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是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法官职级是根据法官的能力、经验和学术背景进行分类和评定,用来区分不同等级的法官,并为法官的晋升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而综合管理则是指法院对法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包括工作任务的安排、工作过程的监督、人员培训的规划等。
综合管理旨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公正性和专业性。
本文将从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在法官职级部分,将介绍法官职级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不同职级对应的资历要求。
这一部分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法官职级的基本概念,并对法官晋升的标准有所了解。
其次,在综合管理部分,将介绍综合管理的概念和重要性,以及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这一部分将详细探讨法院对法官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如何安排法官的工作任务、如何监督法官的工作过程以及如何规划法官的人员培训等。
通过对综合管理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读者了解综合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水平。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讨论法官职级对综合管理的影响以及提升综合管理的建议。
这一部分将总结前文的内容,并探讨法官职级如何影响综合管理,以及如何通过提升综合管理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这一部分的讨论和建议,可以为改善司法系统的工作环境和提升司法公正性提供一些思路和方向。
综上所述,本文将围绕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展开讨论,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并提供一些改进和提升的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可以为提升司法系统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出一定的贡献。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来讨论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的相关主题。
首先,引入篇章将提供一个概述,明确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和目的。
接着,第二部分将详细探讨法官职级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与之相关的资历要求。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着重介绍综合管理的概念和重要性,并探讨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最后,在结论中,将分析法官职级对综合管理的影响,并提出提升综合管理的建议。
法院司法行政职位

法院司法行政职位
法院司法行政职位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概念,维护着法律和司法体制所做出的决定,并且协调司法和政府机构以确保法律是公平和公正的。
作为法庭管理者,法院司法行政职位者需要不断追求对社会最大程度的益处,从而确保司法系统能够保持有效性和公正性。
法院司法行政职位是一个广泛而且多样化的职位类别,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法官、律师、司法行政官员和司法调解员。
它们都能发挥作用,确保司法制度的合法有效运行和有效施行。
首先,法官是司法行政职位的最高者,负责审理案件、审查案件的证据、判决案件结果,并发布裁决书。
他们需要具备充分的司法知识和能力,并依据法律法规,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做出公正正确的裁决,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维护正义。
其次,律师也是重要的司法行政职位,他们负责准备案件的起诉状,代表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法官协协商有效案件的处理,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使司法系统更加健全。
第三,司法行政官员也是重要的司法行政职位,他们负责采集案件证据、协助审判、保存司法文书资料,以及协助律师、审判官完成司法活动。
司法行政官员也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以确保司法审判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
最后,司法调解员也是司法行政职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争端扩大,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司法行政职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一种司法行政职位都在不同的司法环节负有不同的责任,司法行政职位者应该具备充分的司法知识和专业能力,确保法律正义,不断提升司法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一、法院职级对照表1. 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高级人民法官,高级检察官等。
2. 中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中级人民法官,中级检察官等。
3. 初级法官: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等。
二、法院职务对照表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审判工作,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核心领导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承担重要的领导职责。
3.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工作。
4. 高级人民法庭庭长: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5.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高级人民法庭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6. 高级人民法官: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高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7. 高级检察官:负责高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高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8.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9.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0. 中级人民法官: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中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1. 中级检察官:负责中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中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12.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负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初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3. 县(市、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协助县(市、区)人民法院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4.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负责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初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以上是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不同的职级和职务都有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司法行政职位

司法行政职位司法行政职位是中国政府机构中的重要职位,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职位负责督促和实施国家法律,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秩序。
司法行政职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内的职位,以及地方政府机构中的司法行政职位。
一、司法行政机关内的职位司法行政机关内的职位包括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官、公证员和律师等。
1、法官:法官是司法行政机关内担任管辖职务的人员,负责裁判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并有义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2、检察官:检察官是司法行政机关内负责司法事务的人员,负责受理案件的控告、刑事起诉以及审查起诉等工作;3、司法行政官:司法行政官是司法行政机关内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负责司法行政的操作,如受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等;4、公证员:公证员是司法行政机关内担任法律工作的人员,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5、律师: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外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律师服务,代表客户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内的诉讼活动。
二、地方政府机构中的司法行政职位地方政府机构中的司法行政职位包括地方公安局长、地方检察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以及地方司法行政局局长等。
1、地方公安局长:地方公安局长是负责维护当地治安秩序,控制犯罪活动,处理刑事事件以及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职位;2、地方检察院院长:地方检察院院长是负责调查和指派检察官,维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负责检察起诉的司法行政机关职位;3、地方法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是负责受理各类案件,裁判审判案件,实施司法行政监督等司法行政活动的职位;4、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机构的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政府机构的安全秩序,控制食品安全,控制产品质量等司法行政活动的职位。
5、地方司法行政局局长:地方司法行政局局长是负责管理地方司法行政工作的职位,负责司法行政机构内的规范性工作,确保地方司法行政机构内的法律秩序。
三、司法行政职位的作用司法行政职位是促进和维护中国法律秩序的重要职位。
法院岗位职责怎么写

法院岗位职责怎么写法院岗位职责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法院内担任特定职位时,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
法院岗位职责的明确和清晰,可以确保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高效运转。
以下是法院岗位职责的一些常见内容。
1. 审判员:审判员是法院中负责审理案件、做出判决的核心角色。
他们的职责包括:- 参与庭审,主持诉讼程序,并确保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 审查案卷材料,研究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评估证据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做出相应的裁决或判决,并书写相关法律文书;- 对于案件有疑问或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可以研究并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2. 书记员:书记员在法庭上提供协助和辅助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协助法官记录庭审过程中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 负责整理和归档法庭相关文件和案卷材料;- 就庭审程序、证据收集和综合评估等问题向法官提供咨询服务;- 帮助法官进行庭审记录、判决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撰写。
3. 书记员:书记员在法庭上提供协助和辅助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协助法官记录庭审过程中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 负责整理和归档法庭相关文件和案卷材料;- 就庭审程序、证据收集和综合评估等问题向法官提供咨询服务;- 帮助法官进行庭审记录、判决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撰写。
4. 法警:法警是法院内维护法庭秩序和安全的关键力量,他们的职责包括:- 在庭审期间负责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或其他紧急事件的发生;- 协助执行法院出具的传票、判决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负责维护法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治安秩序。
5. 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法院内负责管理和协调行政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法院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和劳动纠纷处理等事务;- 组织和协调法院内部的日常行政工作,如会议安排、行政文件的起草和发放;- 负责法院设备和软件维护,确保各项系统的正常运行;- 协助法院领导进行绩效评估、工作报告和预算编制等工作。
6.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代表人民参与审理和裁决案件,他们的职责包括:- 参与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与法官和其他陪审员一同讨论和做出裁决或判决。
各级人民法职位表
各级人民法院职位表招考单位单位代码招考职位职位代码职位简介录用人数专业名称及代码学历学位是否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他条件备注所属考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业务职位)306001民一庭科员306001001从事审判辅助工作1法学(A0301、B030101)本科及以上学士及以上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韶关民二庭科员306001002从事审判辅助工作1法学(A0301、B030101)本科及以上学士及以上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韶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法律业务职位)306002民事审判庭科员306002001从事审判辅助工作1 不限本科及以上学士及以上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韶关仁化县、始兴县人民法院(法律业务职位)306003仁化县法院执行局科员2名、始兴县法院民庭科员1名306003001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3 不限本科及以上不限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打包职位组韶关翁源县、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业务职位)306004翁源县法院人民法庭科员2名、乳源瑶族自治县法院民庭科员1名306004001从事审判辅助工作3 不限本科及以上学士及以上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打包职位组韶关新丰县人民法院(非法律业务职位)306005司法警察306005001押解、法庭安全保卫等工作1法学(B030101)本科不限否适合男性;录用后需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满5年韶关司法警察306005002押解、法庭安全保卫等工作1法学(B030101)本科不限否录用后需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满5年韶关。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
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法院工作岗位分类大全
法院工作岗位分类大全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内部,有许多不同的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分工不同,重点任务不同,但却都在为法院的公正司法服务。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院工作岗位分类大全”。
一、审判业务工作岗位审判业务是法院内最重要的业务,它是以审判法律案件为核心的工作。
在审判岗位上,法官需要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优秀的判断力。
审判业务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审判员”、“审判长”、“庭长”等。
二、办案服务工作岗位办案服务是法院的一项重要服务工作,它主要负责处理法院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批、送达等工作。
在办案服务岗位上,员工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办案服务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法务人员”、“文书员”、“书记员”等。
三、行政管理工作岗位行政管理是法院内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
在行政管理岗位上,员工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主要包括:“行政人员”、“人事专员”、“财务管理人员”等。
四、司法技术工作岗位司法技术是法院内最新兴的领域,它主要包括电子证据、庭审录音、庭审实录、司法鉴定等。
在司法技术岗位上,员工需要具备较好的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
司法技术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信息技术人员”、“鉴定专家”、“技术支持人员”等。
综上所述,法院工作岗位分类是多方面的,分别从审判业务、办案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司法技术这四个方面展开,每个岗位各有所长,但都需要员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好的工作能力。
只有将每个岗位的工作发挥到极致,才能够确保法院的公正司法,为人民群众维护法律秩序。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法院人员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
这一管理模式限制了司法独立,降低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发展。
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发展趋势,而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本文探索根据法院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三种类型,并按不同类型建立相对独立又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以实现法院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一、我国法院人员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员除了核心主体法官之外还包括书记员、法警、执行员、行政后勤人员,部分试点法院还存在法官助理。
对于各类人员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国法院人事管理的传统模式,即院长之下设立若干中层部门,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
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极大地制约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独立受到影响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
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
此外,由于法院人、财、物管理权限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官员依此对法官施压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也极大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二)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失调单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没有独立的员额限定。
由于法院的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法官,而他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法院无法招录新的人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协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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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中国法官等级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主要职务
1)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3.注意事项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4.等级升降
1)等级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2)法官降级
(一)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二)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三)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四)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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