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穗建质监字[2007]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五)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广州市混凝土动态管理

穗建质[2010]105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应将项目立项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穗建质[2012]1210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2]1210号)各有关单位:商务部、住建部联合检查组将于今年10-12月对全国列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127个城市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检查(见附件1),为了做好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迎检准备商务部、住建部此次联合检查,是商务部、住建部等 6 部委2007年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发改〔2007〕第 205 号)后进行的首次全国性检查,是对全国推广预拌砂浆情况的一次大检阅。
广州市是全国首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10个城市之一,被列入重点检查的城市。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领导,组织专人在 9 月中旬前对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砂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严令禁止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砂浆,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对商务部、住建部等 6 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第205号)以来我市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全面摸查和掌握我市开展“禁现”工作的各项情况,按要求做好书面材料和在建工程项目清单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做好项目自查,自觉使用预拌砂浆各施工企业要以社会责任为己任,为节能环保做贡献,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 156号)和《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质〔2012〕997号)规定,立即开展承建项目的自查,严格遵守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自觉使用预拌砂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2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预拌砂浆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日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一、评价范围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供应预拌砂浆并依法取得《广州市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或《广州市特种干混砂浆企业备案证》的预拌砂浆企业均应纳入诚信评价的范围。
二、评价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预拌砂浆使用单位。
三、评价组成及评价办法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分由基准分与管理评价分相加得出。
企业诚信评分采用百分制,超过100分的计100分,不足0分的计0分。
(一)基准分基准评价分数由质量得分与市场供应得分、使用单位评价得分三部分构成。
其中质量得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抽检统计得出;市场供应得分由建设单位办理预拌砂浆使用报告时统计排名得出;使用单位评价分由各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对预拌砂浆企业的评分加权平均得出。
三部分得分分别为60分、20分、20分。
基准分每天由预拌砂浆诚信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诚信评价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并通过系统自动对外发布,首次进入评价系统的企业基准分记65分,进入系统后按实际评价得分。
1.质量得分评价质量得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预拌砂浆质量抽检结果得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对预拌砂浆的质量抽检,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建设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的质量抽检。
产品抽检无不合格的,质量得分计60分;监督抽检每出现一个样品不合格的,扣20分,扣分后不足0分的计0分,评分有效期半年。
质量得分情况由诚信评价系统从“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中获取预拌砂浆监督抽检结果自动计算得出。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管函[2008]220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
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将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与资质管理挂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混凝土质量(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分设站点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所有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水泥、沙、石、掺和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四)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5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
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砂浆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综合价格。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提升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和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使用允许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工矿固体废弃物制造的机制砂。
第六条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目录1 总则 (3)2 术语 (4)2.1 绿色生产 (4)2.2 环境敏感区 (4)2.3 改建扩建 (5)2.4 预拌砂浆 (5)2.5 湿拌砂浆 (5)2.6 干混砂浆 (5)2.7 环保型砂浆生产线 (6)2.8生产废料 (6)2.9 固体废弃物 (6)2.10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 (7)2.11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7)2.12 生活污水 (7)2.13 信息化管理 (7)3 基本规定 (7)4 生产条件 (9)4.1厂址选择 (9)4.1.1 新建 (9)4.1.2 改建扩建 (9)4.1.3 搬迁 (10)4.2 生产和技术条件 (10)5质量管理 (11)5.1 质量管理机构 (11)5.1.1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11)5.1.2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11)5.2基本管理制度 (12)5. 3试验室管理 (12)6 设施设备 (15)6.1 一般规定 (15)6.2 厂区要求 (18)6.3 堆场要求 (18)6.4 生产设施设备 (19)6.5 环保设施 (21)6.5.1 收尘系统 (21)6.5.2 废料处理 (21)6.5.3 废水处理 (22)6.5.4 降噪措施 (23)6.5.5 其他措施 (23)7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23)7.1 一般规定 (23)7.2 水泥 (25)7.3 骨料 (26)7.4 矿物掺合料 (28)7.5 外加剂 (30)7.6 添加剂 (30)7.7 填料 (31)7.8 拌合水 (31)7.9 其他特性材料 (32)8 配合比管理 (32)9 出厂质量管理 (34)10 封装管理 (37)10.1 干混砂浆 (37)10.2 湿拌砂浆 (37)11 运输管理 (38)11.1 一般规定 (38)11.2 干混砂浆 (38)11.3 湿拌砂浆 (39)12 交付验收管理 (39)13 安全管理 (40)本规程用词说明 (42)引用标准名录 (43)1 总则1.1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升砂浆行业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发展散装水泥、保障人身安全、实现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广州市建委总工程师李敏霞在2008年《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摘选)
十年来 , 市委 、 市政府 认真 贯彻落 实科 学发 展观 、 扎实推 产 生较 大 的扬 尘 : 同时 , 场 堆放 材 料 , 现 既加 大 了扬 尘 ,
建 设 资源 节约 、 境 友好 型社 会 , 造优 美 的人 居 染物 超标 项 目中 , 吸入 颗 粒物 超 标严 重 , 成 的主要 环 营 可 造
环境, 是贯 彻科 学 发展 观 的重 要 体现 , 也是老 百姓对 进 原 因据 分析是 建筑施 工工地 的扬 尘 。 有关方 面的研 究 据
数 据报 告 ,0 5年初 , 市大 气环 境 质量超 过 了国家年 公室 分两个 阶段共 抽查 了近 3 0多个工 地 , 检查情 况 20 我 0 从
均 值二 级标 准 限值 ,空 气质 量优 良的天数 只 占 6 . 1 来看 , 况 很不 理 想 , 6 1% 情 除个 别 工程 项 目使用 了干 拌砂 浆
要 求进行 施工和验 收 , 各地应 加大 执法 力度 定期 开展建 做好 验收工 作 , 真总结 和宣传 推广 示 范工程 的经验 和 认 筑 节能专 项检查 , 对违 反建筑 节 能标准 的行 为要严 肃查 成果 , 以点带面 , 动我 省建筑 节能工 作 的快速 开展 。 推
处、 依法处 罚 , 不得 手软 。
市地位不 断强化 。 是 , 但 我们 还应 该清醒 地看到 , 我市城 我 市 《 于在 施工 现场 禁 止搅 拌 砂浆 的通知》( 建筑 关 穗 市 环境 , 尤其大气 污染 情况 不尽人 意 。据市 环保局 监测 [0 7 4 1号) 2 0]0 的要 求 , 管 部 门和 市散 装 水 泥 管理 办 城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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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1-15 阅读次数:854次来源: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人:中国干混砂浆网
穗建质[2008]8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洼。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装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
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
(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十四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顸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和用量。
第十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特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写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采用机械喷洒抹灰等先进施工工艺。
第十七条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及专项作业车辆.参照散装水泥车、搅拌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在发展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单位、个人范围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
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市主管部门,有关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
第二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按规定生产预拌砂浆或质量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报告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相关票据、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建设工程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系统;两次被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两次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节能验收、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主营部门工作人员在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拌砂浆。
{二)干拌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干拌砂浆也称为干混砂浆。
(三)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籵,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预拌砂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