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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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关于推动解决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动解决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动解决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的几点思考发布时间:2022-12-13T03:32:03.186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5卷第15期作者:石国勇陈超[导读] 近年来,全国各地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住宅小区火灾事故多发,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石国勇陈超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福建福州 350000 [摘要] 近年来,全国各地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住宅小区火灾事故多发,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

老旧小区消防设施老化、损坏现象突出,加之“一户一表”等改造后小区消火栓无水等问题,在火灾发生时由于消防设施无法发生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本文在分析当前现状和治理难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推动综合治理,解决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思考 1.引言根据火灾事故数据统计,近年来各地住宅小区火灾多发,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面临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压力逐渐增大。

2018年9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1栋老旧居民楼,内部停靠的电动自行车私拉电缆乱充电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遇难、7人受伤。

??2019年1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于上个世纪的砖混结构房屋,因居住的民众寒冬使用电热毯时,短路过载不慎引燃可燃物后导致火势快速蔓延,造成房屋财产损失。

2021年6月26日,福州市台江区彬德园十号楼架空层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火灾,造成了较大影响。

?各地组织对全市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进行了调研。

从调研的3992个小区情况来看,其中无物业小区1846个,占46.2%;存在消防设施缺损问题的1804个,占54.8%,存在室内消火栓无水问题的1793个,占44.9%。

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在火灾发生时极易造成蔓延扩大,给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

2.当前老旧小区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2.1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物业中的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致使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9.2.7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北京《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八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餐厅、食堂其厨房操作间区域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每60日要至少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天津《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重庆重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山东《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国办发〔2013〕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知‎》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分工推‎进、单位自查自‎纠、基层群防群‎治、鼓励公民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整‎治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每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火灾规律特‎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等内‎容。

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开‎展区域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

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并形成结论‎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3月前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上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议定本‎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3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出租屋等场‎所应纳入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七号)《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支队:现将《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不足五百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五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超过三万平方米但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二千平方米但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浅析“一户一表”改造与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浅析“一户一表”改造与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理 论
浅析 “ 一户一表”改造与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林 衍 , 卞红 霞 ( 福 州公 安 消 防 支 队 ,福 州 3 5 0 0 0 0)
摘 要 : 目前各 个城 市 “ 一户一表”改造正如 火如荼的开展 ,应该说 自来水 “ 一 户一表”改造是一项 惠民政策 , 但在 “ 一户一表 ”改造后 ,为什 么往往给 消防供 水 带来安全 ,小 区消 防安全 管理 又存在哪些 问题 。笔者就这个 问题 走访 了数 十个小 区, 并结合 实践工作 , 对“ 一户一表”改造给 消防给水安全 带来的影响及 小区消防安全 管理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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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规 范无物业 小区 日常消 防管理难度大 。无物业 小 区没有 统一 的管理单位 ,绝大部 分的小 区连 业主委员会都 没 有 ,部分小区 由社 区雇一两个 保安看 管,保 安的工资 费用 都 无法从业主处收齐 ,要想规 范管理 消防安全 困难 重重 。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 一 )解 决 问题 的依据 。 目前,解 决 问题 主 要可 依据 三项法 律法规 。一 是根据 《 物权法 》规定 “ 业 主对建筑物专 有部分 以外 的共有 部分 ,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不得 以放 弃 权利不 履行义务 。”也 就是说居 民享 有消 防用 水的权利 ,但 也有义 务承担 因此 产生 的费用 。二是 《 福建省 消防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 定: “ 区分所有 权 的建筑 物消除火灾 隐患需要对 共用 的消防设施 、器材 进行维修 、更新和 改造 的,在建筑物 保修期 内的,所需经 费 由建设单位 承担 ;保修 期满后 ,业主 与物业服 务企业有约 定的 ,从其约 定;没有约 定的,费用根 据 国家 、省 有关规定在 专项维修 资金 中列支 ;未 设立专项维 修 资金或者 专项维修 资金不足 的,由业主按照 约定承担;没 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 明确 的, 由业主按 照拥 有 的专有 部分 占建 筑物 总面积 的 比例分摊 ”。三 是 《 福州 市消防管 理若干规 定》 第 十一条规 定: “ 居 民住宅 区共用消 防设施 的维护和 管理 由 物 业服务企业 负责 。未实行 专业化物业 管理的小 区, 由全体 业 主或者其委托 的物业管理 人负责 。居 民住宅 区的共用 消防 设 施不足或 者损坏 的,应 当予 以增设或 者修复 ,所 需费用按 照相关规定承担 ”。 ( 二 )解决 问题 的建议和对策 。在落实 《 物权法 》、 《 福 建 省消防条例 》和 《 福州市 消防管理若干 规定》 的前提 下, 建议按 以下 方法解 决无物业 小区消火栓 无水的问题。 1 .按照政府统一 出资或业 主公摊 的形式对损坏 的室内消 火栓系统进行修复 。 包括室 内、 外消防管网和消防水池 、 泵房等 。 2 .由 自来水公 司对通 向小区室 内、外消火栓总进水 管进 行修复 ,并统一 安装 水表, 向小 区业 主收取 公共水 费。公共 水 费不收缴 的,建议 自来水公司按照一户一表改造前 的做法 , 由各用户公摊公共水 费。 3 .规范小区物业管 理。可采 取两种方法强化管理 ,一是 由各街镇 组建物业服 务公司进行 管理,承担各个无 物业管理 小 区的公共服务及 日常养护职能 。二是引进物业 企业入驻 小 区管理 。各 街镇 、社 区居 委会指 导小区成立业 主委员会 ,召 开业主大会 ,根据相关物 业管理法规 政策 ,择优选 择物业公 司入驻小区进行管理 4 . 有 针对 性 的做 好无 物业 小 区消 防法律 法规 的宣 传教 育 。特别是 做好 《 物权 法》、 《 福建 省消防条例 》和 《 福州 市消防管理 若干规定 》中专项条文 的宣传,尽可 能让业 主都 能意识到公共 消防设施 是业主共有 ,保护 设施完好 是业主的 共 同职 责。 参考文献: 『 1 1 叶 志冬 , 王伯 牙 . ” 一 户一表 ” 改造给老 旧住 宅小 区消 防安全 管理 带来的影 响及 其对策 [ I 1 l 福 建建筑 , 2 0 1 2 ( 1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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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批准部门】8;813;81301;
【批准日期】2013.05.30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海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站等重要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资料报市、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部门认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八条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九条设置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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