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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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建筑装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保障施工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与环境保护要求,遵守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大方。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般工程和特殊工程两类,并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范进行,禁止违法违规施工。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理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

第九条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并提供质量保修期。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进行审查、备案或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应考虑工程的功能需求、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舒适性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充分利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计算书、技术规范等,并加盖设计单位的专用章。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有关地方政府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查、备案或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才队伍,负责整个设计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维护工人身体健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外墙装饰装修等。

第三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第五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方应进行详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施工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工人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施工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施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语,明确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九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护围挡,确保安全施工和周围环境、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设备应接受定期检测和维护,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严禁使用过期、质量不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必要时应设置安全网、安全带等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存储区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施工后的安全整改第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工后,施工方应进行安全验收,保证工程施工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安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及时整改,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复验。

第十六条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限制性措施,禁止相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二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二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修装饰工程的管理,促进装修水平的提高,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装修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装修装饰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装修装饰工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装修装饰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成。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和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装修装饰工程的平面布局图、剖面图、立面图等的设计方案;(二)装修装饰工程所需的材料、构件的选择和使用;(三)装修装饰工程相关技术参数和施工方法的说明;(四)装修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方案;(五)装修装饰工程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方案;(六)其他与装修装饰工程相关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施工第九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应按照相关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二)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三)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四)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环境的保护和节能减排;(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四章监理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工作,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和施工质量;(二)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问题和纠纷;(三)定期报告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进展和质量情况;(四)遇到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处置和报告。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装饰和室内装饰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普通建筑中的家庭住宅、小型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和其他非重点防火单位的零星装修(以下简称小型零星装修),其设计、施工的消防安全,由户主、业主和施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设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设计、施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消防安全依法实施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设计防火管理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等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管理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管理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管理规范,以确保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此规范适用于所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并应得到相关参与方的共同遵守和执行。

2. 安全管理2.1 施工现场安全-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吸烟、穿戴安全帽等。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如安全防护网、防护栏等。

2.2 施工人员安全- 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 严禁在施工现场饮酒、吸毒等行为。

3. 质量管理3.1 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施工方案应经相关专业人员审核,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 施工方案中应包含详细的装修工艺和施工流程。

3.2 材料选择和使用-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并确保其质量合格。

- 严禁使用伪劣材料和超过使用寿命的材料。

- 严格按照材料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确保施工质量。

3.3 施工质量控制- 设立质量控制岗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 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达标。

-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4. 环境保护4.1 垃圾处理- 建立垃圾分类和收集制度,将建筑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 严禁将垃圾随意倾倒,应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4.2 节能减排- 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 合理利用能源资源,降低能源消耗。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机构- 设立专门的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执法权限。

5.2 处罚与奖励- 对违反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 对积极履行规范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装饰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装饰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工程施工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设计师、施工队队长、工人等。

第三条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应遵守本规定,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第四条在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进度计划等,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备。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质量,避免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搭建完善的施工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图纸要求,认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施工场地整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督促,确保他们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章施工后的整改与验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障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将完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备相关部门,领取相应的施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供日后查阅。

第五章法律责任及其他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严重违规者将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装饰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及时学习和落实。

装修装饰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装修装饰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修装饰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装修装饰工程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文明施工、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装修装饰工程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装修装饰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在进行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时,必须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且符合施工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制定设计方案,明确工程目标和要求,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和材料使用要求,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八条设计方案完成后,需进行专业审查,确保设计合理、施工方便、质量可控。

第九条设计变更需经专业审查,明确变更原因及影响范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后设计实施。

第十条设计方案需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施工。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工程施工程序、工艺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顺利。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严格把关材料质量,杜绝假冒伪劣材料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秩序井然,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向施工单位提出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执业,不得有违反监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监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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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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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签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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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2003-02-10 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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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01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
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厗审查单位审
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
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
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
规宒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

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
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装俦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

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至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
索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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