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和《空压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定期考核,杜绝操作中的不安全行为。

4.11安保科和相关车间应监督检查操作工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三违”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4.12压力容器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科应建立设备台账,并归档保存其设备原始资料和检验、检测、修理、更换记录等资料。

4.13操作工应认真做好例保、周保等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加油润滑动作部件。

4.14加强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低水位报警器、减荷阀等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使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准确。如三大安全附件中出现三缺一现象,必须立即紧急停炉处理。

4.15按规定时间间隔采集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的确实数据,如实记录;严禁超前记录和弄虚作假等违章行为。

4.16锅炉水处理工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和项目进行水质化验并如实记录;若发现水质异常,应及时通知锅炉工进行排污直至紧急停炉。

4.17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

4.18按期进行设备预防性的到期检修维护,并将维护情况存入微机管理。

4.19锅炉、压力容器的大修、改造应由生产厂家或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安全检修队承担,使用部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

4.20根据市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意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应及时淘汰。

5.电梯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5.1为确保电梯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5.2新安装的和在用的电梯必须经市劳动局安监部门进行检验、验收,并由劳动局安监部门发放《电梯安全使用证》后,方准使用。

5.3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电梯,劳服公司应每2年组织复检1次,复检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5.4电梯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5.5经劳动局安监部门鉴定,确认不能安全运行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检修后的电梯应重新报请劳动局验收。电梯停用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

5.6电梯工开启电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应确认电梯轿厢在本层站,以防盲目闯入造成踏空坠落事故。

5.7电梯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关好轿厢门、厅门,并关闭电源开关。

5.8电梯工应保持电梯机房和电梯轿厢的清洁卫生,定期向传动部分和润滑系统加油,并督促搬运工文明装卸。

5.9电梯工应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5.10劳服公司负责电梯使用中的日常性维修,设备科负责组织电梯的大修和中修,大修周期为4年,中修周期为2年,大、中修后的电梯应报请劳动局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5.11劳服公司和使用部门应定期检查各工作部门的磨损、润滑情况,特别应着重检查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钢丝绳等电梯机械安全装置和极限开关、门电锁等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可靠性,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

6.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

6.1为加强电动葫芦的使用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6.2技改办购买电动葫芦时,必须购买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并在安装使用前到市劳动局登记。

6.3电动葫芦操纵者应熟知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6.4使用部门应建立电动葫芦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出厂技术资料;安装、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维修记录。

6.5电动葫芦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况和设备状况,并定期检查以下项目:

6.5.1每年对在用的电动葫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进行额定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6.5.2每月对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吊钩、钢丝绳、滑轮组、配电装置及线路、液压保护装置等进行损伤及工作情况检查。

6.5.3每天应对防断绳装置、轨道、钢丝绳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6.6经检查发现电动葫芦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6.7严禁超负荷使用,起吊接近额定负荷的重物时,应有物重依据或进行估算。

6.8不能倾斜起吊重物,严禁用葫芦将重物沿地面拖动。

6.9限位器不应作为行程开关经常使用,更不得拆除。

6.10不宜用葫芦将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以防零件发生永久变形。6.11做好电动葫芦各运动部件的清洁润滑工作。

6.12根据葫芦的使用频繁程度,定期对葫芦进行全面的维修保养。

6.13使用完毕后,应将吊钩升离地面2米以上,并将电源总闸拉开以确保安全

放射源管理制度(烟草业)

1.为加强对我厂卷烟设备中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伤害和责任事故,保障设备操作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带有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车间及其职工。

3.放射源安全管理:

3.1厂设备科负责建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卷烟设备、设备台账和报请公安部门审查备案工作。设置的台账卡应注明设备使用时间、名称、编号、使用状况和使用期限。

3.2未经厂安全防护小组同意,严禁任何人拆卸同位素放射源。需在该部位维修时,一天内应将拆下的铅盒交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妥善保管;超过一天时间应由专人负责送交保卫科保管。维修过程中,应注意放射源辐射伤害,严禁任意摆放。

3.3安保科负责对放射源的日常安全工作。夜间值班和巡查人员应对放射源加以重点防范和察看。

3.4计量科应定期组织对放射源进行技术性安全监测,并建立监测记录档案。

3.5车间要严格对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要教育职工安全、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有关规定,严禁敲打、磕碰等,出现损伤立即报告,严防放射源泄漏危害职工身体健康或造成放射性污染环境事故。

3.6劳工科应组织在放射源岗位上操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体检。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烟草业)

1.总则:

1.1为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高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自觉防范意识,保障仓储及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有关仓储及生产使用部门。

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有足够耐火等级的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专人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关系需要进入必须登记。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曝、泄压、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2.2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3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4严禁化学性质和防护、灭火方法等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进行存放。

2.5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登记。入库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在仓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2.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与生产实际使用量相结合,不得超量储存。

2.7过热、过潮和受阳光辐射容易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地容易积水的场所存放。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和通风的地点。

2.8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储存室,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2.9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定双人保管制度。发生被盗、丢失即向厂安保科报案。

交接班管理制度(烟草)

1.总则

1.1为加强我厂交接班的安全管理,确保我厂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交接班制度

2.1交班人员交班时应做工作:

2.1.1交班人员应对岗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记入运行日志。

2.1.2交班人应向接班人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2.1.3交接前应清洁设备和操作场地。

2.1.4交接班时发生事故,须待事故处理完、设备恢复正常后才能分岗位交接。

2.1.5将所有操作工具擦拭清点后方能移交。

2.1.6发现接班人员酒后上班或有病时,应报告领导另行指派合格人员接班。

2.1.7接班人未按时到班时,交班人应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离某某开岗位。

2.2接班人交接班时应做工作:

2.2.1接班人应按时作息,保持充沛精力,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

2.2.2因故不能按时交班时,应事先向车间领导汇报。

2.2.3听取交班人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阅读运行日志。

2.2.4交接班时若遇上事故发生,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

2.2.5检查清点交班人员的移交工具。

2.2.6接班之前严禁喝酒。

2.3交接班内容(交接双方共同参与)

2.3.1交接前一班的运行情况记录、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等;

2.3.2交、接班人员应认真对设备共同巡查一次,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发现的设备缺陷。

2.3.3设备、工作场所保养清洁情况。

2.4遇下列情况不得进行交班:

2.4.1事故处理或正进行重要操作;

2.4.2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状态不良;

2.4.3接班人未进入岗位,特别是值班负责人未到时。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烟草业)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奖有罚,以“预防为主”、“防微杜渐”和“防患于未然”的超前安全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零缺陷,共保一方平安。

1.2本制度制订了企业事故管理考核制度、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其它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及说明。

1.3本制度适用本企业范围内各车间、部门。

2.事故管理考核制度

2.1责任事故指经主观努力事前可以防止其发生而未能及时防止的事故。

2.2设备事故:发生一次经济损失1千元(含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1%;发生一次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5%;发生一次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8%。

2.3火灾事故:发生一次火灾事故扣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3%;当月连续发生两次火灾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5%;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2千元以上(含2千元),1万元以下的加扣月奖金总额的1%,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加扣奖金总额的3%,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加扣奖金总额6%。

2.4伤亡事故: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1%;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5%。

2.5盗窃事故:发生库存烟草制品或其它物品、车间(部门)财产一次被盗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奖金总额的3%;被盗财产一次达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事故,扣车间、部门奖金总额的6%。

2.6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参照岩烟办(2002)29号《某某卷烟厂公用车辆管理制度》,由厂办负责考核。

2.7凡发生一般的责任事故,根据情节轻重,扣事故责任者当月奖金50%或取消当月奖金,并扣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当月奖金的总额的(20-100)%。如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由厂部召开安委会主要成员会议研究处理,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事故责任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如发生特大、重大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2.8事故发生后,责任车间、部门的领导必须在1小时以内报厂领导或职能部门,并在3天以内填写事故分析报告上交厂职能部门;无及时上交事故报告的车间、部门,除按事故考核处理外,另加扣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1%;对隐瞒事故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谎报的责任车间、部门,加扣其月奖金总额的(1-5)%。

3.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3.1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准赤脚或穿拖鞋;不准将凉鞋当拖鞋穿;不准穿高跟鞋和奇装异服。女同志从事现场工作必须戴好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脖颈上不得系围巾;男女职工严禁系领带。严禁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带铁钉类的鞋子及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罐区。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10%,对违章个人予以罚款50元。

3.2车间、库区、油锅炉房、油罐区、档案室、文印室、计算机中心、总机房及其它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包括节假日维修加班时)。检查发现有违章吸烟的,对个人课以罚款100元,并扣其所在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1-3)%;吸烟区烟头不按规定入缸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当月连续发现两次则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3.3严禁带手套在各种传动设备、设施、输送带和机床上操作。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10%。

3.4使用砂轮时,人应站立在砂轮侧面,严禁两人同时共用一台砂轮机。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10%。

3.5设备在运转中不准挂卸皮带,不准在近旁探取杂物,不准跨越运行中的设备,更不准将输送带当作载人工具;设备未停稳时严禁用手或脚及其它物品制止。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每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10%,个人课以罚款50元。

3.6起重设备(含起重车辆)应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将叉车改变功能另作其它用途、随意开出厂外或搭乘人员和配重,自制升降机不得载人上下。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扣车间、部门当月安

全奖50%或取消安全奖。

3.7凡设备停机维护保养、检修或例保、周保时,必须切断本机总电源,并在电气开关或门把上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标志,严格执行“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若导致发生事故,按事故管理考核制度执行。

3.8严禁任何操作工替人代班连续上两个班;严禁多人机组单人操作或单人开双机。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人次扣其所在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9严禁携带小孩进入生产车间玩耍、逗留、参观或边作业边看管小孩。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取消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并加扣车间、部门当月奖金总额的3%。

3.10凡属于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严禁任何工种人员擅离岗位、与人聊天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11运行锅炉有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水质化验记录等,各项记录均必须准确、真实及按规范书写化验检测数据,严禁乱涂乱改原始记录及发生缺页现象;各类仪表齐全、可靠,运行正常安全。若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次每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12锅炉、压力容器等特殊工种人员应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

定期维护保养并作好书面记录。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13注意观察燃油锅炉日用油箱的油位、油温,油位太低不够使用1小时,应提前注入新的燃油,如使用重油,还要注意其油温应在50℃左右,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取消车间当月安全奖。

3.14油罐区的测量孔、机械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及泡沫罐等安全附件应严格按定期保养制度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书面记录,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车间当月安全奖。

3.15严禁外来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油罐区;因工作关系需要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履行登记,经车间同意后方可进入。对能产生电火花的电瓶车、汽车等车辆及设备如果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进入。油泵工不得脱岗、睡岗,不得容留岗外人员在值班室闲聊。检查违反规定,每次每项扣车间当月安全奖的50%。

3.16遇雷天气严禁向罐内输送油品,检查违反规定,取消车间当月安全奖

3.17带油的污水要经过油水分离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检查违反规定,每次扣车间当月安全奖的50%。

3.18车间、部门对燃油锅炉、燃煤锅炉、油罐区、变配电室、各类型仓库及C02膨胀烟丝线等企业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自查自纠记录,检查违反上述要求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19CO2膨胀烟丝线及其它重点危险部位配备的空气面具、空气呼吸器应妥善保管且严禁他人随便动用或挪用,检查发现违反规定,每次扣车间当月安全奖的50%。

3.20进出CO2膨胀烟线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门卫安全管理制度,本车间人员凭上岗证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须将工作牌插在门口的牌架上,正面朝外,中途离开或下班后将工作牌背面朝外插在牌架上,检查发现违反规定,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10%。

3.21CO2膨胀烟丝线固定式CO2检测器、声光报警系统要保持灵敏、可靠、有效,若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影响正常功能,每次扣车间当月安全奖的50%。

3.22CO2膨胀烟丝线固定式CO2检测器每半个月标定一次。当某检测器检测到高浓度CO2引起报警后,应重新进行标定,检查发现违反规定,每次扣车间或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23CO2膨胀烟丝线停产期间、节假日或周末不生产时应有一人专门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每隔一小时认真查看贮罐V18、工艺罐V20、高压回收罐T10等压力表的压力读数,正确按照工艺要求的指数进行手动压力排放,违反规定,则取消值班人员所在车间或部门当月安全奖。若影响生产,则加扣值班人员所在车间或部门当月奖金总额的3-5%。

3.24CO2膨胀烟丝设备维修时须至少2人一组方可进行维修,禁止单人维修。维修时,开关阀门的工作只能由一人操作。违反规定,每次扣车间当月安全奖的50%。

3.25严禁任意拆卸、移动、改动或废置设备上的安全防护罩、电气安全装置、防雷接地引线和电气设备上保护接地的导线等。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防护装置不全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26严禁在设备的烙铁上方烘烤任何物品、用品。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

3.27高速卷接机组中途停机10分钟以上或下班后,应拉出烙铁搓板并将其表面清洁;下班前,需将废烟支桶倒净,且与设备保持一定距离。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每项扣车间当月安全奖的50%。

3.28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得在该设备上放置工具或其它物品,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或取消当月安全奖。

3.29保持生产场地通道畅通。下班前应清理设备内部粉尘、烟末及周围易燃物,切断电源后方可下班。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取消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并加扣车间奖金总额的1%。

3.30未经安保科许可,严禁私自装设水、汽管道和架设临时电气线路。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任车间、部门除应立即拆除违章架设的水、汽管道或电气线路外,还将被扣罚当月奖金总额的1%,临时用电设备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导线捆绑拾取电源,违者取消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

3.31未经安保科许可,任何车间、部门不得擅自关闭水源、电源总闸。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取消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若由此事引起无法遏制突发性的事故而造成事态扩大,按事故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32生产现场无带电裸露点,动力箱、低压电柜内和设备中不得有杂物、蜘蛛网、积尘,电气线路应穿管防护,无老化、破损现象,线路连接应牢固、可靠,开关保护装置应符合要求等。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每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检查发现电气或线头有烧损氧化现象的,每次每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当月连续发现两次则取消其当月安全奖。检查发现动力柜内电气元器件严重烧损的,取消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并加扣当月奖金总额的1%。

3.33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线路、室外合闸电源、电子箱孔洞、进出线穿墙孔、预留孔及设备在墙上的固定孔应封堵严密;室外电缆沟也应铺盖严密。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34变、配电室、变压器室的门应完好且无明显缝隙,上下门窗及通风孔加装铁丝网且无破损,窗户玻璃完好无损坏,配电室须安装闭门器,进出变压器室应随手关门,谨防小动物入内。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罚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35变、配电室内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品,并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36变压器、油开关不得有渗油现象;油色油位应符合规定;各电气连接点接触良好;开关、刀闸操作灵活,变压器事故排油坑畅通。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每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10%。

3.37车间、仓库等的低压配电线路、开关、刀闸、电热器具、插座、灯具等应符合安全用电规范及防火要求。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每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10%。

3.38车间、仓库、火灾危险重点部位、粉尘及潮湿场所,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每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39变、配电室必须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和定期检测,严禁将绝缘工具或公共劳动防护用品挪作个人私用。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每项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40电气检修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工安全工作规程,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制度,落实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取消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

3.41明火作业应按规定向安保科申请动火证,在动火条件满足后由专职焊工操作,严禁动火作业与喷漆作业同时进行。焊机电缆线路接头要求无破损,要有保护性接地、接零装置;进入除尘房、储丝房动火作业,焊机电缆务必是一条完整的电缆线;动火单位须有专人现场监护,保证安全措施到位。凡在油罐区、油泵房、燃油锅炉日用油箱等区域防火间距(30米半径的范围)内的动火,须办理一级动火证,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取消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

3.42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及生产场地,各车间、部门应妥善保管易燃易爆物品。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取消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并扣当月奖金总额的1%。

3.43未经安保科允许,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炉、电热壶、电热杯、电热棒的,除没收外,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奖金总额的1%;经允许使用电热器具的车间、部门,元器件应符合安全要求,发现不符安全要求的,按前述违章使用条款等同处理。

3.44严禁酒后操作任何设备和处理故障。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所在车间、部门的当月安全奖。

3.45除尘房、储丝房、纸品库、卷烟成品库、烟叶库和特殊仓库,都应安装吸顶防尘灯罩或防爆灯罩;一般仓库必须采用60W以下白炽灯照明,开关一律设在库外;库内线路必须穿管敷设,严禁电源线路经过堆放物品的上方。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10%。

3.46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应堆放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或消防栓的距离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6包,复烤把烟堆垛不得超过7包,车间夹板烟堆放不得超过3件。检查发现不符要求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10%。

3.47易燃、易爆、剧毒、强酸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48严禁直接将插头作为设备的电源开关使用。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100%。

3.49叉车、抱车充电前应保持各连接处接触良好,防止松动而引起火花发生爆炸;每次充电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充电期间应加强对蓄电池的巡查监护。叉车、抱车停止工作后应切断其工作电源,将启动钥匙取走并妥善保管,检查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取消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

3.50车间、科室下班后,应关紧、关闭好门窗,并切断所有照明、用电设备电源。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每项扣车间、科室当月安全奖的50%。

3.51进行2米以上的保养、维修高空作业时,所用液压梯、人字梯等登高工具应确保完好可靠,液压梯平台应有防护栏杆;登高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帽应系好下领带搭扣,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使用人字梯应避免骑马式站立;竹梯放置斜角应为60°-75°,并严禁站在最后一档工作。检查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每项扣责任人员100元,并扣其所在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52停产检修期间,当天用完的破布、垃圾、烟末等不可堆积在车间内,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扣责任车间或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3.5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同位素放射源和防雷电设施等均属企业特种设备、设施,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检测和管理,检查发现违反规定,每次每项扣部门当月安全奖50%;若导致发生事故,加重处罚。

3.54生产车间(烟叶库区)、办公场所的消防设施,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设立责任区,指定责任人,明确其职责,并在责任区内挂牌明示,标明责任人的姓名、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及编号。企业的一切消防设施均视为战备设施,不得丢失、损坏和擅自挪用。如因防火事项动用消防设施,事后责任部门需用书面材料报安保科,并陈述原因和事实经过,注明动用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及

编号。现场检查如发现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被擅自挪用、积尘,消火栓及灭火器材箱体内堆放杂物或灭火器材的压力表无压力的,每次每项对责任人课以罚款100元,每次每项并扣其所在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10%,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若有丢失、损坏,视情况对责任人课以罚款200元,并扣其所在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当月连续发现2次,则取消其所在车间、部门的当月安全奖。

3.55严禁用强酸对设备、设施或管道进行除锈、除垢,检查发

现违反规定,吊销车间或部门当月安全奖。

3.56检查发现生产作业现场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的,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100%。

4.其它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4.1入厂新工人和变换工种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分配到车间、部门须经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50%。

4.2有关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任车间、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否则,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或取消安全奖。

4.3车间、部门无开展安全自查自纠活动,无按期交月安全工作汇总表,班组无日自检记录,无参加厂部布置的“安全月”、“夏季百日赛”、“冬防”等安全活动的,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4.4涉外工程应雇用有法人资质单位的施工队伍,并与对方单位签订安全合同,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总额的(1-5)%,造成一般事故的,除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外,另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总额的(3-5)%,并对肇事单位课以罚款500-2000元,罚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追回;重大事故由厂部根据有关规定研究作出处理。

4.5新建、改建、扩建和革新、改造等建设项目(工程)时应按“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投产,并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对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4.6外来人员在我厂违章违纪的,对其个人按企业有关规定给予

相应处罚。

5.考核奖惩办法

5.1无违章违纪行为或无发生任何事故的车间、部门,每人每月奖励25元。

5.2凡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被扣的,一律先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5.3车间、部门被企业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全年累计数除以其车间、部门的安全复杂系数,得数总和超过全厂全年隐患总数的30%(含30%)以上,扣车间、部门一个月安全奖。

车间、部门的人员数及安全复杂系数

车间、部门名称人员数安全复杂系数

卷包车间300人以上0.7

200人以上0.8

制丝车间(含CO2膨

胀烟丝线)

动力车间(含油炉、

100人以下0.8

油罐)

东肖烟叶仓库100人以上0.6

5.4对在“安全月”、“夏季百日赛”、“冬防”活动中成绩显著的车间、部门、个人将给予适当的

物资鼓励。

6.说明

6.1本制度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6.2多种经营各公司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应相应制订并实施。

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烟草业)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女职工保健管理制度

2.1女工是我厂生产劳动的主要群体。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针对我厂女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的劳动状况,每两年必须对女工进行妇科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具体由厂女工委和医务室负责实施落实。

2.3女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4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6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产车间应每班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次性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班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2.7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8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9女职工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休息十四天,工资、资金照发(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已领取准生证怀孕的女职工施行中期引产手术时,可休息一个月,没有享受过人流假的,工资照发,奖金按60%计发。

2.10女工在其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省公司或市劳动局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3.1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2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殊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是经过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单位鉴定合格的产品。

3.3劳工科负责全厂劳保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负全部责任。

3.4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工科应根据企业各工种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操作工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劳工科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继续使用。

3.5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不得强求全厂服装的统一。

3.6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3.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变电室、配电室及有静电危险发生的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品入内。

3.8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部门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严禁将特殊防护用品(如变、配电室的高压绝缘鞋等)挪作他用。

3.9职工应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10安保科和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附: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及享受对象。(略)

4.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

4.1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发放职工保健、营养津贴,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制度。

4.2岗位划分:

4.2.1特殊工种岗位按国家劳动部规定划分;

4.2.2艰苦岗位、一般岗位由劳工科划分。

4.3劳工科、设备科共同测定各岗位粉尘浓度、噪声等级以及高温情况,根据国家局烟人〔1994〕第2号文件规定各工种保健、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经厂部审批后执行。

4.4发放周期由劳工科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5各车间、部门应按发放标准把津贴发放至各岗位,任何人不得克扣或截留。

4.6安保科对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将报由厂部处理。

5.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5.1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5.2劳工科每两年组织一次全体职工的健康普查,具体由厂医务室负责进行实施。

5.3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作业要求的职业,必须进行就业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就业后,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时间应计算劳动时间。

5.4我厂特殊工种和有毒有害工种的作业人员的定期检查由劳工科具体负责实施,检查频率为两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全身各器官的系统检查,血尿常规,并根据职业接触情况,参考职业病论断标准进行其他有关身体器官功能的检查。

5.5对检查发现有职业病的职工应采取及时治疗或疗养措施,并给予一定的公假休息,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对职业病院确定其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劳工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新的有害作业工种。

5.6应定期体检的有关特殊工种、有害作业人员主要指:司炉工,电、气焊工,配料工,除尘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机台操作人员等。

5.7检查结果由劳工科分类造册,进行报表整理和存档,并报安保科备案;检查中若发现职业病例,还应上报省公司和市劳动局、卫生局。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与调查制度(烟草业)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及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2.1为减少各类设备事故,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保障设备的有效作业率,制定本制度。

2.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各种“三违”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2.3设备管理应着眼“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坚持先维修后生产,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4设备事故的分类:

2.4.1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均作为设备事故。

2.4.2设备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①一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真空、压空、锅炉等)供应全厂范围内中断半小时以下、车间中断1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

②二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半小时以上、车间中断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

③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1小时以上、车间中断2小时以上的(外线停电除外)。

2.5事故处理:

①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部门应保持现场,立即报告。

②设备动力科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③事故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④事故责任部门应在3天内将事故报告单交设备科。

3.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3.1为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督促责任部门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制定本制度。

3.2各车间、部门应坚持自检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管的“三自”活动,寻查、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及整改结果填入自检表中上报安保科。

3.3对上级部门或厂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部门的专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其所在部门按时按质进行整改,并由安保部门督促执行。

3.4对于厂区、库区、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填发不安全因素整改指令书,一式两份,限其所在部门按期整改,整改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整改情况并加盖部门公章,及时送达安保部门。立案日期为安保部门送达整改书的日期,销案日期以安保部门验收章的签字日期为准。

3.5对本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事故隐患,部门安全领导应及时行文向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汇报,由厂部责成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保证整改质量。

3.6对在自检、互检、专检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除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外,还应上报分管厂领导和安保部门,再由安保部门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3.7对专检、互检、自检中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

和100%;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责任部门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3.8对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按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罚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5%。

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4.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我厂的生产、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加强事故防范的责任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4.2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3事故报告

4.3.1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生产事故除上报质管部门外,还应及时上报安保科及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2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等动力设备发生事故时,除上报设备科外,还应上报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3伤亡事故:

①轻伤事故: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负伤时,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技科或分管副厂长。

②重伤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此类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或逐级报告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烟草公司和市劳动局、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4事故调查

4.4.1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①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长。

②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若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责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市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若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上级劳动部门裁决。

4.4.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

4.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厂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5发生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5.6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罚;以纪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5.7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5.8一般事故处理应在90天内结案;重、特大事故处理应在180天内结案。事故处理后,责任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地区安全部门备案,正本送厂档案室存档。

附:

“确定事故责任者”原则

运用“确定事故责任者”原则,便于在事故分析中确定责任者并追查责任。

事故责任者的认定按以下原则进行:

1、因设计上有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设备质量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采购者及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部门负责。

3、因工艺操作确定上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工艺操作条件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而错误决定,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引起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重复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

5、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制度引发的事故,由违章者本人负责;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引起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应指派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部门不安排人员参加的,由该部门负责。

6、因随意拆除或毁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或毁坏者负责。

7、对已发现的各种隐患,部门能解决而未解决或互相推诿、扯皮而造成事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未予及时解决而酿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负责。

8、对已呈报有关部门要求解决而又确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有关部门应向呈报部门陈述原因,并协同呈报部门订出限期整改计划,逾期未改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应负事故责任;隐患未整改前,呈报部门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否则因此引发的事故由呈报部门负责。

9、职能部门向各分管领导反映隐患,各分管领导置之不理或无及时批复而贻误消除隐患时机造成事故的,由各分管领导负责。

10、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烟草业)

1.加强全体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企业要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技能,自觉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保科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4.新进厂的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各车间技术改造后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

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后才能投入生产。

6.对司炉工、焊工、叉车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进行复训,复训成绩不合格者应予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7.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现重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

8.每年应组织各车间、部门的专职安全员和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进行1-2次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

9.选派安全专职人员参加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中央、省、地劳动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知识技能培训。

10.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教育制度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因此酿成责任事故的,将追查责任部门领导者的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烟草业)

1.为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减少事故隐患,促进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企业实行车间(部门)或班组自检、团“青安岗”互检、安保部门人员专检的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每月28日为我厂安全活动日,各车间、部门要对各自责任区内的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厂部由安保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车间、部门进行检查考核,着重检查企业的重点部位,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查明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以隐患整改指令书形式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车间,督促其按时按质整改。

5.安保部门专职人员不定期地对各车间、部门进行安全专检,发现问题及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考核和验收;责任部门必须按时按质将隐患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安保科。

6.“青安岗”互检工作由厂团委自行组织安排,每月互检应不少于一次,并按规定填好“互检表”。对所查出的隐患,厂团委应逐条进行跟踪考核,直至整改完毕并将“互检表”反馈给安保科。

7.各车间、部门每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检不少于一次,并对所查隐患自行整改;应按规定填好“自检表”,安保科派人不定期到各车间、部门抽查,检查发现不执行安全自检工作的车间、部门,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8.车间、班组、机台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对所属库房、责任区、机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9.对安全专检、互检、自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奖金总额的1%-5%

厂安委会会议制度(烟草业)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计划、布置、总结、评比我厂安全工作,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厂安委会的会议具体分为年度会议、半年会议和月会议,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安委会举行会议时,在家厂级领导都要参加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各车间、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均要参加,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5.安委会会议召开内容分为:

5.1传达、贯彻中央及地方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文件及最新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令、法规。

5.2审定、分解考核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

技术措施计划,听取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情况反映和工作总结。

5.3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

5.4通报他人事故教训;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

5.5厂级领导布置全厂性安全生产活动或作安全工作报告。

6.厂安委会会议必须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人员等方面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关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787-86 关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 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目的 为规范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特种作业工种范围 本公司目前的特种作业工种是指: 1.电工(安装、照明、维修)由市供电部门培训发证。 2.起重机械作业(塔吊、汽吊、施工电梯、开机和指挥)由市劳动局培训发证。 3.金属焊接(气焊、电焊)有市劳动局培训发证。 4.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局交通车辆管理部门

发证。 5.建筑登高作业(架子工、吊装工)由市劳动局培训发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对操作人员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本单位的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外,必须取得本工种规定的专业部门培训考核的合格证书,才能上岗独立操作。持有学习证、实习证者,必须有师傅带领在场一起操作,不准单独顶岗操作,没有取得本工种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该工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复审,超出规定期限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本工种独立作业。 四、[管理]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加强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新版)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5天,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4个月。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 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 4、由培训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 5.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

特种作业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特种作业特殊岗位人员持 证上岗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7543特种作业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 度 Personnel holding special permits for special oper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要求如下: 一、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号文接受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项目部安质部将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登记。如电工、电焊工、设备驾驶员、架子工等等。 二、特殊工种职责 1、电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2)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5)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电焊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 (2)焊接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帽、焊工手套、电焊面罩等),敲焊渣时戴好平光眼镜。 (3)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除,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非煤矿山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xx矿业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工作,规范矿业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上岗、换岗、流动、常态管理和备案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 第二章特殊工种范围 第三条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特殊工种范围按照国家《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办法》中规定的范围予以确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电工作业(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气焊工);起重机械作业(含电梯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爆破作业(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矿山通风作业(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矿山排水作业(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矿山提升运输作业(提升机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采掘(剥)作业(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危险物品作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第六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三章特种作业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和公安科是矿业公司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特殊作业的管理权限划分 1、安全环保部负责: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2、生产技术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

特种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公司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一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范围内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评定考核及劳动保护工作。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水利、电力行业部分 《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31号 2 定义 2.1 特殊工种 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定义为特殊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中水利、电力部分规定,特殊工种包括:水轮机检修工、潜水员、轮机工、镀锌工、架子工、野外勘测工、起重工、线路检修工、水文测工、闸门电焊工、电梯检修工、内部机动车辆驾驶员。 2.2 特殊工种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人事劳动部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等具体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核、资审合格,并取得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本岗位的任职条件的,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4.2 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资审、发证工作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教育培训部门负责。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取证换证、考核及建档工作由人事劳动部统一负责、统一管理。 4.4 因故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一年以上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4.5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工作,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岗位规范要求。 4.6 对特殊工种人员的违章行为,应视其情节,采取批评教育或待岗处罚。对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5 劳动保护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管理机构和职责 办公室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等具体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与要求 a.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核、资审合格,并取得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本岗位的任职条件的,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b.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资审、发证工作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c.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取证换证、考核及建档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统一管理。 d.因故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一年以上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e.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工作,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岗位规范要求。 f.对特殊工种人员的违章行为,应视其情节,采取批评教育或待岗处罚。对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3、劳动保护 a.本单位注重保护特殊工种人员的身心健康,不断改善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b.特殊工种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对身体条件差,不适应继续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岗位。 c.人事劳动部负责为特殊工种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监督并完善各项保护措施。 4、考核 a.办公室作为特殊工种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审查和岗位考核评价工作。 b.不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c.定期组织特殊工种人员学习国家、行业对所从事的特殊工种人员的法律、规程等方面的要求,并进行考试。 d.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其他的考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通过特殊工种岗前资格考核,继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对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任职要求的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doc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 济效益,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规范管理,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特制定以下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工种 1、电工 2、架子工 3、爆破工 4、机械操作工(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等) 5、电(气)焊工 6、起重工 7、司炉工 8、塔吊司机 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

10、处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1、信号指挥 12、厂内(施工现场)车辆驾驶 13、起重机械拆装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120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领取上岗操作证后,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学习、考核复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还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4、及时组织每年到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到公司指定部门进行

培训和复审。 5、每年按规定安排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 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四、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1、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该花名册必须是本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复审 时间及从事本工作时间等,备注中还要记录该人员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等内容。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市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上岗;原证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放施工,以备检查。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5天,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4个月。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 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 4、由培训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 5.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 6.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7.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 8.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xx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 第 2 页共 2 页

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200元,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定从重处罚。 10.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100元,安全科人员发现后,不制止,罚款50元。 11.特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12.培训科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 第 2 页共 2 页

特种设备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标题特种设备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页码编号:1/3 1.目的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特种设备目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3.职责 3.1 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定期检验工作;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 核、取证工作,并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 3.2 设备设施维修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3.2 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4.相关名词 4.1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2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通常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4.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殊工种指的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5.特种设备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5.1.1 在安装新购置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 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5.1.2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简单压力容器除外),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作业、锅炉司炉、起重作业(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桩机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这些工种必须在地方政府指定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后方准独立作业,持证上岗。 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两年到发证部门进行一次复审培训,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月须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质安部组织实施。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五、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隐患和有毒有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防范对策; (2)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本岗位涉及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安全操作要求; (4)本岗位曾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由项目部统一组织考试, 70分为合格,考试卷存档项目质安部。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潍修保养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规定。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 2 总则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是指: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 ? 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 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电梯 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I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3 职责 3.1安技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 )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 3.2装备部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修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整理版

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生产部审核并报公司运营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1.2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2)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2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操作作业、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十一大工种。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矿每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理论抽考。考试不及格的,到培训学校学习。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到工资科待岗。

考试内容为培训学校下发的《淮北矿业特种作业题库》。 考试时间为每场40分钟,140题,80分及格,90分以上每增加1分奖励50元。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二)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五)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政正职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送训、复查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 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5天, 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4个月。本工种有 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 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 的方式培训。 4、由培训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 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 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 5.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

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 6.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7.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 8.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200元,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定从重处罚。 10.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100元,安全科人员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范本办法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1142特殊工种管理制度办法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pecial Job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救助站制度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规定了本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1.3特种作业如涉及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同时执行相关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术语和定义 2.1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2.2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3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详见《特种设备目录》。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3.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条件要求: —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眩晕症、突发性昏厥, 色盲等防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与本工种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实 践经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 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2人员能力 3.2.1了解与从事特种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 3.2.2掌握《岗位作业指导书》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具体内容,掌握相应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或程序。 3.2.3达到“五掌握”:掌握本岗位的职责,掌握岗位相关规定,掌握岗位操作程序,掌握岗位风险和相关风险,掌握发生突发事件后 岗位应急处置的措施。 3.3人员资质 3.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发证机关的复训和审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应遵照《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 核管理规则》的规定。

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某发电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工种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 1、电梯操作维修、各类起重机械操作维修; 2、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金属受监范围内压力容器焊工; 4、电气、热工等计量及化验监测人员;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制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安全生产法》(2002-11-1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 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初次取证及到期复审工作的组织及管理。 2、负责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存档备案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将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 第四条设备技术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 1、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负责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换证人员名单信息报人力资源部。 3、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安全作业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六条培训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资质的培训。 2、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3、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第七条取证和复审 1、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社会或行业相应机构所发放的安全操作证书,方准独立作业。 2、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3、复审同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4、复审期限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质量监督 1、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质量跟踪档案,便于事后考评。 2、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按专业进行体系内统一编号,编号要求长期不变,焊接作业(管直径89以上或主要承重钢梁、承压容器部位)要求在焊接部位或周围按规定打上体系内统一编号。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设备技术部将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内部待岗),要求责任人进行培训学习;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应的操作证。并按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附录 附录A: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质量跟踪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81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通用 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瓦检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综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为规范和管理本公司特殊工种人员的文明施工,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生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与公司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分公司、项目及特种作业人员。 3、本制度所称特殊工种,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员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本公司特殊工种包括: 、电工(高低压电、电器设备安装、检修、电钳工) 、电焊工 、机动车辆驾驶员 、架子工 4、特殊工种人员所具备条件: 、年龄满18岁;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5、特殊工种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由公司安全部门进行与本工种相适用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6、参加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 或项目向公司申请。经公司审核合格后,向当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单位提

出申请,由公司、项目备案,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7、特殊工种操作证由公司统一管理。每2年复查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者,经公司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查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8、特殊工种操作证的复查由操作人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公司统一负责办理复查。 复查内容: 、健康检查; 、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及个人进行处罚。 10、公司各单位、项目必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11、各分公司、各项目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教育。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经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精选多篇)

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精选多篇) 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范例 xx县社保局: 我叫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xx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为xx厂工人,连续工龄已达x年。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本人在塑料制品车间担任一线操 作工x年。由于较长时间接触有害气体和物质,对本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身体多方面感到不适。根据国家有关劳保政策和对从事特殊工种给予照顾的规定,特要求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请上级领导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本人不胜感激。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 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 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 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特殊工种的确认程序。特殊工种的确认,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确认 的方法。市属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于1992年 底前已确定的,并经原上海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区县属企业,按原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二是确认的申报和审核。凡符合设有特殊工 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提出申报。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负责办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 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10年,1993年以后参 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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