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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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11]1号

川建发[2011]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四)人员要求:1、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正式聘用在编职工并常驻四川。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共11页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共11页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成果以标准设计图集为载体(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

对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对通过检测鉴定并实际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推广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性标准设计。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

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承担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拟定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三)组织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申报、编制、审查、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和实施监督;(四)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协助开展标准设计审查、论证、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标准设计编制经费可以从财政补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鼓励工程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标准设计编制工作。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川建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3]9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必须环节,对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省委省政府经营城市战略、加快全省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自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发现并纠正了很多勘察设计文件中的违规现象,避免了许多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查处并通报了一些有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单位,促进了我省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

但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施工图审查覆盖面不全;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越权进行施工图审查委托;审查机构越级、越范围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直接接受业主委托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把关不严,审查质量亟待提高。

由于违规审查,造成审查市场不规范、审查质量低劣,甚至出现不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

二、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制度。

以下项目必须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四川省勘察设计审查中心组织审查。

1、省计委批准立项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央各部委在川项目、各类工业项目的土建设计。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在申办资质证书前,应征得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附件1: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1、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2、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勘察成果资料负责;3、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4、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1、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2、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4、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5、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6、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1、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5、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6、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8、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9、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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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1•【字号】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在申办资质证书前,应征得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和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租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定期实行资质审查。

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定。

禁止任何部门和地区垄断、封锁、分割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一条达到国家规定投资规模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发包方在招标公告中须载明是否给予落标者的经济补偿。

对未中标的方案应及时退还,不得私下复制、采用。

经依法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

发包方认为投标方案需要综合采用并保留的,应当征得投标方的同意,使用费由双方协商。

第十三条承包方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得将所承担的业务转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承包方应当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合同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投标方、承包方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城乡规划等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实施第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编制深度,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其所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返工、修改或终止,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际消耗工作量付给费用或赔偿损失。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周期拖延、返工,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应扣减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除国家明令推广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和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

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的,发包方应通过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参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需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抗震设防区内,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重大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超限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消防设计规范,国家尚无技术规范或规范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认可。

第二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各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甲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鉴定和事故的调查、认定,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二)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条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而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一)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二)转让、租借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为其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鉴定和质量事故调查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吊销有关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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