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第一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6日文章点击数为:2498 字号: [大] [中] [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川建发〔2015〕5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附表下载.doc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30日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No.:00000000000003288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四川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和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监督管理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穿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市、地、州、县(区)应确定相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省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和规范,制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二)负责对栓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对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资管理和业务指导;(三)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和领导和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四)掌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状况,协调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五)定期组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和推广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六)协调管理全省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选定保险公司,掌握各地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情况;(七)组织学习和推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新世界技术、新工艺;(八)组织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特殊用具实行颁发“准用证”制度管理。
(九)参与全省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新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新汉安监[]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部门:汉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须知为加强我站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持下列资料到我站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4、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一式四份;(二)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共同签署自查意见,向我站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收到勘验申请后,我站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3、施工单位已结合工程特点编制了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完毕。
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审查合格。
4、施工单位已为工程项目制定了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施工单位已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符合规范要求;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符合规范要求。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推荐下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表9),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告知书》(附表10)。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1.3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则进行扣分。
同时,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或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按照第四章规定给予加分奖励。
对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奖扣分相抵后,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取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1.4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采取100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
建筑施工企业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6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的处罚;扣分达到7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处罚;扣分达到8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9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100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章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四川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三章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备案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持下列(4样)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悬挂在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上述资料齐备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即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二、自查共同签意见、申请勘验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共同签署自查意见),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三、现场勘验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勘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包括以下内容:1、建与施在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2、建、监、施已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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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附件一: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
附件二: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表
附件三: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表
附件四: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
附件五:
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综合评价书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安监编号: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安全员: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安监字[ ]第号
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核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